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P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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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P32EC指令中文版译文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

2005年7月6日

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并修订第92/42/EEC号和

第96/57/EC号理事会指令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0/55/EC号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欧共体条约》,尤其是

其中第95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议,

注意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

执行《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2,

鉴于:

(1)各成员国实施的与用能产品生态

设计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措施不一

致会产生贸易壁垒并扭曲共同

体内的竞争,或许因而对内部市场

的建立及其作用产生直接影响。

国法律的协调一致是防止此类贸

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的唯一途径。

(2)用能产品(EuPs)在共同体自然资源

和能源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

它们

对环境也有其他许多重要的影响。

共同体市场可获得的大部分种类产

品而言,尽管它们功能相似,但可以

发现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截然不同。

为了可持续发展,应鼓励主要通过对

环境负面影响主要来源的确定和避

免污染转移的方式,持续改善那些产

品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只要这种改善

不会产生过多的费用。

(3)产品的生态设计是共同体一体化

产品政策战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

因素。

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措施,它

在保持产品功能质量的同时,通过

设计使产品环境性能最大化,为制

造商、消费者和社会整体提供了真

正的全新机会。

(4)能效的提高—连同供选方案之

一,使电力的最终用途更为有效

—被认为对共同体达到控制温室

1OJC112,30.4.2004,第25页。

2.欧洲议会2004年4月20日意见(OJC104E,30.4.2004,

第319页),理事会2004年11月29日共同立场(OJC38

E,15.2.2005,第45页),欧洲议会2005年4月13日立

场和理事会2005年5月23日决定。

气体排放目标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电力需求是发展最快的一种能源

最终用途,计划在未来20-30年

得到不断发展,如果没有任何政策

行为来抑制这种趋势的话。

委员会

在其“欧洲气候变化计划(ECCP)”

