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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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福建省港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2016年年报和2017年定期报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省港口的基本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和港口主管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制定港口规划和港口行业政策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有关规定和部级报表制度要求,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调查范围为全省港口。
本报表制度的调查范围为全省港口(内河、沿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应按照《港口综合报表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范围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报送渠道: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分别收集、审核、汇总辖区内港口统计资料报送省港航局。
省港航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本报表制度的主要统计内容为全省港口码头泊位拥有量、规模以上港口设施和设备拥有量、全省港口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和旅客吞吐量。
(四)规模以上港口统计标准为:
年港口货物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
具体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福建规模以上港口有:
福州(包括原福州、宁德港)、莆田、泉州、厦门(包括原厦门、漳州港)。
原规模以上港口被合并的,其对应吞吐量需单独统计,并分别上报现有港口、合并前的原规模以上港口的统计报表。
根据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关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调整港口统计范围的意见》,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按照行政区划的口径,变更原厦门港、原漳州港的统计范围,即调整后的原厦门港包含东渡、海沧、翔安港区,原漳州港包含招银、后石、石码、东山、古雷、诏安、云霄港区。
由厦门港口局按照新的统计范围上报港口统计报表。
(五)根据港区所处水域类型分组统计港口吞吐量。
当一个港口同时拥有沿海港区和内河港区时,其吞吐量分别统计。
原规模以上港口被合并的,其对应吞吐量需单独统计,并按要求分别上报现有港口、合并前原规模以上港口的统计报表。
港区间水运量纳入港口吞吐量统计范围。
港区间水运量指统计报告期内,在港口范围内,经由水路进、出港区,并经过装卸的货物数量。
目前限定为:
在港口体制改革后,被合并为其他港口港区的原规模以上港口之间的货物装卸数量。
福建省港区间水运量纳入吞吐量统计范围的港口名单详见附录Ⅰ。
(六)本报表制度中部分报表由部重点港口企业负责收集、审核、汇总、上报。
报部报表须同时抄送省港航局和所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部重点港口企业名单见附录Ⅱ。
(七)本报表制度中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参见交通部2002年颁布的《公路、水路、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但在本制度中另有说明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港口单位要调整统计范围、统计口径或计算方法,须由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经省港航局、省交通运输厅,报交通部统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行。
(八)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本报表制度中月度报表的统计期为自然月,年度报表的统计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本报表制度中交统港综1表、综2表、综3表、综4表以及交统港27表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其余报表采用非全面调查的重点调查方法。
(十一)本报表制度中的月度统计数据以月度小册子形式,年度统计数据以年度统计资料汇编的形式公布。
(十二)本报表制度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一)年报
交统港综1表
港口法人企业一览表
年报
全省主营港口业务的法人企业
省港航局,三明、南平市交通运输局、沿海港口局
三明、南平市交通运输局和沿海港口局1月15日前,省港航局1月22日前报表及邮件
5
交统港综2表
港口码头单位一览表
年报
全部港口
7
交统港综3表
港口吞吐量(按港口分)
年报
全部港口
10
交统港综4表
港口吞吐量(按货物形态、包装及货类分)
年报
全部港口
11
交统港6表
分装(卸)货港分货类吞吐量
年报
全部港口
15
交统港12表
分货类分运输方式集疏运情况
年报
全部港口
19
交统港14表
分内外贸船舶在港停泊时间
年报
福州、厦门港
省港航局,福州、厦门港口局
22
交统港23表
港口设施、装备年底实有数
年报
全部港口
省港航局,三明、南平市交通运输局、沿海港口局
25
(二)定期报表
交统港14表
分内外贸船舶在港停泊时间
半年报
福州、厦门港
省港航局,福州、厦门港口局
7月10日报表及电子邮件
22
交统港6表
分装(卸)货港分货类吞吐量
季报
全省沿海港口
省港航局、沿海港口局
季后10报表及电子邮件
15
交统港4表
分航线进出港旅客人数
月报
全省港口
省港航局,三明、南平市交通运输局、沿海港口局
月后5日报表及电子邮件
13
交统港5表
分货类吞吐量
月报
全省港口
同上
同上
14
交统港10表
集装箱吞吐量
月报
全省港口
同上
同上
17
交统港13表
集装箱铁水联运运量
月报
涉及集装箱铁水联运业务的港口企业
