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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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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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1、目的
1.1完善考勤管理,规范考勤制度,明确考勤管理流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2、适用范围
2.1本标准规定了工时制度、考勤操作流程、加班及请假管理等。
2.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在职人员。
3、术语及说明
3.1考勤管理包括日常上班考勤、休假、请假等。
4、相关文件
4.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4.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5、职责分工
5.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内考勤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完善的提出和报批,并组织、指导各单位正确贯彻执行。
5.2公司各厂、部、中心、办等单位根据职责分配,负责分管范围内打卡考勤规定的宣传、协调和执行。
5.3管理监控部负责组织落实各点警卫人员,监督员工按规定打卡,同时做好考勤设备的日常卫生及正常运行管理,发现故障及时上报总经办维修维护,保证打卡考勤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5.4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负责严格执行打卡考勤管理制度,自觉规范考勤,客观公正审核上报考勤数据。
6、程序与规定
6.1考勤管理
6.1.1公司的工时制度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特点和需要,公司实行以下工时制度:
6.1.1.1国家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需要,发生加班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但根据本公司及本行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公司日班人员实行单休制及实行倒班制员工发生的加班,其加班工资已包含在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标准中。
单休之外及倒班之外发生的加班按标准在薪酬标准之外另外核算。
6.1.1.2倒班工时制度,具体有三班二运转、四班三运转,根据倒班轮休,实行综合计时,对因生产需要,当月正常倒班日累计工作时间超法定工作时间要求的,对超时工作的时间按日基本工资的150%核算加点工资。
法定节假日倒班的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6.1.1.3弹性工时制度,主要是针对销售业务人员、派驻外地的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实行的一种工时制度。
实行弹性工时制度的员工,在完成当月业务工作目标及满足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单位负责人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不核算员工加班工资。
6.1.2遵照国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6.1.2.1每周公休日2天。
6.1.2.2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天;
(2)春节,放假3天;
(3)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4)清明,放假1天;
(5)端午,放假1天;
(6)中秋,放假1天
(7)国庆节,放假3天;
(8)妇女节,女性员工放假0.5天。
6.1.3考勤设置种类:
6.1.3.1出勤。
6.1.3.2迟到。
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6.1.3.3早退。
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
6.1.3.4旷工。
无故缺勤或迟到2小时以上。
6.1.3.5请假。
可分为事假、病假、婚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和带薪年休假。
6.1.3.6出差。
6.1.3.7调休。
在当月有加班的情况下,员工本人提出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休息,并相应调减加班日。
6.1.3.8工伤。
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并按要求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经审批同意后视作出勤。
6.1.3.9加班。
6.2打卡考勤操作流程:
6.2.1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员工的数量、出入通道情况,确定打卡考勤打卡的设置规划,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6.2.2员工上下班及中途进出科技大楼、厂门的,必须按照就近原则在考勤点进行打卡,其中炼钢分厂、轧钢分厂员工各自在分厂门口打卡。
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的须出示出门证,警卫负责查验出门证并监督进出人员打卡。
6.2.3所有考勤机的时间由人力资源部定期统一校准,打卡时间以考勤机显示时间为准。
6.2.4员工在打卡时必须做到文明、有序,自觉排队,爱护考勤机设备,按实打卡,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代他人打卡,严禁要求他人代自己打卡。
6.2.5考勤机设置地点的警卫、总台人员负责对考勤机的日常卫生、运行状况进行的管理,对考勤机简单故障进行处理,出现考勤机损坏的及时汇报,并监督员工文明有序、实事求是打卡。
6.2.6各分厂、部、办及中心考勤统计人员负责每月汇总、录入、审核校正所在单位人员当月的考勤打卡情况,并反馈给所在各单位,以便所在单位负责人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加班、调休等情况;并在次月2日前对当月人员的出勤、加班、请假(调休)等情况的打卡考勤信息进行核对和汇总,确认无误后将全员考勤信息反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作业长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各类审批表上报给人力资源部。
6.2.7公司产品销售部、食堂、餐厅和小车班人员实行人工与电子打卡相结合的考勤。
6.2.8员工实际出勤与打卡考勤记录不符的,各单位在上报本单位当月出勤汇总表时应按人单独写明原因并将各类审批表在次月2日前上报人力资源部,无特殊说明的均以卡片上的实际打卡记录为准。
6.2.9如出现工伤,人员未曾上班的,由所在部门填写请假/调休审批表,上报人力资源部更改考勤记录,可视作出勤。
6.2.10如打卡考勤记录显示迟到、早退,又无外出审批表的,按迟到或者早退在1小时以内扣减当日固定工资的50%,超过1小时扣减当日固定工资,迟到或者早退超过2小时的,视作旷工,旷工一天,扣除其个人1.2倍的固定工资及当日浮动工资,依次类推;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的,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6.2.11若出现加班、请假、外出、出差等情况的,需在事先或之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相关审批表(见附件)报负责人审批并备案。
6.2.12各类审批表必须在当月或制度规定时间内上交,否则将不予更正。
6.3加班管理
6.3.1各单位应妥善安排好工作,严格控制加班。
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作加班处理,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及领导安排,并在月底指定专人负责如实填写汇总所在单位人员《加班申请审批表》,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6.3.1.1厂、部、办、中心级单位第一负责人的加班,由公司分管副总审批;