中建议的大量减少能源消耗是可

能的。

气候变化是由欧洲议会和欧

盟理事会第1600/2002/EC号决议3

规定的共同体第六次环境行动计

划优中先考虑的问题之一。

节能是

增加供给安全和降低进口依赖的

最有成本效益的方式。

因而,大量

需求方面的措施和目标应予采纳。

(5)在EuPs的设计阶段即应采取措施,

因为一产品生命周期内产生的污

染看来是在这一阶段决定的,产生

的大部分费用也可归咎于此。

(6)应为实施共同体EuPs生态设计要

求建立一个一致性框架,旨在确保

那些符合要求且改善其总体环境

影响的产品的自由流动。

共同体的

这些要求应尊重公平竞争和国际

贸易的各项原则。

(7)制定生态设计要求时应牢记第六

次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的目标和

优先事项,也包括适当时该计划相

关主题战略下可实施的目标。

(8)本指令寻求通过减少EuPs的潜在

环境影响达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

这最终使消费者和其他终端用户

受益。

可持续发展也要求恰当考虑

拟议的措施对健康、社会和经济的

影响。

提高产品能效有助于能源供

应的安全,这是良好经济活动的一

个先决条件,因此也是可持续发展

的先决条件。

(9)若一成员国认为,根据与保护环境

有关的主体需求有必要维持国家

的各项规定,或者根据该成员国在

批准适用实施措施后产生的具体

问题而基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新

的科学依据引入新的规定时,它可

以按照《条约》第95条第(4)款、

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条件这样

去做。

这些条款规定应事先向委员

会通报,并获得批准。

(10)为了使改进设计而得的环境收益

最大化,也许有必要告知消费者

EuPs的环境特性和性能,并指导他

们如何以对环境友好的方式使用

这些产品。

(11)作为第六次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

的主要创新因素,一体化产品政策

绿皮书中规定的方法旨在减少贯

穿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

影响。

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即考虑其

贯穿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对

于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动环

3OJL242,10.9.2002,第1页。

境改善具有很大潜力。

应有足够的

灵活性,在考虑技术、功能和经济

因素的同时,使这一因素能够融入

产品设计中。

(12)尽管一种对环境性能的综合方法

更令人期待,但在批准一个悬而未

决的工作计划时,通过增加能效来

缓解温室气体效应应是优先考虑

的环境目标。

(13)也许有必要而且有理由为一些产

品或其有关环境的方面制定具体

的量化生态要求,以确保其环境影

响最小化。

承认为履行联合国气候

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之京都议

定书框架下的承诺而有所贡献的

紧急需要,且不损害本指令推行的

一体化方法,对那些极有可能以低

成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要

考虑给予一定的优先。

这些措施也

可能有助于各种资源的可持续使

用,对于2002年9月约翰内斯堡

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达成的可持

续生产与可持续消费的10年框架

规划也构成重大贡献。

(14)作为一项一般原则,EuPs的待机能

耗或休眠能耗应减少到其正常功

能所需的最低限度。

(15)当已有最佳性能的产品或技术进

入市场上,包括国际市场,应将之

作为参考,生态设计要求的水平应

建立在技术、经济和环境分析的基

础上。

设定要求水平方法的灵活

性,可以使得迅速改善环境性能更

为容易。

在这种分析中应与各有关

当事方协商,各当事方也应予以积

极配合。

强制性措施的制定,要求

充分征求各有关当事方的意见。

进过渡性目标可以增加政策的可

预见性,顾及对产品开发周期的适

应性并便利各当事方制定长期计

划。

(16)对诸如产业自我规范这种可供选

择的做法应给予优先考虑,产业的

这种做法可能更快地传递政策目

标或者是较之强制性要求更少成

本。

当市场的力量未能按正确方向

或未能以可接受的速度发展,则需

要采取立法措施。

(17)自我规范,包括产业作为单边承诺

提出的自愿性协议,由于迅速而有

成本效益的实施,并可以对技术选

项和市场敏感度做出灵活而适当

的反映,因而可以带来快速的进

展。

(18)当自愿性协议评定或其它自我规

范措施作为供选的实施措施提出

来时,应至少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

信息:

参与的开放性,附加价值,

代表性,量化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社会公众的介入,监督和报告,管

理一项自创的自我规范项目的成

本效益和可持续性。

(19)当产业在本指令意义下对自我规

范进行评定时,委员会“关于在简

化和改善立法环境行动计划框架

内共同体层面环境协议的通讯”的

第6章,可以提供有用的指导。

(20)本指令亦应鼓励中小企业(SMEs)

和极小公司中的综合生态设计。

广

泛而易于获取的有关其产品可持

续性的信息可以推动这种综合。

(21)在本指令实施措施中规定的符合

生态设计要求的EuPs,应带有“CE”

标志和相关信息,以使它们能够投

放内部市场并自由移动。

为减少受

约束的EuPs的环境影响并确保公

平竞争,严格执行实施措施是必要

的。

(22)在拟定实施措施及其工作计划时,

委员会应征求各成员国代表和产

品群所及的各当事方的意见,包括

诸如SMEs和手工业在内的产业

界、工会、贸易商、零售商、进口

商、环境保护团体和消费者组织。

(23)在拟定实施措施时,委员会还应当

充分考虑到各成员国明确表明他

们认为应予保留的现行的国内环

境立法,特别是那些涉及有毒物质

的立法,不得降低各成员国现行合

理的保护水平。

(24)对打算用于1993年7月22日第

93/465/EEC号理事会决定中规定

的技术协调指令的模式和规则应

予以考虑,该决定是关于用于合格

评定程序各个阶段的模式及加附

和使用CE合格标志规则的,并确定

用于技术协调指令4。

(25)监管机构应就本指令范围内预想

的各项措施交流信息,以期改进对

市场的监管。

此类合作应最大限度

地利用电子通信方式和有关的共

同体项目。

应促进关于环境生命周

期性能和设计方案成就的信息交

流。

由各个制造商在生态设计努力

中产生的知识的积累和传播,是本

指令至关重要的收益之一。

(26)一权能机构通常是政府当局指定

的公共机构或私营机构,并有对其

就产品对适用的实施措施的符合

性进行验证的公正性和专门技术

可用性所需的担保。

(27)避免不符合性的重要性,各成员国

应确保有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的

市场监督。

(28)关于为SMEs提供生态设计培训和

信息,考虑到伴随活动或许是适宜

的。

4OJL220,30.8.1993,第23页.

