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标准巡讲(电气专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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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技术交流电气(建规、火规),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1民用建筑分类1、住宅建筑: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层一类:

54米建筑高度;高层二类:

27米建筑高度54米;单、多层:

建筑高度27米。

2、公共建筑:

(包括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医疗建筑均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按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设计;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3)建筑类别千差万别,一般通过类比确定。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3.2.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步行街,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7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第5.4.8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第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指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等),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指消防电源负荷等级)。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第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第5.4.17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3避难间(层)电气要求4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5.5.24高层病房楼避难间电气要求(疏散照明)4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和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6.2.9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6.3.4.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2封闭楼梯间,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第6.4.3防烟楼梯间,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第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第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第6.7.11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3.8消防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第7.4.2直升飞机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第9.3.9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第9.3.1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设施的设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设施的设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设施的设置,8.4.1解释:

第1条“等类似用途的厂房”15年版指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是指“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丙类厂房”。

第7条“大中型幼儿园”是指69,1012个班规模;儿童活动场所2015版指南: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第11条“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中2015版指南要求:

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等场所;第13条所涉及的系统均需要依靠报警系统连锁控制的场所;未涉及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电梯、消火栓系统及部分自喷系统;其他:

15版纪要规定:

楼梯间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设施的设置,新旧版关于设置报警系统用词不同:

05版高规:

除了。

以外的下列部位应设置。

06建规:

下列场所应设置。

14版建规: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设施的设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设施的设置,关于住宅建筑设计火灾报警系统的几点说明:

住宅建筑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照GB50016第8.4.2条执行。

2A类系统适用于公共部位设置报警系统的住宅,B、C、D类系适用于公共区域不设置报警系统的住宅;A类系统-是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满足火规的所有要求,户内探测器可接入系统,也可以通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入系统,公共部位探测器不能接入家用报警控制器,燃气探测器不能接入系统。

其中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以有包含安防等除燃气探测以外的控制功能,其产品同时要满足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22370-2008的要求。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设施的设置,关于住宅建筑设计火灾报警系统的几点说明:

2A类系统适用于公共部位设置报警系统的住宅,B、C、D类系适用于公共区域不设置报警系统的住宅;B类系统-是采用满足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22370-2008的要求的系统,此系统没有公共场所的火灾报警及联动要求;组成:

物业中心集中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探测器(燃气可接入)+声报警器(发生火灾后启动公共部位的警报器)。

C类系统-组成: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探测器(燃气可接入)+声报警器(发生火灾后启动公共部位的警报器)。

D类系统-组成:

独立式探测器+警报器,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设施的设置,关于住宅建筑设计火灾报警系统的几点说明:

3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探测器等产品标准参见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22370-2008;4住宅中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可只按保护设备的数量不超过32个来设置;5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与家居控制器合用,但产品应通过消防认证;615版指南强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个区域显示器,区域显示器宜设置在建筑首层;7住宅火灾声警报器(语音功能+联动控制或手报直接控制+覆盖不超过3层+首层设启动声报警器的手报)、应急广播(联动控制或手报直接控制+覆盖不超过3层+首层设广播功率放大器,带消防电话插孔)的设置有具体规定。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几点说明: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需要说明:

一级、二级、三级负荷。

三级负荷(消控室、消防水泵、风机和电梯)也应采用双回路,且末级配电箱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消防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但不同类消防负荷可以共用配电系统,比如消防风机、卷帘门可以共用配电箱。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4消防线缆的选择没有特别的基本规定,只是规定在不同敷设条件下采用不同防火性能的线缆。

“阻燃电缆”和“耐火电缆”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GA306.12的电缆。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由铜芯、矿物质绝缘材料、铜等金属护套组成,除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外,还具有良好的不燃性,这种电缆在火灾条件下不仅能够保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供电,还不会延燃、不产生烟雾,故规范允许这类电缆可以直接明敷。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几点说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3)金融建筑中,特级、一级、二级防火金融建筑的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弱电机房、值班室、商场、厨房及餐厅、观影设施、娱乐设施、展览设施等区域的照明与插座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相关规范规定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的其它建筑。

除以上规定外,其它建筑应按建规第10.2.7条规定执行。

3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几点说明:

关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概念。

消防应急照明:

疏散照明(设置场所10.3.1条,照度10.3.2条)备用照明(设置场所及照度10.3.3条)应急照明安装位置10.3.4条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场所及安装位置10.3.5条)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场所及安装位置10.3.6条)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4716-200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GB4715-200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16280-2014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GB14003-2005特种火灾探测器GB15631-2008(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GB12791-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2006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GB30122-201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手动火灾报警按钮GB19880-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包括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火灾声和/或光报警器GB26851-2011火灾显示盘GB17429-20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2012,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1-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2-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3部分: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4部分:

故障电弧探测器GB14287.4-2014(2015年6月1日起实施)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GA306.12,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系统框图,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1.5条所指地址点数3200、1600、200、100,是指设备和地址总数中较大者的限值;一个设备占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地址时,按设备的地址数计数;厂家一般会有标称模块地址数。

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模块,计入地址总数;各子系统中广播分区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防火门监控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监控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不计入消防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总数。

3.2.1条关于区域报警系统的应用,区域报警系统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的保护对象,该“报警”指探测器及手报、声光报警,“不需要联动”是指通过输入、输出模块进行控制及接受反馈信号,区域报警系统允许使用火灾报警器的输出接点不经过模块直接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方。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1.6条,所指32点按设备计算,定型送检的模块按一个设备计数。

条文中“穿越”指从一个防火分区进入另一个防火分区。

自防火分区引至前室或楼梯间的线路可不设置短路隔离器。

某些产品的短路隔离器占用地址数。

如果火灾探测器自带隔离功能,则可不再单独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1.7条,主要指超高层建筑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时,宜设置在避难层,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可进入不可跨越),区域报警控制器可以直接联动控制所在区域的排烟风机。

(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区域报警控制系统不同,前者可以联动控制,但后者不得联动控制消防设备,仅允许采用报警控制器的输出接点不经模块直接控制设备),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2.4条关于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有二个或以上消控室,主控制室应能控制大型建筑重要的消防设备,“重要的消防设备”是指共用的消防设备,如多栋建筑共用的消防水泵设备。

对于仅供建筑单体使用的消防设备,比如消防风机等,应由该单体建筑内消防控制室控制。

4.6.1条关于防火门监控:

火规:

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建规:

经常有人通行处的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4.8.8条关于消防广播同时向全楼广播的认定,需要认定地下室各部分之间是否有防火分隔,并且有各自的疏散系统。

详图如下: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4.9.1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控制: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由报警系统启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由报警系统联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3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由报警系统联动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设计与建审-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1.2.2条自动报警系统线缆的选择:

耐火铜芯电线电缆,阻燃电线电缆,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消防电话=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4线缆的防火保护措施【暗敷:

金属管(含可挠)+B1级以上刚性塑料管+不燃烧体结构层+不小于30mm厚、明敷:

金属管(含可挠)+金属封闭线槽及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谢谢!

祝各位健康、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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