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建设工程法规考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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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建设工程法规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组:

一、论述题

1.答: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4)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答:

A: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这些内容将使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提交符合招标人需求并使招标人能够以客观和公平方式进行比较的投标,从而体现招标程序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这就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性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或其他内容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号、设计或型号、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但无法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而已在招标文件内注明诸如“相当于”或“同等品”字样的,不在此限。

所谓专利,就是特定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创造发明而独自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所谓商标,就区别一个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和其他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的一种标记。

我国法律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

所谓商号,是指企业或其他工业制品的性能、规格和大小。

所谓原产地,是指表示某商品“原产于哪里”或“来源于哪里”的某一地区名(如“法国白葡萄洒”)或某一国家的某一地区名(如“景德镇瓷器”),并且该商品及该地理名称(无论大小)在质量、功能或其他特征上密切相关。

可见,对上述特定专利、商标等专有权或特定设计、型号、原产地或厂家的提及,实际上是明示只有这特定的厂家或产品符合招标人的意愿,其他厂家或产品则不在其列,这显然限制和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

所谓“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暗含有利于或排斥特定的潜在投标。

这也是针对和利于特定的厂家或产品,而限制和排斥其他的厂家或产品的做法,因而也是应该禁止的。

1)禁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禁止投标人及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招标人及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3)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4)其他禁止行为

  ·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

  ·投标时递交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假冒/建设工程教育网/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最基本的要素,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量化就是工程承包内容和范围。

  工程合同的付款分四个阶段进行,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付款和退还保留金。

B:

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及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及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投标者或者招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同时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简答题

1.答:

合同价款是指按照合同中所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成履行合同义务之后买房应该支付卖方的价格。

根据分类,合同价款方式也分为工程和施工类等,本篇百科主要为大家介绍合同价款方式有几种,工程及施工合同价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价款方式一共有三种:

一.固定价格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于约定范围内的合同价款将不再做调整,而在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该在专用条款内进行约定。

二.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以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进行调整,在专用条款之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此种合同的合同价款包含了成本及酬金,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A:

答:

可以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包括: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

所谓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是指国防、尖端科技、军事装备等涉及国家安全、会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

这些项目由于对国家安全影响巨大,需要采取特殊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涉及国家秘密项目。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

由于涉及国家秘密,法律对这些项目保密性的要求及招标程序对公开性的要求之间存在着冲突。

因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于招标。

三、抢险救灾的项目。

抢险救灾具有很强的时间性,需要在短期内采取迅速、果断的行为,以排除险情、救济灾民,而招标包括了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投标、评标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势必耗费很长的时间,显然不符合抢救灾项目对时间性的要求。

所以,抢险救灾项目不宜招标。

四、利用扶分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

所谓以工代赈,是指国家利用扶贫资金建设扶贫工程项目,吸纳扶贫对象参加该工程的建设或成为建成后项目的工作人员,以工资和工程项目的经营收益达到扶贫目的的一种政策。

由于以工代赈项目有明确的服务对象,所以无须招标。

五、不适用招标的其他情况。

采购项目属于前述所列范围的,依照相馆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

B:

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投标法)2、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对于前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为了便于实践中操作,为此,国家计委三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此做出来细化规定。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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