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报销程序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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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报销程序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报销程序

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全局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财务管理的原则、内容、组织、范畴

第一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及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资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内容:

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项管理。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严格按照本部门工作实际,执行此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财务管理体制制度:

按照局党组对班子成员分工,本局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

局党组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

本局内部设置计财科,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管理和监督全局各项财务收支工作。

本局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

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财务核算组织与管理:

根据本局工作实际,为进一步理顺局内部科室财务管理及加强局属二级会计单位核算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及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本局财务会计结算中心,负责全局范围内的财务核算、管理、监督,并由计财科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章结算中心财会基础管理、审批、报销制度

第五条财会基础管理:

局属各部门财务事项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统一会计科目,不得自行编造、更改会计科目。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会计核算统一实行电算化管理。

票据管理实行一站式管理办法,计财科负责票据购、领、销及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报销凭证稽核管理:

办理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财务科经办人应及时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备,章印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有购买实物的验收证明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是否有涂改、挖补、错误现象,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等。

出纳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不同事项、不同日期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同一张记帐凭证,同类经济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第七条报销凭证审批权限管理:

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体制要求,局本级财务审批,根据局2010年3月制定“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在经办人员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前提下,各科室的费用支出凭证必须先由各科室的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再由审批领导批示。

一次性支出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局长审批;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由主管财务局长、局纪检组长同时审批;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五万元以上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财务科备案,作为支付依据。

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局二级会计单位财务审批权限,在不改变原财务管理体制前提下,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经费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所开支相关费用必须符合财经财务法规。

上述审批手续齐备后,计财科进行凭证报销合法性最终稽核,出纳给予报销。

第三章内部牵制和稽核制度

第八条内部牵制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制度。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

出纳、审批、记帐、财物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材料保管员,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

报帐人员、稽核人员、内审人员岗位相分离。

第九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人员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

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

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由分管财务领导提出意见,经局党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会计稽核制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建立稽核内部制度。

稽核人员对发生的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程序性进行审核。

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向局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

对违法乱纪人员和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包括各种发票、出入库单、验收证明、经济计划、种类经济合同、种类清单和其他证明经济活动的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四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物品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车辆定点加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审批制度。

局办公室统一负责本局各项政府采购的相关工作。

采购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和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招投标法>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规操作。

第五章固定资产及材料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分为:

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计财科据此另行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进行管理。

各科室购置固定资产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购置计划,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购置。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同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凭以销帐。

1、属于自然损耗的,一般物品可由单位填列《报损、报废单》,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对特别贵重财产,还应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再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2、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价在2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处理,经严格审核后,报国有资产部门审批。

3、凡人为损坏公共财物,一律按价赔偿。

4、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致使财产物资发生被窃、遗失等,应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5、人员调动时,由个人领用的公有固定资产一律缴回原单位。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1、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

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对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由办公室直接管理;图书档案资料由档案室直接管理。

各科室应当实行物品管理分工负责制,指定人员管理,建立帐卡,及时登记,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实行帐、卡明细核算制度。

每项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卡片内容包括财产名称、类别、编号、价值、规格、型号、用途、购进时间、预计使用年限、负责保管单位和存放地点等。

卡片可一式两份,由办公室保管,使用部门领用时,将交由使用部门保管。

使用部门应保管好卡片。

同时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反映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交回资产时,将卡片交回。

办公室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购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

同时还应设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簿,以掌握财产的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计财科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地点设置明细科目进行金额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3、办公室为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在科室的配合下,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配备、保管、维护、使用和清查盘点、仓库管理等工作。

计财科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保管、使用和清查盘点等工作。

4、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根据财力安排,大修需报分管领导批准。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检查、检验、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5、办公室应根据管理的需要,建立房屋建筑物和主要设备等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购建批准文件,建筑安装图纸,预算资料,改、扩建记录以及涉及固定资产变动、使用的其他有关资料。

6、定期清查盘点。

每季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清查由办公室组织,计财科和使用部门共同参加。

通过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个人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按规定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材料管理制度:

本局的材料分为,办公用材料、修缮用材料、设备运行和修理用材料等。

材料的购进先由办公室根据需要的数量、库存情况及市场情况等,提出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研究批准后,按计划执行,不得擅自采购。

采购材料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材料采购,由办公室统一到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并做好材料的入库、出库登记工作。

第六章财会岗位职责制度

第十七条计财科工作职责

计财科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局机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

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财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局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报局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拟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年终办理财务决算,并进行考核和分析。

3、对资金运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手续齐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4、对局机关的经济活动实施财会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保证资产安全。

5、制定本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及有关办法,建立处室内岗位责任制,规定会计工作程序。

6、定期组织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如有盈、亏,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7、负责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8、加强对局直属单位财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对其财务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计财科长岗位职责

计财科长在局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主持计财科日常工作,其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其执行情况。

3、负责科室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检查、督促财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

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全体财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

4、组织编制本局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预算。

5、加强经费收支、资产等分析,揭示机关财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6、根据全局实际财力和业务活动状况,合理配置资源,使全局的有限资金充分得到利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7、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以及与上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第十九条会计岗位职责:

1、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加强财务监督,把好财务收支关。

2、负责与出纳进行结帐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时分析、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

3、正确核算和计算工资分发表,做好各项代扣款工作,协助出纳按时发放工资。

4、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规定,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协助做好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5、登记保管各种票据,做好领用缴销登记。

6、参与编制全局经费预算、决算,严格按计划使用经费,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公布计划执行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

7、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地登记帐簿,并按规定结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

8、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

9、参与局机关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10、理本局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

11、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第二十条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金收付关,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帐、款的检查。

2、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收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付。

3、负责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现金帐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和对帐单调节相符。

对于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

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

4、所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都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填制好记帐凭证,并按制度规定的财务处理程序,及时传递。

5、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各种支票和收据;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不得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6、认真填写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必须通过转帐结算。

因特殊原因签发的空白支票,要写明收款单位、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用途,并及时清理结算。

7、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簿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二0一0年九月十一日起执行,由局计财科负责解释,局纪检和办公室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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