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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围护栏安装工程合同

 

外围护栏安装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北京凯晨置业有限公司

凯晨世贸中心(大厦)外围栏安装施工

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

凯晨世贸中心(大厦)外围围栏安装施工工程

工程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大厦)

签订日期:

2010年11月26日

签订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大厦)

北京凯晨置业有限公司

凯晨世贸中心(大厦)外围栏安装施工工程合同

甲方:

北京凯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北京创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凯晨世贸中心(大厦)外围围栏安装施工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工程范围及概况

1.1工程名称:

凯晨世贸中心(大厦)外围围栏安装施工工程

1.2工程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大厦)

1.3工作范围:

凯晨世贸中心(大厦)外围围栏安装施工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外围围栏制作、安装、拆除原大厦外围栏设施、地面石材恢复、南侧水煤气管及线缆敷设、垃圾清运等工作。

具体施工设计说明、设计图纸、施工安全协议书详见:

附件一:

围挡设计图、附件二:

围栏立柱预埋示意图(不适用东西两侧)、附件三:

外围围栏效果图。

1.4施工工程技术设计要求:

1.4.1工程概况:

为了改善凯晨世贸中心外围环境状况,增强内部的安全管理,消除闲杂人员在大厦区域随意穿行造成的不良影响,使大厦形成相对独立的封闭区域,大厦北侧面向长安街处保持原设计风格不变,在大厦红线区域安装不锈钢围栏。

1.4.2工程量:

1.4.2.1大厦东、西、南侧安装不锈钢护栏,设计高度1.2米,不锈钢立柱间隔1.3米,不锈钢护栏安装总长度385米。

1.4.2.2拆除大厦东、西侧原有铁链、隔离墩并修复。

1.4.2.3南侧按照不锈钢围栏设计的尺寸下桩(混凝土)安装,东西两侧直接用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在大理石,安装位置:

东、西、南侧在现有的隔离墩铁链和绿篱外侧紧邻处安装。

1.4.2.4清除施工现场施工垃圾,保证日产日清,确保大厦周边环境整洁。

1.4.3设计依据: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

1.4.4相关技术资料:

1.4.4.1不锈钢围栏施工设计图纸附件一

1.4.4.2不锈钢围栏效果设计图纸附件三

1.4.4.3围栏立柱预埋设计图附件二

1.4.5对结构构件的要求

a.本工程结构构件所用锚栓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中的相关要求。

b.结构构件加固禁止使用膨胀形锚栓。

1.4.6其它施工要求:

1.4.6.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确认后的不锈钢围栏设计方案施工,保证本工程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

1.4.6.2乙方在施工中如遇施工设计方案与相关标准不符或存在差异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乙方不得擅自施工。

1.4.6.3本工程必须使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1.5承包方式:

总承包方式

1.6工程工期:

本工程自乙方收到预付款时40个工作日完工。

乙方须在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验收报告,甲方确认资料完整无误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

1.7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

工程施工质量合格,并符合有关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标准和设计规范,且验收合格。

1.8工程质量保修期: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履行免费保修义务。

1.8.1质量保修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工程、结构工程、不锈钢护栏、电气管线等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1.8.1.1质量保修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对所有产品提供免费维护即维护只收取零配件成本费。

1.8.1.2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需要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只收取零配件成本费,人工费折半收取。

1.8.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如下:

(1)电气管线安装工程为壹年;

(2)不锈钢围栏设施安装工程为壹年。

在质量保修期內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的,该出现质量问题或缺陷部分的保修期自修复后重新起算。

1.8.3质量保修责任:

1.8.3.1乙方必须在约定的各项质量保修期内为本工程分别提供相应期限的免费保修服务。

在各项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和损坏,乙方须免费负责维护和修缮。

1.8.3.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的电话后,乙方应在8小时内完成保修。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但由此发生的修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8.3.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8.3.4每次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1.8.3.5在本工程整体保修期届满前,乙方应提前7个日历日配合甲方对本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任何缺陷必须由乙方负责维护和检修,其维护和检修报告须经甲方确认。