(29)为了内部市场的机能,要有在共同

体层面协调化的标准。

一旦引用这

种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已经公布

的标准,根据对该标准的符合便可

以做出符合基于本指令批准的实

施措施中规定的相应要求的推定,

尽管也应允许能够表明这种符合

性的其它措施。

(30)协调标准的主要作用之一应是帮

助制造商采用据本指令批准的实

施措施。

这些标准对建立计量和测

试方法是必不可少的。

在通用生态

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协调标准主要

用来指导制造商根据适用的实施

措施的要求建立其产品的生态学

档案。

这些标准应清楚地表明其各

项条款与所涉及的要求之间的关

系。

协调标准的目的不应是固定环

境因素的限制。

(31)就本指令所用定义的目的而言,查

阅诸如ISO14040这样的国际标准

是有用的。

(32)本指令与执行如1985年5月7日

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的理

事会决议5所规定的新方法和引用

协调化的欧洲标准的某些原则相

一致。

1999年10月28日关于标准

化在欧洲的作用的理事会决议6建

议,委员会应考察新方法原则是否

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展到其作

为改善和简化立法工具尚未涵盖

的部门。

(33)本指令是对现行共同体法律文件

的补充,包括1992年9月22日关

于用标签和标准产品信息表明家

用电器对能源和其它资源消耗的

第92/75/EEC号理事会指令7、2000

年7月17日关于修订共同体生态

标签奖励计划的第1980/2000(EC)

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8、

2001年11月6日关于共同体办公

设备能效标签规划的第

2422/2001(EC)号法规9、2003年1

月27日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

(WEEE)的第2002/96/EC号欧洲议

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10、2003年1

月27日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

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

2002/95/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

会指令11和1976年7月27日关于

各成员国有关限制某些危险物质

和制剂上市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

行政规定一致化的第76/769/EEC

5OJC136,4.6.1985,第1页.

6OJC141,19.5.2000,第1页.

7OJL297,13.10.1992,第16页.按第1882/203(EC)号欧

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修正的指令(OJL284,

31.10.2003,第1页).

8OJL237,21.9.2000,第1页.

9OJL332,15.12.2001,第1页.

10OJL37,13.2.2003,第24页.按第2003/108/EC号指

令修正的指令(OJL345,31.12.2003,第106页).

11OJL37,13.2.2003,第19页.

