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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瑞丹学年论文

论我国消费者组织的监督检查职能及其困境

摘  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然而,消费者协会在履行这一职能时却面临着诸多困境,这既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也有我国消费者保护工作体制上的问题。

本文将对消费者协会的市场监督检查职能及其履行过程中的困境进行详细阐述,以求为消费者组织功能的健全和完善提供有益思考。

 

关键词:

消费者协会监督检查职能独立性经费

OntheFunctionofSupervisionandInspectionandPredicamentofConsumer'sOrganizationsinPeople’sRepublicofChina

Abstract

Accordingtoth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ProtectionofConsumerRights,oneofthevitalfunctionsoftheConsumerAssociationistoparticipateinrelevantadministrativedepartments’supervisionandinspectiononcommodityandservice.Nevertheless,theConsumerAssociationisconfrontedwithagreatdealofpredicamentwhileperformingthisfunction.Thiscanbeduetotheimperfectionofthenationallegalregulations,aswellastheprobleminthesystemoftheprotectionofconsumers.ThisessaywillelaboratetheConsumer’sOrganizations’functionofmarketsupervisionandinspectionandthepredicamentinperformingit,soastomotivatebeneficialreflectiononthesoundnessandperfectionofthefunctionofconsumer’sorganizations.

KeyWords:

ConsumerAssociationthefunctionofsupervisionandinspectionindependencefunds

目  录

摘  要1

Abstract1

绪论1

一、我国消费者组织的产生背景及其职能1

二、对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检查监督职能的解读3

三、我国消费者协会履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困境及其原因4

(一)没有独立监督检查权利,维权之路心有余而力不足4

(二)挂靠政府部门,对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权利被架空5

(三)经费限制及专业分工不健全,商品检查监督作用有限7

结  论9

参考文献10

致  谢11

绪论

我国的消费者组织具体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各地设立的地方性消费者协会。

在消费者协会的各项职能中,参与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其进行社会监督的最有力的手段。

然而,消费者协会在具体履行这一职能时却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阻碍,以致我国的消费者组织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社会效果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自中消协陆续点评了商品房、电信、邮政、物业服务、汽车、旅游等各行业的数十条霸王条款以来,“被点评对象往往不动声色、不予理会,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依然故我。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2004年9月18日针对这一现象回应道:

“这不是消协的尴尬,而是整个社会的尴尬。

”在这段描述中,我们不仅读到了董京生语气中的无奈,也感受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履行市场监督检查职能中的无奈。

消费者协会的所面临的这一困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消费者组织的产生背景及其职能

消费者组织是伴随着消费者利益的不断受侵害和消费者权利意识的逐步觉醒而产生发展的。

因此说,消费者组织的产生要以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需要为前提。

交换、交换中的利益形态差异以及货币交换形式的盛行只是消费者问题产生以及使消费者问题普遍化的基本前提。

商品交换活动中,由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双方利益呈对立状态,且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信息占有极其不对称,加之消费者本身的弱势地位等,消费者问题逐步产生并恶化。

然而,在我国的计划经状态济时代,经济活动尚不活跃,一方面,人们必须凭票购买生活所需,消费者对商品需求的差异不大,并且由于商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较低,消费者不需要掌握专业的商品信息,仅凭生活常识及一般的判断能力即可购买到称心的商品;另一方面,作为经营者的一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无利可图,缺少消费者问题发生的土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消费品种类、数量、技术含量等迅速递增,消费者的购物渠道也积极拓宽,同时经营者摆脱了计划经济的束缚,开始积极为攫取利益出谋划策。

在这一背景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逐渐浮出水面,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呈扩大趋势,消费者维权被提上议程。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财经委主任王任重出任中消协名誉会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衍授担任会长。

截至2008年,全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已经建立了消协分会21093个,消费者投诉站(监督站)248290个,联络站147950个。

消费者协会成立以来,在维护消费者利益、发布消费信息、解决消费者纠纷、支持消费者起诉、普及法律知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可以说,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倘若没有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权益的积极维护,我国的消费者运动根本无法轰轰烈烈的展开,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也不会提高到今天的水平。

我国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其性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日常工作就是围绕这一规定的七项内容展开的。

二、对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检查监督职能的解读

消费者协会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宗旨,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项最重要手段就是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职能,消费者协会履行这一职能,一方面保障了其充分掌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内容、细节和质量,这是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另一方面可以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起到监督作用,保障其公正合法地严格履行其检查监督职能。

令人费解的是,这题条款并没有规定消费者协会的这种参与是“可以参与”还是“应当参与”,是行政组织吸收其参与,还是消费者协会依职能主动要求参与,这样的软性规定为消费者协会的作为与不作为留出了很大的空间。

目前我国消费者协会在市场检查监督方面主要采取下列方法履行其职能:

一是间接监督,参加有关部门检查整顿市场的汇报会,听取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评价,就某商品和服务存在的问题,建议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监督;

二是现场监督,消协人员积极联系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各类市场的整顿检查,亲临现场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抽查工作,并及时向消费者通报抽查、公开商品检测和商品比较试验的结果,为消费者择优选购提供指南;

三是事前监督,消协工作人员深入超市、大型商场、社区听取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评议,并及时将消费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经营者和服务者,以促使企业改进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四是事后监督,消协受理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在调查调解处理后,消费者协会派工作人员到被投诉者经营场所进行一次回访,对存在的问题,企业是否改进,若发现类似问题存在,建议行政部门查处。

自1984年我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以来,各地的消费者组织在履行市场检查监督职能方面都不遗余力,经常开展对商品质量、安全、包装、价格、服务等各项内容的检查监督,对商品服务市场的净化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

近几年来,各地消费者协会又推出了消费体察活动,组织消费者参加到现实的消费活动中去,通过消费者的亲身经历体现出市场的现状,发现商品和服务存在的问题,这实际上也是消费者协会行使市场检查监督权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较之于单纯参加汇报会、进行商品抽查等方式,反应问题更加直观和真实,在未来的立法中,也许应当考虑专门赋予消费者协会这种组织消费者检查的职能。

三、我国消费者协会履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困境及其原因

(一)没有独立监督检查权利,维权之路心有余而力不足

作为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是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代言人,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的好与坏,消费者组织理应享有直接知情权,而获取商品服务信息的最直接的渠道便是走入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可以看出,法律对消费者协会的监督检查权利限定在了参与、参加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条件下,而没有给予消费者协会独立的监督检查职能,可见,消费者协会履行这一职能的前提条件完全取决于有关行政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行政部门怠于对商品服务进行检查监督时,消费者协会则不能独立进行,这样的规定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极为不利的。

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在产生之初就先天不足,对行政机关过分依赖,因此在立法上就应当尽力克服这一缺陷,给予其独立的履行职能的权利。

我们可以参照香港的立法规范,对消费者协会赋予独立的监督检查市场的职能,允许其不定期地对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组织调查检验,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其监察结果予以公布,或者通过其发行的期刊予以刊登,以使其市场监督检查职能真正得以发挥作用。

(二)挂靠政府部门,对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权利被架空

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成立之初就存在着一个先天不足的问题,那就是各地的消费者协会都是挂靠在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会长一般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兼任,理事会下设立的办事机构的组成人员、经费问题、办公设施等也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这一顽疾也加剧了前述消费者协会缺少独立权力、依赖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问题,在经费、人员、办公都依赖于行政组织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无从要求进行社会监督,也无从监督行政部门。

消费者协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结果可想而知。

我国“消协”自从诞生之日起,从来就没有摆脱政府的庇护与约束,20年的生存之道更是体现出难以在权力与利益间保持独立的尴尬状态。

作为半官型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过分依赖必然会导致自身职能的弱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何以寄托?

2008年引起轩然大波的三鹿奶粉事件背后,我们除了对中国奶制品的产业的失望和气氛外,更多地是对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质疑。

在奶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作为中国乳制品行业的潜规则已存在多年,这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管理局却从未发现这一问题,解释为是行政部门的失职以外的原因实在无法令消费者信服,那么消费者协会为什么没有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呢?

消费者协会在此之前从未接到过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吗?

协会为了自身的发展,也困于能力的局限,不得不对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的体制下究竟谁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协会要增强自身独立性,应当逐步推动消费者组织的民间化进程的发展。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消费者组织的专业化和多元化发展是消费者运动的必经之路,如在德国,联邦一级的消费者组织就有四个,包括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消费者研究所以及全德汽车俱乐部,此外,联邦德国的每个州都有其消费者中心和消费者顾问处,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意见,参与消费争议的调解或仲裁。

这些消费者组织虽然接受政府的资助,但是政府并不干预其日常活动,这使得消费者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市场监督检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应当鼓励消费者个人成立会员制消协,收取一定的会员费,以引入竞争机制,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多元化、民间化发展,摆脱政府包办的单一模式,从而公正独立地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履行市场监督检查职能。

(三)经费限制及专业分工不健全,商品检查监督作用有限

《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为四种类型,即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国家财政是消协经费的重要来源,社会基金和公益捐赠对消费者协会的扶持十分有限,同时,2006年“欧典事件”后,消协“3·15”认证被叫停,消费者协会为维护其社会公信力,对于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范围也有所缩小,此项收入对其的职能活动的开展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

这样一来,政府扶持就成为了消费者协会正常运转的救命稻草。

自2007年起,中国消费者协会每年享受750万元的财政拨款,正式成为了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成为迄今为止内地唯一一家享受此待遇的在民政部备案注册的社团组织,然而,750万元对于一个全国性的社团组织来说,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我国消费者组织的活动经费仍然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

