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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修改版

第一篇: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

教育部

文件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教语用〔2004〕4号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实施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优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环境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创建活动。

为使这项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

1.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是保证社会高效运转和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条件,符合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就是要进一步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学校在全社会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

2.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对学生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造就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需要。

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人文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3.近年来,各地及各级各类学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把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管理常规,纳入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经验,涌现出很多语言文字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

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有利于鼓励先进,推广经验,带动更多的学校共同推进和提高,以确保"2010年以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通话初步普及、社会用字基本规范"的目标如期实现。

二、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

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是:

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城镇学校普遍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的基础上,用5年时间,建设一批国家级示范校和省级示范校。

通过示范校创建活动,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在教育系统广为知晓,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三、国家级示范校的基本要求

国家级示范校应是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教学和校园环境用字规范程度高,长期以来在"三纳入一渗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

基本要求是:

1.学校领导班子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方面认识明确,学校有健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制度、机制,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成绩突出。

2.干部和教师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师生员工有较高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3.高度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教师和行政人员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且整体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学校;学生能说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熟练运用汉语拼音。

4.各科教学均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语文教学注重听说读写能力全面培养,在口语教学、写字教学及考查和把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相结合方面有探索、有特色、有经验。

师范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重视学生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坚持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学生毕业条件,学生普通话水平在普遍达标的基础上有较高的一级达标率。

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方面有高水平研究成果。

5.校园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会议和集体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公文、印章、自编教材、教辅读物、教学软件以及标牌、橱窗、墙报等环境用字规范,校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用语用字规范程度高。

6.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教育效果。

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社会宣传活动,对社会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出贡献。

7.以少数民族语言为主要教学语言的学校依法教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推广普通话、加强汉语教学、汉语师资培训等方面成绩显著,以汉语为教学语言的教师全部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话达标要求,师生员工在校内应使用汉语的场合使用普通话。

四、示范校的产生

1.示范校分为国家级示范校和省级示范校。

国家级示范校在省级示范校中产生。

是否评定市级示范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决定。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参照教育部、国家语委近年来制定的有关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文件和评估标准(目录见附件),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情况制定省级示范校的评估标准、操作办法和审批程序。

尚未进行过示范校评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3.示范校应具有多方面代表性,既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师范院校,也应有普通高等学校,既有全日制学校,也应有成人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应当特别注重加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示范校创建工作。

4.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标准评估认定示范校,并进行表彰奖励。

5.省级示范校原则上2-3年命名一次。

6.教育部直属高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参加所在省份的示范校创建和评选活动。

7.国家级示范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示范校中选拔,并向教育部、国家语委申报。

国家级示范校的申报名额和批准程序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另发。

五、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这项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和议事日程,把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

具体实施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牵头,政策法规、教育督导、师资培训、师范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有关部门积极协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到语言文字工作有机构、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奖罚,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

2.为有效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和常规管理之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此要求列入督导指标,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督促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将普通话水平达标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聘用条件之一,将教师普通话培训成绩与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的条件。

对已取得普通话达标等级证书但普通话水平下降的教师,要进行再培训;对普通话达标后仍用方言进行教学的教师,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

有条件的省市,应逐步提高青年教师的普通话等级达标要求。

3.加强中小学普通话口语教学和汉字书写教学。

按照新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口语教学和写字训练。

要组织力量,研制中小学口语和书写教学标准及考核办法,并认真进行试点和推广工作。

省、市级教研部门的语文教研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

4.加大宣传力度,动员所有学校积极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

要大力宣传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和示范校先进经验。

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

命名后明显退步的,应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做好自身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为学校师生作出表率。

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在公务活动中坚持说普通话,用规范字。

机关公文、印章、标牌、橱窗、个人名片等要做到用字规范。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二篇:

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

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优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环境,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创建活动。

现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语[2004]19号),就本区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

1.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是保证社会高效运转和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条件。

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就是要进一步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学校在全社会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

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对学生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造就高素质劳动者、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需要。

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人文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2.近年来,,校和教育机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把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管理常规,纳入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经验,涌现出很多语言文字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

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有利于鼓励先进,推广经验,带动更多的学校共同推进和提高。

3.为推动静安区教育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形成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学校语言文字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工作应“以评促改、以评促建、重在建设、重在过程”的原则运作。

二、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

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是:

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用5年时间,全区建设一批区级、市级和国家级示范校。

通过示范校创建活动,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在全区教育系统广为知晓,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三、示范校的基本要求

1、学校领导班子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方面认识明确,学校有健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制度、机制,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取得成绩。

2、干部和教师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师生员工有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3、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教师和行政人员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学生能说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熟练运用汉语拼音。

4、各科教学均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语文教学注重听说读写能力全面培

养,在口语教学、写字教学及考查和把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相结合方面有探索,有经验。

