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照明及信号灯装置技术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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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照明及信号灯装置技术标准.doc

Q/SQR04.120—2002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发布

2006-01-15实施

2006-01-01发布

汽车照明及信号灯装置

Q/SQR·04·330—2006

代替Q/SQR.04.330-2004

Q/SQR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SQR.04.330—2006

前言

本标准以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前提,规定了奇瑞公司车用灯具产品性能评价方法,适用于奇瑞公司灯具系列产品的检测。

本标准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产品鉴定要求、供货检验中的检测要求等部分组成。

同时在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符合GB/T1.1-2000、GB/T1.2-2002的规定。

本标准相对于上一版本的主要区别如下:

1.4.2.5.1原标准规定:

采用GB10485/5.6试验标准,试验参数作如下修改:

喷嘴口直径为0.8mm,水压为4N/cm2,转速为24o/秒,水温为15~25oC。

更改为:

采用GB10485/5.6.3试验标准,试验参数作如下修改:

喷嘴口直径为1.2mm,喷水孔数量40个,水压为40N/cm2,转速为24o/秒,水温为15~25oC。

2.4.2.5.4原标准规定:

—干热试验,温度85±2oC,试验时间4小时;

—湿热试验,温度40±2oC,相对湿度90~95%,试验时间4小时;

—低温试验,温度-25±2oC,试验时间4小时。

更改为:

—干热试验,温度80±2oC,试验时间4小时;

—湿热试验,温度40±2oC,相对湿度90~95%,试验时间4小时;

—低温试验,温度-30±2oC,试验时间4小时。

3.4.2.5.8原标准规定:

将灯具以其在汽车上的安装方式进行定位。

将零件放入温度为95oC的环境箱内一个小时。

将零件取出后在室温下进行冷却,至少放置2小时。

重复以上的操作,然后目视检查前照灯的外观,不得有变形、破损、开裂及其他缺陷。

更改为:

将灯具以其在汽车上的安装方式进行定位。

将零件放入温度为80±2oC的环境箱内一个小时。

然后立即将灯具放在水温为1~4℃的水中,并使透镜全部浸入水中。

1分钟后检查试件,面罩不得出现变形、破损、开裂及其他缺陷。

4.4.2.9原标准规定:

在主要的三个方向上进行转换,试验时间为8小时。

更改为:

试验要求在上下进行6小时,左右和前后各进行4小时。

5.4.2.10原标准规定:

未详细规定。

更改为:

经过城市综合路面、高速、山路等路面3万公里的车载试验后,灯具的各功能仍然能正常使用,外观在正常使用非人为因素不得出现破裂、划痕、变形、裂缝、松动等缺陷,不得有进水、积水现象,如果灯具表面有雾气或水汽,雾气或水汽在将灯具持续点亮30分钟内消散,属于正常物理现象,则产品合格。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永刚邵云雷陈跃辉

13

汽车照明及信号灯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奇瑞公司的前位置灯、后位置灯、制动灯、倒车灯等相关照明及信号灯所需满足的性能、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奇瑞公司单独信号灯,同时也适用于信号灯合成一体的组合灯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599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5920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104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基本环境试验

GB11554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64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15235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17509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578汽车及挂车、牌照灯配光性能

QC/T260汽车高位制动灯

Q/SQR.04.057CAC-商标标记

Q/SQR.04.058汽车零部件标记要求

Q/SQR.04.255车用灯具产品外观评价方法

3 术语

前位灯:

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具。

后位灯: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具。

转向指示灯:

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向右或向左转向的灯具。

制动灯:

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具。

第三制动灯:

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辅助灯具。

后雾灯:

在大雾时,从车辆后方观察,使车辆更为易见的灯具。

示廓灯:

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最高顶部附近,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

牌照灯:

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的装置。

倒车灯:

用于照明车辆后方道路和警告其他使用道路者,车辆正在或即将倒车的灯具。

回复反射器:

通过反射外来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存在的装置。

驻车灯:

用于引起人们注意,在某一区域内有一静止车辆存在的灯具。

侧标志灯:

从车辆侧面观察时,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

4 内容

下列规定对于独立灯、复合灯、组合灯是有效的。

对于在那些相关文件中所允许的相互混合插入在其它照明信号装置(如前照灯)的装置来说,规定同样有效。

4.1产品认证的方式和规定

在技术性批准和认证期间的抽样试验的同时,对第一供应商来说,其试验执行部门,必须接收到用于光度测定和机械试验的相关支架。

这些支架必须与灯具在汽车上实际安装的部位具有的相同材料与尺寸。

4.1.1试验环境(除非有不同的规定)

温度:

23±5℃

大气压力:

860--1060Mbar

相对湿度:

45--70%

4.1.2一般要求

4.1.2.1外观:

试验后检查试件,产品不得有任何损害其有效性和可靠性的表面缺陷,具体要求参照Q/SQR.04.255。

4.1.2.2标记:

标记必须清晰且不可消除,标记所处的位置应在图纸上规定。

具体要求参照Q/SQR.04.057和Q/SQR.04.058。

4.1.2.3尺寸与公差:

根据相关图纸规定和/或参照基本样品。

4.1.2.4表面涂装:

根据相关图纸规定和/或参照基本样品。

4.1.2.5材料:

根据相关图纸规定和/或参照基本样品。

4.1.2.6颜色:

根据相关图纸规定和/或参照基本样品。

4.2特性及相关检查

在供货状态下检查照明及信号装置。

以试验电压同时接通所有回路。

检查所有灯具是否都点亮。

4.2.1结构特性

4.2.1.1灯罩:

它的颜色和棱镜花纹必须与图纸一致。

4.2.1.2灯泡:

灯具所用的灯泡应是图纸上所指定的标准零件,同时灯泡应满足PHILIPS的要求。

4.2.1.3灯座:

灯座的设计应保证,即使在黑暗条件下灯泡也能够正确并且方便地安装。

只有在灯泡安装正确的情况下,灯泡锁紧机构才能起作用。

如果灯具配有起保护作用的橡胶或塑料套管或盖子,那么这些零件应能满足耐热、耐老化及耐臭氧性能的要求。

灯泡的安装系统必须能够有效地防止灯泡的移动和振动,该系统应该是安全的,而且使用方便。

灯泡的安装,只允许有唯一的理想位置,而不得有双重性。

因为对于采用双灯丝灯泡灯具,每根灯丝都与规定的灯具功能相对应,其位置的双重性是不允许的。

4.2.1.4灯体和灯罩之间的熔接(不适用于内部的补充制动灯)

两者的熔接在整个边界都应该是一致的,不允许有可见的毛刺。

将灯罩面朝下,堵住灯具上的开孔,浸入水中,检查熔接的一致性。

灯具浸入水中后,其最高点应在水下20mm。

30分钟后,灯具内应无水迹渗入。

如果在安装在汽车上的过程中,灯罩会受到来自灯体的拉力,那么沿着拉力的轴线方向,检查透镜能否经受得住590牛顿(60Kg)牵引力的作用。

人工打破透镜,从灯体内部取出碎片,在侧部不允许有熔接分离现象。

4.2.1.5材料和紧固垫圈:

根据图纸规定。

任何橡胶材料或塑料材料的外壳或防护盖,它们必须能够通过耐热、耐老化及耐臭氧试验。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材料必须在图纸上被指定。

4.2.1.6塑料材料零部件:

(灯体、灯罩、支架、反射器等)根据图纸规定。

零件不得出现裂缝,毛刺,开裂,褶皱、在煅压或装配过程中所产生的内部应力及其它影响灯具安装、使用和美观方面的缺陷。

4.2.2配光性能

4.2.2.1发光强度(牌照灯和反射器除外)

