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学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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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学习解读,目录,Contents,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规定明确的主要内容,规定体现的主要特点,导语,导语,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为什么要出台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亲临有关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回答了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为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其中“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重要批示指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制定下发这一规定,意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落实到党内法规层面,作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规定出台的意义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比较稳定,但仍然严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

全国2017年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5.3万起、死亡3.8万人;发生较大事故613起、死亡2332人;发生重特大事故25起,死亡342人;其中特别重大事故1起。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他们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不强、责任清不清、落实严不严、问责到不到位,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否稳定。

规定准确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目录,Contents,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规定明确的主要内容,规定体现的主要特点,第一章总则,规定全文分六章,共29条,第一条法律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二章职责(小结),第二章是整个规定的核心明确5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同职责党委领导负责宏观指导,政府领导负责推进落实,分管领导负责分管执行。

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党政一把手要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这个要求。

两条硬规定是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突出矛盾制定的,是强化安全生产领导机制的重要抓手,意在彰显安全生产在全局工作中的重要性。

党政一把手是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主要明确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内容。

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定“三项制度”,实行“三个纳入”,创新“五种问责”,制定“三项制度”巡查制度(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制度(第十二条):

要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公开制度(第十五条):

要求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实行“三个纳入”:

纳入督查督办内容(第十条),要求把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纳入相关考核内容(第十三条),要求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纳入干部考察内容(第十四条),要求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创新“五种问责”新举措“一票否决”(第二十条),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

从重追究(第二十一条),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补救从轻(第二十二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尽职免责(第二十三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终身问责(第二十四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两种表彰奖励专项奖励(第十六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综合奖励(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五种问责情形(第十八条)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问责方式(第十九条)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目录,Contents,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规定明确的主要内容,规定体现的主要特点,特点一:

消除模糊界限,责任对号入座,围绕党政领导干部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我国先后制定或完善了很多法律法规,包括党内规定,但都偏原则。

相比之下,此次制定的规定在这方面则非常明确、具体。

规定中既包括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又包括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每个人都能对号入座。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讲,规定的出台还能起到以下三个作用:

首先,可以起到增强安全发展意识的作用。

很多事故的发生都与人的主观意识有关,即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

如果党政领导干部安全意识不强,那么很难把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好。

其次,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讲,权、责是一致的,有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去虽然也强调安全生产责任,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定,操作起来也很难。

而规定将职责一条一条列出来,很具体。

这样,奖励也好,惩治也好,都有明确的依据。

第三,规定的出台对于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感、责任心能够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我们经常讲,发展要以人民为中心。

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

如果各方都能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一定会大大减少安全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特点一:

消除模糊界限,责任对号入座,规定强调,党政领导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在我们国家,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地方的“一把手”,如果地方党组织的负责人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关注安全生产,对一个地区整个的安全生产水平将起到很好的促进和引领作用。

过去,一旦出了事故,往往只处理相关的政府负责人,不会处理党委负责人,有的政府行政人员抱怨,党委是决策者,政府是执行者,但是一出事就只打我们的板子,而不会处理党委负责人,有点不公平。

现在规定强调党政领导都是第一责任人,明确党委领导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定落地以后,必然会推动党委负责人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特点一:

消除模糊界限,责任对号入座,规定强调,党政领导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在我们国家,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地方的“一把手”,如果地方党组织的负责人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关注安全生产,对一个地区整个的安全生产水平将起到很好的促进和引领作用。

过去,一旦出了事故,往往只处理相关的政府负责人,不会处理党委负责人,有的政府行政人员抱怨,党委是决策者,政府是执行者,但是一出事就只打我们的板子,而不会处理党委负责人,有点不公平。

现在规定强调党政领导都是第一责任人,明确党委领导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定落地以后,必然会推动党委负责人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特点一:

消除模糊界限,责任对号入座,规定明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一大亮点,体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从领导层面就重视。

党委常委参加党委常务会议,参与重要事项的决策。

由担任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就意味着在党委决策过程中,可以更多地将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纳入其中,也能更好促进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

特点二:

强调责任追究,避免侥幸心理,规定强调责任追究,避免侥幸心理如果一个地方出了事故后,可以对照规定,查清哪个层面没有负起相应的领导责任,比如党政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财政资金保障、提拔任用方面有没有体现重视安全生产这样一种导向,平时有没有将安全生产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运行研讨方面的重要议题。

有,那就是尽责了。

如果没有,出了事就要追责。

特别是规定还提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终身负责,这是一种很严厉的措施,将促使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小心翼翼,不敢失职缺位。

特点三:

强化正向激励,增强主观能动,规定明确了给予表彰奖励、记功或嘉奖的情形安全生产是长期系统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忽视一些不可抗因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

要做到让相关责任人对工作不懈怠,始终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光追责加压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效的激励。

注重表彰激励,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增强安全意识,推动履职,一定会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目前其他行业领域在推动履职过程中很少有建立这种正向激励机制的,尤其是通过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推动履职的方式更多还是集中在考核上。

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希望通过治理手段的改变,从根本上扭转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不利局面。

规定在“责任追究”章节明确提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以不予追究领导责任的情形,即“尽职免责”。

安全生产确实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

在此之前,如果领导干部确实已经履职到位了,积极采取了防范措施,在追责时就应该大大减轻追责程度,甚至可以不予追究责任。

这对党政领导干部来说也是一种激励,可以让领导干部在履责时没有后顾之忧。

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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