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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doc

浅谈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

【摘要】科学技术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一种探索性活动,它以追求真理为最高目标;伦理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它以追求善为最终目的,任何一方都不可缺失。

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应用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物质利益。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所具有的这种双层作用让我们不得不去重新思考科技与社会其它方面的关系,特别是科技与传统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

同样地,作为维系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伦理道德也无时无刻不影响着科技的现状及其发展进步。

这样,在科技与伦理道德之间就产生了种种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冲突,并且,这些矛盾和冲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一步又一步地突现出来。

其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和广泛化。

我们应该科学客观的看待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

“在二十一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这就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科技伦理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科技伦理道德的研究,指导科技伦理道德持续深入地发展。

【关键词】科学技术伦理道德协调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伦理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2000年8月,江泽民主席在北戴河会见6位国际著名科学家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

在二十一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

20世纪成为科技文化的时代。

科技给人类带来繁荣与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日益严重的全球危机和灾难,同时向人们提出了许多事关人类生存和尊严的重大伦理道德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思考,它们足以使人们为之新奇或兴奋、焦虑或不安。

科学技术的这种双层作用让我们不得不去重新思考它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

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传统伦理观念的猛烈冲击,促使着人类去思考传统伦理观念的沉浮和伦理学的发展趋向。

在当今的高科技时代,科技伦理问题的确是极为复杂而又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道德之间不断产生的冲突,使人们在发展科学技术的同时,也深切地关注和探讨着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以及如何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使二者达成良性互动。

一、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探索

 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提出了许多看法,总结为以下四种观点:

(1)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等同论。

这种观点认为,知识就是道德,道德也是知识,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本身就是道德行为,反之,愚昧无知或盲目迷信是与道德无缘的。

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是第一个把知识与德行统一起来的人。

他认为,“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善,属于知识的范畴。

知识使人变得明智、就会有美德,相反愚昧无知是导致恶行的根源。

(2)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斥论。

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发展不仅不能带来道德进步,反而导致道德退步,因此,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水火不相容、互相排斥的。

特别是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道德堕落的现象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崩溃”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

他们甚至主张停止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道德危机,陷入了道德决定论的误区。

(3)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无关论。

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社会作用,从来也不相遇,永远也不会发生冲突,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

(4)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善恶并进论。

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既非等同,亦非排斥,更不是无关的,而是善恶并进的,科学技术发展既能促进伦理道德进步,也能导致道德退步。

皮埃尔·居里和玛丽·居里夫妇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们既认定人类由新发现得到的利益将会比害处多,但又有些忧心忡忡。

后来,爱因斯坦、维纳等人也同样表示了这种忧虑。

这表现出科学家对科学技术社会后果的关注和他们的高度社会责任感。

二、目前高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矛盾表现

(1)家庭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婚姻关系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相互作用的产物,婚姻是生理机能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所出现的两性间的相互吸引,最终导致两性结合的自然产物,其最根本的特征是两性结合。

家庭伦理道德最核心内容是禁止近亲婚姻、男女两性结合和长幼有序。

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和应用却直接对这三项内容进行相当程度上的反动。

例如克隆技术,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使人类能够操纵基因,打破种属的界限,人类可以改变物种的基因构成和机能,但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克隆人将干预人类自然发展,改变人类亲缘关系,打破人类生育概念和传统生育模式。

这些冲突比曾经生命技术带来的冲突更加严重和深刻。

 

  

(2)一方面,现代高科技的发展强烈地冲击着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引发了许多新的社会伦理问题。

例如,人工受精、试管婴儿、代孕等虽然可以控制人的生殖过程,解决生殖功能障碍,促进人类的健康发展但违反了夫妇之间的基本伦理道德,破坏了生殖过程的自然性,破坏了生殖和繁衍过程中的夫妇忠贞观念,破坏和动摇了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对家庭的稳定和家庭的意义、家庭的组成关系以及家庭血统的自然性等方面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成为了科技冲击伦理道德的重要类型。

 

  (3)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冲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安全,隐私。

例如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利用网络的虚拟、无序、开放等特征导致的网络犯罪,网络侵犯等,最常见的网恋就是其中之一,男女双方在这虚无缥缈的网络世界里进行谈恋爱、结婚,由于缺乏现实生活的了解,往往出现被骗财骗色等使得这些不道德的行为难以监督和控制,个人隐私被侵犯,信任和责任出现危机,这些问题就严重地干扰了社会秩序和人们的精神秩序。

高科技应用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核能的开发引发的安全以及世界和平问题,这都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三、二者产生矛盾的原因

现代生命科学的突破所带来的影响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科学本身,其深刻影响正在使整个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发生着改变,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价值观念面临严峻的挑战:

科学技术通过对社会带来巨大利益以及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的影响,表达着其自身存在的价值。