1.8.3.6乙方对其安装的产品每季度至少回访两次,质量保修期内进行免费维护。

1.9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贰拾玖万元整(小写):

290000元

第二条合同文件解释

2.1本工程项下的组成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如下:

2.1.1本合同及附件;

2.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洽商、变更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或协议;

2.1.3甲方签字确认的图纸。

2.2尽管存在第2.1条之规定,本工程项下的各类合同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以甲方最终解释为准。

第三条双方一般责任

3.1甲方责任:

3.1.1提供改造工程现场所需的水源和电源,并保证施工期间动力、照明电源的需要。

涉及水源、电源引入施工现场的,为乙方工作范围,由乙方进行规划和连接,但相关工作应取得甲方同意,并不对其他方和大厦本身造成损害。

3.1.2指派一名专业人员为甲方代表,执行本合同条款中的工作内容,对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工程完工后的验收及施工过程中解决工程配合工作。

甲方代表在任何文件、资料上的签字或同意并不代表甲方放弃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代表乙方因此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义务。

3.2乙方责任:

3.2.1认真执行北京市有关建筑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和甲方的要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

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消防管理要求,工程的工作质量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否则视为违约。

3.2.2乙方指派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为乙方驻本工程现场代表,认真履行本合同条款,组织现场安全施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的各项要求及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以保证技术质量、进度。

3.2.3乙方应确保本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原设计要求。

3.2.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第三方的设备设施损坏和财产损失,或造成甲乙方及第三方人员伤亡,则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2.5乙方应当无条件服从及配合甲方的相关管理。

3.2.6自签订本合同起5个日历日内,乙方应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7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并提供完备的结算资料供甲方审核,完备结算资料的要求。

3.2.8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及周围建筑、设备管线不受损坏。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租户)的关系。

3.2.9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2.10乙方应当负责现场设备安全、保卫、消防、环境保护等。

乙方应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需办理有关手续的,负责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2.11乙方应进行竣工清理,使整个工程应达到干净、整洁和能随时投入使用的状态。

其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3.2.11.1从现场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3.2.11.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废弃物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

3.2.11.3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3.2.11.4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的设施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3.2.12乙方撤场。

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当日撤场。

如果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撤场,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待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撤场后再予以结算。

如果乙方拖延撤场,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如果乙方逾期撤场达5天,甲方将强制乙方撤离施工现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2.13本工程的验收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并按照包括国家制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品质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在内的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不符合此规定时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3.2.14工程完成后【7】日内,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依据国家质量标准及本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书视为验收合格。

3.2.15乙方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中所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防火材料标准的设备及施工材料,即包工包料。

3.2.16负责将水、电等由甲方指定位置引入施工现场。

第四条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

4.1合同总价:

4.1.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贰拾玖万整(大写)

4.1.2本工程合同总价含设计制作费、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土建费、材料费、人工费、清理垃圾费、管理费、保险费、税金等费用。

4.2付款方式:

4.2.1本合同签订,且乙方组织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并经甲、乙双方共同核实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

(大写):

捌万柒仟元整(小写):

¥87000.00元。

4.2.2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撤场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5%,即人民币:

(大写):

拾捌万捌仟伍百元整(小写):

¥188500.00元

4.2.3合同总价的5%为工程尾款,作为工程竣工后质量保修金,在乙方恰当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条件下,在工程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且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后7个日历日内一次性付清,即人民币:

(大写):

壹万肆仟伍佰元整(小写):

¥14500.00元

4.2.4第4.2.2条项下款项的支付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施工内容经甲方审核同意;

2)、施工进度在甲方的总控制计划之内;

3)、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

4)、经甲方验收合格;

5)、按时提交了相关技术资料(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

6)、如果乙方竣工验收后拖延撤场,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待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撤场后再予以结算。

4.2.5第4.2.3条项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按以下约定办理:

1)、全部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在乙方恰当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条件下,甲方在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后七个日历日内一次性支付。