在测量灯具的发光强度时,应在距离试验装置不小于3米的位置,使用专用光电元器件,从试验装置的基准中心开始,在10’和1”之间进行测试,该光电元件是根据人眼睁开时的可视曲线与视角设计与制造而出的。

所有的测量,直线型或是角度型,均应从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基准中心开始,使用标准灯泡进行测试。

4.2.2.1.1试验装置:

除了后雾灯参考图2外,灯具发光强度的测试装置,在图1中标明的角度方位上进行测量,图3用于倒车灯测量,图5用于补充制动灯测量,测试结果满足相关配光数值表的要求。

图1

图2

注:

在通过基准轴的水平H-H和垂直V-V线上,在基准轴上、下5º和左、右10º之间,发光强度最小限值为180cd。

在菱形区域内,除从H-H线及V-V线以外部分的发光强度,最小限值为90cd。

图3

注:

对于成对安装在汽车内部的双倒车灯,只测量H=±30º内各测试位置的发光强度数值。

将灯具安装在汽车上的角度做参考来确定测量角度,基准轴线是一条与汽车纵向平面平行且通过基准中心的水平线。

测量时,光源应连续发光。

当信号装置是由多个灯具组合而成时,应在这些灯具内装入标准灯泡,点亮全部灯具进行测量,所使用的这些标准灯泡的试验电压最多只能相差0.05V。

对后雾灯来说,在可以看到灯的所有方向上,发光强度最大限值为300cd;对于其他装置,其发光强度不能超过在HV方向上所指定的最大值(见相关表格)。

某一方向所要求的最小发光强度必须在与所指定角度差别小于15º的角度内取得。

在进行目测检查期间,当信号装置发出强烈的局部光强变化时,在上面所提到的两个角度之间进行如下测量:

—不低于所提及的指定角度内两个最小发光强度中的最小值。

—不高于所提及的指定角度内两个最大发光强度中的最大值。

4.2.2.2牌照灯

光度测量:

牌照灯的光度值必须进行测量,测量采用与前照灯相同的方式。

亮度测量在一张与牌照板尺寸相同,表面最小漫反射率为70%的洁净白色吸墨纸上进行,纸以牌照板的正常工作位置放置在托架前2mm处。

亮度测量时,受光器的受光面应垂直于牌照板的法线。

在图1所示的各个测量点(该点是直径为25mm的圆)的亮度B不得小于3cd/m2,从这些点中选出任意两点a和b,其亮度Ba和Bb之间的亮度梯度如下式,即:

亮度梯度=(Bb-Ba)/d

式中:

Ba=任选的测量点a的亮度值,cd/m2;

Bb=任选的测量点b的亮度值,cd/m2;

d=任两个测量点a和b之间的距离,cm。

亮度梯度不得超过2B0/cm,B0为所有测量点中的最小亮度值。

图4

注:

对于前照灯测试,需使用以上两种类型的牌照板,根据技术图纸要求,将上图中的测试点进行组合。

当两个测试点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30毫米时,只考虑1点。

牌照灯点亮时其光线分布应尽可能均匀,不能有阴影或亮斑。

从前照灯内部反射出来的颜色不能在照明装置被点亮部分的表面上显露出来。

4.2.2.3辅助制动灯

对于安装在汽车内部的第三制动灯,发光强度值其值须比配光数值表中规定的数值大20%,对于安装在玻璃后面、座位厢内部的装置,考虑到屏幕及障碍物的影响,规章中的最小值必须得到保证。

对于多重制动信号装置,同样必须满足上述各项规定。

图中表示的是辅助制动灯的测试点。

第三制动灯的最大和最小限值标记在“配光测试参数表中”。

图5

4.2.2.4反射器

对于ⅠA级反射器的测试,仅考虑起发光面在直径为200毫米圆内的部分,发光面本身应限制在100cm2内,而反射器光学单元的表面则不必达到这一面积。

按照CIE(国际照明组织)推荐的反射器测光法进行测量。

对于所有的测试,直线型或角度型,从反射器的基准中心开始测试。

反射器的发光强度系数(CIL)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对于不同类型的反射器,其CIL限值规定在配光试验数值表中。

