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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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重大项目外,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第四条 江苏省水利厅是本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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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管理部门,并由省水利厅设立的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评标专家的条件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当是我省水利行业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科研、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负责工程建设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原则上应满足第六条规定。
三、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异的问题,有权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回答;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取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动报酬;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参加评标过程中发现自己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标专家协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专家;
(六)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七)对评标结果保密;
(八)参加招投标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九)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投标管理机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负责本工程建设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
(三)曾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过,以及在该项目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后未满三年的;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十一条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负有评标专家同样的权利与义务。
四、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入选程序为:
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市水利局初审、省水利厅复审、上岗培训和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申报表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对初审通过的人员进行复审。
复审通过人员由省水利厅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合格颁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证”,并建立信息档案。
专家入选评审过程及结果由省水利厅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分为:
水工建筑施工及设备安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装饰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闸门及启闭机等设备制造和采购、水泵及电机等设备制造和采购、水土保持和绿化、电气设备制造和采购、水泥钢筋等水利物资生产和采购、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硬件)施工安装、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软件)施工安装、造价、移民等专业。
五、专家库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评标专家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至5月份。
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每年3月1日前,符合要求的人员可按第十二条规定向省水利厅申请入库。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水利厅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达五次的。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
附件: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申 报 表
姓 名
专 业
工作单位
江苏省水利厅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工作
单位
出生
年月
职务
职称
毕业院校及其专 业
学位
联系
方法
详细通讯地址
电话(办)
电话(宅)
手 机
申请专业(最多3项):
□水工建筑物施工及安装 □机电设备 □金属结构 □电气设备
□房屋建筑和市政 □装饰 □水土保持和绿化 □道路桥梁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硬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软件)
□水利物资生产和采购 □工程造价 □移民
主要从事工作:
各市水利(务)局、各有关单位初审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省水利厅审查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苏水基〔2008〕5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制订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
水利 评标 管理 办法 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8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