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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总结

2015年二建法规总结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法律体系:

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投标法》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经济法: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3、宪法(全国人大);法律(人大及常委会、**法);行政法规(国务院、**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市**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市管理办法、**规定)

4、法人(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6、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7、物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和担保物权;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物权的变动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0、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11、发明创造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计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未提出可给予6个月宽展期,仍未提即注销,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12、著作权: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未经约定的属于受托人。

13、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4、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15、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障)、职能部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16、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7、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8、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19、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

20、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

21、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主要的是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22、行政处罚(对外):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3、行政处分(对内):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4、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大责任事故罪: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2、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抢险救灾等工程(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的)

3、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

4、施工许可证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乡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已通过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的50%,超过1年的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报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可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延期的自行废止。

6、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7、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工程业绩

特级注册3亿元以上,净资产3.6亿元以上;企业经理10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技术负责人15年,一建50人

一级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企业经理10年以上工管,总工程师10年以上,一建12人以上

二级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企业经理8年以上工管,技术负责人8年以上,二建12人以上

三级600万元以上,净资产700万元以上;企业经理5年以上工管,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二建10人以上

8、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9、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0日申请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10、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企业资质的,不考核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最低资质等级核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1、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机关人员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程序、对不符合的给予批准、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和注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依法终止、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12、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况: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必须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00万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4)低于前几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4、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5、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7、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8、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

9、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10、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2、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的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14、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6、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7、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包和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8、违法分包:

(1)总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合同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总包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9、建筑市场诚信分为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

资质不良(未取得或超越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证书、允许他人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证书,需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未取得上岗证书等)、承揽业务不良、工程质量不良、工程安全不良拖欠工程款或个人工资不良

4、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发包人义务:

不得违法分包、提供必要施工条件、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及时验收工程、支付工程款

2、承包人义务: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自行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因施工人原因)

3、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以下处理:

(1)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运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对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的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如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5、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按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6、利息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为交付且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7、垫资约定利息计算的应予支持,但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未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8、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期限为6个月,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9、约定赔偿损失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10、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2、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但纯获利的合同或与其年龄相适宜的除外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行为

1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14、债权人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债务转让要经债权人同意

15、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6、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7、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双倍返还)

18、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经济补偿标准:

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按个月支付。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2、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禁止安排

(1)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3)在怀孕期间从事第3级体力劳动(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5)不得安排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3、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特殊保护:

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4、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调解、仲裁、提前诉讼、协商解决。

2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26、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27、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28、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9、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昼间70dB(A),夜间55dB(A)。

夜间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3、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件居民。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6、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砼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

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7、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明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原机关同意不再审查

9、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1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4让人,二三级3人);

(2)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2人);(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不少于2人;(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人

1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1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度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施工隐患(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13、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14、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

知情权和建议权、安全防护用品获得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权、请求民事赔偿权

义务:

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

1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建筑电工、架子工、信号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拆工、吊篮安拆工、其他

1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18、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3)模板(4)起重吊装(5)脚手架(6)拆除、爆破(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

19、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

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

20、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一般的都有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2、事故等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死亡人数:

30人以上10~303~103人以下

重伤人数:

100人以上50~10010~5010人以下

经济损失:

1亿元以上5000万~1亿1000万~5000万1000万以下

23、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报本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报发生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内容包括:

概况、时间地点及施工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或可能造成伤亡人员和初步估计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其他

2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25、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期,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6、事故处理,自收到报告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30日内做出,特殊可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27、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性在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楚废弃物的措施

29、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暂停并报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暂停的,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0、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7、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如果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见证取样和送检:

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活动。

比例不得低于规定取样数量的30%。

3、必须取样和送检的:

(1)用于承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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