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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知识杂烩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保密主管机构的沿革

来源:

2013年第9期《保密工作》 时间:

2013-10-30

潘彬彬

从1919年到1949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经历了建党、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等阶段,保密主管机构也经历了多次变迁。

建党初期,党的工作机构十分简单,没有专门的保密主管机构,仅采取了一些保密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方法是采用代号。

这些措施对中国共产党在秘密环境下的宣传和斗争起了重要的保密作用,确保了党组织在建党初期的安全和发展。

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

(1923.6-1926.7)

从“一大”召开到“三大”期间,党员人数逐年递增,往来电文也逐渐增加,由中央局统管各项工作已不能满足保密工作的需求。

中共“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党中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制度。

当时,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立了组织部、宣传部、军事部、工人运动委员会、农民运动委员会等机关。

1924年5月,中共中央执委扩大会议通过《党内组织及宣传教育问题议决案》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设立秘书兼组织部,下设“交通”的职务,负责发送秘密宣传品、组织群众大会等工作。

交通处成立后逐步开辟了国际、国内秘密交通线,广泛建立秘密交通站,逐渐承担起全党文件材料的秘密传递任务。

保密工作从最初通过代号等方式躲避搜查,逐步发展为主动建立自己的秘密文件传递渠道。

此时的保密工作仍没有专门的机构,保密工作的最主要目标仍然是保证组织的安全。

中央秘书处

(1926.7-1929.2)

1926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全国20余个省区建立了地方党组织,文件往来急剧增加。

第三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中提出“应增设中央秘书处,以总揽中央的各种技术工作”。

秘书处在党的组织体系中是独立的,主要承担的是上下级机关联系的“枢纽作用”、机要工作的“总汇作用”和机关日常工作“执行者的作用”,主要任务是文书处理、上下级联系、筹划联络代号和暗语等。

中央秘书处建立时,中国共产党正面临着国民党右派和反动军阀的敌视。

党的保密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在危险环境中保存党的组织。

《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告全党党员书》也提出:

要建立壁垒深严的秘密组织,但是,同时要是能斗争的秘密的党的机关。

因此,在中央秘书处内设立了主管文书处理的文书科、主管文件传递的交通科等,下设若干工作点。

这些机构的存在使中央能够在白色恐怖的环境中继续领导中国的革命运动。

中央秘密工作委员会

(1929.2-1939.2)

“八七”会议后,中国共产党由半公开的组织变成地下秘密组织,党的所有工作都涉及保密问题,中央秘书处已不能满足这种秘密环境下的保密工作需求,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协调全党保密工作。

1929年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建立中央秘密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方针政策性的保密工作文件,并负责对下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保密工作的贯彻执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由中央领导人兼任中央秘密工作委员职务,在突出保密工作重要性的同时,也确保了这个协调机构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中央秘密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地下斗争环境中建立起来的保密工作机构。

1929年12月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秘密工作条例》,规定了各级秘密工作委员会的任务包括:

掌握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的关系;审查专职工作人员的历史;在建党中注意保密;经常不断地进行秘密工作的检查等。

1930年至1931年,由于一些地方党组织对保密工作疏忽大意,一些省委和下级组织遭到严重破坏。

中共中央在1935年5月1日通过的《中央关于全国组织报告的决议》中明确要求:

必须加紧注意秘密工作,各地方党部必须成立秘密委员会,专门负规划和检查此工作之责。

在各部分组织内,要指定一人向秘密委员负责,要与广大机关不注意秘密工作的倾向作坚决的斗争。

这些规定与要求说明,在白色恐怖环境下,保守秘密、做好保密工作就是保护组织的安全和发展。

中央社会部

(1939.2-1941.9)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抗战为中心,保密工作也需要围绕这个中心开展。

1939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社会部以代替原来的秘密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的决定》规定社会部的主要任务是:

有系统地与敌探、汉奸、奸细作斗争,防止他们混入党内,保证党的政治军事任务的执行和组织的巩固;管理机要部门的工作,保障秘密工作的执行等。

中央社会部下设侦察、情报、无线电通讯等业务部门。

在中央社会部负责党的保密工作后,根据其任务,在加强防奸反特保卫工作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全党、全军保密工作的指导。

在中央社会部主管保密工作时期,保密工作方针发生了较大转变。

特别是1937年中央通过对过去地下斗争和苏区保密工作的总结,提出了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的保密工作新方针,在保密工作实践中采取了各种各样的灵活方式,在保障党的组织的安全和发展的同时尽可能地发动群众、团结友党友军,维护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保证了抗日斗争的进行。

中央书记处办公厅

(1941.9-1947.4)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陕甘宁边区党委和边区政府、八路军和新四军总部的驻地都在延安。

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党政军三大系统机构重叠,严重影响中央决策的执行。

因此,1941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对改革中央机构的问题做出决定,9月26日,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通过了任弼时提出的《中央书记处的任务和组织条例》,建立了以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制。

中央书记处办公厅作为书记处的日常工作机关,使书记处日常工作更加高效和有序,促进了中央各机构工作的正规化和制度化。

在社会部主管保密工作时,主要侧重于防奸反特对敌斗争中的保密工作,其他各种具体保密工作措施,仍由各部委、各地方、各部队自行决定。

中共中央书记处办公厅成立后,有关党的秘书、机要、行政事务,保卫首脑机关,首长安全及保密工作的责任就全部改由办公厅承担。

中央保密委员会

(1947.4-至今)

1946年6月,解放战争全面爆发,根据抗日战争以来的经验,只有在将保密工作置于各级党政机关秘书长和各部队参谋长的直接领导之下,保密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减少失泄密现象的发生。

因此,1947年4月,中共中央将中央机要委员会改为中央保密委员会,并将其置于中共中央秘书长和中央军委总参谋长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各机关的保密工作。

中央保密委员会将原来党政军各方面的保密工作连接起来,使原来各部委分管的保密工作有了统一的领导,成为主管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各机关保密工作的总枢纽。

在解放战争时期,党政军各级保密委员会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保密工作发展的里程碑,自此,中国共产党源自地下斗争时期的秘密工作方式基本结束,保密工作逐渐走向统一和健全。

各级保密委员会的建立不仅保障了解放战争的胜利,也为新中国保密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国古代“大部制”改革

来源:

3月25日共识网 时间:

2013-05-30

  从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到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从宋代“中书门下”“枢密院”到明清时期的“四辅官”“内阁”制,在中国古代的不同朝代,“大部制”曾几经变迁--

  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三府九寺”制

  在古代中国,中央政府最高行政官是宰相,系“百官之长”。

在秦汉时期,此职位官员并不称“宰相”,宰相在隋以后的“大部制”改革中才定名,在之前通称为“丞相”,或“相国”。

  古代中国的“大部制”改革,一般都是围绕宰相(丞相)位置展开的,或兴或废,或增或减,由此影响到政府机构的变化。

  秦汉时中央政府机构主体,是“三公九卿”体系下的“三府九寺”,汉代“大部制”改革,其实质就是改革“三府九寺”制度设计。

  “三公”概念,先秦时期已存在,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先秦时的“三公”。

秦汉时“三公”的办公场所称为“府”,故有丞相府、太尉府、御史府。

丞相府掌管行政,太尉府掌握军权,御史府负责监察兼皇帝的秘书办,自然,“三府”是当时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

  西汉中前期,“三府”的地位并不平等,丞相府权力最大,地位最高,威胁皇帝。

刘彻(汉武帝)当了皇帝后有意削弱之,到刘骜(汉成帝)当皇帝时,对“三府”制度重新设计,于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启动“大部制”改革,实行司徒(丞相)、司马(太尉)、司空(御史大夫)新“三公制”,行政级别平行,联合执政,大大削弱了丞相的权力。

