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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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市政府第113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装修活动。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部门管理责任)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相关部门管理责任)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拆违工地、渣土运输处置、店招店牌装修的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明确本辖区相关部门的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相关责任,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六条(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单位每月对现场的文明施工检查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应当有书面记录。

施工班组应当每天检查并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审查文明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告。

依法不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前两款规定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分包管理)

建设工程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指定其中一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负总责,并履行相应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其它施工单位应当与指定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接受其协调管理。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现场文明施工负总责。

第十条(施工告示牌)

建设工程应当在大门口处设置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名称;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

(四)夜间施工的时间和许可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条(门卫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金属材料制作的开启式扇形大门,大门一侧设置门卫值班室,并制定门卫制度,实行外来人员进出场登记。

第十二条(现场围挡)

施工现场围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设置封闭式围挡,围挡应采用砌体或彩钢板等硬质材料,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粉刷,并设置压顶。

围挡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应定期检查、清洗和刷新,保证其牢固、整洁、美观。

位于市区主要路段和其它涉及市容景观路段两旁的工地围墙顶部应采用间隔式亮灯措施。

(二)需通行车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适当降低围挡高度或采用空透式围挡,保证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不能设置封闭式围挡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移动式围挡。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工程场地已设置的围挡,如需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既有围档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接交手续;对达不到安全技术和文明施工要求的围挡,应重新制订方案进行修补或重建。

第十三条(场地硬化)

施工现场的工地出入口、场内主要通道、加工场地及材料堆放区域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

场内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米,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并保持畅通、平坦、整洁。

建设工程进行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其作业场地应当使用路基板(箱)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砌体泥浆沉淀池。

第十四条(净车出场)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沉淀池,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出场。

不具备设置沉淀池条件的市政、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派专人在冲洗后及时清扫废水。

第十五条(垃圾清运)

建设单位应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将渣土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采用证照齐全的专用车辆运输。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浆和淤泥应按规定经许可后排放,禁止向饮用水源及江河、湖泊等水域排放,废浆和淤泥应使用密闭式车船外运。

第十六条(扬尘控制)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有效降低施工设备的噪声,减少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施工现场使用的散装水泥罐应当采取密闭防尘措施,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当采取遮盖措施。

现场裸露泥土在1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简易绿化方式覆盖;不足1个月的,必须采取防尘网(布)或粉尘覆盖剂覆盖。

建筑物、构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应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物料和建筑垃圾。

施工现场应定期清扫、洒水或粉尘覆盖剂降尘。

在建工程楼层清扫,应有防止施工垃圾从临边坠落的措施。

3层以下的临街建筑施工,应在建筑外围张挂防尘网(布)控制扬尘。

第十七条(噪声控制)

建设工程现场应制定和落实降噪措施,强噪声设备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

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并通告附近居民。

第十八条(光影响控制)

施工现场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强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九条(有毒有害气体控制)

建设工程现场禁止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不得使用烟煤、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第二十条(临时用房)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现场办公、生活用房应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生活用房。

(二)建设工程临时设施和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不宜超过8人,严禁采用通铺。

(三)现场宿舍应建立保洁制度,落实专人保洁。

室内应保持整洁有序,并配置生活物品专柜、脸盆架等。

(四)施工现场设有食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餐饮服务许可,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操作间应保持干净、整洁;生、熟食物应进行有效隔离;污水排放应设置隔油池。

食堂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

炊事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

(五)施工现场应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设置除“四害”器具,及时喷洒和投放药物。

第二十一条(场容场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的规划,合理布置物料堆放、临时设施等区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应按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安全整齐堆放,并标明其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检验状态等。

建设工程各类材料、设备和泥土等不得贴靠围挡堆放。

(二)建设工程钢管脚手架杆件应当统一涂装色漆,不应有明显锈迹。

架体外侧立面应当采用阻燃密目式安全网围护,并应做到张挂整洁、色泽统一、无破损。

(三)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置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避免场地大面积积水。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水棚(亭),配备保温水桶,保证开水供应。

现场应设置吸烟处,作业场所禁止吸游烟。

第二十二条(临时设施拆除)

建设工程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拆除前,应制定拆除专项方案,并采用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房屋建筑工程进入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阶段,需拆除原有围挡的,应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设置临时围挡。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定现场食物中毒等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建、构筑物拆除)

既有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由拆迁业主负总责,拆除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具体负责。

(二)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方案,报拆迁业主批准后实施。

(三)房屋拆除工地必须按照规定设置稳固、整齐、连续的临时围挡(墙),并应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投诉电话等。

(四)房屋拆除过程中,禁止高空抛掷物料和建筑垃圾。

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抑制扬尘。

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应采取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五)整理破碎构件、翻渣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拆除的废弃材料、构件、杆件以及建筑垃圾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集中堆放。

禁止在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外堆放各类拆除废弃物,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

(六)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当洒水降尘,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七)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应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八)拆除施工完成后,由拆迁业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围挡,并对施工现场进出道口进行固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待建空地管理)

对于整理后储备用地、待建空地,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待建空地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封闭围挡(墙),设置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平整场地时,应采取降尘措施。

五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三)平整后场地应采取临时绿化、硬化或覆盖防尘网、粉尘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

实行绿化的,应做好养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交通组织)

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编制详尽的交通组织方案,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先通告,并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第二十七条(施工通告)

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等可能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时,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事先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二十八条(临时便道)

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设置的临时通道,应有明显指示和警示标志,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保证社会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第二十九条(社区共建)

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周边单位、社区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改进文明施工工作。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文明施工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应当及时查处。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对违法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第5条)

(二)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有效协调,导致责任分区不明,现场管理混乱的;(第9条)

(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对既有围档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接交手续的;(第12条第3项)

(四)房屋建筑工程进入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阶段,需拆除原有围挡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挡的。

(22条)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处罚)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文明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不文明施工行为,未及时制止、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向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的。

(第8条)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处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专职文明施工人员、开展文明施工检查的;(第7条)

(二)未按规定设置施工告示牌的;(第10条)

(三)出入口未按规定安装大门和设置门卫值班室的;(第11条)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式围挡、或未按规定检查、清洗和刷新,影响市容市貌的;(第12条第1项)

(五)不能设置封闭式围挡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按规定设置移动式围挡的;(第12条第2项)

(六)施工场地未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施硬化的;(第13条)

(七)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第14条)

(八)建设工程现场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或使用烟煤、木料作为燃料的。

(第19条)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处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散装水泥罐未采取密闭防尘措施或易产生扬尘的材料未采取遮盖措施的;(第16条)

(二)施工场地裸露泥土未按规定采取降尘措施的;(第16条)

(三)凌空抛掷物料和建筑垃圾或未按规定进行楼层清扫的;(第16条)

(四)临街建筑施工未按规定张挂防尘网(布)的;(16条)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拆除时未采用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的;(第22条)

(六)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和临时设施设置违反本规定第21条规定的。

(第21条)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生活区与作业区未分开设置或未采取隔离措施的;(第20条)

(二)职工宿舍或食堂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的;(第20条)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除“四害”器具和施放药物的;(第20条)

(四)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设置的临时通道未保持路面平整或排水畅通,影响通行的;(第28条)

第三十七条(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处罚)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在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外堆放各类拆除废弃物或场内建筑垃圾堆放高度超过围挡高度的,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第24条)

第三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处罚)

依照本规定,给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可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主体)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明确执法主体的,由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三、第四条的职责分工实施。

第四十条(附则)

本规定自起施行,《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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