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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基本制度

监察审计基本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内部监审工作,明确内部监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监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集团的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内部监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之“内部监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内部监察审计,即对集团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各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与效果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保障集团经营目标的实现。

本制度所称监审人员,是指在集团和各有关子公司从事监审工作的人员,包括监审部专职监审人员、派驻子公司监察专员以及从非监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监审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被监审单位,是指集团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集团实行内部监察审计制度。

集团总部设置监审部,配备监审人员,根据情况可对全资子公司派驻内部监审专员或设置监审机构。

第四条监察监审部和监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职权、程序等,独立履行监审职能,对集团和各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管理活动及有关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察审计活动。

第二节监审机构和监审人员

第五条监审部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审人员和必需的工作条件,并按照集团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第六条集团监审部在集团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对集团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内部监审工作,并对子公司监审专员的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监审职能。

各子公司监审专员在子公司总经理和集团监审部领导下,对所在公司职能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并行使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集团监审部负责人由集团董事会任免。

需要配备监审专员的子公司,其监审专员由监审部负责人决定,但应征求子公司总经理的意见;设置监审机构的子公司,监审机构负责人任免由集团监审部和子公司总经理联合决定。

第八条内部监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客观性,监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第九条监审人员应具备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集团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集团鼓励监审人员参加公司、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监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职称、专业技术、监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监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通晓会计原理、财务管理、工程预结算以及相关法规、条例和制度。

2、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操作技能。

3、了解集团的有关业务知识。

4、了解集团经营管理基本规则。

二、监审人员应具备素质要求:

1、遵守监审人员的职业道德。

2、善于有效沟通。

3、严谨的工作作风。

4、高度责任心。

第十条根据监审工作的需要,报经集团领导同意,集团监审部可以从集团其他部门和子公司,临时抽调人员从事监审工作。

集团监审部应当对临时抽调人员作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对临时抽调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监审部可以根据监审审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监审小组,分别派往各被监审单位,执行监审任务。

第十二条监审部应当建立监审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部门管理,督促监审人员勤勉尽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监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监审业务。

监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监审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监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监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监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监审结论和监审意见等。

第十六条监审人员在执行监审事项时,如与被监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监审部门和监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节监审部的职责

第十八条集团监审部负责对集团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审。

子公司已设立内部监审专员或监审机构的,集团监审部可以减少对该公司及其下设机构的监审。

必要时,集团监审部仍可直接对其实施监审。

第十九条集团监审部依照本制度负责下列工作:

(视部门职能修改措词)

1、拟定集团内部监审制度,参与制定集团的其他规章制度;

2、开展内部监审工作,提出管理建议;

3、检查集团董事会和总裁批转的监审决定的落实情况;

4、负责与集团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联系。

第二十条内部监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内部控制审核,对集团、全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建议。

2、财务收支审计,检查凭证、帐簿、报表等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监督财务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3、经济效益审计,检查监督子公司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为集团对子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

4、工程概(预)算、决算进行审计,监察工程招投标。

5、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集团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落实其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其任期内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6、投资项目评估审计,参与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效果。

7、财经法纪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集团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集团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维护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8、人力资源审计,针对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制度、执行程序、操作流程和人力资源信息运用等方面进行稽核,评估人力资源的有效性并确保依法行事。

9、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10、接受董事会和集团领导的指令,对临时指定的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监审部对其在检查、监督和评价过程中或从其他渠道获知被监审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应及时向集团董事会或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整改建议。

监审部应加强与集团各单位、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确保监审部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充分的经营管理信息。

第二十二条经集团董事会授权,监审部可以就内部监审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有特性的事项,在集团范围内进行审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集团领导。

第二十三条逐步实现监审现代化,推进管理审计,兼顾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需要,开发并建立适合本集团业务需要的监审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节内部监审部门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监审部可以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监审计划,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监审项目和监审对象。

第二十五条监审部可根据需要委派监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监审。

实施监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监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监审部同等的监审权限。

第二十六条根据需要,集团监审部参加集团有关的决策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集团其他部门、各子公司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应当邀请集团监审部或派驻监审专员参加。

