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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

附件一: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附件二: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行为准则》

附件三: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附件四: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附件五:

《西南政法大学校园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

附件六:

《共青团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实施办法》

附件七: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八:

西政基本精神

 

附件一: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西南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弘扬“博学、笃行、厚德、重法”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依照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按规定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与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及时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由学院(部)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方面复查,由学校指定医院对其进行身体健康方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注册后,即获得在校学习和享有相关权益的资格,所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考核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有效。

不能如期注册者,按学校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缴清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等要求,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学校学生课程考核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按规定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加大学生辅修其他专业力度。

学生特殊情况下申请转专业,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段)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段)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含提前批录取)学生转入其他专业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重庆市内转学的,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

博士研究生6年、硕士研究生5年、本科(高职本科)学生6年、第二学士学位4年、专科(高职)5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又未通过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的学生,在学校送达催交学费通知书两周内仍未缴清学费者,应当休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如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视其情况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六)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又未办理休学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高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论文、答辩、毕业设计,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爱护校园公共设施、设备,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电子资料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印制、散发、张贴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禁止学生和其他人员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按学校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进行课外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按照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不得参与或从事有损身心健康和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互联网和学校校园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按时作息,积极创造有利于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文明、整洁、安全的宿舍环境,不得有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文艺活动、社会工作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学校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校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法律顾问、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建议,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其他继续教育、在职研究生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凡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附件二: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附件三: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5年3月23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对本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学生:

包括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生,成教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职能部门)组织或实施的课程考试或者考查,学位外语考试,外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其他与高等教育有关的考试。

第四条学生因违反国家、重庆市、本校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学生违反其他单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给本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考试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传递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职能部门、考试工作人员、阅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与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学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对态度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取消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成绩,并酌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第八条所列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或科目考试,取消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视其情节轻重,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介绍他人替考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考场办公室应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违纪和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暂扣。

学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督考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考场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当场作出取消违规考试课程或科目成绩的决定;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对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学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第十六条有工作单位的学生和外单位人员,有第五、六、七、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将考试违规情况通报给其单位。

第十七条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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