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行政处罚及交通管理问题解答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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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行政处罚及交通管理问题解答集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行政处罚及交通管理问题解答集

(一)

1、不起诉是否吊销驾证?

答: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不属于“构成犯罪”,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

2、在查处违法过程中,违法当事人仅仅只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中又无强制措施,请问我队对此类案件的罚款今后如何执行?

答: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的行为人,可以依法传唤。

3、交警支队一民警认定一行人闯红灯,在对其处罚时遭到其殴打,本局以阻碍执行职务对其处行政拘留,现该案进入复议程序时查明该行人当时无闯红灯等的违法行为,问:

本局在对该案的定性上是否正确?

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主体具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二是执行职务行为有法律依据,不属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三是执行职务行为程序合法。

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符合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但对因证据收集不全面或其他原因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案件处理错误的,民警的执法行为也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如果出于打击报复等目的,滥用职权进行执法的,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

4、超载车过磅后,所生成的磅单(称重结果)如何提取和固定呢?

是否有驾驶人和一个执勤民警在磅单上签名确定即可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答:

对于机动车载重的称量,属于技术问题,未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称量,可由其他单位出具称量结果。

出具称量结果的单位应当在称量结果单据上盖章,并有称量工作人员的签名。

称量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让其称量单据上签名。

民警、当事人是否在称量单据上签名,不是判断单据是否有证明力的依据。

5、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能否对这一行为分别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作出拘留15日,合并执行20日的决定?

答:

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治安管理处罚法》系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以及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程序,是规范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最完备的法律。

该法关于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的规定、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情形的规定、关于强制措施折抵拘留期限的规定、关于拘留案件询问查证时间的规定以及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等,应当统一适用于所有的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如果这些规定仅仅适用于违反治安处罚行为的拘留处罚,而不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在执法中可能会造成行政拘留在处罚原则、处罚程序以及救济方式等方面的不统一和混乱。

因此,凡属行政拘留处罚均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行政拘留的原则和程序执行。

6、告知权利如涉及到听证时,只需告知听证的内容,如罚款3000元,还是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全部告知,如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

答:

听证是特殊的案件调查程序,是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进一步审核,听取的当事人对整个案件的陈述和申辩。

对被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时,行政拘留和罚款都是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行为性质、情节等拟作出的,二者不可割裂开来。

因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履行听证告知程序时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一并告知违法行为人。

7、如果该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系危险化学品,任由其超过7日而自行解除,出现安全问题是不是有失职之嫌?

程序规定所称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是指对该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还是整个案件?

答: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第2款规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指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对不宜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危险化学品,可以依法扣押。

8、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是否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

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支队下属大队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要根据各地的编制设置和职能分工予以确定。

例如,在很多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各区的交警大队是交警支队的直属大队而非所在区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即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3项规定“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一些地方的高速公路大队也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但是,一些地方根据特勤警务需要,设立了直属交警支队的特勤大队,主要任务是警卫任务开道,此类大队就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9、关于超载车的磅单,有驾驶人和一个执勤民警的签名确定,是否已经符合行政案件证据的固定和提取要求(《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未做规定)?

答:

对于机动车载重的称量,属于技术问题,未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称量,可由其它单位出具称量结果。

10、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991年2月27日有一个批复《关于持B类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是否属于无证驾车问题的答复》认为改类行为属于无证驾驶,此批复是否有效?

持有汽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摩托车是否构成无证驾驶,能否以无证驾驶机动车处行政拘留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的文件号是“国法秘函〔2005〕436号”,而不是“交法字[2006]93号”。

另,根据您所述的内容与该答复也不一致。

结合您所述的内容,经我们查询您所说的“交法字[2006]93号”是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文件,您是浙江的怎么会引用北京市交管局的文件呢?

为了便于您的理解,我们把国务院的相关内容引用如下:

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二、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款是针对第一款以外的道路所作的规定,这里的'没有交通信号',既包括了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交通信号,也包括虽有某些交通信号但未能明确指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权的情形。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都应当避让,以保障安全。

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11、针对正常人驾驶残疾人车的行为如何处罚?

(因残疾车辆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但时速高于机动车,正常人不允许驾驶残疾车,我们遇到正常人驾驶残疾车辆不知道该适用什么法律处罚?

答:

你的问题属技术问题,请向上级交管部门咨询。

在公安网上搜索到一个关于非机动车认定的答复,供参考。

“公安部交管局秩序管理处有关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答疑中,对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作了答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结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对此类车辆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答: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119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8项明确规定“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1项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也作出了规定。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进行处罚。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超过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另请参见59736的回复。

对于未取得相关驾驶证驾驶属于机动车范围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理。

12、在高速公路出口,为逃费闯杆的行为如何处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您所介绍的情况,这两种行为均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3、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询问人只需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或者签名或捺印。

但在实际办案中,询问笔录在没有涂改的情况下,上级法制部门要求在笔录上必须有被询问人的捺印(签名并捺印),否则就作为一个执法过错发书面通知要求办案单位整改并在考核中扣分。

问:

1、笔录没有涂改,违法嫌疑人已逐页签名了,是否还要违法嫌疑人在笔录上捺印?