集团监审部是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之一。

第二十七条集团有关部门和子公司编制的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集团监审部。

监审部进行监察审计时,有权要求被监审单位提供与监审事项有关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资料,被监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二十八条监审部进行监审工作时,被监审单位应当按照监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监审部报送、提供与监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

如有必要,报经批准,监审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资料。

监审人员有权对被监审单位的下列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审核:

1、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监审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监审部进行监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第三十条监审部进行内部监审时,有权就监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集团下属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监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监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第三十一条监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监审目标,在预定的监审范围内实施内部监审。

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监审目标,扩大监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监审。

第三十二条监审部在监审过程中,对被监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报告集团董事会和相关领导:

1、阻挠、妨碍监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监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集团资金,转移、隐匿、侵占集团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集团内部规章、侵害集团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监审部向董事会或集团领导提交的监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监审部认为按照集团的有关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董事会或集团领导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对监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监审部可以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集团董事会和相关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集团董事会作出监审决定,督促被监审单位和个人执行。

1、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集团制度,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2、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3、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集团制度和造成严重浪费的单位和人员,建议集团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必要时,可建议暂停有关人员的职权。

4、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集团总裁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5、对阻挠破坏监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集团董事会和相关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对监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集团董事会和相关领导报告。

第五节内部监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监审部应当根据集团整体发展规划,拟定监审工作中长期规划,根据监审工作规划和集团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监审工作年度计划,报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监审部按照监审工作计划实施监审时,应当对被监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监审人员,制定监审方案;在实施监审工作前三天向被监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通知书,或在实施监审时现场送达。

被监审单位应当配合监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八条监审部实施监审时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及时监审、事前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三十九条监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监察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以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条监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监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监审事项做出监审结论。

监审人员可要求被监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

如其拒绝签章,内部监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第四十一条实施监审的过程中,监审人员应与被监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监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监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四十二条监审部实施内部监审工作后,应当向集团董事会和相关领导提交监审报告。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监审外勤工作结束后及时拟定监察审计报告,并送达被监审单位征求意见。

被监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在十日内就监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见函告监审部;如到期未提意见,将视作无意见。

监审报告应根据被监审单位意见作必要的修改,监审部总经理应会同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监审报告草拟监审决定或监审意见,报集团董事会和相关领导领导审阅。

第四十三条经审定的监审决定或监审意见,应和监审报告一并下达被监审单位执行。

执行过程中需要集团其他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对监审报告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可以集团名义批转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执行。

第四十四条被监审单位和个人对监审决定和监审报告不服,可以向集团监审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

监审部应当另行派人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须变更或撤销原监审决定和监审报告。

变更或撤销原监审决定的,必须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监审部门应对监审决定或监审意见、监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监审。

监审人员应通过定期回访方式,检查被监审单位整改情况;并编写后续监审报告,总结监审效果。

根据监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监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监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四十六条监审项目终结后,监审人员应将监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监审决定、监审意见、监审报告、监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各种监审证据、被监审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监审档案。

监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委派监审部移交监审档案。

第六节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四十七条监审应建立内部监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使所有内部监察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监审部应当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内部监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监审部应当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对已完成的监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第五十条根据工作需要,集团董事会可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对内部监审审计工作进行评价。

第七节内部监审责任和奖惩

第五十一条监审部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监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审处理和处罚,促进被监审单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监审处理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建议上收审批权限、收缴违规所得、罚款、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等。

以上处理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三条被监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监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监审部责令改正,并报集团领导同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与被监审单位和监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监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监审部责令改正,并报集团领导同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监审部应对拒绝接受监审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监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十五条监审部应对威胁、污辱、打击报复监审人员及侵犯监审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监审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监审部应对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揭发、检举违反集团规章制度行为,提供监审线索的有功人员,监审部可以建议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八条监审部和监审人员为集团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集团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记功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有关监审工作管理制度及监审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监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节附则

第六十条本制度是集团公司内部监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监审工作规章制度的依据。

集团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监审工作规章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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