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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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择优、竞价、廉洁、高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原则】建设工程招标,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应坚持以择优为主,产生中标候选人的定标环节应体现择优与竞价的结合:

(1)施工招标项目,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遵循先竞价后择优原则;重大和技术复杂工程项目,遵循先择优后竞价原则;

(二)货物招标项目,遵循先择优后竞价原则;

(三)服务招标项目,遵循择优为主原则。

第三条【择优因素】采用票决法入围淘汰或定标的项目,招标人应选取科学合理、客观准确的因素作为择优依据,确保招标结果实现择优。

招标投标择优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施工招标,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信用(含履约评价、行政处罚、红色警示、不良行为记录等,下同),以及施工组织、技术响应、拟派项目管理团队经验与能力等因素。

小型施工招标,不应强调企业规模因素;

(二)货物招标,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信用、品牌价值,以及技术指标响应、商务条款响应等因素;

(三)方案设计竞赛或包含方案设计的设计招标,主要考虑设计创新、绿色生态、与城市规划及自然风貌协调,功能平面及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经济性、技术可行性等因素;设计团队招标,应重点考虑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信誉、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等因素;

(四)施工图设计招标,主要考虑企业资质等级、信用、企业规模、同类设计业绩、功能结构合理性、经济性、技术可行性、精细化设计、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因素;

(五)服务(除设计外)招标,主要考虑企业信用、规模、同类服务业绩、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因素;

(六)除方案设计招标外,同等条件下宜优先考虑投标人本地经济贡献情况,包含是否在深注册、是否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在深纳税情况、在深承接工程项目规模、在深缴纳社保员工数量、在深产业工人数量等因素。

上一款所指“信用”情况仅指发生在深圳市范围内。

除上述因素外招标人可按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择优因素,不同招标环节中,招标人可组合使用不同的择优因素。

第四条【竞价方法】定标环节招标人可采取下列竞价方法:

(1)价格切线法,在对投标人进行价格排序后,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划定合理价格区间;

(2)剔除较高/低价法,在对投标人进行价格排序后,剔除一定数量投标报价较高/低的投标人;

(3)平均值法,根据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的报价计算得出平均值,并根据平均值设置价格区间;

(4)其他竞价方法;

招标人可随机抽取上述竞价方法或按项目需要进行组合使用,但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大标段划分原则】提倡大标段招标。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拆分标段:

(一)采用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等方式发包的项目;

(二)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方式发包的,概算投资额10亿元以下的市政项目或5亿元以下的房建项目;

(三)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发包的,概算投资额3亿元以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

(四)概算投资额5亿元以下的项目中的同类专业工程,同类专业工程是指主体结构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智能化工程等;

(五)符合以上情形,但工程现场或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上一款所指项目中包含钢结构、幕墙、精装修等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工程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专业工程提出要求。

第六条【允许批量招标的情形】同一招标人可将建设时序相近的下列同类招标项目进行批量招标:

(一)同资质等级、同类常规技术施工项目。

主要包括住宅、学校、医院、市政道路、城市快速路、燃气管道、公园、污水处理厂、河流治理、地质灾害、园林绿化等施工项目;

(二)同类货物项目。

主要包括土建材料、装饰材料、电气、给排水、空调通风、消防、智能化等材料设备;

(三)同资质等级、同类服务项目。

主要包括全过程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环评、水保、可研等服务。

第七条【批量招标的要求】批量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招标人应按招标项目分别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投标人参加批量招标项目投标时,应分别组建项目管理团队进行响应,同时项目负责人任职项目数量须满足规定。

第八条【扩大施工类预选招标范围】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以下的施工工程可开展预选招标,但后续具体项目发包时招标人须采取适当方式,确保招标充分竞价。

预选招标应按照委托范围内的项目最低资质要求设置招标条件。

预选招标的招标文件中需明确适用后续具体项目的范围、合同范本、中标人及中标价确定方式等。

第九条【优质企业名录的建立及应用】建设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分别建立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优质企业名录。