2、如违法嫌疑人拒绝捺印咋办?

答:

在确认询问笔录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都未要求在签名的同时必须捺指印。

如果您所在公安机关上级部门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14、<<安全法>>第98条,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处罚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那么借车驾驶的那个算不算管理人,能不能处罚?

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中的“管理人”应当指负责机动车的实际占有、使用、管理人员,但不包括临时借用机动车的人员。

15、1.交警在城市道路上对无任何违法嫌疑的过往机动车驾驶人逐一拦下接受酒精呼气测试是否违法或不规范?

2.对本人声称未饮酒、无嫌疑且拒绝接受酒精呼气测试的可采取什么措施?

答: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的人,交通民警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

此外,《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84号)第5章第2节对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遵照执行。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检验体内酒精的行政强制措施。

16、嫌疑人驾驶中型货车甲搞运输为业,又购买一辆与其所有货车同型号的二手货车,套牌(改动了发动机号、车架号后又以行驶证、车牌丢失为借口骗领了新行驶证、车牌)进行运营逃避费用。

今年5月该因所购二手车车况不佳,该谎称二手车手续无问题,以较高价格卖给乙,乙到交警审车时被交警发现。

请问甲应如何处理?

答:

对的甲套牌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处理。

对甲逃避运营费用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17、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在传唤不到的情况下,可否使用强制传唤?

答: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第2款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这里所称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的法律。

就目前而言,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对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没有法律依据。

18、一辆车(A)正常行驶中,一车(B)突然横穿公路,导致A车紧急刹车,车上有人受伤,两车未接触,请问这种情况是交通事故还是交通纠纷?

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两车碰撞不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您所说的情况应当属于交通事故。

19、公安部(公发治[83]31号)与[87]公治字65号是否矛盾,目前公安部是否将警用匕首列入公安装备,如果以列装请提供有关文件。

答:

1、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公发治[83]31号)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持有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匕首的,不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该条未直接规定警察可以配备匕首,与《公安部关于不准生产、销售、使用警用匕首的批复》([87]公治字65号)“鉴于匕首目前尚未列入公安装备,各地不准生产、销售、使用警用匕首”的规定并无直接冲突。

2、目前,《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公安部2006年7月24日颁布)中规定,单警装备中包括警用制式刀具。

警用制式刀具指具有刀、锯、锉、剪、锤(可砸碎汽车玻璃实施紧急救助)、改锥、指南针等进攻、制服、自卫、紧急救助多项功能的制式刀具,其中是否包括匕首,请咨询装备部门。

20、交警查获一名无证驾驶人员,其承认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但不肯交代真实姓名,导致我们无法向其户籍地公安机关查询其驾驶证登记情况,此种情况下能否以其自报姓名对其无证驾驶行为处罚?

答: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34条规定“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但是考虑到对无证驾驶的,其是否取得驾驶证是一个重要的关键性的证据,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查实其真实姓名,以确认其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同时,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该人驾驶的机动车来查找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查实该无证驾驶人的真实身份,以查实其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如查实是无证驾驶的,除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外,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人驾驶”依法予以处罚。

21、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城市执法过程中,往往都是一个民警在执法,对于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好多都是当场发现,当场简易程序处罚,而且一般是以警察的指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进行取证.有些当事人就承认了违法事实,接受了处罚,有些当事人当时接受了处罚,随后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说是当时不接受处罚,交警不让走,请问,简易程序要不要取证?

发生争议时没有证据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已签名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就是有效证据。

当场处罚,驾驶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22、有行为人供词、证人证言、做案工具,因被害人昏迷无询问笔录,可否立即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答:

被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制作笔录,如果证据充分的,也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2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设有3个直属大队,名称为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二或三)大队,各直属大队编制和人事直属市公安局管理,这样的直属大队是否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3项规定“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因直属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简易程序的处罚决定被有关部门以不具独立执法主体撤销?

答:

从现有法律来看,设立直属大队未有法律依据,具体问题请向您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咨询

24、法律优先是指在立法体制中有一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

答:

法律优先适用原则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

25、一人自行拆解了自己的一辆汽车并将拆解的汽车零部件按废钢出卖,经查该员购买的汽车未过户,汽车未达到报废期限,本人陈述汽车无使用价值才自行拆解。

问:

一是该员是否涉嫌自行拆解报废汽车;二是如涉嫌自行拆解报废汽车,但该车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现被本人拆解并出卖了,是否还要检验该车是否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答:

将自己未报废汽车拆解并将零件出卖的,法律未有规定。

2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

(一)项:

“托运人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请问,此规定中的“托运人”是否包括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资质的企业?