6.3.1.2厂、部、办、中心级单位副职及以下中层干部的加班,由本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
6.3.1.3普通员工的加班,由所在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
6.3.2工作日延长加班原则上为3小时(含3小时)以上算半个工作日加班,6个小时以上算1个工作日加班,少于3小时的不作加班处理。
但属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可根据具体延长时间计入加班。
6.3.3加班工资具体为:
工作日加班为日基本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为日基本工资标准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为日基本工资标准的300%。
6.3.4加点工资计算方法为:
日基本工资标准/日工作小时*工作日1.5倍加班*加班小时。
6.4请假(调休)管理
64.1员工请假(调休)应事先填写请假(调休)表,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经各级分管领导审批(同加班审批权限)及备案。
6.4.2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以确保工作连续性。
6.4.3确因实际需要超假期的,应在假期截止前一天以上报告,并经各级领导审批同意(同加班审批权限)。
6.4.4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上级领导报告,并于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6.4.5未办手续或已办请假手续但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经允许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6.4.6请假(调休)审批权限:
6.4.6.1公司副总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6.4.6.2厂、部、办、中心级单位第一负责人请假,由公司分管副总审批;
6.4.6.3厂、部级单位副职及其他中层干部请假5天及5天以内的,由所在厂、部、办、中心级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5天的,由公司分管副总审批;
6.4.6.4普通员工(非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3天及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科级中层干部审批;请假超过3天的,由所在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
6.4.7当月加班经各级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作调休,但调休时须按照先加先调原则进行,即冲调加班时按照加班的先后顺序相应充抵,但遇到突发性、指令性加班后适当的调休可不安上述原则处理,具体由所在单位审批人负责把关。
6.4.8事假
6.4.8.1请假条件:
(1)因个人事由请事假,须提交请假表,经各级领导审批(同加班审批权限)同意后方可休息。
6.4.8.2时间限制
(1)员工进入本公司工作未满1年的,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5天;满1年不满5年的,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0天,5年以上的,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天。
6.4.8.3待遇:
(1)标准内事假的,根据请假天数,按实扣发固定工资、浮动工资等工资项目;
(2)标准外事假的,除按实扣发固定工作、浮动工资等工资项目以外,另按照50元/天追加扣罚。
6.4.9病假
6.4.9.1请假条件:
(1)病假一律凭就诊的市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上级领导审批(同加班审批权限)同意后方可休假。
无就诊医院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2)因事发突然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通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提供就诊证明。
就诊日期与请假日期不一致的,以就诊日期为准,其余天数以事假处理。
6.4.9.2待遇:
(1)病假少于一个月的:
按实际病假天数,以40元/天的标准计发病假期固定工资,出勤期间的固定工资按规定正常核发,浮动工资按实际考核发放;
(2)病假多于一个月(含)的:
取消当月浮动工资及其他各类工资项目,按当年本岗位基本工资发放薪酬。
6.4.10婚假
6.4.10.1休假条件:
(1)婚假凭结婚证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到人力资源部开具结婚休假条,并交回原工作单位,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6.4.10.2假期: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路程在300千米以上、800千米及以下的,给予路程假2天;路程超过800千米的,给予路程假4天;
6.4.10.3待遇:
(1)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固定工资正常发放,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
6.4.10.4其他:
(1)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婚假必须一次休完,不得转存。
6.4.11探亲补助
6.4.11.1适用对象:
(1)为公司引进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6.4.11.2条件:
(1)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常住在一起,路程在300千米及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补助;
6.4.11.3期限: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补助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补助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补助一次,父母与配偶在同一城市的,当年仅限一次;
6.4.11.4报销:
(1)统一按0.2元/公里(往返分别计算里程公里)定额报销,市内交通费、行李托运费、保险费等自负;
(2)探亲职工因路远而需中途转车(船)且一天不可达到的,途中可报销一夜住宿费,住宿标准控制在100元以内(超过部分自负);
(3)路费报销应使用公司内统一的报销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由财务会计部报销;
6.4.11.5其他:
(1)对于探亲补助对象没有探亲的,由本人填报《探亲补助申请审批表》,经逐级审批同意后,计发一次性未探亲补助300元/年,并均视为享受探亲补助;
(2)当年本人可享受探亲补助,且不申报探亲补助的,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得转存;
(3)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补助。
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若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补助;若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补助;
(4)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满四年给假一次。
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5)若遇结婚、丧事的,不享受探亲补助;
(6)结婚、离婚当年,不能享受探亲补助;
(7)探亲假期间,员工基本工资照发,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
6.4.12产假