  秦汉时官场上基本是公、卿、大夫、士四个等级,“卿”行政级别低于公,但与公一样都属政府高级官员。

秦汉在上古周代“六卿”基础上扩增为“九卿”,即太常、郎中令(光禄勋)、卫尉、太仆、典客(大鸿胪)、廷尉(大理)、宗正、治粟内史(大司农)、少府等9个“卿级”官员。

  卿的办公场所称为“寺”,所以有“九寺”一说。

“九寺”是汉代的中央行政执行机构,为汉代的“九大部委”,实行的都是“大部制”。

  比如太常寺,又叫奉常,掌管国家宗庙祭祀、礼仪、天文、教育、医药、卫生等,综合了现代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药监局、气象局等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职能,可谓西汉的“大文化部”。

  实际上,汉代“部委”不止九大部门,九卿是个虚数。

据《西汉会要》“正卿九”条刘熙注,“汉常置十二卿”,执金吾、大长秋、将作大匠也属卿列。

西汉中后期,编制膨胀,如仅一太常寺“公务员”便多达上万人,在刘秀(光武帝)建立东汉后进行的“大部制”改革中,大幅精减,但编制仍超过1500人。

由此可见,汉代的“大部制”改革并不彻底。

  魏晋时期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取代“三府”

  秦汉时的“三府九寺”行政架构,到魏晋南北朝时已名存实亡,官员多是“闲职”,实际权力转移到了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三大机构,隋唐“三省六部”雏形于此时出现。

  尚书省源于西汉末年设置的尚书台办事机构,本属少府寺,是皇帝的“秘书班”,最早仅主管宫中文书的收发、保管,编制仅4人。

到东汉中后期,国家朝政由台阁管理,尚书台实际成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架空了“三公九卿”。

  到曹魏时,尚书台便从少府寺独立出来,开始成为外廷机构。

其首长是尚书令,与九卿为同一行政级别,而开朝会时,位置则在九卿之前,实权相当于丞相。

到南朝宋台省合一时,称为“尚书省”。

  主导曹魏“大部制”改革的是开国皇帝曹丕(魏文帝),曹丕扩大了尚书台的行政职能和内部结构,其下设立了吏部尚书、左民尚书、客曹尚书、五兵尚书、度支尚书、祠部尚书等“六官”,地方上还有派出机构“行台”;同时,精减尚书台下属职官,将东汉时34种尚书郎(又称“郎曹”)合并为23个(后增至25个),分属六官。

  曹丕的“大部制”改革另一个突出特点,是设置“中书监”。

中书,最早叫中尚书,由汉武帝所设,地位很低,与“中丞相”由来一样,也是因由中人宦官(太监)担任。

中书监负责为皇帝草诏谋议,因机构设于内宫省禁之内,故称“中书省”,“省”由此也成了古代官署名。

加上由服务于皇帝的部门侍中寺改来的“门下省”,中央权力中枢出现了“三省”制度。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公九卿”制与“三省六官”制并存,朝中有两套行政体系,导致机构重叠,职责混乱。

为此,司马炎(晋武帝)代魏建晋后,于太康年间曾就“大部制”改革进行过辩论。

  就两套行政系统的整合撤并,朝臣各方各执一词。

以司空裴秀为代表的保守派占大多数,坚持维护“三公九卿”政体,还行政权于诸卿;以秘书监荀勖为代表的改革派则认为,“设官分职,委事责成……九寺可并于尚书”,主张新政。

  可以说,曹丕的“大部制”改革,为后来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奠定了基础。

  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九寺”降格降级

  隋唐的“三省”指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三省行政级别相当,但功能各异。

隋朝规定,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这样三省相互牵制、监督。

三省长官实为“宰相”,都参加朝廷最高层决策会议,各对皇帝负责。

  唐朝进一步改革并明确了中书、门下二省为决策机构,尚书省为中央行政核心,尚书省尚书不能参加决策会议,被排除出决策系统。

这种把决策与行政分离的制度设计,是中国古代“大部制”改革的成果之一,相当科学。

  隋唐时的“六部”是从魏晋时“六官”改来的,即吏部、民(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大部委”,秦汉时“九大部委”(九寺)被缩减掉3个,创造了中国古代“大部制”改革的典范,一直沿袭到清朝。

