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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模板.docx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模板

1.适用范围

       本实施指南适用于山东宏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范围内的风险识别、评价、分级、管控。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共安全生产法》

       《山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改稿)》(山东省人民政

        府令2016年第303号)

       《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安办发【2016】10号 

        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相关政策以及山东宏升新型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等要求。

       3.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

          根据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结合山东宏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公司着手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

       3.1总体要求:

按照“全员参与,领导负责,职责明确,落实到位”的原则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在建设。

各部门在安全生产部的组织下按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建议编制大纲要求,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严格落实,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控模式。

       3.2工作目标:

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9月份完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同时,每三年开展一次风险分级工作,并通过建立风险管控体系做到有效遏制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产财产安全。

       3.3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指导、标杆示范、标准先行、分级推进,全面实施、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企主体责任。

       4.职责分工

       山东宏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支持宣传推广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确保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控。

       公司安全风险分级体系建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

       主  任:

王明强

       副主任:

王元新赵旭光

       成  员:

赵孝宝张建春王宗强孙新文齐川马志刚

               刘春江刘作强王军 赵敏

       主任职责:

负责安排安全风险分级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安排办公室成员做好组织、协调、计划、实施、总结、归纳、汇总、上报、专家审核等过程的工作,负责考核各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

          副主任职责:

具体负责《山东宏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指南》的编制,负责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过程培训、技术指导,完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文件编制,对体系建设过程中各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组员职责:

具体落实安全风险分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完成各自区域内的风险点识别、风险分级及风险评价,对评价结果负责。

 

       其他部门:

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公司生产、工艺、设备、电气等部门及人员积极按照公司部署,完成本部门、本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点识别、风险分级及风险评价,对评价结果负责。

       术语和定义

        5.1风险 

          发生危险事件或危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严重性的组合。

(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风险(R)=可控制实施状态(M)×暴露的频繁程度(E)×事故的可能后果(S)

       注:

本公司使用作业条件风险程度评价--MES法

       5.2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员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

(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危险源的构成:

       --根源:

具有能量或产生、释放能量的物理实体。

如起重设备、电气设备、压力容器等等。

       --行为:

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作业行为。

       --状态:

包括物的状态和作业环境的状态。

       风险是危险源的属性,危险源是风险的载体。

5.3风险点 

       通常指风险存在的部位,又称危险源。

       5.4风险辨识

       风险辨识是识别组织整个范围内所有存在的风险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危险源辨识是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5.5风险评估/评价

       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5.6风险分级

           采用科学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划分等级。

(根据有关文件及标准,我省风险定为“红、橙、黄、蓝(深蓝、浅蓝)”四级。

         浅蓝色风险\5级风险:

稍有危险,需要注意(或可忽略的)。

员工应引起注意。

        深蓝色风险\4级风险:

轻度(一般)危险,可以接受(或可容许的)。

车间、科室应引起关注。

          黄色风险\3级风险:

中度(显著)危险,需要控制整改。

公司、部室(车间上级单位)应引起关注。

          橙色风险\2级风险:

高度危险(重大风险),必须制定措施进行控制管理。

公司对重大及以上风险危害因素应重点控制管理。

       红色风险\1级风险:

不可容许的(巨大风险),极其危险,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继续作业。

       5.7风险管控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⑴可行性;⑵安全性;⑶可靠性;应包括:

⑴工程技术措施;⑵管理措施;⑶培训教育措施;⑷个体防护措施。

       5.8风险信息

       是指包括危险源名称、类型、存在位置、当前状态以及伴随风险大小、等级、所需管控措施等一系列信息的综合。

       5.9重大风险

       是指具有发生事故的极大可能性或发生事故后产生严重后果,或者二者的结合的风险。

       5.10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6.风险点识别方法

       6.1风险点识别范围的划分要求

       风险点识别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以生产区域工段进行划分;其中每个工段按照作业区域或者作业步骤等不同进行进一步划分,确保风险点识别全覆盖。

       6.2风险点识别方法

       建议以安全检查表法(SCL)对生产现场及其它区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不安全因素及管理缺陷进行识别;以作业危害分析法(JHA)并按照作业步骤分解逐一对作业过程中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识别。

