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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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公投建设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公务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务车辆租赁行为,严格控制车辆租赁费用支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降低企业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用于施工管理的租赁车辆管理。
第三条公务车辆租赁是指现有车辆无法满足生产需求时临时租用车辆的活动。
租用车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租用车辆实行先签合同后使用的原则,严厉禁止先使用后签合同,合同应使用租赁合同标准范本。
第五条车辆出租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车辆使用单位(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应成立合同谈判评审小组,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
评审小组的职责是对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评审小组负责对合同履行存在的风险进行识
别和控制,审查合同签订手续和形式是否合规合法
第八条各租赁单位办公室是车辆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公务车辆租赁合同。
第九条财务部门负责合同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的审核、确定,及车辆租赁费用的支付。
第十条公司对各单位车辆租赁履行审批和管理权。
第十一条公司对各单位租赁车辆具有监督管理权。
第三章租赁申请
第十二条公司机关、所属各项目部需要租用车辆时,需先填写租用车辆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租赁程序。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单位评审小组对租赁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才能进入签约流程。
第四章租赁车辆标准及价格
第十四条租赁车辆标准:
越野车排量3.0升(含3.0升)以下,轿车排量1.8升(含1.8升);皮卡车排量2.8升(含2.8升)。
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20万公里;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
第十五条下列车辆严禁租用:
1.无合法入户手续或证件不齐、无效的;
2.拼装车辆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3.未购买车辆保险的;
4.车辆技术状况差、无安全保障的;
5.国家明文规定严禁载客的。
第十六条租赁价格控制:
序号
车辆购置发票
价格(万元)
租赁价格上限(元)
备注
1
30以上
10500
2
25-30
8500
3
20-25
6500
4
15-20
5500
5
10-15
4500
6
5-10
3000
7
5万以下
禁止租赁
租赁价格中包含维修保养费、车辆保险费、租赁合同所产生
的各项税金。
不含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
第十七条含驾驶员的租赁,驾驶员费用与出租方协商,费用另行计算在租赁价格内。
第十八条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租赁公务用车标准和价格应控制在以上标准内。
第五章合同谈判及签约
第十九条出租方车辆需证、照、保险(自购)、车辆年审、车辆购置发票等手续合法、齐全,无债权债务纠纷,行驶状况良好。
第二十条出租方应提供租金收款发票(包含由本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各项税金)。
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应包括:
车辆情况、租用期限、车辆租赁用途、车辆租赁形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租金与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车辆租赁合同必须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后,依照合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车辆使用方建立租赁车辆管理台帐,并报备公司综合党群部。
第六章出租方职责
第二十三条出租方提供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手续齐全,保险必须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盗抢险、涉水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1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万x座位数-1),不计免赔。
租赁车辆为新车时,还需购买划痕险,玻璃险。
第二十四条出租方必须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并定时检查。
如由于没有按时年检或定时检查,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出租方提供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甲方要求安全运营。
须按承租方要求时间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必须听从承租方对车辆的合理调配。
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驾驶员进
行更换。
第二十六条如出租方需要占用承租方工作时间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和驾驶员休假时,须提供承租方认可的替换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七条出租方驾驶员在工作期间,若出现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机械发生故障、人身(包括车内乘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车辆遗失等情况,其责任和所发生的损失费用、以及交通违法处罚金均由出租方承担,与承租方无关。
第二十八条由于出租方原因造成责任性交通事故导致承租方乘坐人员受到伤害需要赔偿时,出租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出租方驾驶员必须保守在工作中知晓的关于承租方的商业机密。
第三十条带驾驶员的租赁,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非保险公司理赔的其它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不带驾驶员的租赁,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非保险公司理赔的其它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章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条合同到期自行终止,若需继续使用必须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听从承租方调配或消极怠工,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承租方对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要求出租方进行整改时,出租方拒绝整改的,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四条由于其他原因(上述原因除外)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八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应按照公路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对租赁车辆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行车记录制度(含时间、工作地点、燃油消耗、天气、服务工程名称、行车里程、驾驶员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
2.驾驶人员年龄在22-50岁之间,身体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
3.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和在异常气候、复杂道路等条件下行驶经验;
4.学习并自觉遵守法律,服从交警和道路值勤人员指挥;做到“礼让三先”,不开英雄车、不得酒后驾车;
5.驾驶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爱护车辆,按规定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工作,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有问题及时修理;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例行检查工作,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开带“病”车。
积极参加承租方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及相关学习、会议和技术培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停放和保管车辆,做好防盗、防抢、防破坏工作。
