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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考试

国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有针对性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有效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指公司下属各经纪业务经营单位,包括分公司、中心营业部、独立营业部、附属营业部。

第三条客户适当性管理是指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第四条公司在经纪业务适当性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或公司营销服务人员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客户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当将适当性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适当性管理贯穿于经纪业务各个环节,全面了解我们的客户,全面了解我们的产品或服务。

(三)客观性原则。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对客户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向客户提供合适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

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价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五)公平对待原则。

公司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通则,通过经纪业务分支机构渠道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分支机构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同时遵循产品或服务提供部门制定的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经纪事业部是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适当性管理规则;合规管理总部、风险监管总部和监察稽核总部分别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合规审查、风险监管和监察稽核;信息技术总部、渠道产品发展部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系统和技术支持;分支机构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第二章客户分类

第八条经纪事业部根据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制定、修订经纪业务客户分类标准,编制《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附件1),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知识;

(二)投资目标;

(三)风险偏好;

(四)投资经验;

(五)财务状况;

(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九条经纪事业部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对客户进行分类,包括以下五个类型:

(一)保本型,风险承受能力为低;

(二)保守型,风险承受能力为较低;

(三)稳健型,风险承受能力为中;

(四)成长型,风险承受能力为较高;

(五)积极型,风险承受能力为高。

第十条尚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客户视为风险承受能力无法确定客户,分支机构不得主动向该类客户推介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应要求客户先填写《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并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级别。

第十一条客户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客户不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分支机构应当告知客户无法确定其投资者类别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并让客户签署《客户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风险揭示书》(附件2)。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根据了解的客户信息,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一)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政府投资机构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二)由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等。

(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其他机构:

1、最近一年的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金融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

4、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证券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

(四)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且过去12个月中证券交易不少于40次;或者具有2年及以上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投资或保险精算、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经历;

3、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分支机构评估为最高等级。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

(二)项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应当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符合前述条件的客户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将其划分为非专业投资者。

分支机构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遵循以下程序:

(一)客户向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专业投资者申请书》(附件3),并提供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二)客户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证券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方面的差别;

(三)分支机构复核通过后书面告知客户。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客户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对其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进行确认,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将其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需要求专业投资者签署《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附件4)并按要求在集中柜台账户系统做相应标识。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在客户新开户时,必须充分了解客户年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与风险偏好等信息,引导客户填写《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与客户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期限、投资品种,签署《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函》(附件5)。

第十六条存量客户原则上均应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支机构应充分利用客户回访、投资者报告会、客户临柜办理业务和其他日常服务等途径引导尚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需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必须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及其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留存,并将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的评估结果录入集中交易柜台系统。

第十八条经纪事业部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后续评估模型,每一年由信息技术总部在相关平台根据评估模型对客户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后续评估,评估模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状况、活跃程度、仓位水平、收益能力、产品偏好及年龄等,经纪事业部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

分支机构须跟踪后续评估情况,对于后续评估结果与当前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客户,分支机构应通过短信、电话、交易终端等形式告知客户,如需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需让客户重新填写《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并签署《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评估结果告知函》(附件6)。

第十九条客户最新风险承受能力后续评估结果如与客户通过《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确定的结果不一致,分支机构在主动给客户推介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以较低的结果为准,客户自助购买产品或主动要求提供服务的,以客户通过《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确定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客户后续评估结果可能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一致,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客户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客户评估期间不存在证券投资行为,即无后续评估结果;

(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因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因素改变而改变;

(四)客户评估期间证券投资行为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背离。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针对第二十条所列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一)如客户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分支机构应引导客户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如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随客户自身因素改变而改变,分支机构应引导客户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章产品和服务评价与分类

第二十二条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内容,经纪业务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级别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五类。

经纪业务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评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通过经纪业务渠道销售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级别需按照统一的规则和标准评估,经纪业务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估请参照《国信证券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估指引》相关规定执行,金融服务产品风险等级评估标准请参照《服务产品风险评级分类标准》执行。

公司提供产品的各业务部门(不含经纪业务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产品提供部门”)可制定其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和办法,如评价结果与经纪业务评估不一致,需要从经纪业务渠道销售的,由产品提供部门和经纪事业部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各产品提供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和更新,并将评价和更新结果及时汇总至经纪事业部,由经纪事业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特点,了解以下信息:

(一)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二)是否依法发行或提供;

(三)期限、锁定期、提前终止的可能性、终止条件等;

(四)投资安排,如可投资的范围和对象、投资比例等;

(五)基础资产的状况; 

(六)担保品或其他信用保障及其价值情况;

(七)风险收益特征,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预期收益率、收益波动性等;

(八)投资者购买、持有或出售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和可能的损失;

(九)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因素。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销售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还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结构、定价方式和杠杆情况;

(二)产品信用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如发行人、对手方或有关参照方的信用状况以及发行人、产品提供方的经验和声誉等;

(三)客户是否会被要求追加后续投资或承担后续债务;

(四)客户可能产生的本金损失和最大损失;

(五)可能存在的其他重大风险因素。

前款所称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是指产品的条款和特征不易被客户理解、具有复杂的结构、不易估值、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等金融产品。

例如:

1、金融衍生产品;

2、结构化产品;

3、信贷挂钩票据;

4、股票挂钩票据;

5、合成金融工具;

6、资产支持证券;

7、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8、债务抵押证券;

9、其他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参照《国信证券经纪业务代销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附件5)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客户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七条客户关于投资期限、投资品种的投资目标从《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答题中确定,客户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的匹配规则如下:

(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所属的品种应与客户重点投资的投资品种对应;

(二)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期限与客户投资目标匹配规则:

0-1年客户对应1年期(含1年)内产品,1-5年客户对应5年期(含5年)内产品,5年以上客户对应任何期限产品。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期限是指客户可主动通过赎回、在法定交易市场转让等形式退出所购买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最短时间;

(三)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匹配规则:

第二十八条经纪事业部通过网上交易、鑫网等渠道告知客户我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特征,并将告知情况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应遵循《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类管理指引(暂行)》等公司文件精神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向客户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金融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期限和品种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

(二)风险等级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分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

前款所称风险揭示书,是指向客户揭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的书面文件,由产品提供部门制作或提供,经纪事业部应确认该风险揭示书内容,如风险揭示书未能全面、准确、有针对性揭示了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主要风险特征,产品提供部门应予以补充和调整。

当客户与产品或服务相匹配时,需与客户以电子或书面方式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附件7)。

当客户与产品或服务不匹配、分支机构认为产品或服务不适合客户时,应当将该情形告知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产品或服务,客户经风险提示后仍坚持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要求客户以电子或书面方式签署《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附件8),由客户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

专业投资者具备必要的投资知识和经验,能够自行判断投资品种和期限是否符合其投资需求,能够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在财务上能够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分支机构向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项的规定。

分支机构向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留痕和档案管理,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的相关资料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保存至客户与我司结束业务关系后20年。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培训机制,确保柜台人员、客户经理、理财顾问和投资顾问等相关人员充分理解并能够正确执行客户适当性管理,培训时长不得少于2个学时。

并应根据培训内容组织专项考试,新聘人员、柜台人员、客户经理、理财顾问和投资顾问等相关人员均应通过专项考试。

第三十三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提供部门应当在鑫网、网上交易等渠道或要求分支机构在营业场所向客户披露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与客户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有助于客户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向客户出具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材料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客户。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销售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披露评估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

对具有杠杆效应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分支机构应当向客户提示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

对流动性差或者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分支机构应当如实向客户披露。

第五章保障措施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经纪事业部运营中心负责本办法涉及账户系统、资料档案事宜管理督导;品质管理中心负责服务过程的督导检查及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客户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产品中心负责本办法涉及产品事宜管理;财富中心负责本办法金融服务产品事宜管理、客户风险后续评估模型建立及适当性管理业务流程确定。

第三十六条合规管理总部负责解读监管机构发布的制度指引,协助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并根据本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

第三十七条风险监管总部负责对分支机构适当性执行进行日常监控。

第三十八条监察稽核总部负责定期对分支机构适当性执行进行稽查。

第三十九条信息技术总部负责账户系统、员工工作平台、通达信交易系统、场内交易系统的功能实现和数据保存、更新等技术支持。

第四十条渠道产品发展部负责藏金阁、网上营业厅、金太阳手机证券的功能实现和数据保存、更新等技术支持。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应根据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建立相关考核指标,并将其纳入柜台人员、客户经理、理财顾问和投资顾问等相关人员的日常考核。