这其中也包括可能对人类造成的负面影响乃至酿成灾难。

这就与科学家通过科学活动最大限度造福人类的理想形成了愈来愈直接和尖锐的冲突。

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辅助生殖技术到器官移植,从基因工程到克隆、干细胞技术,人类正在向自己最核心的生命领域挺进。

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在改变社会物质条件和为人类带来进步和利益的。

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新的富有挑战性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

生命科学技术几次重大发展的历史、进程和现状以及国内相关领域的变革,对伦理道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辅助生殖技术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生育观;器官移植的实施是对人自我身体权利的挑战;基因组的研究与应用使人重新认识了生命;临终关怀与安乐死引发了对人生命价值的争论;克隆与干细胞的探索使人类强化了对自我命运的关注。

谈及生命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对伦理道德的影响的原因,既有生命科学自身的因素,也有与之相关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因素。

生命科学发展引起了伦理道德的变化,这一变化的根本动因是由生命科学发展与造福人类需要的矛盾决定的,而伦理道德的旧中鼎新,新中继旧则是变化的必然过程,其结果导致了动态发展与静态制约的平衡,变化的最终方向是促进生命科学更好的造福人类、提高生命质量。

四、如何协调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

(1)树立新的科学技术发展观、文化观等 :

首先,科技不是万能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科技是推动历史进步的革命性力量,这种革命性力量的发挥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中进行,需受相应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观念、意识形态等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对待科技必须有正确的态度。

其次,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的冲突并非科技的罪过。

我们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创新跨越、竞争合作、持续发展的新科技发展观。

新文化观就是把人文文化与科学文化相结合的大文化观。

也就是说要在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注入人文关怀,即以人为本。

 

  科学技术的应用强烈地冲击着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促进道德观念的发展和变化,科学开辟着新的道德领域,创造出新的道德观念,确定新的道德原则。

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走科技与人和社会协调发展之路。

(2)严格伦理道德规范、加强社会伦理责任:

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包括科技工作者、政府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的伦理责任。

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多是受政府、企业集团和组织资助的,也就是说,科技工作者成为社会职业角色,科学已不再纯粹是为了探索自然奥秘,它成了满足社会经济、政治等需要的一种工具,更直接地为科研活动的组织者和赞助者(政府和企业)服务。

科技工作者一方面以发现和发明造福人类,另一方面又无法摆脱政治和军事控制。

无论从研究手段还是从研究目的来看,科学家的行为时刻处在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之下,受制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和标准。

科技伦理和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个人层面的道德行为和价值观念的问题,而且事关整个社会的道德取向和价值规范,事关整个社会的发展前途。

这就要求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不仅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地提交科研成果,更应该对某项即将诞生的科研成果所带来的社会后果进行充分评估,向公众说明其科技成果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公众应当享有广泛的知情权。

虽然由于科技风险的不可避免性,科学家难于对其科研成果的负面效应有完全的预见性,但科学家应尽可能考虑到其成果的应用可能造成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负面影响。

科学家还必须坚持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以人类的幸福和世界的和平为科学研究的根本出发点,关心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建立完善法律机制:

保持科技与道德协调发展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要进行两项立法:

①立法律之“法”,即行政立法;②立道德之“法”,即自我立法。

法律是强制性的规范,约束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道德则是非强制性的规范,也是一种立法,以人类特有的内驱力的激励,达到自我觉醒和自我约束。

道德和法律,一是“自律”,二是“他律”,二者缺一不可。

法律侧重在于惩恶,而道德侧重于劝善,防患于未然。

从事科技活动的专家,违规或失范的行为大多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要靠本人的自省自律和公众舆论的谴责去克服、防止和净化。

但我们看到,由于道德规范的非强制性,它只能解决人们在科技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当有人偏要反其道而行时,其规范就会显得苍白无力了。

如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基因技术必然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福利,但是,也必然有人以基因技术为恶:

如根据基因组工程学,达到治病的目的,也可以利用此技术使人致病,更有甚者,有些国家正准备或正在研制基因武器,如果使用这种武器必然产生可怕的后果。

像这类问题仅靠道德是解决不了的。

道德的下限就是法律,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律己或律人时,就不得不依靠法律的威严,通过立法禁止。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认识到生命科学与伦理的本质联系,生命科学发展与伦理变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生命科学的进步与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必须在良性互动中实现。

今天,生命科术迅猛发展对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形成了强烈的冲击。

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消除生命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必须加强对生命伦理道德动态研究,完善制度的动态转换机制,建立与法律的动态联系,做好对生命伦理道德的动态宣传工作,严格实施生命伦理道德的动态过程,掌握好生命科学发展这把双刃剑,促进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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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世英.科学与伦理[J],江海学刊,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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