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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专题六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一、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司法制度具有独立性、被动性、终局性、交涉性(参与性)、普遍性、民主性、公正性、效率性的特征。

彭北京决斗书

二、司法的功能

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例】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试卷一47题,单选)

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

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三、司法的原则:

司法活动应当坚持司法统一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和接受监督原则。

四、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要了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司法职业,司法考试等基本概念。

五、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特殊性以及更强的约束性。

【例】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代中国的律师在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推进社会发展方面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B.法官职业要求慎独,以免影响中立审判

  C.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任务是进行刑事诉讼

  D.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和可见性

六、法律援助

(一)援助对象(法律援助条例第1条:

经济困难的公民)

注意:

对依法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无须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条例第11、12条)

1.民事、行政代理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辩护和诉讼代理

【例】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2010年试卷一49题,单选)

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

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

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二章 审判制度、检察制度

一、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

二、法官与检察官的基本内容

(一)法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但是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法官的任职回避

1.亲属回避(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2.辩护与代理回避

(1)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禁止兼职: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三)法官的等级

12级:

首席大法官,大法官(1,2),高级法官(4级),法官(5级)

(四)职务免除(法官法第13条)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调出本法院的;

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6.退休的;

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例1】依照我国检察官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有:

A.到年龄退休B.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C.长期患病不能上班D.调至法院任院长

【例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检察官的公正与廉洁,检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

A.行政机关职务B.审判机关职务

C.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D.政协委员

第三章 公证制度

一、公证制度概述

1、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公证的主体:

公证机构、公证员、当事人

(2)公证的客体,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合同、遗嘱、拍卖等等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婚姻状况;收养关系、出生;生存等等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学位证、公司章程等等

(3)公证的内容——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公证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同时,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3、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1)证据效力——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强制执行力――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二、公证机构

(1)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公证业务范围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4)保全证据;(5)其它业务

禁止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②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④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⑤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⑦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⑧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⑨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例】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

(2008年试卷一49题,单选)

A.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

  B.女青年李某29岁,至今未婚,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

  C.张某与王某大学毕业工作多年,各自都有些积蓄,为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决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D.杨父因正在读初中的儿子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多次劝说无效,遂决定与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四、公证的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不动产的公证: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3、委托办理与例外: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五、公证的救济

1、公证书的复查: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它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公证书内容争议的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例】下列哪些判断可以成立?

(2008年四川延考试题试卷一90题,多选)

  A.王说:

对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判断:

这个说法正确

  B.对于某法院讨论郑某杀人案的审判委员会会议,任法官认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共有13人,虽实际只有8人到会,会议能够召开。

判断:

任法官的说法正确

  C.公证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证费7000余元据为己有,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和停止执业3个月。

判断:

对马某的处罚正确

  D.某高级法院刑一庭的何庭长以其审理中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例,在家里对正在读法学本科的儿子讲解某一刑法原理。

判断:

这种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四章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一、保障司法公正

二、约束业外活动

【例1】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

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

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试卷一50题,单选)

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

  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

  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

  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

【例2】依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法官行为,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

A.徐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提出的质疑,以不屑的口吻说:

“你一个文盲加法盲,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

”评论:

徐法官的行为不符合司法礼仪

  B.蓝法官在开庭调解时,为营造轻松和谐的气氛,身着便装,谈笑风生。

评论:

蓝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

  C.周法官在当地出席大学同学私人投资的公司开业典礼,并在被公开介绍法官身份后登台致贺辞。

评论:

周法官的此行为违反了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

  D.谢法官正在承办一宗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被告向谢法官的配偶林某任职的A公司表示,愿将一个工程项目发包给该公司,条件是让林某任该项目的主管。

林某将此事告诉了谢法官,并提及发包人是该案的被告。

谢法官听后未置一词。

评论:

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

三、清正廉洁

【例】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2009试卷一50题,单选)

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

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四、遵守司法礼仪

五、加强自身修养

六、提高司法效率

七、“五个严禁”:

(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具体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等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

(《法官法》第7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23、24条)

(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具体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

(《法官法》第32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

(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具体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其他辅助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法官法》第7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7、13条)

(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具体是指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法官法》第32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28条)

(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具体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法官法》第7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2条)

【例】2009年1月8日,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法官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该规定严禁之列?