5、校园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会议和集体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公文、印章、自编教材、教辅读物、教学软件以及标牌、橱窗、墙报等环境用字规范,校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用语用字规范。

6、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社会宣传活动。

四、示范校的产生

1、示范校评选范围涵盖区所辖的各类学校,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

示范校在接受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语委部门组织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并认定为“合格”或“达标”的学校中产生。

2、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级。

市级示范校在区级示范校中产生,国家级示范校在市级示范校中选拔推荐申报。

3、市级和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每3年评定一次,每一批次都以重新命名的方式进行。

国家级示范校的申报周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4、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遵循“依申报评定”的原则进行。

区级示范校由各基层学校(包括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等)向区教育局、语委提出申报。

市级示范校由区教育局、语委在区县级示范校中选拔后向市教委、市语委提出申报。

国家级示范校由市教委、市语委在市级示范校中选拔后向教育部、国家语委提出申报。

5、每一批次区级示范校的申报认定名额,由区教育局、语委根据情况确定;每一批次市级示范校的申报认定名额,由市教委、市语委按照“总量适当控制,按批次小幅递增”的原则,并根据各区评审认定区级示范校的数量,研究确定后下达。

6、各级示范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委部门负责评审认定。

区级示范校由区教育局和语委组织专家组,对提出申报学校进行评审考查后认定。

市级示范校由区教育局、语委按照所分配的名额在区级示范校中按照市级示范校的标准进行选拔后等额上报,由市教委、市语委复审后认定。

区级和市级示范校的评审认定工作,依据《上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见附件)进行。

区级示范校的认定标准为得分率80%及以上,市级示范校的认定标准为得分率90%及以上。

被认定为区级和市级示范校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委部门颁发证书和认证铜牌。

五、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1.各校及机构要将这项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和议事日程,把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

做到语言文字工作有机构、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奖罚,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

2.为有效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学校应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和常规管理之中,区将示范校列入评选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要求,教育督导室要将此要求列入督导指标,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督促检查。

要坚持将普通话水平达标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聘用条件之一,将教师普通话培训成绩与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情况作为业务考

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的条件。

对已取得普通话达标等级证书但普通话水平下降的教师,要进行再培训;对普通话达标后仍用方言进行教学的教师,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加强中小学普通话口语教学和汉字书写教学。

按照新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口语教学和写字训练。

3.首批区级语言文字规范示范校评估工作,拟分三个阶段实施:

组织动员阶段(1月-2月)

拟定《关于静安区语言文字规范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静安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稿)以及评估程序(流程)等文件;制作《静安区教育系统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手册》;召开区教育系统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分管领导会议,布置相关工作。

创建培训阶段(2月—5月)

拟于一师附小召开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场会;就“迎评”工作开展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教师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开展创建示范校工作专题研讨活动;各单位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

申报初评阶段(6月-9月)

各单位在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基础上,根据示范校基本要求及示范校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并可向区教育局、区语委申报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区教育局、区语委遵循“依申报评定”的原则,开展首批区示范校评估工作,

4.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学校积极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

要大力宣传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和示范校先进经验。

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

各校各单位要对示范校创建活动予以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推进静安精品教育区建设以及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一步深入发展的又一重要抓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要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和评定工作;充分发挥示范校创建活动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一步深入发展的促进作用。

静安区教育局

静安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ΟΟ五年元月

联系人:

顾时庆联系电话:

62583328;

张立宇联系电话:

62303230

附件1:

《静安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稿)

附件2:

静安区学校语言文字规范示范校评估程序(流程图)

附件3:

静安区学校校园用语用字情况实地察看数据记录表

第三篇: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单的通知

教语用[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和《国家语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语函〔2008〕20号)精神,在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下,第二批国家级示范校认定工作已顺利完成。

经审查,决定授予北京市密云县石城镇中心小学等426所学校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

特此通知。

附件:

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九年八月十三日附件:

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单

北京市

密云县石城镇中心小学东城区和平里第九小学西城区奋斗小学朝阳区实验小学房山区北洛中学延庆县第二幼儿园海淀区艺术职业学校昌平区二毛学校天津市

塘沽区浙江路小学汉沽区第五中学东丽区津门小学西青区杨柳青第一小学南仓中学南开区水上小学—3—

丰台区丰台第五小学第九中学

顺义区马坡中心小学校崇文区光明小学平谷区第九小学大兴区第二小学通州区官园小学

四十二中学大港区同盛小学宝坻区景苑小学第八中学第二中学

津南区双港联合小学

复兴中学

宁河县芦台镇第一小学新华中学第五中学河北省河北经贸大学石家庄经济学院石家庄市北新街小学张家口市桥西区下东营小学河北保定师范学校附属小学邯郸市丛台区实验小学内邱县实验小学衡水学院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晋城市第一中学校

