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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化考评表

附表煤矿通风安全管理标准化考评表

单位:

年月日

检查

项目

质量标准

检查方法

评分

评分办法

得分

备注

9.1

9.1.1主要通风机房设计、布置符合相关规定。

查阅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安全措施及记录

20

矿井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该小项不得分;改变通风系统无报批手续或掘进巷道贯通无措施,未按时召开通风例会、未完善通风系统图,一次扣10分,扣完小项分为止(下同)

9.1.2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通讯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司机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生产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60%

20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0分

9.1.3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和改造老风机投入使用,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安全保护检测装置完善,动作灵敏。

运行工况记录。

记录填写符合要求。

技术资料完整。

选点抽查(方法同上),现场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的记录

20

矿井、采区通风能力不够不得分。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0分,装置不完善,资料不完整发现一处扣5分

9.1.4矿井有关业务部门和通风队至少每月对主扇风机、设备运转、防爆门、反风设施、室内的仪器仪表等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必须进行处理。

查阅当月报表或上月报表(实测)

15

低于标准时,每低1%扣3分

9.1.5风硐、扩散器(塔)、防爆门符合设计规范和有关安全要求。

反风设施齐全、完好;检查、维修符合规定;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反风演习的相关资料必须妥善管理,对反风效果进行分析。

选点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报表

15

风速超限,一处扣3分,风速不足,一处扣4分。

无效果分析扣10分,未演习该项不得分。

9.1.6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现场检查

10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合计

100

9.2

9.2.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查阅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安全措施及记录

20

矿井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该小项不得分;改变通风系统无报批手续或掘进巷道贯通无措施,未按时召开通风例会、未完善通风系统图,一次扣10分,扣完小项分为止(下同)

9.2.2实行分区通风。

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生产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60%

20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0分

9.2.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高瓦斯(包括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煤层群联合开采的采区必须至少设一条专用回风巷。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专用回风巷不能兼做行人巷道。

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生产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60%

20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0分

9.2.4矿井需风量及计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生产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60%选点抽查,或者查阅当月或上月的记录

20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0分,低于标准时,每低1%扣3分,风速不足,一处扣2分。

9.2.5矿井总回风巷及采区回风巷保持畅通。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

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矿井必须每月下达巷道维修计划,并有巷道维修计划完成情况和巷道维修质量验收资料备查。

查阅上月或上季通风巷道维修记录或现场检查

20

巷道失修率大于控制指标不得分;无维修计划和完成情况及质量验收资料扣5分;维修断面不满足风速的要求,该小项不得分

合计

100

 

9.3

9.3.1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检查设计或作业规程

8

无设计、作业规程不得分,不完善扣3分

9.3.2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现场检查

5

釆用抽出式该项不得分,一处不符合扣2分

9.3.3局部通风机的选择。

检查作业规程、现场抽查。

12

规程中无通风设计不得分,一处风机选择不合理扣3分,风筒材质不符合要求扣3分,直径不符合要求扣3分。

供风量不足扣4分。

9.3.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及标准

现场检查:

矿井使用局部通风机台数小于9台的抽查数量不少于60%,使用大于9台的,不少于30%

10

凡发现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该项不得分;风速和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5分,未建立局部通风机台帐扣3分

9.3.5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现场检查

10

一台局扇向两个正在掘进工作面供风和三台局扇向一个掘进面供风不得分;一台未进行风电连锁的扣3分。

9.3.6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局部通风机要安排人员进行管理(专职瓦检员、放炮员或安全员兼管亦可),不得无计划停风。

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停风安全措施,并实行挂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

现场抽查或查报表记录

7

发现无人管理或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及计划停风无措施的该小项不得分;未实行挂牌管理或牌板填写不清,一处扣3分。

9.3.7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含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现场检查

9

一处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不能正常使用扣3分;实现“双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加2分,但不得超过该小项得分。

9.3.8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

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应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

