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天津市A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实施指南自评考评表试行基本有机化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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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天津市A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实施指南自评考评表试行基本有机化工

 

天津市A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

三级实施指南自评/考评表(试行)

基本有机化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序号

法规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具体要求

分数

应得分

自评/考评分

基本有机化工行业工艺部分(250分)

1.企业设址、功能分区、建筑设施(55.5分)

1.1

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和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距离。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应集中布置在厂区的下风侧并自成独立生产区,该装置与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HG20571-95

2.1.6

GB19041-2003

4.2.3

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和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距离。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

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及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

对原有外环线以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限期实施搬迁。

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停产。

对于化工企业的周边距离,应严格执行GB50160-2008(4.1.9)和GB50016-2006(3.4.1;3.4.2)的规定。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实施搬迁或停产。

否决项

5分

1.2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化工厂厂区一般分为:

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仓储区和厂前区。

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按具体条件可布置在生产区内,也可单独一区布置。

HG/T20649-98

4.1.5

关于企业总平面布置: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化工厂厂区一般分为:

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仓储区和厂前区。

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按具体条件可布置在生产区内,也可单独一区布置。

2.5分

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GB50016-2006

3.6.1

关于甲、乙类厂房结构: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分

1.4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附表:

厂房的耐火等级

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

甲类一、二级

乙类一、二级

丙类一、二、三级

丁类一、二级、三级、四级

戊类一、二级、三级、四级

GB50016-2006

3.2.13.3.1

关于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附表:

厂房的耐火等级

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

甲类一、二级

乙类一、二级

丙类一、二、三级

丁类一、二级、三级、四级

戊类一、二级、三级、四级

没有经过建筑设计资质设计的厂房(仓库)存在不符合《建规》要求的应补办现状整改设计。

对建筑屋顶腐蚀严重、强度下降、没有进行鉴定(评估)并进行防腐处理或加固处置的,不应继续使用。

否决项

5分

1.5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屋架应根据所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GB18265-2000

6.1.2.b

关于仓库屋架结构: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屋架应根据所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凡属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剧毒等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建筑,一律不得采用木结构和草把建筑屋顶。

否决项

4分

1.6

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民用建筑不应少于25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2-16m;……与室外变压器不应小于25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GB50016-2006

3.4.1

3.4.2

3.4.3

关于甲、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民用建筑不应少于25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2-16m;……与室外变压器不应小于25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否决项

5分

1.7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与相邻工厂(围墙)不应小于70m;与国家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45m;与厂外企业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5m;与厂外其他公路(路边)不应小于20m;与变配电站(围墙)不应小于50m;与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小于1.5倍塔杆高度;与Ⅰ、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不应小于40m。

GB50160-2008

4.1.9

关于甲、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与相邻工厂(围墙)不应小于70m;与国家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45m;与厂外企业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5m;与厂外其他公路(路边)不应小于20m;与变配电站(围墙)不应小于50m;与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小于1.5倍塔杆高度;与Ⅰ、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不应小于40m。

对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按照一个储罐区或堆场总储量的不同,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06(4.2.1)的规定。

5分

安全间距一项不符合扣2分

1.8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遇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与厂外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0m;与厂内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20m;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5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GB50016-2006

3.4.2

3.4.3

关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遇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与厂外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0m;与厂内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20m;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5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否决项

5分

1.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GB50016-2006

3.6.2

关于甲、乙类厂房的泄压设施: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甲、乙类厂房的泄压面积:

其中:

A为泄压面积(m2),C为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建规》(表3.6.3)选取(m2/m3);V为厂房的容积(m3)。

对于泄压面积不符合《建规》要求的甲乙类厂房应进行改造,改造前不应继续使用。

(轻顶承重应不小于60kg/m22006年底前建筑轻顶承重应不小于120kg/m2)。

否决项

4分

1.10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GB50016-06

3.6.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同1.09泄压设施要求)。

2分

1.11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GB50016-06

3.6.6

关于甲、乙类厂房的地面: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2.5分

1.12

危险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2个,门窗向外开启。

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HG20571-95

3.1.12

关于危险作业场所安全出入口:

危险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2个,门窗向外开启。

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2.5分

1.13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相临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测定且不应少于两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⑴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平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⑵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⑶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平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⑷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平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⑸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平米,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GB50016-2006

3.7.1

3.7.2

关于各类厂房的安全出口: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相临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测定且不应少于两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⑴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平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⑵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⑶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平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⑷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平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⑸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平米,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出入口要保持畅通,不准设置其他建筑或堆放其他物品。

2.5分

1.14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

GB50160-2008

5.2.25

关于甲、乙、丙类房间出入口数量: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

2.5分

1.15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GB50016-2006

3.3.8

关于甲、乙类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设置规定: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5分

1.16

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牢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

津人发(2004)11号

第12条

关于企业作业环境:

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牢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

不同物料应入库并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对于“无名料”应通过鉴定分别作出处置;对于闲置及废旧设备,应及时拆除、及时处理或集中堆放。

2.5分

2.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管道(42.5分)

2.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国家主席令70号

第31条

关于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淘汰毒尘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质安全型。

对于使用铁粉还原和在有易燃介质存在的情况下,采用明火加热树脂以及设备均匀腐蚀严重,跑冒滴漏的工艺过程及设备,属淘汰工艺及设备,应禁止使用。

禁止使用非资质单位制造的生产及储存设备。

否决项

4分

2.2

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淘汰毒尘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质安全型。

HG20571-95

2.3.2

对于无甲、乙级化工资质的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装置设施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补充整改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规范整改。

否决项

4分

2.3

装置内的操作通道,一般宽度为800-1000mm,不常通行的局部地方最小为650mm。

HG20546-92

3.4.4

关于装置间的操作通道:

装置内的操作通道,一般宽度为800-1000mm,不常通行的局部地方最小为650mm。

2.5分

2.4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GB5083-99

5.7

关于装置间的操作通道:

设备布置的原则:

a、便于操作和维护;b、发生火灾或出现紧急情况下便于人员撤离。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主要反应釜的间距不应低于1m,操作面宽度不小于反应釜最大直径距离,立式计量罐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1m等。

否决项

5分

2.5

在设备设施管线上需要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并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等附属设施,应配置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

GB/T12801-2008

5.7.1:

C

关于防坠落设施:

在设备设施管线上需要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并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等附属设施,应配置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

3分

2.6

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离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900mm。

在距离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

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GB4053.3-2009

5.2.1

5.2.2

5.2.3

关于防护栏杆高度:

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离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900mm。

在距离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

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2.5分

2.7

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

GB5083-99

5.7.4b

关于防坠落设施:

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

防护栏杆及操作平台应使用不锈钢材质或其他金属材质并做防腐处理,其强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操作及检修平台不小于200-400kg/m2)

2.5分

2.8

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严禁跑、冒、滴、漏。

易被腐蚀或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空蚀材料制造,并应采取防腐措施,同时应规定检查和更换周期。

GB5083-99

6.4.1

5.2.4

关于防止设备跑、冒、滴、漏:

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严禁跑、冒、滴、漏。

易被腐蚀或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空蚀材料制造,并应采取防腐措施,同时应规定检查和更换周期。

各类生产或储存设备和管路的材质应根据介质的性质符合设备制造要求,例如强腐蚀品采用镍材质(盐酸用玻璃钢),剧毒和易燃易爆品采用不锈钢或搪瓷,其他应采用工程塑料等。

对于在用的生产及储存设备,应设备见本色,企业应提供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检测证,常压容器每3年由资质单位进行检测,使其完好无泄漏,达不到此要求的应大修或更新。

对整套生产装置,每年应定期停产大修一次。

否决项

5分

2.9

管道基本识别色:

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

八种基本识别色见下表:

艳绿色

水蒸气

大红色

其他液体

黑色

可燃液体

棕色

气体

中黄色

空气

淡灰色

酸或碱

紫色

淡蓝色

工业管道内物质的流向用箭头表示。

GB7231-2003

4.2

5.2a

关于化工管道基本识别色:

管道基本识别色:

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

八种基本识别色见下表:

艳绿色

水蒸气

大红色

其他液体

黑色

可燃液体

棕色

气体

中黄色

空气

淡灰色

酸或碱

紫色

淡蓝色

工业管道内物质的流向用箭头表示。

凡输送介质超过50℃的管道均应设置金属或非金属不燃材料的隔热保温外护层,按GB7231(4.2条)进行涂色,或设置色环或色带,并标出介质名称和流向。

否决项

4分

2.10

设备的涂色:

(1)各类静止的化工设备如容器、塔、换热器、储槽等均涂银白色,并喷涂标志。

(2)各类炉子涂黑色并喷涂标志。

(3)消防设备涂红色并喷涂标志。

(4)各类烟囱涂钢灰色,有航空要求的烟囱一般为一段红一段白。

(5)隔热设备外护层需涂漆者应按上述进行涂色及标志。

(6)标志:

用与本体有明显色差的颜色涂料,喷涂设备位号或名称、字体必须端正。

HG/T20679-90

3.3.6

关于化工设备基本识别色:

设备的涂色:

(1)各类静止的化工设备如容器、塔、换热器、储槽等均涂银白色或灰色,并喷涂标志。

(2)各类炉子涂黑色并喷涂标志。

(3)消防设备涂红色并喷涂标志。

(4)各类烟囱涂钢灰色,有航空要求的烟囱一般为一段红一段白。

(5)隔热设备外护层需涂漆者应按上述进行涂色及标志。

(6)标志:

用与本体有明显色差的颜色涂料,喷涂设备位号或名称、字体必须端正。

否决项

5分

2.1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GB5083-99

4.1

关于生产设备零部件的布置: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车间内外生产装置及其零部件,严禁捆、绑、吊、挂,其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否决项

5分

3.安全技术措施(76分)

3.1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准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国家局10号令

第12条第8款

GB15603-95

4.2

关于企业的消防验收:

建筑工程(厂房和仓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凡涉及新、改、扩项目的企业须有该项目的消防验收手续;凡在1998年前建厂,没有取得消防验收合格的老企业,必须符合《建规》要求,并提供安全评价机构依据GB50016-2006的规定作出的评价相关内容;对于原厂房(仓库)改变用途用于生产或储存危化品的应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或评价机构依据GB50016-2006作出的相应结论。

2.5分

3.2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湿、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国务院令344号

第16条

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全面防护: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湿、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5分

3.3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积聚。

生产装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原劳动部(1995)第56号

第16条

关于危险作业场所通风:

有燃爆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积聚。

生产装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排风设施。

对高毒以上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局部排风设施。

2.5分

3.4

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的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并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HG20571-1995

2.3.3

3.5.3.4

1.关于危险有害生产过程密闭隔离操作:

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的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2.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并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3.逐步淘汰易造成粉尘的托盘加热干燥设备。

对于含有易燃介质的离心甩干过程以及负压抽滤过程,应采用隔离密闭操作,并安装相适应的通风及报警等装置。

5分

1项不符合扣2分

3.5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所有传动带、转轴、齿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GB5083-99

6.1.2

6.1.6

关于转动零部件的防护: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所有传动带、转轴、齿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凡是离地面或操作平台2m以下的外露转动部位应设置固定的防止操作人员触及的防护设施。

2.5分

3.6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置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HG20571-1995

3.1.11

关于装置的防爆、泄压及阻火器: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置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对于压力表、安全阀等防爆泄压安全附件将检测标志设置在设备的醒目处。

3分

3.7

易燃和可燃液体、压缩可燃和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HG20571-1995

3.5.3.3

关于危险物品的灌装:

易燃和可燃液体、压缩可燃和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灌装过程,应设置防静电、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以及个人劳动防护等防护设施。

2.5分

3.8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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