建设工程招标时,在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与定标环节,招标人可以优先选择名录内企业,但不得将其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优质企业名录的建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优质企业名录建立者负责设置申请条件与录取办法、开展申请与录取工作、实施履约评价和清退补录等监督管理。

优质企业名录建立后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予以公开。

第十条【不得进入名录的情形】入选优质企业名录的条件应当包含:

(一)3年内(从申请加入名录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1年内(从申请加入名录之日起倒算)未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深圳市建设、交通、水务或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

(三)未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

(四)无拖欠工人工资被深圳市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情形;

(五)入选优质企业名录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六)优质企业名录建立者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创优鼓励措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被评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国家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的,获奖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参与同类型工程投标时,可按下述规定向招标人申请折价评审。

折价评审是指对获奖单位的投标价格进行折算,评标、定标过程中按折算价格对获奖单位进行商务评估:

(一)折价评审应在定标前书面提出,书面材料应包含已获奖项目信息;

(二)折价评审按净下浮率折价3个百分点计取,即:

获奖单位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净下浮率绝对值扣减3个百分点;

(三)申请折价评审的项目须与获奖项目规模相当,即:

招标控制价不超过获奖工程中标价的120%。

折价评审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获奖单位提出折价评审且中标的,不再拥有依据申请项目提出折价评审的权利。

第三章评标、清标与定标

第十二条【加强专家管理】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制度,通过采集专家遵纪守法情况、出勤情况、履职情况、培训考核情况等进行加分和扣分。

评标专家在一个扣分周期内累积扣分达到上限的,暂停其评标资格一年,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违法透露保密信息、私下接触投标人等特别恶劣情节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专家信用评价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专家抽取实行随机抽取或定向抽取两种方式。

招标人抽取专家时,可在全库中随机抽取,也可在优质级别中定向抽取,但须满足备选人数是抽取人数3倍以上的条件。

第十三条【提高评标质量】评标环节分两阶段进行:

(1)由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出具《定性评审汇总表》,评审内容为判别是否触犯招标文件中的否决性条款。

《定性评审汇总表》公示评审意见和署名;

(2)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分别进行详细评审,独立出具《定性评审表》,评审意见包含优点、缺点及理由。

《定性评审表》只公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专家名单不提前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会开始时同时公开,评标完成后招标人需及时公开评标报告。

对评标结论的异议或投诉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客观评审项存在明显错误或疏漏的,招标人可组织原评审委员复核后,重新出具评标报告。

第十五条【不组织技术标评审的情形】下列情形招标人可不组织技术标评审:

(一)未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

(二)采用简单通用技术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招标项目;

(三)采取投标人自评申报方式提交技术响应情况的招标项目。

第十六条【自评申报】招标人可将涉及定标推荐的择优因素,在招标文件中编制自评申报表,要求投标人进行自评申报。

投标人自评申报,必须遵守诚信申报原则,不实申报或蓄意虚假申报的,招标人可按对投标人最不利原则处理。

招标人应当对自评申报材料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招标人可以组织定标,但需承担因清标失误导致重新定标的风险。

第十七条【制定定标工作规则】招标人应事先制定定标工作规则,明确不同类别项目择优竞价结合方式、竞价方法、择优要素等定标原则,定标时严格按照已定规则办事,不临时动议,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定标工作规则报招标人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制定项目定标方案】招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定标工作规则,结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制定招标项目的定标方案,明确清标要素、定标操作细则、择优要素及优先级别,报招标人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备案。

清标要素主要包括:

(1)投标人企业资质、工程业绩、历史履约情况等反映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要素;

(2)评标意见(含技术标和商务标)、答辩面试情况、拟派项目管理团队配备情况及人员业绩、拟分包专业工程企业资质及业绩情况等反映投标响应情况的要素;

(3)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要素。

第十九条【编制清标报告】招标人在开展定标工作之前,应当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对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澄清与复核,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形成相关报告或资料作为定标的辅助。

招标人应确保清标报告内容公正、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定标资料留存】招标人应当向定标委员会提供经招标人确认的定标方案、清标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