如果试验时,反射器出现镜面反射效应,则应在照射角V=±5°和H=0°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对反射器无安装位置标记者,在测试照射角为V=H=0,观察角为20’的CIL值时,应绕基准轴线转动,确定其最小的CIL值。

对反射器有安装位置标记者,在测试照射角为V=H=0,观察角为20’的CIL值时,仅允许转动角在±5°范围内调整,使其符合规定。

图6

反射器配光试验数值表

反射器类型

发光强度系数(mcd/lux)

级别

颜色

观察角

照射角

0垂直

0水平

±10垂直●

0水平

±5垂直●

±20水平

*

红色

20’

≥150

≥75

≥75

1°30’

≥7.5

≥3

≥3

橙色

20’

≥300

≥150

≥150

1°30’

≥15

≥7.5

≥7.5

白色

20’

≥600

≥300

≥300

1°30’

≥30

≥15

≥15

ⅠA

红色

20’

≥3450

≥250

≥125

1°30’

≥7.5

≥3.5

≥3

橙色

20’

≥800

≥600

≥300

1°30’

≥15

≥7.5

≥7.5

白色

20’

≥1600

≥1200

≥600

1°30’

≥30

≥15

≥15

●整个测试区域中,测试值均应满足数值要求;

*Ⅰ类反射器仅用于EEC认证;

★ⅠA类反射器仅用于ECE认证;

☆反射器级别必须在图纸上表明。

4.2.2.5光线分布的均衡性

灯具点亮时,发光表面的外观,应尽可能均匀,在灯具点亮或熄灭时,不得有阴影和/或明亮点出现。

光源外观可见的外部边界必须尽可能清晰,应该有连续的轮廓而不得出现光线渗漏。

光线分布均衡性的测量应在暗室内进行,将灯具持续点亮,根据汽车行驶方向的基准轴线使用分光计进行测量。

光亮度测试必须在面积为1cm2灯具外部表面上进行,对于不同的测试,其测试值之间的最大比值应在3:

1之内。

4.2.3色度特性:

根据标准GB4785/4.2.3。

4.2.4电气特性

4.2.4.1绝缘电阻:

根据标准QC/T417,测量灯具上各个无电连接关系的端子之间及各端子和接地端子之间的绝缘电阻,其值均应不小于10MΩ。

灯具在4.2.5.1,4.2.5.4和4.2.5.6节试验进行的前后,绝缘电阻均应满足上述要求。

4.2.5环境试验

4.2.5.1淋雨试验

采用GB10485/5.6.3试验标准,试验参数作如下修改:

喷嘴口直径为1.2mm,喷水孔数量40个,水压为40N/cm2,转速为24o/秒,水温为15~25oC。

灯具以3分钟点亮、15分钟熄灭的循环来进行试验(转向灯闪烁点亮)。

灯具的安装状态是汽车上的实际装车状态,但没有其他的特殊保护装置。

试验持续8小时。

试验结束后,灯具内部不得有水迹,雾气应能在试验结束后30分钟内消失。

4.2.5.2防尘试验

将灯具以其在汽车上的安装和防护方式,放置在试验箱内,将所有的排水孔(如果有的话)打开。

防尘试验箱内部为一边长为914mm的正方体箱体,试件安放后与箱体内壁的最小距离为152mm。

试验采用标准GB10485中所规定的一块5kg重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来产生灰尘。

每隔15分钟,通过压缩空气或鼓风机向下扬尘2秒钟,使尘埃完全充满箱体,并使箱体内灰尘浓度保持一致。

试验时间:

5小时。

试验后,清洁灯具的外部表面,检查其配光性能,灯具的最大发光强度不得比试验前下降10%以上。

4.2.5.3耐寒性

采用GB10485/5.2.3试验标准,试验参数作如下修改:

环境温度-40oC;存放时间:

1小时。

试验结束后,塑料零件不得有损坏、开裂,灯具不得出现其他缺陷(对于座位厢内第三制动灯,采用-25oC)。

4.2.5.4温度循环试验

将灯具装配完整,循环试验10次,每个循环包括以下过程:

—干热试验,温度80±2oC,试验时间4小时;

—湿热试验,温度40±2oC,相对湿度90~95%,试验时间4小时;

—低温试验,温度-30±2oC,试验时间4小时。

灯具从一个试验室移至另一试验室的时间必须小于3分钟。

试验结束后,灯具应能正常点亮,外观应无破损、变形和其他缺陷。

如果灯罩以螺钉形式进行安装,那么在除去灯罩后对灯体内部被遮住的部位进行上述要求的检查。

对试件进行目视检查:

a)如果发现光学零件受到损伤,则根据4.2.2节要求检查试件的配光特性;

b)如果发现影响气密性性能的变形,则根据4.2.5.1节要求检查试件的防淋雨性能。

4.2.5.5灯罩的耐褪色性试验

根据GB10485(对于在座位箱内的第三制动灯来说,根据表GB10485进行300小时),对灯罩进行试验。

500小时曝晒后,灯具的色度特性应在规定的极限范围内。

4.2.5.6耐腐蚀性能试验(对于在座位箱内的第三制动灯,此项试验不进行)

对灯具总成(包括接插件在内)进行此项试验,根据标准GB10485方法试验96小时。

试验后允许有轻微的腐蚀痕迹,但此腐蚀痕迹应对灯具工作及外形美观没有影响。

应特别注意的是,螺钉上不能出现锈斑痕迹。

在室温下稳定3小时后,灯具应能正常点亮,清洗试件表面的沉积物,检查灯具的绝缘电阻与配光及色度特性,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如果灯具装备有装饰性零件,以图纸上规定方式进行表面处理(见4.1.2.4节),他们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2.5.7尺寸稳定性试验

测量零件的主要尺寸,尺寸精度为0.1mm,在零件上标记各测试点。

将零件以非紧扣的状态放入温度为80±2oC的环境箱内24小时(对于内部第三制动灯,温度为90oC,时间为24小时)。

将零件从环境箱中取出,放置在23±5oC的室温下至少冷却2小时,重复测量零件的主要尺寸。

计算尺寸变化率,变化率应不大于0.5%。

检查零件的外观,应没有破损、变形及其他缺陷。

4.2.5.8热冲击试验(对于在座位箱内的第三制动灯,此项试验不进行)

将灯具以其在汽车上的安装方式进行定位。

将零件放入温度为80±2oC的环境箱内一个小时。

然后立即将灯具放在水温为1~4℃的水中,并使透镜全部浸入水中。

1分钟后检查试件,面罩不得出现变形、破损、开裂及其他缺陷。

4.2.5.9静态通风试验(对于在座位箱内的第三制动灯,此项试验不进行)

将安放有灯具的试验装置放置在温度为20oC,相对湿度为30%±10%的环境试验箱内,通风孔、导管、排水孔、排气管、塞子和盖子以在汽车上的配置情况进行设置,关闭设置在模拟汽车线束的电线上的接插器。

将灯具在上面所提到的环境条件下稳定2小时,然后将它放置在温度为40±2oC,相对湿度为95%的环境试验箱内15小时。

将灯具取出,堵住排水孔和通风孔,将灯具前部塑料或玻璃透镜浸入水温为10±5oC的水中1分钟。

浸水结束时,灯具潮湿表面充满水汽或者沾有冷凝水,将灯具外部表面进行干燥处理。

将灯具放置在温度为20oC,相对湿度为30%的环境试验箱内,以灯具在汽车上的状态打开排水孔及通风孔,每隔30分钟,检查那些充满水汽或者沾有冷凝水的灯具外表面,并将水汽和冷凝在透镜上的分布作图记录下来。

