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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

2018年度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报表编制说明

(培训版)

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和社会管理者身份控制的,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者产生服务潜能的经济资源(不包括用于保证部门、单位和机构自身行政职能正常运转所配备的资产)。

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一般包括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受托代理资产及其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等。

一、2018年度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组成内容

2018年度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包括:

(1)2018年度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封面;

(2)政府储备物资情况表①(战略储备物资);(3)政府储备物资情况表②(粮、棉、糖、肉、药);(4)政府储备物资情况表③(其他);(5)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表①(公路、铁路);(6)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表②(机场);(7)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表③(航道);(8)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表④(沿海港口、内河港口、水库、大型灌区骨干灌排工程体系);(9)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表

(市政基础设施);(10)文物文化资产情况表;(11)保障性住房情况表;(12)受托代理资产情况表;(13)其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表。

二、2018年度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编制方法

(一)按公历年度编制政府资产报表。

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按公历年度编制,本次报告期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表内“期末数”指标以年终有关指标填列;表内“期初数”指标根据上年度数据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

(二)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填报原则。

报表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应按照以下原则填报:

(1)实物量指标应根据统计台账、历史资料等进行填报,确保数量、单位全面、准确。

对于无法填报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2)价值量指标填报是工作的重点。

填报时,各省直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填报,并对所采用的计量属性进行说明。

对于相关会计准则制度尚未规范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鼓励各省直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以真实反映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当期价值为目标,研究探索价值量计量的有效方法等。

对于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为满足“不重不漏”的填报原则,增加了“其中:

未入账”选项,反映资产未纳入财务账目管理的情况,具体见相应资产的编制说明。

三、2018年度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封面

(一)单位名称。

填列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报本级报表时,应在单位名称后加“(本级)”。

(二)单位负责人。

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资产财务管理负责人。

指单位内部负责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四)填表人。

指具体负责编制资产报表的工作人员。

(五)编报日期。

指资产报表通过单位办公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核签发的日期。

(六)单位代码。

单位代码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第9-17位。

(七)单位执行会计制度。

按单位当前实际执行的会计制度选择填列。

一个单位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三套账,同时执行两种会计制度的填“其他”。

主管部门叠加汇总所属单位报表时不填列本项。

(八)单位基本性质。

依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在“行政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六种类型中选择填列。

主管部门叠加汇总所属单位报表时本项可不填列。

(九)机构(行业)类型。

行政单位按照单位履行的职能类型选择填列。

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开展的主要事业类型选择填列。

企业按照实际开展的主要行业类型填列。

(十)报表类型。

按单位具体填报的报表类型选择填列。

其中:

“0”表示单户表,由独立核算单位录入本单位数据时使用。

“7”表示汇总表,由主管部门汇总录入所属单位报表时使用。

(十一)备用码(六位)。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资产管理需要自行编制代码,下发基层单位填报。

四、政府储备物资情况表

政府储备物资,是指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2.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一)政府储备物资填报主体

政府储备物资按照国家政府储备资产相关政策填写,不包括商业储备资产(即政府部门对该项储备资产无所有权,仅对其进行贴息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国家全额出资购买,企业执行储备计划的储备物资,需要填列本表。

政府储备物资涉及三类主体,一是制定储备计划的主体;二是执行储备计划的主体;三是代储机构。

原则上,本报表由执行储备计划的主体填报。

(二)政府储备物资计价方式

政府储备物资原则上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价。

对于应当确认为政府储备物资,但已确认为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应当将该资产按其账面余额重新分类为政府储备物资。

没有账面价值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

1.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原始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2.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3.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未在本单位会计账簿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以及其他科目中反映的,应在报表“其中:

未入账”中同时填列。

(三)政府储备物资情况表(战略储备物资)

本表中的战略储备物资是指所有权属于政府、用于维护国家战略安全、经济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等特定用途的战略性物资。

1.填报主体。

本报表填报主体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中核和中广核等,地方不需要填报。

2.指标解释。

(1)综合物资

黑色金属:

指铁、铁的合金和锰、铬等金属。

包括:

各类钢材、铁合金、锰、铬等。

有色金属:

除铁、锰、铬金属以外的金属。

包括:

铜、铝、铅、锌、镍等。

稀贵金属:

稀贵金属是稀有金属和贵金属的统称,稀有金属如铌、钽、铍、锆、铪、铟、锗、镓、钨、钼、钛、锑、钴、稀土等,贵金属如金、银和铂族金属等。

天然橡胶:

是从含胶植物橡胶树、橡胶藤、橡胶草等提取出来的弹性高分子原材料,包括浓缩天然胶乳和天然生胶两类。

该数量指标填列折干胶,折干胶为折合成干胶。

非金属:

非金属是除金属物资以外综合物资的统称。

其他: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综合物资。

(2)成品油

柴油:

各类型号柴油。

汽油:

各类型号汽油。

煤油:

各类型号煤油。

其他: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成品油料。

(3)火工物资

炸药:

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为炸药的物资。

包括:

TNT、黑索金、奥克托金等。

发射药:

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为发射药的物资。

包括:

单基或双基发射药等。

其他: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火工物资。

(4)天然铀:

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为天然铀的物资。

(5)其他:

除上述以外的战略储备物资。

(四)政府储备物资情况表(粮、棉、糖、肉、药)

1.填报主体。

由执行政府储备资产计划的部门(单位)等填报。

2.指标解释。

棉花:

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储备的棉花。

粮食:

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储备的粮食,包括原粮和食用油。

食糖:

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储备的食糖。

肉:

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储备的肉。

医药:

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储备的医药,包括用于灾情、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五)政府储备物资情况表(其他)

本表中填写内容为除了政府储备物资情况表中表(战略储备物资)、表(粮、棉、糖、肉、药)外的政府储备物资。

1.填报主体。

本报表省级填报主体为民政、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林业等承担政府储备物资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报表地方填报主体为所有权属于地方的储备物资,由地方民政部门、水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部门、林业部门等承担政府储备物资职责的部门(单位)。

2.指标解释。

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物资,由各级民政、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填报。

防汛抗旱储备物资:

包括专项用防汛抗旱储备的钢材、木材、水泥、电缆、铁锹、编织袋等物资。

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

包含林业机具、防护用品、灭火工具、化学灭火用品、通讯器材、航空灭火专用设备等。

城市排水防涝设备物资。

包括专项用于城市排水防涝的泵车等强排设备和清淤设备等物资。

应急储备物资:

是指用于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类警用装备物资,包括武器警械、防护防爆装备、观察通信器材、特种车辆(船艇)、后勤(生活)保障装备及其他物资。

石油:

依据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原则,而进行储备的石油。

其他。

是指除上述物资以外的专项储备物资。

五、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表

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用途;一般不可移动。

仅供单位内部职能运转、事业发展提供服务的,不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对同时提供公共服务,又提供内部服务的资产,如不可以区分,原则上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界定。

(一)公共基础设施填报主体

本报表填报主体一般为: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填报等级公路、等外公路、公路运输场站;铁路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填报铁路和铁路车站。

其中,省级填报主体为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地方填报主体为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

公共基础设施报表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填报。

多个部门(单位)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部门(单位)填报。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部门(单位)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部门(单位)分别填报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

(二)公共基础设施计价方法

报表有账面价值的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价。

对于应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资产,应当将该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

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

1.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原始凭据注明的金额减去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差额确定;2.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3.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价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文件公共基础设施入账成本确定。

未在本单位会计账簿中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科目中反映的,应在报表“其中:

未入账”中同时填列。

(三)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表①(公路、铁路)

1.填报主体。

本报表填报主体一般为: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填报公路公路;铁路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填报铁路。

由企业登记入账的政府收费公路不纳入填报范围。

2.指标解释。

(1)公路。

公路分为等级公路和等外公路。

公路基础设施资产由构筑物设施、公路沿线设施组成。

公路构筑物设施:

即构成公路主体的各部分,包括路基与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跨道路建筑物等。

公路沿线设施:

包括安全设施、收费设施、监控设施、环保设施等。

安全设施是指发挥交通安全指示作用的相关公路设施,包括护栏、交通指示线、交通指示牌等;收费设施是指为保证收费有序实现而设置的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监控设施是指监控交通运行情况的系统、线路和检测器具等;环保设施包括道路绿化、噪声屏障、隔声窗等。

等级公路。

等级公路是指联接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工矿基地之间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高速公路:

专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高速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

一级公路:

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一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

二级公路:

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二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为5000-15000辆小客车。

三级公路:

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三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为2000-6000辆小客车。

四级公路:

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

双车道四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2000辆小客车以下;单车道四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400辆小客车以下。

等外公路。

等外公路是指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

例如国家物资储备系统专用公路根据立项批复的公路等级填列,没有批复公路等级的在“等级外公路”栏填列。

(2)铁路。

国家级铁路:

由国家投资修建,担负地方公共旅客、货物短途运输任务的铁路。

高铁:

高铁即高速铁路,指新建设计开行250公里/小时(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200公里/小时的客运专线铁路。

其他国家级铁路:

除高速铁路以外的其他国家级铁路。

地方性铁路:

由地方自行投资修建或者与其他铁路联合投资修建,担负地方公共旅客、货物短途运输任务的铁路。

(3)铁路车站。

铁路车站:

指办理列车通过、到发、列车技术作业及客货运业务的分界点。

(四)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表②(机场)

1.填报主体。

本报表填报主体一般为,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民航管理等有关部门填报。

2.指标解释。

(1)运输机场。

运输机场是专门承担航空客运与航空货运的两种飞行任务的机场。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民航局《民用机场飞行区指标规范》(MH5100-2013),我国现有机场中有4F、4E、4D、4C、3C和1B六类。

(2)通用航空机场。

通用航空机场是专门承担除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以外的其他飞行任务的机场,比如公务出差、空中旅游、空中表演、空中航拍、空中测绘、农林喷洒等特殊飞行任务。

(五)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表③(航道)

1.填报主体。

本报表填报主体一般为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

其中,省级填报主体为交通运输厅等单位;地方填报主体为地方交通运输等部门。

2.数量指标。

界河航道“数量”按照实际里程的二分之一填报。

3.指标解释。

(1)等级航道。

反映等级航道的里程和账面价值。

等级航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50吨级以上船舶通航的通道。

包括一级航道、二级航道、三级航道、四级航道、五级航道、六级航道、七级航道。

(2)等外航道。

反映等外航道的里程和价值。

等外航道是指通常年通航50吨级以下船舶的航道。

(3)航道通航建筑物、整治建筑物及设施。

反映航道通航建筑物、整治建筑物及设施的数量和价值。

航道通航建筑物、整治建筑物及设施是指为保障航道正常运行建设的建筑物、助航设施及附属设施。

(六)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表④(沿海港口、内河港口、水库、大型灌区骨干灌排工程体系)

1.填报主体。

本报表填报主体一般为:

交通运输、港口管理等相关部门填报沿海和内河港口公共设施等;水利等相关部门填报水库(渠)类等项目。

其中,省级填报主体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单位;地方填报主体为交通运输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水利部门等部门。

2.指标解释。

(1)沿海港口。

沿海港口:

沿海港口指沿海岸线(包括岛屿海岸线)分布的港口及位于江、河入海处受潮汐影响的港口。

码头泊位:

反映码头泊位的个数和价值。

码头是指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的水工建筑物。

泊位是指供一艘设计船舶安全停靠并进行作业所需的水域和空间。

仓库堆场:

反映仓库堆场的面积和价值。

仓库堆场是指供通过港口的货物暂时存放保管的建筑物和露天场地。

其他港务设施:

反映其他港务设施的价值。

其他港务设施是指除码头泊位、仓库堆场以外的其他港务设施,包括防波堤、锚地、进出港航道、铁路专用线、运输管道、滚装连接桥、港口道路、进出港道路等。

(2)内河港口。

内河港口:

内河港口指沿江、河、湖泊、水库分布的港口。

码头泊位:

反映码头泊位的个数和价值。

码头是指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的水工建筑物。

泊位是指供一艘设计船舶安全停靠并进行作业所需的水域和空间。

仓库堆场:

反映仓库堆场的面积和价值。

仓库堆场是指供通过港口的货物暂时存放保管的建筑物和露天场地。

其他港务设施:

反映其他港务设施的价值。

其他港务设施是指除码头泊位、仓库堆场以外的其他港务设施,包括防波堤、锚地、进出港航道、铁路专用线、运输管道、滚装连接桥、港口道路、进出港道路等。

(3)水库。

水库:

指在河道、山谷或低洼地有水源,或可从另一河道引入水源的地方修建挡水坝或堤堰,形成具有拦洪蓄水和调节水量功能,且总库容大于等于10万立方米的水利工程,包括维持水库正常运转的附属设施。

大型水库:

总库容大于等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中型水库:

总库容大于等于0.1亿立方米小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小型水库:

总库容大于等于10万立方米小于0.1亿立方米的水库。

(4)大型灌区骨干灌排工程体系。

大型灌区骨干灌排工程体系:

指设计灌溉面积大于等于30万亩灌区内的干支骨干灌排渠系及其建筑物系统。

(七)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表(市政基础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包括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园林绿化、供水、燃气、集中供水、排水、市容环境卫生、其他等。

1.填报主体。

本报表填报主体一般为: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等相关部门。

2.指标解释。

(1)轨道交通:

指采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城市道路桥梁:

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3)地下综合管廊:

地下综合管廊分干线管廊、支线管廊、缆线管廊3类统计,数量单位均为公里。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缆线管廊。

干线综合管廊指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支线综合管廊指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缆线管廊指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两种以上管线的管廊。

(4)园林绿化:

园林绿化主要统计城市绿地,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类型。

(5)供水设施:

取水、输水、水质净化和配水等设施和附属设施的统称,不包含水库等水源类工程设施。

供水输配设施是取水、输水和配水等设施和附属设施的统称。

水厂指水质净化厂(即自来水厂)。

(6)城市燃气设施。

厂站是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备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的总称。

管道指市政燃气管网。

(7)集中供热。

集中供热是指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供热管网向城市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集中供热设施主要包括热源、输配管网(一级网、二级网)和热力站等。

(8)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是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污水、雨水的工程中的管道、构筑物和设备等的统称。

收集设施指收集管网及附属设施。

污水处理厂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理处置的设施。

(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其他形式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公共厕所指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供公共使用的厕所。

六、文物文化资产情况表

(一)填报主体。

省级部门(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各级文物部门仅负责填报本系统内文物相关数据。

(二)计价方法。

文物文化资产报表原则上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价。

对于应当确认为文物文化资产,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应当将该资产按其账面余额重新分类为文物文化资产。

通过购买、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文物资产存在账面价值的,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价。

有相关凭据的,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对可移动文物资产,如兼具“固定资产”科目的文物及陈列品属性和“文物文化资产”科目属性的,应重新分类,填列“文物文化资产”报表。

对不可移动文物,无论其用途,均应填列“文物文化资产”报表。

未在本单位会计账簿中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科目中反映的,应在报表“其中:

未入账”中同时填列。

(三)指标解释。

1.不可移动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其中: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可移动文物。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未定级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3.其他。

其他是指除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以外的其他文物文化资产。

七、保障性住房情况表

(一)填报主体。

本报表填报主体:

保障性住房由住建等部门填报。

(二)计价方法。

本报表有账面价值的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价。

没有价值的可以按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公允价值等方法进行计价。

(三)指标解释。

1.保障性住房:

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尚未出售给个人的经济适用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3.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政府持有的(含共有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满5年可转让,但应按照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具有优先回购权。

本次填报不涉及“限价商品房”、“棚改安置住房”。

十四、受托代理资产情况表

(一)填报主体。

“住房公积金”项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填报;“社会保险基金”项目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部门填报;“接收的定向捐赠资产存量”由接收单位填报,例如红十字总会等部门填报;“其他代管资产”由相应机构填报,例如房屋维修基金等部门填报。

(二)计价方法。

本报表填基金余额或缴存余额。

(三)指标解释。

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指截至至年度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2.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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