号理事会指令12。

本指令与现行共

同体法律文件的配合应有助于增

加其各自的影响并形成供制造商

采用的一致化的要求。

(34)既然1992年5月21日关于烧液体

或气体燃料的新热水锅炉功效要

求的第92/42/EEC号理事会指令13、

1996年9月3日关于家用电冰箱、

冷藏箱及其组合能效要求的第

96/57/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指令14和2000年9月18日关于荧

光灯镇流器能效要求的第

2000/55/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

会指令15已经包含修订能效要求的

规定,它们应整合到当前的框架中

来。

(35)第92/42/EEC号指令规定了一个星

级体系用以确定锅炉的能效。

既然

各成员国和产业界都同意该星级

体系未能达到预期的结果,第

92/42/EEC号指令应向更有效的方

案开放以待补正。

(36)1978年2月13日关于空间加热用

热发生器和新的及现有非工业建

筑中热水的生产以及新非工业建

筑热绝缘与家用热水配送的第

78/170/EEC号理事会指令16中规定

的各项要求已经为第92/42/EEC号

指令、1990年6月29日关于各成

员国有关气体燃料燃具法律一致

化的第90/396/EEC号理事会指令17

和2002年12月16日关于建筑物

能效的第2002/91/EC号欧洲议会

和欧盟理事会指令18中的规定所取

代。

因此,第78/170/EEC号指令应

予废止。

(37)1986年12月1日关于家用电器发

射空气传播噪音的第86/594/EEC

号理事会指令19规定,在何种条件

下公布关于此类电器发射的噪音

的信息可由各成员国确定,指令并

阐明了确定噪音水平的程序。

就协

调化的目的而言,噪音发射应包括

在环境性能的综合评估中。

既然本

指令提供了这种综合性的方法,第

86/594/EEC号指令应予废止。

(38)执行本指令所需的各项措施,应据

1999年6月28日规定将执行权力

授予委员会的程序的第

1999/468/EC号理事会决定20予以

12OJL262,27.9.1976,第201页.按第2004/98EC号委

员会指令最后修正的指令(OJL305,1.10.2004,第63

页).

13OJL167,22.6.1992,第17页.按第2004/8/EC号欧洲

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修正的指令(OJL52,

21.2.2004,第50页).

14OJL236,18.9.1996,第36页.

15OJL279,1.11.2000,第33页.

16OJL52,23.2.1978,第32页.按第82/885/EEC号指令

修正的指令(OJL378,31.12.1982,第19页).

17OJL196,26.7.1990,第15页.按第93/68/EEC号指令

修正的指令(OJL220,30.8.1993,第1页).

18OJL1,4.1.2003,第65页.

19OJL344,6.12.1986,第24页.按第807/2003(EC)号

法规修正的指令(OJL122,16.5.2003,第36页).

20OJL184,17.7.1999,第23页.

批准。

(39)各成员国应确定在违反依照本指

令批准的国内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的罚则。

这些罚则应是有效的、成

比例的和劝戒性的。

(40)应该牢记,关于更好地制定法律的

机构间协定第34段21指出,理事会

“鼓励各成员国,只要可能,为他

们自己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起草一

览表,用以阐明指令和转化措施之

间的相互关系,并将它们公之于

众。

(41)由于各成员国单独行动不能充分

地达到提议行动的目标,也就是通

过要求产品达到适当水平的环境

性能以确保内部市场的机能,出于

规模和效果的原因,这个目标可在

共同体层面更好地获得,因此共同

体可根据《条约》第5条的补充性

原则采用各种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

的均衡性原则,本指令不会超出达

于这个目标之需。

(42)已经与区域委员会协商而其未提

出意见,

21OJC321,31.12.2003,第1页.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主题与范围

1.本指令为设定共同体用能产品生态设

计要求建立了框架,旨在确保这些产品在

内部市场的自由移动。

2.本指令规定了实施措施所涵盖的欲投

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用能产品所必须满

足的全套要求。

本指令通过提高能效和环

境保护水平,同时增加能源供应的安全

性,对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3.本指令不适用于人员或货物的运输工

具。

4.本指令及据其批准的各项实施措施不

会损害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立法和共

同体关于化学品的立法,包括共同体关于

氟化温室气体的立法。

第2条

定义

就本指令的目的而言,适用下列定义:

1.“用能产品”或“EuP”意指一件产品,当

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时,需靠能量输

入(电力、化石燃料和再生能源)完成其

预定的工作,或是一件用于产生、转换和

计量这种能量的产品,包括依靠能量输入

并拟装配到本指令所涵盖的一件EuP上

的零件,它们可以作为为最终用户提供的

单个零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且其

环境性能可以独立地予以评定;

2.“部件和组件”意指拟装配到EuPs上的

零件,它们不能作为为最终用户提供的单

个零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或者其环

境性能不能独立地予以评定;

3.“实施措施”意指据本指令批准为确定的

EuPs规定生态设计要求或环境因素的要

求;

4.“投放市场”意指将一件EuP以其在共

同体内的销售或使用为目的首次在共同

体市场上备妥,不论其作为奖品还是免

费,也不考虑其销售技巧;

5.“投入使用”意指由共同体内的最终用户

首次按一件EuP的设计用途进行使用。

6.“制造商”意指制造本指令涵盖的EuPs

并由于其以制造商自己的名称或商标投

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或制造商自用因而

负责使之符合本指令的自然人或法人。

首句定义的制造商或第8款定义的进口商

缺位时,任何将本指令涵盖的EuPs投放

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自然人或法人将被

视为制造商;

