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文件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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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文件修订稿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会〔2006〕2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济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范会计培训行为,不断提高我省会计队伍素质,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5〕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5〕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会计用人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会计人员知识与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开展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通过持续、有针对性的教育,提升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会计操作技能,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的初级人才,具有综合分析和参与决策能力的中级会计人才以及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

第二章会计人员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他们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

第七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在会计人员职称晋升、考评时,应将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考核范围,调动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第三章教育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分为培训和自学两类,以培训为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4学时。

培训形式有:

(一)经财政部门登记公告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培训(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会计相关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

(二)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公告的网络远程会计培训机构实施的会计相关知识培训。

(三)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其他形式培训。

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三个层次。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包括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尚未进行上岗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审计法规以及会计准则、制度;

(三)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内部会计控制;

(五)会计电算化知识;

(六)经营、管理知识;

(七)其他法规制度和相关知识。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一)年度内完成一项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

(二)正在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教育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三)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

(四)参加设区的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比赛并获得奖项者。

第四章培训机构和师资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实施者,应当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师资队伍、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力量等条件,并经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评估、登记、公告后,方可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须经省财政厅评估、登记并予以公告。

(一)开展经常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均需向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定其是否具备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业务主管单位举办本系统会计人员参加的学习班,应根据财政部门继续教育规划,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进行相应层次的继续教育。

在每次办班前,要将培训计划、拟聘请授课教师名单及其职称、学历、所在单位、培训内容、参加学习会计人员名单,报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

对经评估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条件的单位,由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予以公告,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进行继续教育机构登记,并为其配发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软件,同时将公告名单逐级汇总上报。

对经同意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行业或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为其临时配发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软件。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

(二)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设施。

(三)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四)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健全。

(五)严格按照财政部教学大纲和省财政厅培训计划的要求组织培训,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

(六)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七)开展网络远程教育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7×24小时服务,每年累计停机时间不超过10小时。

2、网站服务器提供百兆以上的Internet出口带宽。

3、具备可靠的操作系统、应用数据、数据库的自动备份及恢复机制。

4、网站必须具有防病毒、防黑客措施。

5、具备网站维护能力,定期对网站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漏洞进行扫描。

6、制定完善的学员和网站管理制度。

7、网站应具有以下功能:

(1)具有网上课件点播、辅导、测验功能。

(2)具有与讲课内容同步的视频、音频课件,课件点播可以根据学员网络环境自适应带宽。

(3)必须能对学员学习课件的时间进行计时。

在课件播放过程中需要每隔15分钟左右弹出一个随堂问题,学生回答后才能继续播放。

如果学员未能及时回答问题,系统应停止计时。

(4)网站必须提供学员身份认证功能。

(5)网站必须提供监督机构登录查询学员听课时间及数据导出功能。

(6)授课老师必须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

(三)培训机构情况介绍。

(四)用于培训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负责人和拟聘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六)拟办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八)举办远程教育的应提交网站功能说明、网站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名单、设备清单。

(九)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

(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授课教师实行登记管理。

担任培训教师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授课教师登记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从登记教师名单中移除。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未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评估、公告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不得出借本培训机构名义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时,应当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选聘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教师,重视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章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门配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软件进行注册登记,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按要求如实上报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记录、培训工作总结和电子数据,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教学质量评估、学员意见反馈及考核情况确认培训的有效性,对达到培训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予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考试合格的,由继续教育机构统一代为申请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情形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在岗人员由所在单位代办,持证不在岗人员由所在单位代办或由持证人员本人凭有关证书、刊物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经注册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同意在本省内异地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持培训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证明向注册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申请继续教育注册登记。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规定、办法。

(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指导计划。

(三)指导、检查各市、各部门继续教育工作。

(四)负责管理中央驻济和省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分别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和检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教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对违反本规定的继续教育机构,或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因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由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其培训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在各培训场所设立“会计培训监督箱”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向学员发放“学员意见反馈表”,并将学员意见作为考核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计学术组织等社会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制。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第十条所列情形外,财政部门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登记的,由主管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四条因故未能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证明、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办理离岗登记手续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

(三)生育。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汇总表

2.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教师登记备案汇总表

3.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教师申请登记备案表

附件1: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汇总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

所属

区域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网址

承担培训班层次

(高级、中级、初级)

负责人:

填表人:

附件2: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教师登记备案汇总表

上报单位:

年月日

所在区域

授课

层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任职

时间

授课

专业

学历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填表人:

附件3: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教师申请登记备案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取得时间

证书编号

授课专业

开始从事专业时间

学历或学位

专业

毕业时间

个人业务工作简历:

本人申请意见:

本人签名:

年月日

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确认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属地和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各留一份,退申请人一份。

主题词:

会计继续教育办法通知

抄报:

财政部(会计司)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06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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