  “六部”中的每一部都很大,如工部,便掌管土木、水利工程、农、林、牧、渔等多个领域和行业。

“六部”下面各设“四司”,故有“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一说。

  可见,“三省六部”制明显优于“三公九卿”制,大唐盛世与政体的先进不无关系。

  “九寺”官署在隋唐时期仍保留,只是统统降格降级,与“五监”、“秘书省”一样,是具体办事部门。

此时的“九寺”与“六部”没有隶属关系,但得接受六部的督责,与六部有对应关系。

  李世民(唐太宗)当皇帝时启动的“大部制”改革,机构精简最彻底。

时由开国宰相房玄龄主持,整个中央机构官员编制仅为640员,只有隋朝的四分之一多一点。

  李世民死后,政府机构编制迅速扩增。

唐高宗显庆年间,九品以上内外文武官员已有13465名。

武则天统治时期到唐中宗、唐睿宗时期,官员数额的膨胀更见严重,决策和行政效率下降。

  李隆基(唐玄宗)当皇帝后,又启动一轮“大部制”改革,以解决冗官问题。

为此专门编制一部政改大纲,这就是《唐六典》。

仅开元二十三年(公元735年),便“停废诸司、监、署、府十余所,减冗散官三百余员”。

  宋代“中书门下”“枢密院”分掌全国政军大权

  到了宋朝,中央行政机构仍沿袭隋唐时“三省六部”制,内部结构有很大变化,并增设了枢密院等新机构。

  最大变化是“六部”不再属于尚书省,而成为真正独立的中央行政机关,但权力和作用下降和减小,职权转移。

如兵部权力转给了枢密院,户部的财权则为“三司”分去。

  历史上发挥重要作用的“三省”、“六部”、“九寺”等,在北宋都是虚位,实由“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分掌全国政军大权,中书门下一把手“平章事”、枢密院负责人“枢密使”和三司的领导“三司使”,为北宋事实上宰相。

  宋代是古代中国机构最臃肿、闲官、冗员最多的朝代,与魏晋一样,有虚、实两套班子。

由于政府机构庞大,官多事废,名实不符,人浮于事,互相推诿。

到宋仁宗嘉祐八年(公元1063年),距宋代建国仅百年时间,官员数量已“十倍于国初”。

因为吃财政饭的官太多,国家财政有时还不够发工资。

  于是,有了元丰年间的“大部制”改革。

  此次“大部制”改革由当朝皇帝赵顼(宋神宗)主导。

之前,在王安石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熙宁变法”)中,已涉及“政治体制改革”,但只是小打小闹。

熙宁末年,赵顼令校勘《唐六典》,作政改理论上的准备。

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在大臣蔡确、王珪的协助下,正式启动“大部制”改革,史称“元丰改制”,撤销了“中书门下”这一机构,恢复了唐朝“三省”制度。

  但是,赵顼生搬硬套《唐六典》,却又未完全走唐朝的政改路线,所以“元丰改制”实际上是失败的。

类似的“大部制”改革,整个两宋时期进行过多轮,如宋徽宗政和年间、宋钦宗靖康年间、宋孝宗乾道年间,均先后进行了政改,希望借“改革”富国强兵,但因“改革”思路和设计有问题,始终未能奏效。

  到了明清时期,也曾启动多轮“大部制”改革,其中以朱元璋(明太祖)的“大部制”改革最有影响。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诛杀丞相胡惟庸,废除中书省,终结了自秦设立的丞相制度,创设“四辅官”,出现了“内阁”制。

内阁制度为清朝继承,“党议天下之政”,成为清代朝廷权力中心。

论中国历史上的改革

来源:

4月10日《光明日报》 时间:

2013-05-30

改革,古人称之为“鼎新革故”,即“布新猷,除旧政”,或者叫作“变法乱常”。

用现在的话说,就是除旧布新,打破常规。

它意味着对原有的权力配置、利益关系、社会秩序乃至人们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进行新的调整。