蓟县中等专业学校第二十中学附属小学静海县静海镇第四小学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石家庄市第一中学河北唐山市第一中学邯郸市第四中学邢台市第六中学保定市女子职业中专学校廊坊市电子信息工程学校

朔州市第四小学校孝义市府东街小学校

太原市杏花岭区柏杨树街小学校芮城县七一示范小学

—4—

山西省左权县第二中学校永济市电机初级中学校襄垣县太行小学太原市迎泽区滨河小学校临汾市汾西县第二中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先锋路小学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恒昌店巷小学包头市昆区友谊大街第二小学校包头市第九中学满洲里市第五中学乌兰浩特市兴安第二小学通辽实验中学赤峰二中

辽宁省

沈阳市外事服务学校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平小学鞍山市白鸽幼儿园—5—

忻州市实验小学大同市实验小学

隰县第一小学清徐县实验小学

赤峰市红山区第三小学锡林浩特市第九小学锡林浩特市第六中学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怀远路小学巴彦淖尔市中学准格尔旗薛家湾第四小学乌海市第一中学通辽市幼儿园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营口市站前区红旗小学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小学

鞍山市第三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辽阳市师范附属小学抚顺市新抚区北台小学本溪市实验中学丹东市六纬路小学锦州市古塔区石油小学

吉林省吉林师范大学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长春师范学院通化师范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长春师范学院分院北华大学师范分院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师范附属小学校哈尔滨市兆麟小学校哈尔滨市闽江小学校

铁岭市银州区实验小学朝阳市第一高级中学盘锦市实验中学

葫芦岛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长春幼儿师范学校长春市希望高中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

通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小学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实验小学梨树县实验小学

七台河市第五小学黑河市黑河中学佳木斯市第六小学校

—6—哈尔滨市复华小学校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牡丹江市人民小学大兴安岭林业育才小学海伦市实验小学

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南汇区惠南镇小学徐汇区汇师小学嘉定区第一中学

华东师范大学第三附属中学普陀区长征中心小学崇明县实验小学

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徐州师范大学南京晓庄学院—7—

安达市和平小学校鹤岗市红军小学大庆市第二十八中学大庆市祥阁学校

第六师范附属小学南湖职业学校青浦区实验小学静安区教育学院杨浦区本溪路幼儿园奉贤区育秀实验学校上海大学附属中学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徐州高等师范学校如皋职业教育中心校

无锡市江南中学常州市第一中学南通第一中学赣榆县海头中学淮安市实验小学

浙江省浙江传媒学院杭州市学军小学余姚市实验小学温州市城南小学湖州师范附属实验小学海宁市南苑小学

绍兴市鲁迅小学教育集团(总校)衢州第二中学金华市第八中学舟山市定海小学安徽省

合肥市西园新村小学

盐城市第一小学扬州市梅岭小学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小学南京市太平巷幼儿园苏州新区实验幼儿园

台州市枫南实验托幼中心丽水市莲都区中山小学义乌市宾王幼儿园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中心小学宁波市效实中学

长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金华市东苑小学舟山市岱山实验学校嘉善县泗洲中学

淮北市实验小学

—8—蚌埠第二实验小学阜阳市红旗中学凤阳师范学校六安市城北小学马鞍山市第十三中学芜湖市第一中学铜陵市人民小学桐城市实验小学黄山市屯溪第一中学

福建省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州第十一中学福州市台江第三中心小学厦门市第三中学厦门市第九中学龙岩第一中学南平市水东学校—9—

蒙城县城关镇中心小学东至县实验小学巢湖市东风路小学天长市城南小学合肥市屯溪路小学阜阳市第十五中学黄山市实验小学马鞍山市师苑小学

宁德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漳州市第三中学漳州市实验小学仙游师范学校三明市实验小学三明学院附属小学晋江市第二实验小学南安第一中学

江西省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南昌市昌北第二小学南昌市文教路小学赣州市文清实验学校兴国县潋江第一小学江西省九江市双峰小学九江外国语学校南城县实验小学广昌实验小学

东营市东营区第一中学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淄博市张店区公园新村小学滨州市滨城区实验小学淄博市临淄区金茵小学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枣庄市薛城区临山小学新泰市实验幼儿园

上高中学万安县实验小学景德镇市实验小学萍乡经济开发区登岸小学新余市长青小学上饶市第二中学鹰潭市第二中学南昌市三店小学

莱芜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济南第九中学山东师范大学泰安师范学校附属学校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小学济宁学院附属小学五莲县实验小学青岛第一中学

—10—山东省高密市第二实验小学山东省教育学院

河南省

南阳市实验幼儿园滑县向阳小学濮阳市实验小学许昌实验小学信阳市第三小学卫辉市第一中学郑州外国语学校开封市金明中学

湖北省江汉大学黄冈师范学院孝感学院

武汉市常青实验小学武汉市实验学校武汉市交通学校—11—

栖霞市实验小学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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