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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

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

一、目的

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确保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的效率与质量。

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

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

动态监控、适时预警、信息共享、重在反应。

三、机构与职责

1、省、市(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1)贯彻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和有关技术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预测、预警、预报和数据报告质量的评价,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反馈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报告信息的动态监控,对疫情异常变化、暴发疫情和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要及时调查核实、分析和报告。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网络系统的维护,为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用户的管理和权限的分配。

(5)开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与学校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督导、监测、检查和质量评估,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1)贯彻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和有关技术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审核、查重、订正、汇总、分析、预测、预警、预报和数据报告质量的评价,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反馈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报告信息的动态监控,对疫情异常变化、暴发疫情和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要及时调查核实、分析和报告。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对本级用户和直报用户的管理及权限分配。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与学校和其它责任报告单位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7)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工作。

3、医疗机构

负责本单位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和其它责任报告单位应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

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的传染病诊断标准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培训,相关科室要建立传染病登记簿,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

(2)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报告管理。

(3)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医学检验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应按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

四、传染病信息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学校及其它所有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疫情责任报告人。

2、报告病种

甲、乙、丙类及其它规定报告的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其他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手足口病、人感染猪链球菌、不明原因肺炎、不明原因、其它)。

(5)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6)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后、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报告内容

(1)甲、乙、丙类传染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的要求填报。

报告卡统一用A4纸印制,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项目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实验室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对鼠疫、霍乱、肺炭疽、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按照规定报告病原携带者。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未进行发病报告的死亡病例,在填写报告卡时,应同时填写发病日期(如发病日期不明,可填接诊日期)和死亡日期。

(2)传染病专项监测、专项调查信息的报告

对于开展专项报告的传染病(性病、结核、艾滋病及HIV感染者),除专病报告机构外,其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诊断病例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3)医务人员发现原因不明传染病或可疑的新发传染病后,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后,立即调查核实。

4、报告程序与方式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

医院内诊断的传染病病例的报告卡由首诊医生负责填写,进行网络直报。

暴发疫情现场调查的院外传染病病例报告卡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并由疾控机构进行报告。

(1)乡镇医疗机构负责收集和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

有条件的实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实行网络直报。

(3)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报告方式、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4)部队、武警等部门的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地方居民传染病病人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向属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报告时限

(1)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疫情报告单位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他暴发的传染病疫情时,接诊医生诊断后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2)尚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它暴发的传染病疫情时,接诊医生诊断后城镇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五、数据管理

1、审核

(1)核对

录入前核对:

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卡片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查询与核对。

录入后核对: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包括法定节假日)上网对辖区内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

(2)确认

脊髓灰质炎、全国第一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国家确认后,由病例报告单位所在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确认。

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后,由病例报告单位所在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确认。

对其它传染病报告卡,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核对无误后,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确认。

2、订正

对疑似病例确诊后,临床诊断病例更改诊断时,或发现因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病种。

对已进行发病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死亡后应重新填写报告卡进行死亡报告(注明死亡日期)。

收到订正报告卡后,按照传染病报告规定的时限修改或订正。

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应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访调查,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要及时订正。

3、补报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

4、查重

录卡前须进行重卡检查,对重复报告的卡片进行标记,不再进行网络录入。

责任报告单位每日对当天报告卡进行查重。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对本年度报告卡进行网络查重。

重报的报告卡通过网络做出删除标记。

六、传染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1、传染病疫情分析

(1)疫情分析所需人口资料使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系统的数据。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日、周、月、年进行动态分析。

如发生甲类或按甲类管理及其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随时做出专题分析。

市(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周、月、年进行动态分析。

如发生甲类或按甲类管理及其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随时做出专题分析。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要对全年疫情进行全面分析。

重点分析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病原学特点、防治对策和效果。

分析要有文字材料和统计图、表。

同时对本地区重点传染病进行流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建议。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情分析结果要以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遇有重大疫情时,应随时做出专题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及时反馈到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通报周边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发现异常疫情要及时报告和调查核实。

2、交流

加强传染病疫情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内的交流,充分利用周报、月报、年报与培训、会议等形式进行交流,为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疾病预防控制服务。

各相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交换传染病信息,遇到重大疫情时,应随时通报。

七、资料保存与安全管理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辖区内的传染病信息资料按期交档案部门保管。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户安全管理。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所管理的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登记本保存3年。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传染病报告卡的保存由收卡单位保存,但本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4、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漏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

发现账号、密码已泄漏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卫生系统外的有关部门查询传染病信息资料,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系统内其他单位查询传染病信息资料,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本单位有关科室查询和利用传染病信息资料,应经单位领导或传染病信息管理所在科室领导批准。

传染病信息管理科室要建立传染病信息查询纪录制度。

八、检查指导与考核

1、省、市(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检查、指导和考核技术方案定期开展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监测、检查、指导与考核。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检查、指导和考核技术方案定期开展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监测、检查、指导与考核。

 

疾病监测信息

二OO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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