改革往往会引发新的矛盾,因而,在改革过程中,及时化解新出现的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就是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是实现长治久安不可或缺的手段。

这也是古人所说的要善于以“小变”求“不变”。

古往今来,无数历史事实证明,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之间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只有找到三者之间关系的结合点,稳妥处理好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改革是克服社会发展障碍的有效途径

  中国历史上的改革,大体上都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激化情况下发生的。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矛盾。

当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必然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危机加深。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改革,调整社会生产关系,就成为克服社会发展障碍的最常见、最有效的途径。

  春秋时代,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已经延续了一千多年。

由于铁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荒地开垦日益增多,私田急剧增加,建立在“千耦其耘”的集体劳动之上的井田制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出现了“公田不治”(《国语·晋语》)的现象。

随着土地私有的发展,“田里不鬻”(《左传》襄公四年)的格局被打破。

上自天子,下至大夫,大大小小的奴隶主贵族之间争夺土地的斗争层出不穷。

与此相适应,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一部分奴隶主转化成封建地主;获得小块土地私有权的奴隶和平民转化成个体农民。

封建依附关系与租佃关系由此产生并发展起来。

而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则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

针对腐朽奴隶主贵族统治的奴隶起义与平民暴动此起彼伏,工匠斗争和国人暴动不断高涨,“私家”(大夫)对“公室”(诸侯国君)的斗争愈演愈烈。

新兴地主阶级向奴隶主贵族展开了夺权斗争,田氏代齐,三家分晋,相继出现。

被称为“战国七雄”的各国国君,为了避免在尖锐复杂的阶级搏斗中遭到宗族残灭、社稷瓦解的厄运,纷纷变法图强,进行政治与经济改革。

著名的有魏国的李悝变法、赵国的公连仲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韩国的申不害变法、齐国的邹忌变法、燕国的乐毅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等,前后八九十年间,改革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

其中尤以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彻底,并为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春秋战国之际的变法运动,是旧的奴隶制度所积累的各种社会矛盾集结的产物,实质上是一场摧枯拉朽的封建化运动。

各国变法的结果,使奴隶主贵族普遍遭到沉重打击,奴隶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基本被废除,由奴隶制引发出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得到化解,生产力获得解放,社会经济和文化得到发展,中国历史迈入蓬勃发展的封建时代。

  如果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形成与确立,是广泛的社会改革的必然结果,那么,高度发展的中国封建文明,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与历代王朝在政治上、经济上乃至文化上不断地进行改革分不开的。

封建生产方式是封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统一体,生产力与封建生产关系的矛盾仍然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

由此派生出来的农民阶级与地方阶级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贯穿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

每当这些矛盾集结、社会危机到来之时,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一些有识之君、有识之士,迫于农民造反的压力,为避免统治的覆亡,往往会推行一些针对时弊的改革,从不断完善封建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入手,企图缓和矛盾,克服危机。

从秦始皇、汉武帝的政治、经济改革到杨炎、张居正、雍正皇帝所推行的赋税体制改革;从魏孝文帝的全面社会改革到金世宗、元世祖的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步进行;无一不是为了化解日趋激化的社会矛盾、克服社会危机所作出的努力。

而改革的结果,都在不同程度上松动了封建生产关系中落后部分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调整了封建剥削中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减轻了人民的某些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直接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封建文明的进一步发展。

换言之,中国历史上的改革,都是由于社会矛盾的积累导致社会危机出现的时候发生的,而改革又成为克服社会发展障碍的有效途径。

改革过程中可能引发新矛盾的诸因素

  改革是为了化解和克服社会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旧矛盾,但在化解与克服这些矛盾的过程中,作为旧矛盾的主要方面必然为保持既得利益而抵制或反对改革,从而引发革新与守旧的斗争,这是改革过程中常见的现象。