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新开户客户是否按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存量客户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比例;

(三)客户后续评估结果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一致时,是否向客户作出提示并要求客户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是否依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相关材料是否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五)当客户与产品或服务不匹配、分支机构认为产品或服务不适合某一客户或无法判断适当性时,是否提示客户选择,提示内容和选择结果是否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不得采取可能鼓励员工向客户销售不适当金融产品或提供不适当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四十三条经纪事业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分支机构适当性管理实施情况,对客户适当性管理完成较好的分支机构给予表扬和激励,对不符合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分支机构按照合规经营相关扣分办法进行扣分处理,对不符合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根据问题的严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经纪事业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12月10日公司发布的《国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

1、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

2、客户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风险揭示书

3、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4、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5、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函

6、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评估结果告知函

7、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8、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信证券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确保基金产品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及投资品种偏好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三条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或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

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

(三)客观性原则。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基金销售的管理和组织

第四条机构业务总部负责制定基金销售相关的管理制度、营销策略和激励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基金产品销售,在科学、客观研究评价基础上,选择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代销的基金产品和产品销售网点。

第五条机构业务总部应根据基金公司管理及业务运作的规范情况,基金公司产品的过往业绩等,参照市场具有公信力的基金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审慎选择销售的基金产品,涉及重大决策过程的应留有书面记录。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的选择

机构业务总部应牵头对拟合作的基金管理人开展审慎调查,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情况,审慎调查结果作为是否代销其产品或是否向投资人优先推介的重要依据。

审慎调查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在无法依据公开信息进行时,可在对信息的适当性实施尽职甄别的前提下,使用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

审慎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诚信状况

(二)经营管理能力

(三)投资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情况

第七条基金产品的选择

对重点销售产品进行选择时,应审核及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二)历史业绩和回报

(三)风险等级

第八条销售网点的选择

在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代理销售的所有基金均可在全部营业网点进行销售,机构业务总部对销售网点制订基金销售激励政策给予指导性意见,并进行审核。

第九条为贯彻落实销售适用性原则,由信息技术总部建设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

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人推荐产品前,应熟悉所推荐产品的风险情况,并事先了解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及投资品种偏好,切实做到向合适的投资人推荐合适的产品。

各销售网点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做好基金销售适销性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三章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第十一条机构业务总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根据相关规定,参照基金评级市场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并公布,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作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如下:

(一)低风险等级(货币型、保本型基金)

(二)较低风险等级(债券型、偏债型基金)

(三)中风险等级(混合型基金)

(四)较高风险等级(偏股型基金)

(五)高风险等级(股票型基金)

第十四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四章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经纪事业部负责确定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方法和流程,销售网点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在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前,各销售网点应当执行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查基金投资人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基金投资人评价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包括以下五个类型:

(一)风险承受能力为低(保本型)

(二)风险承受能力为较低(保守型)

(三)风险承受能力为中(稳健型)

(四)风险承受能力为较高(成长型)

(五)风险承受能力为高(积极型)

第十八条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前进行;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九条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采用当面或网络任一方式,主要以问卷形式进行,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结果当场反馈。

第二十条调查问卷由经纪事业部统一制定、修订,问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知识;

(二)投资目标;

(三)风险偏好;

(四)投资经验;

(五)财务状况;

(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基金投资人拒绝或放弃接受调查的,应当通过其他合理的规则或方法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如无其他方法可以借鉴,则将风险承受能力视为不能识别。

第二十二条基金销售网点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基金投资人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在经纪事业部统一安排并下发相应处理流程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对已有投资人信息进行分析的方式更新对基金投资人的评价;过往的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五章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匹配

第二十三条匹配是指在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投资期限方面的偏好、投资品种方面的偏好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

将按照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产品与向投资者主动推介投资产品分别以不同的原则进行匹配。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产品时,投资者投资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同或更低的风险等级的产品,为风险匹配的投资;投资者投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为风险不匹配的投资。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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