6.4.12.1休假条件: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6.4.12.2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
若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均需出具医院证明,方能休假);
(3)妊娠内自然(人工)流产或人工引产及早产的,均需出具医院证明方能休假;
6.4.12.3待遇:
(1)按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确认的,每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发至子女满14周岁);
(4)产假期间,按当年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发;
(5)哺乳时间:
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具体按岗位及个人实际情况安排);
(6)对超计划生育者,停止工资发放和各种福利待遇,分娩、产褥期等一切费用自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4.13计划生育假
6.4.13.1假期:
(1)放环、摘环、埋线各享受3天(应出具医院证明);
(2)绝育手术凭医院证明休假。
6.4.13.2待遇:
(1)放环、摘环、埋线、绝育休假期间,固定正常发放,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
(2)放环、摘环、埋线、绝育等医疗费用按医院实际正常费用给予报销;
(3)如采取计划生育措施而发生计划外怀孕,休假期间作病假处理,待遇按病假办法处理;
(4)未采取计划生育措施而发生计划外怀孕,休假期间作事假处理,待遇按事假办法处理,并处于经济处罚。
6.4.13.3其他:
(1)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
6.4.14丧假
6.4.14.1假期: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职工可休丧假3天。
6.4.14.2待遇:
(1)丧假期间,固定工资正常发放,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
6.4.14.3其他:
(1)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具体按第6.4.10.2.3规定执行。
固定工资正常发放,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差旅费自负;
(2)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
6.4.15带薪年休假
6.4.15.1条件:
(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以最近一次入司时间为起点计算,即参加工作时间)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享受年休假期限具体为: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属外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6.4.15.2实施操作流程:
(1)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员工享受年休假休假时间按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次年起享受休假。
(2)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年休假由员工本人提出或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3)年休假一般由员工本人提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年休假申请表,按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单位安排休假的,一般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见附表<公司员工年休假通知>),员工接到书面通知后按安排时间休假。
(4)各单位须对满足年休假条件的员工每月计划安排员工休假,员工在请事假或调休时,单位应优先调配安排年休假,以保证员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做好员工年休假的统计汇总工作。
(5)如员工主动提出休年休假时,应执行正常的请假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请假程序进行审批;若单位统一安排休假或调配事假的,单位应使用《员工请假审批单》给予补填年休假手续,以备查汇总。
(6)员工提出申请休年休假的时间与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生矛盾时,由单位另行安排员工休假时间。
(7)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所产生的年休假天数作为加班处理,并按加班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待审批同意后于次年3月由人力资源部核算计发。
6.4.15.3待遇
(1)员工年休假期间,公司全额支付其本人等级薪酬部分的固定工资、浮动工资、通讯费津贴、综合补贴及普调工资。
(2)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月基本工资标准除以20.83天。
(3)单位对员工应休,但因工作需要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日基本工资标准的300%给予补偿,并统一在下一年度的3月份统一发放。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补偿金报酬。
a)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准休假而未休的;
b)员工本人提出了书面申请,单位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时间而员工未休的;
c)员工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根据统筹安排原则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
6.4.15.4遵照国家法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况: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以上员工,不再安排年休假。
(5)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6.5其他
6.5.1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带薪年休假及探亲补助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6.5.2除带薪年休假外,应休假期未休的,视作自动放弃,不作加班处理。
6.5.3本制度于2008年09月开始实施。
6.5.4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员工年休假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入司时间
单 位
岗 位
上次休假时间
本年已累计年休天数
要求休假日期
自年月日起至月日止
作业长
意见
签字:
日期:
分管厂长
意见
签字:
日期:
人力资源部
意见
签字:
日期:
各类假期的审批权限
假别
请假人员
审批权限
公出假
一般员工
本部门领导审批
病假
一般员工
本部门领导审核确认
工伤假
一般员工
安全环保部确认
事
假
3天以内(含3天)
一般员工
作业长(主管)批准,
报本部门领导备案
3天以上
一般员工
作业长(主管)同意,
本部门领导审批
婚假
一般员工
本部门领导同意,公司工会审批
去外地结婚路程假
一般员工
本部门领导同意,人事部审批
丧假
一般员工
本部门领导同意,人事部审批
产假、男方陪产护理假
一般员工
本部门领导同意,人事部审批
孕期检查和保胎休息、节育假
一般员工
本部门领导同意,人事部审批
哺
乳
假
提前下班为一周岁以内婴儿喂母乳
一般员工
本部门领导审批
哺乳休假6个月以内
一般员工
本部门领导同意,人事部审批
探亲假
一般员工
本部门领导同意,人事部审批
年休假
一般员工
本部门领导审批
各类假别
中层管理人员
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