(2009试卷一89题,多选)

A.北方某省高级法院田法官给承办自己老家小学工程质量纠纷案的某基层法院孔法官打电话,希望尽快审理该案以不影响学校按时开学

B.中部某法庭许法官在下乡巡回审理纠纷案件时与代理人、双方当事人、村委会主任等人一起在原告家边喝酒边调解,并在返回时收下被告赠送的5斤土豆

C.西北某基层法院包法官隐瞒正在办理的伤害案被告人是其同父异母兄弟的实情继续审案

D.东部某中级法院周法官指定由环球拍卖公司主持拍卖涉案的五套房屋

八、常考的几个问题

(一)司法独立原则

【例1】法官王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根据领导批条办案,谁的官大就按谁的批示办理

B.同学朋友问案,总能仗义地告之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

C.对双方律师宣称:

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

D.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

【例2】下列关于法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以用适当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表明自己对案件审理结果的观点或态度

B.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

C.法官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D.法官不得擅自过问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二)司法中立原则

【例1】按照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违反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

A.在法庭上对当事人态度不够礼貌

B.警告当事人如果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举证则必然败诉

C.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告诉当事人一方:

如果不接受调解则肯定败诉

D.在法庭外与当事人一方就城市交通问题短暂闲聊

【例2】下列是张法官的一些行为,请问哪些是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

A张法官的一为朋友提出申诉,因不属于本院管辖,张法官介绍其到下级法院一位他认识的法官那里立案

B张法官与该案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但他认为他能够秉公办案,于是未主动回避

C.张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漏了案件的审理进程

D.张法官在审判时接手机电话

(三)法官与媒体的关系

【例】法官李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2010年试卷一89题,多选)

A.庭审时,发现当事人高某聘请的律师赵某明显不负责任,提醒高某可另行委托律师钱某

B.办案时,发现原告律师程某系自己高中同学,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C.庭审前,向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张律师指出某一证据效力不足

D.讲座时,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

第五章检察官职业道德

1.忠诚

检察官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2.公正 

检察官要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清廉

检察官要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4.文明

【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010年试卷一48题,单选)

 A.忠诚  B.公正    C.严明    D.清廉

【例2】下列选项中,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A.对待证人态度粗暴的

B.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

C.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鸣枪的

D.干预他人办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例3】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检察官违反忠诚规范的行为?

A.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B.收取当事人钱财,私放在押犯罪嫌疑人

C.从事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

D.因玩忽职守,造成错案

【例4】关于法律职业人员权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2010年试卷一50题,单选)

A.王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脸部被当事人泼洒硫酸致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因所在法院不予批准,王法官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B.刘检察官工作不负责任,在生效的起诉意见书中出现了文字表述错误,后果严重。

为此,刘检察官当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刘检察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议

C.皮法官作为妻子的代理人向另一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就职的公司给付被拖欠的十四个月工资

D.毛律师在接待一起离婚案咨询时,以没时间为由拒绝当事人希望其担任代理人的委托要求

第六章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执业许可

1、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2、“特许律师”: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3、执业资格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1)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2)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4、律师的执业纪律与限制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2)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3)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二、律师事务所

(一)设立

1.条件:

(律师法第14条)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律师法第19条)

(1)条件: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程序:

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3)责任: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分类(律师法第15、16、20条)

1.合伙律师事务所

(1)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2)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2.个人律师事务所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2)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国资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例】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试卷一48题,单选)

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

  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

(三)律师事务所的变更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四)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a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b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c自行决定解散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律师职业道德

(一)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二)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1)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2)欺骗、欺诈的行为;3)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4)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5)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2.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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