答: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过许可。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未实行许可制度,未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需要有专门的资质。

同时,根据《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第8条规定,应当由托运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托运人须提供《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因此,托运人应当是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单位。

对托运人未向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可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第1项予以处罚,而对托运人没有取得经营资格而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可直接适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处理。

对托运人的主体属性并未作要求。

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对犯交通肇事罪的人员吊销驾驶证,应由哪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

发证机关或是交通肇事查处地交通管理部门?

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应当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此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28、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请问:

1、肇事一方已不在现场,事后查到叫其过来的,且当事人否认发生交通事故,承认酒后驾车的,是否可以直接对其进行抽血检测?

2、若当事人不配合,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抽血检测?

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检验体内酒精的行政强制措施。

29、若能强制抽血,则在对其进行抽血检测时,当事人多次称自己害怕抽血而拒绝,在对其进行强制抽血时,其不配合,双手乱甩,想挣脱,打中民警的嘴唇,致使民警嘴唇缝了六针,现当事人自称是出于本能的挣脱,否认有殴打的故意,且旁证也无法证明其殴打行为是否故意,请问对此是否能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答: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

30、现在我们配备了单警装备,较好地维护了警察权益。

但在使用上有疑惑。

比如催泪喷雾器是在执行公务时使用的,这毫无疑问。

但能否在此时间之外,警察遇到违法犯罪、或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使用呢?

答:

目前公安部对在非工作期间能否携带单警装备未有明确规定。

如果你省规定民警在非工作期间可以携带单警装备的,民警在非工作期间遇有《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使用单警装备,但应当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

31、人民警察遇有职责范围内紧急情况,应该履行职责,如果没带警证无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能否认定为妨碍公务?

答: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没有携带警察证的,也应当履行职责,但应当口头表明自己的身份。

在此情况下,不能以未携带警察证而认为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32、甲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腿部骨头粉碎性骨折,按照法律规定醉酒驾驶必须处行政拘留处罚,但甲的身体状况明显不宜关押,不知如何处置?

有人提出对甲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不执行,有人认为应作出行政拘留让拘留所开具证明提前解除或暂缓执行,有人提出等其身体恢复时再作出处罚,有人认为作出处罚等其身体恢复后再执行,但如果甲是外地人,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请问如何处置最妥当?

答:

对于受伤严重不宜送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的,可待其身体情况好转后,再投所执行行政拘留。

如果被处罚人身体恢复后逃跑的,可将情况通知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待将其抓获后再投所执行。

33、在执法过程中扣押一辆捷达轿车,该车没有发动机号码,大架好也有改动,而车主称不知道买来时就这样,也找不到卖车人。

请问对该车和车主应怎样处理?

对人员可否处理?

1、对于无发票的,要求其提供其他合法证明,能够提供的予以发还,不能提供的,要结合具体情况看,查清是否具有发票丢失、购买的赃车等情节,分别做出处理。

对发票与发动机号、大架号不符的或者行驶证与实际车辆不符,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对车辆予以扣押,待查清车辆来源后做出处理。

对行车证手续齐全,但车牌被故意遮盖;有车牌但被剪开,不显示所在省市;车牌被黄漆涂改或用汽油将其数字上的黑漆洗掉的,移交交管部门处理。

2、对于汽车车牌与实际车不符的,移交交管部门处理。

对于车架和发动机号有明显改动和无发动机号、大架号,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车辆予以扣押,待查清车辆来源后做出处理。

34、对法院判决已采信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及伤害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可否予以纠正?

答:

请根据《关于对法院判决已采信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伤害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可否予以纠正问题的批复》(公安部法制局2005年8月18日)规定处理。

附文:

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控申处:

  你处《关于对法院判决已采信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及伤害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可否予以纠正的请示》(辽公明发[2005]7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者伤害鉴定结论的判决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者伤害鉴定结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是否需要重新认定或者鉴定,应当由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决定。

                 

35、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货车载货不得超出车厢,对于货物明显超出车厢的车辆按超宽进行进行处罚,还用尺量吗?

答:

对于货物明显超出车厢的,不需用尺量,交警可以认定,有条件的可以拍照留作证据。

对于法律规定有具体长度的(如不得超过**米),应当尺量。

36、我们现在针对无证驾驶助力车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请首先确认您所说的助力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可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咨询或者查询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机动车目录。

37、酒精检测可否要求重新鉴定?

检测不属于鉴定。

县级以上的医院所作的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鉴于酒精度检测时效性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当场提出。

38、交警在路面执勤执法中,在对违法车辆及盗抢嫌疑车辆进行检查时,这类车辆越来越多的选择冲撞逃跑。

而交警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我们又不能追,导致现在交警执法环境越来越差。

请问如我们追上查获后,能否移交派出所依据治安处罚法中拒绝执行职务对其进行处罚?

该人冲卡行为可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

39、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人,需要对其行政拘留,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是那一条款.是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99条第1款第1项、第二款,还是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99条第二款?

答:

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写明“99条第1款第1项及第2款”。

4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是否包括交通警察用普通数码相机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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