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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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

  医疗纠纷一直都存在,医患矛盾也时有发生,在患者看来他们有所损失,会认为是医生的过失,医生的不尽责,情绪低落期并不能理解医生,所以这类问题是特别不好处理的。

碰到医疗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

小编给大家讲一讲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依据吧。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发生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协调,引导医患双方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初步处置措施:

  

(一)安排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接待患方,听取意见;

  

(二)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

  (三)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讨论并及时将讨论意见告知患方;

  (四)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妥善保管封存的实物及病历资料;

  (五)不能确定患者死因、责任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责任有异议的,告知患方可以通过尸检、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死因、责任。

  第二十四条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患双方可以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或者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五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协助患方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殡仪馆。

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遗体手续,并移送遗体到殡仪馆。

  第二十六条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

  (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

  (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

  (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三)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

  (四)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其就诊人数等情况,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学、医学等专业知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场所保障、工作经费、补助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学、医学等专家咨询组织,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专业咨询。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医疗纠纷调处服务平台,集中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理赔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所在单位以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发生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协调,引导医患双方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初步处置措施:

  

(一)安排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接待患方,听取意见;

  

(二)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

  (三)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讨论并及时将讨论意见告知患方;

  (四)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妥善保管封存的实物及病历资料;

  (五)不能确定患者死因、责任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责任有异议的,告知患方可以通过尸检、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死因、责任。

  第二十四条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患双方可以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或者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五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协助患方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殡仪馆。

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遗体手续,并移送遗体到殡仪馆。

  第二十六条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

  (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

  (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

  (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三)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

  (四)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其就诊人数等情况,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学、医学等专业知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场所保障、工作经费、补助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学、医学等专家咨询组织,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专业咨询。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医疗纠纷调处服务平台,集中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理赔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所在单位以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以上便是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依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医疗纠纷最理想的处理方法是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尽量安抚患者一方,不过也要大公无私的调查是否是属于医方的责任,这个调查要有对医疗过错与否做出判断,不冤枉医生,也不欺骗患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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