7.“授权代表”意指收到制造商的书面委托

并以其名义全面或部分履行与本指令相

关的义务和手续的定居在共同体内的任

何自然人或法人;

8.“进口商”意指在其经营期间将一产品自

第三国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定居在共同

体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9.“材料”意指在一件EuP生命周期中所

使用的全部材料;

10.“产品设计”意指将一件EuP需满足的

法律、技术、安全性、功能、市场及其他

要求转化成用于该EuP的技术规格的一

套步骤;

11.“环境因素”意指在一件EuP的生命周

期中,其元件或功能会与环境发生相互作

用;

12.“环境影响”意指在一件EuP的生命周

期中,完全或部分地导致环境的任何变

化;

13.“生命周期”意指一件EuP从原料使用

到最终处置中连续的和相互连接的各个

阶段;

14.“复用”意指任何这样一种操作,通过

它一件已经到达其首次使用终点的EuP

可用于其设计出来的相同目的,包括已返

回到回收点、分销商、再生商或制造商手

中的EuP的延续使用,以及一件经过翻新

的EuP的重复使用;

15.“循环利用”意指在生产过程中对废料

进行再加工以用于初始目的或其它目的,

能量回收不包括在内;

16.“能量回收”意指使用可燃废物通过直

接焚化作为产生能量的手段,焚化可与其

它废物一起、也可以不与其它废物一起,

但都伴随热量回收;

17.“回收”意指1975年7月15日关于废

22OJL194,25.7.1975,第39页.按第1882/2003(EC)号

法规修正的指令.

23OJL377,31.12.1991,第20页.按指令修正的指令.

24OJL204,21.7.1998,第37页.按第94/31/EC号指令

修正的指令(OJL168,2.7.1994,第28页).2003准入

法案.

物的第75/442/EEC号理事会指令22附件

IIB中规定的任何适用过程;

18.“废物”意指第75/442/EEC号指令附件

I中规定的各个类目中其持有者丢弃或打

算或被要求丢弃的任何物质或物体;

19.“危险废物”意指1991年12月12日关

于危险废物的第91/689/EEC号理事会指

令23第1条第4款所涵盖的任何废物;

20.“生态学档案”意指根据适用于一件

EUP的实施措施对与贯穿该EuP整个生

命周期相关联的输入和输出(诸如材料、

发射和废物)的记述,从EuP环境影响的

观点看这种记述是非常重要的,并且以可

计量的物理量进行表示;

21.一件EUP的“环境性能”意指制造商对

EuP的环境因素进行管理的结果,如在其

技术性文档文件中所反映的。

22.“环境性能的改善”意指连续多代增强

一件EuP环境性能的过程,尽管就产品的

所有环境因素而言无需是同时的;

23.“生态设计”意指将环境因素融入到产

品的设计中,旨在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

期中改善EUP的环境性能;

24.“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与一件EuP或一

件EuP的设计相关的、旨在改善其环境性

能的任何要求,或提供关于一件EuP环境

因素信息的任何要求;

25.“通用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以一件EuP

的生态学档案为整体的任何生态设计要

求,而对特定的生态学方面没有设定限

量;

26.“特殊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与一件EuP

特定环境因素相关的定量化的和可计量

的生态设计要求,例如使用中的能耗,按

给定单位计算输出性能;

27.“协调标准”意指由公认标准机构出于

建立一项欧洲要求的目的,根据委员会的

委托,依照1998年6月22日规定提供技

术标准与法规领域信息的程序的第

98/34/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24

中规定的程序批准的一项技术规范,对协

调标准的遵守不是强制性的。

第3条

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1.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

保实施措施涵盖的EuPs只有符合那些措

施并按第5条规定附有CE标志,方可投

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2.各成员国应指定机构负责市场监督。

他们应做出安排,使这些机构拥有并行使

据本指令赋予他们的权力,以采取各种适

当的措施。

各成员国应明确主管当局的任

务、权力和组织安排,他们将被授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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