2小时后,如果水气或冷凝全部消失,那么试验结果是合格的,否则那些受冷凝和水气影响的区域必须详细指出。

4.2.5.10耐透水性能试验(只适用于反射器)

a)将反射器浸入水中,将那些可拆卸的零件拆去,以整件发光面朝上,完全浸没(前部的最高点低于水平面20mm)在水温为50±5oC的水中30分钟后,将其转动180o,使其发光面朝下(后部的最高点需在水平面以下20mm)再浸30分钟,然后立即将反射器浸入水温为25±5oC的水中,以上面所提到两种放置方式进行试验,每种方式各浸水3小时。

b)对于与框架粘接或焊接起来的反射器装置,完成上述的浸水试验后,在70±5oC的热空气中放置1小时后,须再以上面所描述的方法,作透水试验。

试验后,反射器内不得有水渗入,此外反射器的配光特性应满足限值要求。

4.2.5.11耐化学试剂试验(仅用于带色的热塑性零件)

使用一块用下表所列出的不同化学产品浸泡过的棉线布擦拭塑料产品的外表面,时间10s。

类型

产品①

E(车身外部)

—优质汽油

—水和表面活性剂(5%)

—挡风玻璃清洗液

—上蜡材料

—去腊材料

MS(发动机厢及车身底部)

—优质汽油

—瓦斯油

—发动机润滑油

—制动器油

—电池电解液

—冷却液

—挡风玻璃清洗液

I(车身内部包括行李厢)

—高优质汽油

—改性酒精

-①所使用的棉布在各产品类型变化时,必须进行更改。

-②产品不得使用在压克力塑料零件上

-③进对在操作中可能接触到的零件使用上述产品

目测检查,处理表面不得出现软斑、发粘、污点或其他缺陷。

允许出现微小的失光。

4.2.5.12储藏温度

零件必须经历两个温度循环。

低温储存在(-40±)oC存放4小时

存储转换过渡时间约30分钟

高温存储在(90±2)oC存放1小时

试验结束后,检查零件不得出现变形,破裂,外观缺陷或功能失效。

4.2.6锻件试验(仅对热塑性材料用表面活性剂进行试验)

这项试验的目的在于检查在不适宜的转换条件下热塑性材料内部应力的一致性。

4.2.6.1对单独零件进行试验,零件应没有安装限制且没有可拆卸的内部插入物。

4.2.6.2在23的条件下将零件浸入活性剂溶液5-0.1分钟(对于聚碳酸酯,时间为3分钟)

除非有不同的规定,这项试验应用于ABS及丙烯酸材料的零件。

此项试验的对象应没有安装限制,并且内部不得有其他插入的物体。

如果灯体和灯罩熔接在一起,则在用指定的表面活性物质对灯罩进行试验时,不必考虑到其对灯体的损伤。

将被检查灯罩的外表面直接和下面列出的表面活性液体的表面相接触。

试验依据建立在下表的基础上。

材料类型

表面活性剂类型

聚丙烯塑料

改性酒精

ABS塑料(非增强型)

将丙醇和浓度为0.981的醋酸各以50%的比例混合而成的溶液

ABS\聚碳酸酯(CRSA)

聚碳酸酯

将甲苯和酒精以1:

3的比例混合而成的溶液

注:

如果由于零件的尺寸/形状原因而不能浸入活性剂溶液,可以通过用刷子在零件的表面涂刷试验溶液,并持续与浸入试验相同的时间来进行。

对与其他零件焊接在一起的材料,试验应采用分别的表面活性剂进行。

4.2.6.3将试件从容器中取出,仔细地用水清洗并用平滑的布料擦干或用风枪吹干。

4.2.6.4检查试件,产品不允许出现破损及开裂现象。

4.2.6.5在试验结束时及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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