现场抽查

10

发现一处设备不齐全扣5分,离地高度不符合要求扣5分,无消音罩扣5分,有衬垫仍漏风扣2分。

9.3.9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吊挂平直,接头正确、严密,无破口(临时风筒除外),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现场抽查

12

未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不得分。

吊挂不平直扣5分,无特制的弯头或三通扣3分,风筒花接扣2分,矿车擦风筒扣4分,支柱挤压风筒一处扣1分

9.3.10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处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同上

7

按平均每100m有不合格接头数扣分,一个接头或破口扣2分。

9.3.11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硐室、井下机电硐室等地点的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现场抽查

10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5分

合计

 

100

 

9.4

矿井

通风

现场

管理

9.4.1矿井总风量调节符合规定要求或有措施。

矿井局部风量调节有调节情况记录。

查现场记录和措施

45

一处不合格扣25分

9.4.2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并有测风记录及牌板。

总进、回风巷和主要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测风站。

用风地点测试,符合《测风工操作规程》规定。

查现场和测风站记录、措施

55

一处不合格扣10分,无测风站一次扣25

合计

100

9.5

9.5.1永久密闭

矿井通风设施现场抽查,抽查个数由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协商确定,一般每个采区不小于5个,全矿井不少于15个

20

单个设施标准中的内容都合格者,该小项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各小项得分之和为本项设施的得分。

通风设施大项的得分,等于所检查各单项设施得分之和除以检查项数;通风设施检查应建立台帐,无台帐在大项总分中扣5分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应建立密闭施工、质检、验收台帐。

同上

(4)

同上

(2)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同上

(4)

同上

(3)密闭前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同上

(1)

同上(便于检查的除外)

(4)密闭前5m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

同上

(3)

同上

(5)密闭周边要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小于0.1m的裙边。

同上

(3)

同上

(6)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同上

(3)

同上

(7)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入、排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

同上

(1)

同上

(8)墙面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重缝和空缝。

同上

(1)

同上

9.5.2永久风门

同上

20

同上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矿井和采区进回风之间、防突区域,每组风门应同时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

同上

(4)

同上

(2)风门能自动关闭,正向风门要装有闭锁装置,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

同上

(3)

同上

(3)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

同上

(3)

同上(沿口不作考核)

(4)风门墙体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

同上

(3)

同上

(5)墙体周边要掏槽,或见硬顶、硬帮并与煤岩接实,墙面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

同上

(4)

同上(墙垛平整不作考核)

(6)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防突区域通车风门要设底坎,电缆、管线孔要堵严。

同上

(2)

同上

(7)风门处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同上

(1)

同上

9.5.3永久调节风窗

同上

20

同上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且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门墙的上方,并能调节。

同上

(10)

同上

(2)设调节窗的墙体要掏槽,或周边见实帮、实底,设在风门上的调节窗,其风门不漏风。

同上

(5)

同上

(3)风窗前后5m内巷道支架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同上

(5)

同上(便于行人的可不作积水等考核)

9.5.4永久风桥

同上

20

同上

(1)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同上

(6)

同上

(2)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同上

(4)

同上

(3)风桥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淤泥、积水。

同上

(2)

同上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巷道断面的4/5,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度。

同上

(4)

同上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

同上

(2)

同上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

同上

(2)

同上

9.5.5临时密闭

同上

10

同上

(1)密闭设在顶、帮良好处,无片帮、冒顶,密闭前5m内无杂物、积水、淤泥,巷道支护完好。

同上

(3)

同上(对有杂物、积水、淤泥等以便于检查为准)

(2)密闭四周接触严密。

木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

同上

(3)

同上

(3)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和检查牌,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同上

(4)

同上

9.5.6临时风门

同上

10

同上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同上

(2)

同上

(2)风门要设在顶帮良好处,前后5m内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同上

(2)

同上

(3)门墙四周接触严密。

木板墙要鱼鳞式搭接,墙面要用灰、泥满抹或沟缝。

同上

(2)

同上

(4)门框要包边沿口,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接触严密。

同上

(3)

