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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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本矿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

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

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

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

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

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

指矿山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故或障碍、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

指矿山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

指矿山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

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

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非煤矿山安全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工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元。

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800元。

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8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

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单位,按照本制度“四、责任追究的程序”中

(一)款4、5、6、7项规定执行。

4、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

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各罚款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3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

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1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事故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

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工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4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7、凡发生1人死亡或累计重伤3人事故的,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矿井中的其他副职罚款4000元。

对于相关人员,追究相关和连带责任,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2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元。

2、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重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3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元。

3、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特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1000元;有失误者,分别罚款500元,对于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五、其它规定

1、各班组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工作区实施安全检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一旦发生事故,要按矿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规定,迅速汇报并妥善处理。

2、各班组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救援等各项工作。

各级管理人员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须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对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的相关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并严格把关,严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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