例如,北宋中期,土地兼并急剧发展,官户、形势户地主依仗权势,贪赃枉法,公开掠夺,经商走私,诡名挟佃,影庇税户,导致国税流失和阶级关系紧张,农民造反与士兵暴动此起彼伏。

仅嘉四年(1059年)一年之中,各地就发生农民造反970起。

加上连续对西夏战争的失败,每年要“岁赐”西夏银帛茶二十五万五千。

辽朝也趁火打劫,迫使宋廷在“澶渊之盟”所确定的给辽“岁币”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的基础上,每年再增“纳”银十万两、绢十万匹,从而导致宋廷严重的财政危机。

国库空虚,宋廷就拼命搜刮,这就引发了社会矛盾的全面激化。

为改变这种积贫积弱的局面,宋神宗依靠王安石进行变法,全面改革赋役制度和军事制度,先后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免行法、方田均税法、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等,力图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新法的实行确实使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高利贷者的剥削受到一定限制,打破了他们习以为常的剥削秩序,政府因而增加了赋税收入。

但由于新法损害了他们的既得利益,所以遭到朝野上下守旧派司马光、韩等人的强烈反对。

特别是围绕青苗法、免役法、保甲法、免行法等展开的斗争尤为激烈。

司马光曾说:

“四患(指青苗法、免役法、将兵法和对西夏的关系)未除,吾死不瞑目矣!

”(《宋史·司马光传》)。

宋神宗在守旧派的压力面前动摇,导致王安石两次罢相。

宋神宗死后,高太后控制朝政,以恢复“祖宗法度为先务”(《宋史·高皇后传》),把改革派驱逐出中央政府,改革最终失败,社会矛盾日益加深。

三十多年以后,便爆发了方腊、宋江、高托山等农民起义和金兵进入中原,北宋王朝不久也就垮台了。

由此可见,改革过程中所引发出来的革新与守旧的矛盾,不仅会使改革失败,而且还会导致社会重新陷入动乱之中。

此其一。

  其二,改革过程中,如果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失调,也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秦始皇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史记·秦始皇本纪》),将地方权力最大限度地集权于中央,滥施淫威,形成“内重外轻”的局面,等到因暴政引起的农民起义爆发,孤立无援的地方郡县便望风披靡,不攻自破。

西汉初年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改革地方行政体制,实行郡国并行制,封了七个诸侯王。

由于矫枉过正,诸侯势力坐大,又形成了“外重内轻”局面,导致吴、楚七王之乱的发生,使社会重新陷于动乱之中。

此外,像西晋的八王之乱、唐后期的藩镇割据等,也都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失调所造成的恶果。

  其三,在改革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配置关系的变化也容易引发出新的矛盾。

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后,推行“附会汉法”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革除了大蒙古国时期奴隶制的统治方式和剥削方式,改变了蒙古贵族所推行的杀掠、屠城、强占农田为牧场以及变俘虏为奴隶的政策。

一部分守旧的蒙古奴隶主贵族认为这样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于是引发了以忽必烈为代表的中原地主阶级与西北地区蒙古奴隶主贵族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长达四年之久的阿里不哥叛乱。

  其四,在改革过程中,如果决策失误,不仅会导致改革的失败,而且还会使社会陷于动乱之中。

西汉末年王莽的改革,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由于土地兼并的高度发展,形成了“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的局面(《汉书·王莽传》)。

富商大贾,“上争王朝之利,下锢齐民之业”(《汉书·货殖传》),官、私奴婢人数激增,导致阶级矛盾日趋尖锐,饥民与官徒起义时有发生。

为了克服严重的社会危机,王莽作出了“托古改制”的决策,下令恢复古代的井田制,借以实现“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汉书·王莽传》)的理想;通过恢复三代主要是西周的礼乐制度,确保宗法地主势力的统治和宗法封建贵族的世袭地位;又仿照古代“工商食官”的制度,下令实行“五均六管”,垄断工商业和高利贷。

同时,他还假托古制,实行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更改官制,授爵封官,滥改行政区划与建制等等。

王莽的一系列“复古”决策,严重违反了社会发展和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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