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征集意见第二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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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征集意见第二稿).doc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塑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依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研究制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应签署并遵守本公约,倡议、鼓励其他与招投标行业相关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签署本公约。

第四条协会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签约人信用档案,并和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工作相结合,积极引导全市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工作。

第五条签约人应坚决抵制并且有权举报、反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单位违约、失信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自律条款

第六条招标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招标人应依法招标,不得利用“化整为零”、违背基建程序开工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不得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操纵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严禁以收取代理费回扣、盲目压价、签订阴阳合同或帮助意向投标人中标等不正当要求作为选择招标代理人的条件。

第九条招标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示范文本规定的内容、格式、程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不得设置违法、违规和不平等条款;不得以故意提高投标报名条件,设置不公平的限制条件等形式违法设置障碍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设定有利条件;不得强制为投标人指定联合体或分包商。

第十条招标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遵守法定时限,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严禁干预开标评标程序,严禁违法干预、引导或串通评标专家评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规定程序选择确定中标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不得与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授意、指使或同意中标人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

第三章投标人自律条款

第十五条投标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响应政策,依法从事投标活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出借、买卖、伪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格证件等相关文件和印章,不得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禁止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应遵守公开公平原则,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通过行贿、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方式骗取中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中标后,应严格按照要求履行合同,不得将项目违法转包、挂靠承包和违规分包。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依法对分包单位实施管理,不得拖欠、克扣合同协作单位、分包商工程款和劳务费,不得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进行投诉时,应保证诉讼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不得采取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当权益。

第四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律条款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响应政策,依法从事招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前,应及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遵守本公约有关招标人自律的条款。

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采取有效的预防虚假招标措施,不受招标人(建设单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证招标代理活动程序合法、公开。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应采用培训、学习等方式,提高从业者的素质。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重点落实回避制度、奖惩制度、分责制度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塑造良好行业氛围。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完善的代理服务,尽职尽责,按规定在建筑市场固定地点受理投标报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熟悉招标项目概况,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内容编制应具有适合性、针对性、规范性,并积极配合招投标疑问澄清和解答。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不得有以下不良及违法违规行为: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四)诋毁诽谤同行、损毁他人声誉及形象;

(五)答应招标人不合理要求,或采取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八)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五章评标专家自律条款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应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自觉规范评标行为。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应按时出席评标活动,遵守评标纪律,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进行回避。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对评标工作的全部内容保守秘密,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客观、公正、诚实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抵制并排除任何形式的干预或引导,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不应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应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着其他好处,不应彼此之间进行私下串通。

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评标委员会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配合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签约人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并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两年内暂停参与“诚信招标代理机构”的评定活动,已被评为“诚信招标代理机构”的,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告;

(三)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告;

(四)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降低或撤消资质或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协会对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调查、评估,并组织评优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公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公约经协会或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以修改本公约。

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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