省港航局、沿海港口局
同上
21
交统港21表
分货类进、出、库存情况
月报
全省港口
省港航局,三明、南平市交通运输局、沿海港口局
同上
24
交统港92表
吞吐量指标电讯快报
年快报
沿海港口
省港航局、沿海港口局
12月1日电子邮件及传真
31
月快报
月后1日电子邮件及传真
二、报表目录(重点港口企业)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一)年报
交统港6表
分装(卸)货港分货类吞吐量
年报
重点港口企业
重点港口企业
1月31日报表及电子邮件
15
交统港14表
分内外贸船舶在港停泊时间
年报
部分重点
港口企业
福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
同上
22
交统港27表
港口法人企业财务状况
年报
全省主营港口业务的法人企业
省港航局、三明、南平市交通运输局、沿海港口局
地市港口管理单位4月10日前,省港航局4月20日前报表及邮件
29
(二)定期报表
交统港6表
分装卸货港分货类吞吐量
季报
重点港口企业
重点港口企业
季后10日报表及电子邮件
15
交统港12表
分货类分运输方式集疏运情况
季报
重点港口企业
同上
19
交统港14表
分内外贸船舶在港停泊时间
季报
部分重点
港口企业
福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
同上
22
交统港21表
分货类进、出、库存情况
季报
重点港口企业
重点港口企业
同上
24
三、调查表式
(一)港口法人企业一览表
表号:
交统港综1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101号
有效期至:
2018年10月
填报单位:
201年
变更类型代码
企业
名称
主体标识码
行政区划代码
企业所在
港口代码
港口经营
许可证编号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类别
登记注册类型
是否主营
港口业务
港口经营业务
企业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年月日
说明:
1.本表填写全省主营港口业务的法人企业的基本情况。
2.对于新增企业,要求填写所有指标;对于变更企业,要求填写变更类型代码(可多选),并修改相应的变更指标;对于注销企业,仅填写变更类型代码即可。
3.变更类型代码:
100-新增;200-变更;201-变更企业名称;202-变更组织机构代码;203-变更行政区划代码;204-变更企业所在港口代码;205-变更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206-变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类别;207-变更登记注册类型;208-是否主营发生变更;209-变更港口经营业务;210-变更企业负责人;211-变更联系电话;300-注销。
4.企业名称:
指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
5.行政区划代码:
指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6.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类别:
在以下选项中选择一项进行填写:
1.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2.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3.小企业会计准则。
7.登记注册类型:
按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在以下选项中选择一项填写。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110国有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
171私营独资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中外合资经营
120集体
149其他联营
172私营合伙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中外合作经营
130股份合作
151国有独资公司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30港澳台商独资
330外资企业
141国有联营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集体联营
160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
290其他港澳台投资
390其他外商投资
8.是否主营港口业务:
根据港口业务是否为企业主要业务活动,在以下选项中选择一项填写:
1.是,2.否。
9.港口经营业务:
指企业经营的港口业务内容,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1.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3.货物装卸、仓储服务,4.港口拖轮、驳运服务,5.船舶港口服务,6.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可多选。
(二)港口码头单位一览表
表号:
交统港综2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101号
有效期至:
2018年10月
填报单位:
201年
港口管理单位
港口
港区
港口企业或码
头单位
港口企业
或码头
单位代码
泊位
名称
泊位代码
泊位属性
泊位
所在
水系
生产类型
服务类型
结构型式
主要
用途
投产年份
竣工验收年份
前沿
水深
(米)
设计
实际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辰
01
02
…
…
…
续表
(一)
泊位
长度
(米)
泊位
个数
(个)
设计靠
泊能力
(吨级)
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
散装、件
杂货物
集装箱
旅客
滚装汽车
(万吨)
(万TEU)
(万吨)
(万人)
(万标辆)
(万吨)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续表
(二)
泊位核查年通过能力
增减说明
备注
散装、件
杂货物
集装箱
旅客
滚装汽车
(万吨)
(万TEU)
(万吨)
(万人)
(万标辆)
(万吨)
12
13
14
15
16
17
午
未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年月日
说明:
1.填报全省所有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泊位。