同上

(5)防突区域通车风门必须设底坎、挡风帘(运输机道风门也需设挡风帘)。

同上

(1)

同上

合计

100

9.6

9.6.1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井下抽查并查有关记录

20

井下检查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0分,无超限处理记录扣10分(有记录、有处理结果不扣分)

9.6.2矿井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25

9.6.3排放瓦斯要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措施必须明确现场指挥、措施执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人,并严格执行。

查措施和排放记录

15

每发现一处没有排放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或有措施未审批均扣10分,没有排放记录扣5分

9.6.4矿井通风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有完善的检查、管理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

矿井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及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入井必须按规定携带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仪器仪表配备齐全,并定期校验。

瓦斯检查人员瓦斯检查的地点、次数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符合规定。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无空班漏检。

检查有关记录

20

人员配备不符合《规程》规定,扣5分;无制度扣5分;未年审或考试不合格每个扣5分

9.6.5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情况、重大问题,有关部门或领导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等),每日必须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井下抽查和检查记录、报表

20

无记录牌扣10分,牌板填写不及时扣5分,手册内容填写不全扣5分,矿长、总工未签字不得分

合计

100

9.7

煤(岩)

瓦斯

(二氧

化碳)

9.7.1建立由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专门的防突机构,人员配备符合规定。

防突人员负责预测预报和技术管理工作。

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填写和上报防突卡片,突出事故的分析与总结,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15

资料不全或人员配备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扣10分,未填写防突卡片或上报不及时扣5分,无突出分析总结资料扣10分,每少一次扣5分。

9.7.2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性的防突措施,开采解放层或进行矿井瓦斯抽采。

查设计、台帐及现场

15

未开采解放层或未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该项不得分。

9.7.3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的工作面,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防突细则》)进行预测预报;预测仪表必须定期校对。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10

一个工作面未预测扣10分,仪表未定期校核扣5分。

9.7.4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防突细则》要求,采掘头面必须按经批准的防突措施进行作业;严格执行经矿总工程师签署的允许进度通知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放炮许可制度,调度室必须有防突头面放炮的专门记录备查。

查防突措施、图纸、记录等有关资料,及现场抽查

15

突出头面无措施不得分,无预测预报允许进度通知单不得分,未执行放炮许可制度扣10分。

防突头面无专门放炮记录扣5分。

9.7.5对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检验合格后,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组织施工。

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15

正反向风门或逆止门不符合要求扣5分,无反向门不得分;压风自救器不完好扣5分,放炮地点距离不符合规定扣10分。

无防突牌板或填写不正确扣5分。

9.7.6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和应用瓦斯地质资料,至少每旬定期召开一次防突综合分析会议,并有记录可查。

采掘头面的预测预报应逐步执行多参数综合分析评判的方法。

现场检查、查有关资料

10

无瓦斯地质资料扣10分,内容不全的扣5分;每旬一次综合分析,缺一次扣5分。

9.7.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探测突出煤层的有关参数,编制预测剖面图和专门的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报批措施;矿调度室应有预测剖面图,并每天填绘,准确掌握见煤位置。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10

无见煤预测剖面图不得分,无专门措施不得分,措施未按规定上报批准扣5分,

9.7.8矿井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设置必须符合规定。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10

设计、设置一项不符合扣5分

合计

100

9.8

9.8.1矿井瓦斯压力>0.74MPa和相对涌出量≥10M3/t的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抽放瓦斯设备。

