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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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财政局

江苏省国土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苏财综【2007】25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提出我省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反映。

一、政策执行时间。

凡从2007年1月1日起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应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即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管方式:

按照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地土地出让收入属各级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市、县财政部门应对缴入土地出让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的资金按宗地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旬及时办理缴库手续。

在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时,应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缴库。

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同时各地要在国库中设立专账,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比例。

市、县财政部门应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5%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资金封闭运转管理,专项用于地方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

四、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标准和筹集比例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

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规定执行。

五、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暂不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抵作土地价款的应按规定抵作土地价款。

如因受让人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和保证金,可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六、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问题。

由市、县财政部门牵头,国土、城建、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

每年第三季度,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负责编制下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并按照年度征收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与出让供地成本相关的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项目预算;城建、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相关的土地出让支出项目预算。

其中支出范围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分别纳入市县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由国土、城建、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

七、市县财政、国土、国库部门具体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是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对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负责。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的具体征收部门。

市县财政、国土、国库部门具体职责分工是:

财政部门:

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按规定划转和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实行专账核算:

按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各专项支出;负责牵头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度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及时提供土地出让收支情况。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应收尽收;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预算、与土地出让供地相关的支出预算以及编报与出让供地相关的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及时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等各项业务;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定期与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省人行国库对各级土地出让收支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八、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和执行标准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足额保障征地拆迁补偿支出;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城市建设和其他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迂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按照2005年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人民政府令第26号)规定,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最低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0元。

征地的安置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人、17000元/人、13000元/人、11000元/人。

具体按市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土地出让涉及的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支农支出。

包括农业土地开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具体按照省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1、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按照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有关规定执行,从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中列支。

2、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人民政府令第26号)规定,各市、县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3、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支出。

执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有关规定,即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000-20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

具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4、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具体包括:

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五)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1、土地出让业务费。

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各级相关业务支出。

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出让金收入中核定,按照不超过当年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总价款实际缴库的2%列入部门预算(原则上苏北不超过2%、苏中不超过1.5%、苏南不超过1%),实行以收定支,据实歹4支,不再另行计提。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06]9l号)有关规定执行。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

包括为实施土地储备行为,而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迂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利、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收支预算执行。

4、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按照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苏财综[2006]52号)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5、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按照国家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九、做好执行国家政策与地方现行政策的对接工作。

凡各地出台的土地出让方面的一些优惠政策应先清理,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按国家现行规定和有关项目列收列支。

十、关于缴纳滞纳金的补充规定。

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

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市县国库。

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或因自然因素造成受让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由征收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具体办法另定。

十一、2007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国有土地出让及出让金收支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各市、县国有土地出让及出让金收支情况由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计后按季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报送。

具体报表格式和报送要求另行文件通知。

十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转发土地收支管理通知

抄送: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省劳动保障厅、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2007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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