以德国为例,德国消费者协会2003年的经费是1600万欧元;16个州的消费者中心每年经费共6000万欧元,80%的经费来自地方政府,另外20%通过提供服务获得;德国商品检验基金会每年的经费是5300万欧元,其中4500万欧元来自市场(出版图书、杂志等),800万欧元来自政府。

经费困难这一问题对消费者协会履行市场监督检查职能的直接影响就是监督检查技术落后,检查项目有限,提供给消费者信息的能力不足。

另外,我国的消费者组织较为年轻,没有呈现出专业化、分工化的工作方式,所有职能由消费者协会一家独揽,其内部也没有相应的分工机制,致使消费者协会无法在每一职能领域发挥出卓越的作用。

下面以商品比较检验功能为例对我国消协的经费困境和专业化困境进行说明。

商品的比较检验是消费者组织履行市场监督检查职能的重要手段,在发达国家,商品比较检验已经非常完善,对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着绝对的影响力。

美国消费者联盟从1936年成立时起就一直在比较检验产品并通过自己的刊物《消费者报道》公布调查结果,其检测范围从汽车、加点到日常生活用品一应俱全,许多美国人都以《消费者报道》为风向标进行消费,足见其影响力之大。

德国的商品测试基金会是专门对市场产品和服务进行比较测试的非官方组织机构,其每个月的测试结果和对消费者的建议都发表在《测试》月刊上,由于其测试手段先进,测试数据可靠,该刊物不但是消费者的消费指南,甚至常常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国外的消费者组织的商品比较检验工作以其专业性及强大的资金技术为后盾,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做出了巨大贡献。

我国消费者协会当然也很重视商品比较检验,为了推动商品比较检验的规范化,中国消费者协会协助政府标准化部门制定了比较检验的国家标准,编制了消费者协会《比较检验工作导则》,与权威机构和科研单位合作,按商品类别建立了十二个商品指定实验室。

但是,我国的消费者协会自身并没有专业的商品检验机构负责这一工作,专业性不强,仅能对一般的日常生活用品进行检验,如食品、卫生制品、化妆品、小型家电等,而对与专业性要求程度比较高的商品,如汽车、精密仪器、高科技电子产品等,则无法进行比较检测。

同时,由于消费者协会经费有限,无力负担检测所需的大量仪器,检测手段不能满足现代商品服务的技术要求,因此,经费的困难也使消协的专业化分工发展驻足不前。

另外,从我国消费者协会履行市场监督检查职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来看,其发布在《中国消费者报》和《中国消费者杂志》上的市场调查结果及消费建议等的影响力也远不及发达国家的成绩,笔者认为,我国消费者协会对这一问题的疏忽是本末倒置的,出色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而能够使消费者知悉这一信息、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导向作用才是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最终目的。

结  论

对消费者组织的功能的完善及制度的健全并非朝夕之事,这既涉及到我国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定位重构,也涉及到消费者组织体制的改革,而消费者组织的市场监督检查职能的完善也必须以这两方面的进步为前提。

我国消费者协会在履行市场监督检查时所面临的不仅仅是独立性、职权或者经费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是:

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不足,准确的说是对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认识不充分,仍需被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上。

只有思想转变了,消费者组织的现状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转变。

消费者组织职能的强化与完善是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必由之路,其市场监督检查职能的完善更是其进行社会监督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的提高,消费者组织的市场监督检查功能的强化将成为大势所趋。

 

作者签名:

参考文献

[1]李佳.中国消费者协会角色定位问题浅析,经济研究导刊,2008,10.

[2]孙颖.论消费者组织的运作与发展,法学评论,2010,1.

[3]李昌麒、许明月编著.消费者保护法.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4]任震.改革开放30年消费者组织依法维权纪实,

[5]敖双红.论中国消费者组织的转型问题,社会科学家,2008,6.

[6]陈治东.联邦德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及消费者组织,德国研究,1994,2.

[7]李涛.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民间化的探讨,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5,1.

[8]德国消费者协会,

 

致  谢

时光荏苒,一转眼已经进入大学生涯的第三个年头。

虽已学习法律有两年之余,但提笔写作之时颇感知识储备之不足。

在此要诚挚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张挥教授,他治学严谨,笔耕不辍,勤奋踏实,在繁忙的教学事务中抽出时间来关心我论文的进展,解答我的疑难问题,在我论文写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给予了悉心的指导和热情的帮助。

他是热情的,但对学生的要求又是严格的,一丝不苟的,足以让我受益终身。

感谢张老师对我学术的指导和人格的教诲,老师高深的学术造诣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是我一生学习的榜样和追求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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