并绘制瓦斯抽放系统图,建立管网安装使用台帐。

并积极利用抽采出的煤层气。

查图纸、台帐。

预抽矿井,按规定的提前预抽期、预抽量检查,

15

凡不按规定抽放的采掘工作面,每发现一个扣5分;资料缺少一项扣2分

9.8.2凡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放瓦斯的(打钻、观测等)需求。

矿井必须根据抽放设计(抽放量)装备抽放泵、钻机、钻杆等机具和抽放系统检测瓦斯浓度、负压、流量等的仪器仪表。

并保证完好能正常使用。

查有关资料。

查设备、器具、材料台帐和现场检查

15

无队伍的该项不得分,人员和机具配备不能满足抽放工作要求的扣5分。

设备、机具无备用扣5分;设备机具不完好扣5分;无检测仪器仪表扣5分

9.8.3抽放系统必须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

泵站每小时测一次,干支管与钻场至少每旬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调整抽放参数。

抽放系统实施挂板管理,并建立抽放系统检测记录。

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记录

15

未检测不得分:

无检测牌板扣5分;无抽放系统检测记录扣5分;每发现一处未按规定时间检测扣2分。

9.8.4定期检查抽放系统,抽放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面0.3m。

抽放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

现场检查和抽放系统检查记录

15

无记录可查不得分。

一处管路破损扣10分,一处漏气扣2分,积水扣2分;无检测仪表扣5分。

9.8.5瓦斯抽放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应按设计和计划施工,并有设计图和竣工图。

以及各种台帐和记录。

查计划、图纸、有关记录,并现场抽查

10

无计划或无批准的专门设计,该小项不得分。

未完成计划扣5分;未按设计施工每发现一处扣5分,无竣工图一处扣5分。

无台帐、记录扣5分

9.8.6抽放瓦斯及抽放瓦斯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148条的规定。

现场检查

10

一处不合格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9.8.7设置井下移动抽放瓦斯泵站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47条规定。

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记录

10

不符合规定,一条扣5分。

9.8.8瓦斯抽放矿井,必须按时完成抽放量计划,抽放率:

预抽方式,矿井抽放率不小于20%;邻近层抽放,矿井抽放率不小于35%,混合抽放的,矿井抽放率不小于25%。

查抽放记录、报表、现场实测

10

抽放量每小于计划1%扣1分;年度抽放量每小1%扣2分;抽放率小于规定指标扣1分。

合计

 

100

 

 

9.9

9.9.1矿井应按规定建立通风安全监测机构,配齐监测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测员,安全监测员经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检查编制、在册人员及检查培训情况

10

未配工程技术人员扣5分,安全监测员不足或培训不合格一个扣5分

9.9.2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备安全监控设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至少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监控分站、甲烷断电仪、瓦斯风电闭锁装置,配备必须考虑备用,其备用量不少于20%;并按规定配备足量的便携式瓦检仪等。

按《煤矿安全规程》对照检查有关图纸、设备台帐及现场检查

10

高瓦斯、突出矿井无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未装备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该项不得分;未配备便携式瓦检仪不得分。

9.9.3矿井应有监测中心室、装置维修室、库房等工作场所,便携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有序。

检查现场

10

每少一个工作场所扣5分,每个脏、乱场所扣2分

9.9.4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及信号遥传等都应符合规定。

并实行挂牌管理。

检查设计、作业规程、台帐和现场

15

不符合规定每处扣2分,低瓦斯矿井有监控系统加2分。

电缆不整齐扣2分;采掘面不接断电和遥传每处扣5分;分站未挂牌管理,每发现一处扣2分

9.9.5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一次。

每7天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一次。

检查记录和现场

20

未按时调校,每台扣2分;误差超差扣3分;未使用校准气样扣5分;断电功能未测试扣10分。

9.9.6监测中心室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完好、符合规定,有断电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

检查记录和现场

10

不符合规定每项扣2分;不打印报表、日报表矿长未签字扣5分;数据超差误出差每点扣1分。

9.9.7有设备仪表台帐,监测装置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监控布置图及监控报表,矿井应建立监测数据库,瓦斯、一氧化碳等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检查有关资料和现场

15

缺少一种资料扣5分,各种资料中缺一个或错一个数据扣2分

9.9.8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的下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

检查井口仪器发放室记录,井下抽查

10

凡班、队长、电钳工等零星作业人员未佩带便携式报警仪的每发现一个扣5分。

合计

 

100

 

9.10

9.10.1防灭火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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