无固定设备设施的自然岸坡,渔业、舾装、军用等泊位不纳入统计。
2.统计分组
泊位按泊位属性分组
代码
类型
1
海轮泊位
2
内河泊位
水系分组
代码
水系
代码
水系
00
沿海
50
京杭运河
10
黑龙江水系
60
黄河水系
20
淮河水系
70
珠江水系
30
长江干流
80
闽江水系
40
长江支流
90
其它水系
41
汉江
泊位按生产类型分组
代码
类型
10
11
12
20
生产用泊位
经营性生产泊位
非经营性生产泊位
非生产用泊位
泊位按服务类型分组
代码
类型
1
公用
2
非公用
泊位按结构型式分组
代码
结构型式
代码
结构型式
10
直立式码头
22
缆车码头
11
重力式码头
23
其他码头
12
板桩码头
30
浮码头
13
高桩码头
40
单点(多点)系泊
14
其他码头
50
过驳装卸平台
20
斜坡码头
60
其它结构型式码头
21
皮带机斜坡码头
泊位按主要用途分组
代码
主要用途
代码
主要用途
1000
专业化泊位
1110
客运泊位
1010
集装箱泊位
1111
邮轮泊位
1020
煤炭泊位
1112
普通客运泊位
1030
金属矿石泊位
1120
滚装泊位
1040
原油泊位
1121
商品汽车滚装泊位
1050
成品油泊位
1122
客货滚装泊位
1060
液体化工泊位
2000
通用散货泊位
1070
液化天然气
3000
通用件杂货泊位
1080
液化石油气
4000
客货泊位
1090
散装粮食
5000
多用途泊位
1100
散装水泥
6000
其它泊位
3.靠泊能力在1000吨级及以上的生产用海轮泊位和靠泊能力在300吨级及以上的生产用内河泊位须逐个列出。
靠泊能力在10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海轮泊位和靠泊能力在3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内河泊位和非生产用泊位、浮筒,只需以“港口企业或码头单位”为单位,分别按“10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海轮泊位”、“3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内河泊位”、“非生产用泊位合计”、“浮筒合计”的名称填列合计数。
对于靠泊能力在1000(3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海轮(内河)泊位是否分泊位填写,可以由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需要确定。
4.对于不在任何港口港区范围内的码头单位,应在其所属地级市下的“…市(地)其它港”内按要求分列填报。
5.“港口管理单位”是指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
6.非经营性生产泊位是指某企业拥有或租用的,只为本企业装卸产品和原料而不对外经营装卸业务的泊位。
7.“港口企业或码头单位代码”、“泊位代码”根据《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方案》填写。
8.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
填写泊位设计文件中确定的综合通过能力,若泊位进行了更新改造,则以最近更新改造的设计文件为准。
表中散装、件杂货物、集装箱、旅客和滚装汽车四者之间为并列关系;其中,集装箱货物通过能力(万吨)是指集装箱货物重量与箱体重量之和;滚装汽车计量单位为“万标辆”,“滚装汽车标准车辆数折算标准”见下表。
车型
折算
系数
荷载
及功率
车长
备注
小型载货汽车
1.0
载质量≤2吨
车长≤6米
中型载货汽车
1.5
2吨<载质量≤7吨
6米<车长≤8米
包括吊车
大型载货汽车
2.0
7吨<载质量≤14吨
8米<车长≤12米
特大型载货汽车
3.0
载质量>14吨
车长>12米
拖挂车
3.0
包括半挂车、平板拖车
集装箱车
3.0
小型客车
1.0
额定座位≤19座
车长≤6米
大型客车
1.5
额定座位>19座
车长>6米
摩托车
1.0
包括轻骑、载货摩托车及载货(客)机动三轮车等
拖拉机
4.0
如果没有设计或核定的集装箱(万吨)和滚装汽车(万吨)年通过能力,可按以下方法估算:
集装箱:
1TEU折合8吨(不论空、重箱)。
滚装汽车:
分片区滚装吞吐量折算系数为:
(1)烟台港、威海港、青岛港和大连港等环渤海湾港口,1标准车折算吨为45吨;
(2)营口港、天津港,1标准车折算吨为30吨;
(3)上海、南京、泰州、池州、芜湖、武汉、黄石、岳阳、厦门等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沿海港口,1标准车折算吨为10吨。
(4)宜昌、重庆、宁波-舟山、台州、温州、广州、湛江、北海、海口等长江上游、东部及南部港口,1标准车折算吨为20吨。
9.泊位核查年通过能力:
填写最近经过核查的泊位综合通过能力。
未经组织核查的泊位,不填写本指标。
10.光板码头、驳岸等无固定设备的码头和浮筒不统计泊位年综合通过能力。
11.“增减说明”一栏中填写本表泊位记录变动的原因,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0
增加
20
减少
30
变更
11
新建投产增加
21
报废减少
12
遗漏统计增加
22
重复统计减少
13
其它增加
23
其它减少
一个泊位的任一指标发生变化都视为该泊位变更。
变更的泊位需在“增减说明”项选择“变更”,并在“备注”栏中标明变更情况。
12.本表01、02栏保留一位小数,06~17栏保留两位小数,其余数据都取至整数位。
(三)港口吞吐量(按港口分)
表号:
交统港综3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101号
有效期至:
2018年10月
填报单位:
201年
港口
货物吞吐量(吨)
集装箱吞吐量
滚装汽车吞吐量
旅客吞吐量(人)
利用自然岸坡完成船舶货物装卸量(吨)
外贸
出港
箱数
(TEU)
重量
(吨)
自然数
(辆)
标辆数
(标辆)
重量
(吨)
出港
外贸
货重
甲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全省总计
一、沿海合计
(按港口排列)
二、内河合计
1....水系合计
(按港口排列)
2....水系合计
(按港口排列)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年月日
(四)港口吞吐量(按货物形态、包装及货类分)
表号:
交统港综4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101号
有效期至:
2018年10月
填报单位:
201年
分类
代码
合计
出港
进港
外贸
外贸
外贸
甲
乙
1
2
3
4
5
6
货物吞吐量合计(吨)
01
1.液体散货
02
其中:
原油
03
成品油
04
液化气、天然气及制品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