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加人真题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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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加人真题精选

  [多项选择题]

  1、某市政府要求其辖区的一股份有限公司在6月到9月之间,不得销售邻市一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否则将对其予以罚款。

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而股东代表大会认为市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市政府要求本公司在6月到9月这个销售旺季内不准销售某种啤酒,实际上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股东代表大会虽是公司的内部机构,但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它可以以企业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股东代表大会若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作出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执行;但股东代表大会不能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C.股东代表大会若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可以以企业的名义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股东代表大会不能以企业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

A,C

  参考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诉若干解释》第18条。

  [多项选择题]

  2、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

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

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

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

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

如果只有2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做法正确的是:

  ()

  A.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B.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

  C.有义务通知其他相关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

  D.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对于不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人,应该强行列为第三人

  参考答案:

C

  [多项选择题]

  3、甲、乙、丙3人(甲、丙户籍所在地及乙的经常居住地同在H市T区)合伙在H市S区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三子网苑",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亦未领取营业执照。

某日,属地派出所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十余台电脑内违规安装了赌博软件,即对网吧负责人甲进行强制拘留,同时还责令网吧停业整顿。

事后,当事人分别就上述行政行为向S区公安局提起申诉,公安局作出了维持的裁决。

如本案当事人不服上述行政行为,均以S区公安局为被告进行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审查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则下列做法中不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日起7日内以被告不适格的理由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B.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日起7日内不可以被告不适格的理由裁定不予受理

  C.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应直接驳回起诉

  D.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日起7日内若已通知原告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只要不超出7日,便有权裁定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

A,C,D

  [填空题]4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

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

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

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如可以,怎样确定孙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参考答案: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

如果县公安局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

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

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以及《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②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本案属于该条第4项的情形。

  [填空题]5A市利达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批准。

2005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

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

  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

理事长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

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工作人员甲主持A市利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

2008年5月29日,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利达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A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

撤销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A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

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书面通知,是正确的。

因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

城市信用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不是作为银行的附属机构,只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这种领导和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的行政行为。

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管理体制是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信用社主任或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而本案中,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事管理和经营决策权,是违法的。

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是正确的。

  [填空题]6A市利达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批准。

2005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

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

  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

理事长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

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工作人员甲主持A市利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

2008年5月29日,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利达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A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

撤销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A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

如果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你认为其理由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原告诉权,而原告2008年5月29日起诉时,并未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

  [填空题]7A市利达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批准。

2005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

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

  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

理事长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

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工作人员甲主持A市利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

2008年5月29日,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利达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A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

撤销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A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

A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参考答案:

A市分行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A市分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A市金融工作的组织,所以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独立承担责任。

  [填空题]8A市利达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批准。

2005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

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

  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

理事长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

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工作人员甲主持A市利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

2008年5月29日,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利达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A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

撤销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A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

本案中,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的做法是否合适?

  参考答案:

利达城市信用社理事会理事长肖某代表理事会,并以信用社的名义起诉,其主体资格合法,应当准予起诉。

也就是说,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以及执行机构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均能够行使属于企业的起诉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并不享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享有者是股份制企业本身,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真正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是利达信用社。

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18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填空题]9A市利达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批准。

2005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

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

  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

理事长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

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工作人员甲主持A市利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

2008年5月29日,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利达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A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

撤销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A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

利达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

  (3)项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决策者,随意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质上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核心

  [填空题]10甲县原有

  A、B、C、D、E五家农作物种子销售点,这五家销售点的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甲县农业局根据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种子销售市场实行种子集中定点销售的文件精神发出通告,确定只给A发放作为种子定点销售资格证明的标志牌。

据此,甲县工商局将

  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吊销。

  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对此不服,找到甲县农业局,甲县农业局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须遵守执行。

  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遂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

  B、C、D、E中只有

  B、C提起行政诉讼,那么

  D、E将处于什么地位?

法院将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本案中,如果

  B、C、D、E中只有

  B、C提起行政诉讼,那么,

  D、E将处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地位。

如果

  B、C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

  D、E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是关于行政许可的案件,

  B、C、D、E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诉若干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本案中,如果

  B、C提起行政诉讼,而

  D、E未提起诉讼,

  D、E将处于第三人的地位,人民法院应通知

  D、E参加诉讼,并且

  D、E仍然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如果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

  D、E也有权提起上诉。

  [填空题]11甲县原有

  A、B、C、D、E五家农作物种子销售点,这五家销售点的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甲县农业局根据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种子销售市场实行种子集中定点销售的文件精神发出通告,确定只给A发放作为种子定点销售资格证明的标志牌。

据此,甲县工商局将

  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吊销。

  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对此不服,找到甲县农业局,甲县农业局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须遵守执行。

  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遂提起行政诉讼。

颁发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工商局能否据此吊销

  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

  参考答案:

颁发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既然颁发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主体就不得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甲县工商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营业执照。

但是,在本案中,甲县农业局的行为违法,所以甲县工商局不能据此吊销

  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

  [填空题]12甲县原有

  A、B、C、D、E五家农作物种子销售点,这五家销售点的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甲县农业局根据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种子销售市场实行种子集中定点销售的文件精神发出通告,确定只给A发放作为种子定点销售资格证明的标志牌。

据此,甲县工商局将

  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吊销。

  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对此不服,找到甲县农业局,甲县农业局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须遵守执行。

  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遂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

  B、C、D、E四家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B、C、D、E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依据《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

甲县农业局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

  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的公平竞争权,因此

  B、C、D、E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甲县农业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对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

  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的行为,若

  B、C、D、E四家不服,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以甲县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

  B、C、D、E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填空题]13甲县原有

  A、B、C、D、E五家农作物种子销售点,这五家销售点的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甲县农业局根据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种子销售市场实行种子集中定点销售的文件精神发出通告,确定只给A发放作为种子定点销售资格证明的标志牌。

据此,甲县工商局将

  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吊销。

  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对此不服,找到甲县农业局,甲县农业局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须遵守执行。

  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遂提起行政诉讼。

谁是此案的被告?

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县农业局和工商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②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依上述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甲县农业局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

  B、C、D、E的利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依此法律规定,

  B、C、D、E可以甲县农业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B、C、D、E可以县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县农业局和县工商局均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填空题]14甲县原有

  A、B、C、D、E五家农作物种子销售点,这五家销售点的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甲县农业局根据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种子销售市场实行种子集中定点销售的文件精神发出通告,确定只给A发放作为种子定点销售资格证明的标志牌。

据此,甲县工商局将

  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吊销。

  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对此不服,找到甲县农业局,甲县农业局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须遵守执行。

  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遂提起行政诉讼。

甲县农业局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县农业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一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

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不是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关系。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本案中,甲县农业局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A发放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而该县原有

  A、B、C、D、E五家种子定点销售点,这就意味着剥夺了

  B、C、D、E四家的种子销售资格。

所以,通告是针对种子定点销售这一特定的事和

  A、B、C、D、E这些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

  B、C、D、E四家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填空题]15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

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

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参考答案:

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24条的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填空题]16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

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

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参考答案: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人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

  [填空题]17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

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

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

孙乙可否委托其兄孙甲为诉讼代理人?

  参考答案:

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

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

  [填空题]18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

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

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

如孙氏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参考答案:

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

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氏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如孙甲、孙乙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

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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