2)、如乙方存在违约情形或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情形,甲方有权从工程质量保修金扣除相应的款项,且不必向乙方支付任何利息或收益。

3)、在保修期内发现任何质量问题或缺陷时,工程质量保修金可由甲方优先扣除用于维修、更换,且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扣除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工程质量保修金。

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足以维修更换质量问题或缺陷的,乙方应向甲方补缴不足部分。

4.2.6若乙方未履行其保修义务,或未支付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的全部或部分的,或保修义务的履行情况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则视为乙方放弃工程质量保修金,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工期

5.1合同开工及竣工日期如下:

5.1.1乙方进驻现场日期为甲方确认图纸,签订合同并付完预付款。

5.1.2工程的竣工日期为收到款项后40个工作日。

5.1.3如果工程工期延迟,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1.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如果乙方完工后经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前完成返工且应经甲方验收合格;如果乙方未能在商定的日期前完成返工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则视为乙方逾期竣工。

5.2进度计划

5.2.1乙方应自签订本合同起5个日历日内,依据甲方要求将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甲方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后乙方方可进场施工。

5.2.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按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延长工期。

5.3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乙方可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4工期顺延

5.4.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5.4.1.1由甲方提出对承包范围、内容及标准进行修改,而引起对乙方的关键线路产生影响,并导致相应关键工期的延误。

5.4.1.2不可抗力。

5.4.1.3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出暂停施工。

5.4.2乙方在第5.4.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对报告进行确认。

5.5工程竣工

5.5.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5.5.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5.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质量等级、标准及保修条款

6.1工程质量

6.1.1本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乙方应严格依据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对施工质量的要求。

乙方依据施工图纸文件施工,本合同内工程达到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无中国国内建筑行业标准规范规定的则参照国际标准执行,乙方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6.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甲方指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6.2检查和返工

6.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6.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3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且应为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

7.2凡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禁止使用。

若己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装修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有关消防要求。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甲乙双方签署《安全生产协议》(附后),乙方工作应严格依据《安全生产协议》要求进行。

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规定的,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对于乙方施工过程中做出的任何确认并不视为同意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项下的任何内容。

8.5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甲方人员进行的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6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8.7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由乙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9.2甲方确认收到验收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9.3甲方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9.4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资料两套,竣工资料含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其中施工资料含原件两套,竣工图两套是原件。

竣工资料的编制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乙方不得另行取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如果乙方完工后经甲方验收不合格,且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前完成返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则视为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乙方应按照前述规定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10.2乙方供应的设备、材料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在3日内进行调换,以达到合同要求,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调换影响合同工期的,按照逾期竣工标准支付违约金。

如调换后仍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自第三方采购替代品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10.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0.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可以纠正的未给甲方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质量问题,按照合同总价3%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5如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取得的合同价款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0.6乙方违约或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应立即纠正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直至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

若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同金额;合同价款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若乙方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义务及知识产权

11.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项资料,包括图纸、文件等均属甲方的保密资料。

乙方应仅限于在本工程项目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工程结束后,乙方应将从甲方取得的全部资料交还甲方,或按甲方要求销毁。

11.2乙方承诺对其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于此种侵权行为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及诉讼费用等。

11.3因本合同产生的成果(包括图纸、技术资料、数据、电子文件等),其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将相关资料交给甲方。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资料文件和与设计成果相关的文件,不得将相关资料文件用于乙方的其他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2.1.1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经甲方书面通知后未能改正的;

12.1.2无合理解释,未能按照甲方确认后的施工进度施工逾期超过30日的;

12.1.3未经甲方许可,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转让他人的;

12.1.4乙方出现破产、无力偿债、停业清理的情况;

12.1.5乙方直接或间接就本工程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回扣或贵重物品,以对合同签订或执行造成影响的。

12.1.6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2.2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乙方,合同解除在下列情形较早发生之日起发生:

通知发出之日满【5】日或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以较早时间为准。

12.3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乙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其他

1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北京凯晨置业有限公司乙方:

北京创特工贸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围挡设计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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