定标结束后,定标方案、清标报告及定标委员投票结果等定标资料,由监督小组在定标现场密封并移交招标人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留存,以便追溯时查询。

第四章方案设计招标

第二十一条【方案设计委托】有特殊艺术造型需要、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或者经市、区政府同意的项目,招标人可将方案设计任务直接委托给特定人士牵头的团队或单位承接,但应组织专家对特定人士先行提供的概念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直接发包。

本条所称特定人士包括:

(一)中国工程院院士(限工程设计单位);

(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限工程设计单位);

(三)梁思成建筑奖、普利兹克奖获得者。

第二十二条【方案设计邀请招标】位于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项目,或经市、区政府同意的重点项目,开展方案设计公开招标时,招标人可以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

邀请对象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邀请对象数量不得少于三名。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在公告中载明邀请对象。

第二十三条【方案设计落标补偿】政府投资项目的方案设计招标,对于经评审合格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落标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方案。

招标人在编制项目总概算时应当纳入落标补偿费用,发改部门批复时应当在《项目总概算汇总表》中单独列支落标补偿费用,落标补偿费用取费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EPC模式和代建模式招标

第二十四条【EPC适用范围】EPC模式适用于以下情形:

(1)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

(2)未完成方案设计但已具备完善的设计任务书的项目;

(3)需求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

(4)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园林绿化项目;

(5)能够明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工期要求、建设标准及交付标准的其他项目。

存在下列情况的项目不适宜采用EPC模式:

(一)工程时间紧迫,无法确保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和核查招标人需求的;

(二)建设内容涉及较大数量地下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承包企业资格条件】EPC项目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支持勘察、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等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总承包业务。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资格】EPC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

第二十七条【再发包情形】EPC项目的再发包情形: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应当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设计单位;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工程的全部勘察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上述EPC项目再发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计价模式】EPC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包干、单位经济指标包干、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等计价模式,谨慎采用固定下浮率报价与最终批复概算作为上限价的结算方式。

第二十九条【代建总体思路】依照现有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完善代建管理体系,形成以政府集中管理为主,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社会企业参与代建为辅的建设模式,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建设效率。

第三十条【代建单位选择】选择代建单位时应以择优为主,综合考量代建单位的综合实力、企业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体系、拟派人员情况等因素。

代建单位应设立代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相匹配的能力和经验,具有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执业经验丰富、具有多项同类工程经验的为宜。

项目负责人更换应取得委托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规范代建合同】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应载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代建项目的质量和工期目标、代建费用的约定、设计变更程序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奖惩机制】代建合同应设立“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奖惩机制,保证最大工程费用以总概算为限额,非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决算超出概算,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未超出工程概算费用、按时完成、工程质量优良的代建项目,代建单位可获得概算节余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金,具体比例在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有关禁止行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在确定具体施工、货物或者服务单位时,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得直接委托给其控股或被控股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代建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建设单位应参加代建项目定标程序的监督工作,并有权对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投票的行为进行质询。

 

第六章标后监管

第三十五条【标后评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监管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情况后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主要评估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招标结果是否实现择优和竞价。

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应当对社会公开。

评估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六条【实名制管理】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7号)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分别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项目管理人员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

对实名制系统反映项目管理人员出勤率不高、可能存在异常情况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项目兑现投标承诺、履行合同情况、承发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纳入诚信管理】标后评估和实名制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诚信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和扣分,按照诚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统一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名称解释】本措施所称小型施工招标是指单个标段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以下的总承包(含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等)招标或单个标段招标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专业工程招标;

本措施所称重点地区、重要节点是指:

(一)位于福田中心区、香蜜湖片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后海中心区、深圳湾超级总部片区和深南大道、滨海大道沿线,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位于空港新城、留仙洞总部基地、宝安中心区、龙岗大运新城、深圳北站周边地区、光明凤凰城、坪山中心区,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非居住项目;

(三)东部滨海岸线沿线范围的项目。

本措施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措施生效时间】本措施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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