       7.风险评价方法

           按照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MES)进行风险等级判定。

           在完成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负责本工段风险等级进行评定,报公司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办公室,办公室组成风险分级小组共同审核和逐项评定,最终完成风险分级。

       分级标准参照附件:

《作业条件风险程度评价--MES法》中表1、2、3相乘后的积对照表4得到风险程度等级。

       风险控制措施策划

       依据《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进行编制,按照《工程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应急措施》四个逻辑顺序对每个风险点进行制定控制措施。

       9.风险分级管控考核方法

       为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及事故纵深预防效果,企业应对风险分级管控制定实施内部激励考核方法。

       10.风险点识别及分级管控记录使用要求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构建及运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记录表格详见附件。

每个记录表格的按照指南附件规范填写,各项记录保存不低于三年。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总则

1.1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和相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2为更好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成立以经理为组长、主管副经理为副组长、各单位(部室)一把手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安排布置工作。

1.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开展。

硬件要从生产工艺、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监控手段着手;软件要从规章制度、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着手。

1.4公司按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事故和危害程度,结合生产实际,把公司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划分为三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是指有关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2隐患排查的职责范围和要求

2.1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并实施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2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2.3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修改完善,监督、检查、考核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

2.4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引导职工增强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

2.5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发包、出租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各级管理者、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全体职工都有责任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和各自管辖的范围内,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制止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3.2事故隐患排查分二级单位、车间(科室)、工段、班组四级,分别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各专业管理部门、二级单位、车间(科室)、班组负责人组织实施。

排查的形式有:

日常巡查、季节性排查、定期排查和小分队检查、专业专项检查和综合大检查。

3.3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按照“五定四不推”的原则组织实施。

即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整改资金、定整改时限、定整改标准,且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厂矿、厂矿能整改的不推公司。

3.4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重点防范、监控的安全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内容;

(四)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应当包括:

各类安全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六)根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位、车间、班组(工段),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职工自查、班组(工段)日查、车间周查、单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定期对作业场所、在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3.5各单位车间级负责人是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三)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及其他不安全行为;

(四)及时排查并消除物的危险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作业的不安全方式;

(五)按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3.6各单位班组(工段)长是本班组(工段)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二)落实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重点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现场安全状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三)对照安全检查表,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措施落实和作业人员的情绪状态、健康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动态事故隐患;

(四)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应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及其他不安全行为;

(六)及时排查并消除物的危险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作业的不安全方式;

(七)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3.7全体职工是本岗位和本人作业过程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清楚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做到不安全不工作,不安全不操作;

(三)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其他不安全行为;

(四)及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六)掌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同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3.8矿业公司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综合大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参加,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绩效指标和基础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3.9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生产、技改、检修情况,组织专家安全检查、每月一次的评价式安全检查,对重大风险和高风险作业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督查。

3.10专业管理部门根据专业技术特点和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业安全检查。

专业安全检查的重点是与本专业有关的作业场所存在的各类不安全因素。

3.11各级、各专业检查发现的隐患和处理情况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向受检单位交底,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3.12对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检查单位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

责任单位按照“五定四不推”的原则,逐项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并向检查单位呈报《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申请验证。

3.13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对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治理的隐患,应制订应急防范措施和限期治理的计划,并按管理程序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治理完成后及时销案。

3.14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检查维护,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15各单位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包括:

隐患状况及产生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和治理难易程度分析;事故预防措施和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16各类专业安全检查应在检查结束一周内由牵头负责单位将检查总结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3.1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18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各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隐患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跟踪治理。

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3.19出现下列情况时,各单位、专业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时;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三)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

(四)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3.20各有关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安全生产考核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未制定、落实应急预案的;

(五)治理不及时或不合格存在风险较大的;

(六)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的其他处罚。

3.21各单位及各级管理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

4记录

4.1《隐患整改通知单》、《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格式见附页。

4.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等资料,按照具体情况和上述内容要求编报,不再固定格式。

各级、各专业检查记录,按照专业特点建立,也不再固定格式。

4.3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职责进行认真排查、整改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按《舞阳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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