6.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带故障出车;严禁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7.为防止疲劳驾驶,在长途行驶过程中,驾乘人员应合理安排行驶路线及作息时间,禁止长时间驾驶公务车辆,要求每两小时安排停车休息至少15~20分钟。
第九章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八条公司定期对租赁车辆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对租赁合同、车辆行车记录、租赁车辆台账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必须立即停止合同执行,不得支付剩余租金,同时对租用单位处予租赁费用1~5
倍经济处罚。
1.租赁车辆信息与申报不符;
2.租赁车辆未进行申报;
3.租用公司严禁租用的车辆;
4.项目完工后仍租用车辆的;
5.租用本单位员工私车。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云南公投建设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
1.车辆租赁申请表
2.车辆租赁合同(模板)
云南公投建设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综司合党群部2017年11月17日印发
附件1
车辆租赁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项目名称
综合党群部
财务管理部
经营管理部
分管领导
租用车辆情况
序号
车型
车辆情况
租用价格
租用时间
1
2
租赁理由
备注:
1.车型:
按照行车证填写;
2.车辆情况:
车龄及外观情况
附件2
车辆租赁合同(模板)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甲方租用乙方辆车型为
车使用,经友好协商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并共同遵守。
、租用车辆基本情况
车号
车型
载重量
车主单位名称
地址
车辆购入
时间
车况
附件:
车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行车证、购置附加费、车
船使用税、车辆排污合格证、营运证、车辆保险、车辆年审证明
二、租用期限
自年___月___日起至年___月日止,需延长租
用期限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车辆租赁用途甲方租用乙方车辆用于
四、车辆租赁方式
(请在适用的租赁方式前“□”中打“√”)
□以行驶公里数为计算单位的租赁,乙方负责提供合法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承担保险费、年检费、油料、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修理费等租赁期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以月份/天数为计算单位,乙方负责提供合法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不承担油料、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修理费。
□以月份/天数为计算单位,乙方负责提供合法营运车辆,不提供驾驶员,不承担油料、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修理费。
五、租金及付款方式
(请在适用的租赁方式前“□”中打“√”)
□租金按照行驶公里数计算,每公里人民币元整。
□租金按照天数计算,每天人民币元整。
□租金按月(或年)计算,每月人民币元整,每年
人民币元整。
修车、年审时间按天计算,从租金中扣除。
租金按(月□/季度□/半年□)进行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车辆租赁发票后及时支付租金。
因国家政策导致物价变动时(特别是燃油价格),双方应友好协商适当调整租金。
六、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车辆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车辆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
2.甲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车辆转租、转借、转卖。
3.甲方在租赁期间内经乙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
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有关甲方所使用的企业标识及注商标标识予以覆盖或拆除。
5.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对车辆进行合理调配;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自行负责。
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驾驶员,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协商解决。
7.甲方应指派一名负责人与乙方驾驶员进行工作沟通。
为保障乙方服务质量及甲方工作效率,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甲方其他无关人员随意调派。
8.以月份/天数为单位的租赁,甲方承担车辆租赁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修理费;不提供驾驶员的租赁车辆,在车辆租赁期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由甲方驾驶员承担。
七、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交付甲方的租赁车辆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
如因租赁车辆质量瑕疵造成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保证租赁车辆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负责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车辆的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及租赁期内的年检费等。
如由于乙方没有按时年检或定时检查,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4.以行驶公里数为计算单位的租赁,乙方应做好租赁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租赁车辆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赁车辆发生故障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提供驾驶员的:
(1)乙方自行支付驾驶员工资及保险。
(2)所提供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甲方要求安全运营;
(3)须按甲方要求时间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听从甲方对车辆的合理调配。
(4)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由乙方承担。
—13—
(5)因乙方驾驶员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意外、机械故障、人身(包括车内乘员的人身安全)伤害、丢失等一切安全事故,其责任和所发生的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6)如乙方需要占用甲方工作时间进行车辆的维修保养和驾驶员休假时,乙方须提供甲方认可的替换车辆和驾驶员,甲方应予以理解配合。
(7)发生乙方责任交通事故导致甲方乘坐人员受到伤害需要赔偿时,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予以赔偿。
(8)乙方必须保守在工作中知晓的关于甲方的商业机密。
6.乙方负责支付由本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各项政府税收,以及除停车费和过桥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用。
八、发生事故的处理
1.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责任性交通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要协助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
发生事故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后,非保险公司理赔的其它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责任性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九、解除合同
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听从甲方调配或消极怠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甲方对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因车辆故障或事故原因,需修整10天以上者,甲方有权从停止工作之日起终止合同。
4.由于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
十、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签约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共页,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