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制品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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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截选)
1生物制品统一名称规程
2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
3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规程
4生物制品分批规程
5生物制品分装规程
6生物制品包装规程
7生物制品储存、运输规程
8实验动物和动物试验管理规程
9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
10生物制品热原质试验规程
11生物制品化学规定规程
1生物制品统一名称规程
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包括菌苗,疫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诊断制品等。
1生物制品种类
根据所采用的材料、制法或用途不同,分类如下:
1.1菌苗
指由有关细菌、螺旋体制成。
1.2噬菌体
指由特定宿主菌的噬菌体制成。
1.3疫苗
指由有关立克次体、病毒制成。
1.4抗血清与抗毒素
指经特定抗原免疫动物后,采血分离血浆或血清制成。
1.5类毒素
指由有关细菌产生的外毒素经脱毒使之类毒化后制成。
1.6混合制剂
1.7血液制品
指由人的血液分离提取制成。
1.8细胞因子
1.9诊断制品
1.10其他
2各种生物制品定名原则
2.1基本名称
基本名称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列出病名(如麻疹、伤寒等),或菌名、病毒名(如大肠艾希氏菌、乙型肝炎病毒等),或人名(如卡介、锡克等),或材料来源(如人血、人胎盘血等)。
第二部分列出制品种类(如菌苗、疫苗、诊断血清等)。
举例:
伤寒菌苗
诊断用伤寒、副伤寒、变形菌OX19、OX2、OXK菌液
人胎盘血白蛋白
锡克试验毒素
2.2为进一步阐明制品的性质,必要时在基本名称前或中或后加以适当的形容词。
如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菌苗。
2.2.1制造方法
一般不要标明。
如地鼠肾细胞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可省略“地鼠肾细胞”等字样,但:
(1)由于制品制造方法上改变,为区别过去习用名称或两种制造方法同时存在,则应在基本名称前标明。
举例:
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
(2)剂型为液体者,液体二字不要标明,其他剂型则应标明。
举例:
钩端螺旋体菌苗
冻干麻疹活疫苗
2.2.2菌苗、疫苗分“灭活”及“活”的两种。
灭活菌苗、灭活疫苗之“灭活”两字均不要标明。
活菌苗、活疫苗除习用的如卡介苗外,其他则应标明。
若两种制品同时存在,则应标明“灭活”及“活”字样。
举例:
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
流行性乙型脑炎活疫苗
2.2.3用法与用途
(1)一般用法均不要标明,但作特定途径使用者则应标明。
举例:
冻干皮上划痕用鼠疫活菌苗
冻干皮内注射用卡介苗
(2)预防制品均不要在基本名称前标明预防用,其他用途者则应标明。
举例:
治疗用布氏菌病菌苗
(3)预防人、畜共患疾病的同型制品,为区别于兽用者,可标明人用。
举例:
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菌苗
(4)诊断用品有用于体内、体外两类。
用于体内者如旧结核菌素、锡克试验毒素,不加诊断用字样。
用于体外者,可加诊断或诊断用字样,并根据制品的诊断目的(如抗鼠疫菌噬菌体)、剂型(如冻干、诊断用血球)、种类(如抗原、诊断血清)等定名。
2.2.4多联多价制品
(1)一种剂型的成分包括几个同类制品者,于制品种类前加“×联”字样。
举例:
伤寒、副伤寒甲、乙三联菌苗
(2)一种剂型的成分包括同一制品之不同群、型别者,于制品名称前加“多价”字样,并加括号注明每个群、型别名称。
举例:
冻干多价精制气性坏疽(威氏、水肿、脓毒、溶组织)抗毒素
2.2.5混合制剂
一种剂型的成分包括不同类制品者,于列举各制品名称后加“混合制剂”字样。
举例:
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候、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
3其他
不属于菌苗、疫苗、抗毒素、类毒素等者,可参照上述方法定名。
2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
1总则
1.1本规程所称之菌、毒种系指直接用于制造和检定生物制品的细菌、立克次体或病毒,以下简称菌、毒种。
菌、毒种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条分类。
菌、毒种的管理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下简称检定所)负责。
1.2各生产单位按规程生产或检定生物制品所用之菌、毒种由检定所或卫生部委托的单位保存、检定及分发。
各生产单位自行分离或收集的菌、毒种,凡拟用于生产或检定者,均须经检定所审查认可。
新生物制品所用的菌、毒种按卫生部《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办理。
1.3生物制品生产应采用种子批系统。
原始种子库应验明其记录、历史、来源和生物学特性。
从原始种子库传出、扩增后冻干保存的为生产用种子库。
生产用种子批的生物学特征应与原始种子批一致。
每批生产用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1.4各生产单位应指定专业部门对本单位的菌、毒种施行统一管理,每年向单位领导书面报告管理情况,并抄报检定所。
1.5凡增加、减少或变更生产及检定用菌、毒种须经检定所审查认可。
2菌、毒种登记程序
2.1菌、毒种由检定所统一进行国家菌、毒种编号,各单位不得更改。
各生产单位自行分离、收集的菌、毒种,凡正式用于生产和检定者,经检定所审查同意后给予正式国家编号。
2.2保管菌、毒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帐及分类帐。
收到菌、毒种后应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株名、历史、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冻干日期、数量。
在保管过程中,凡传代、冻干及分发,均应及时登记,并定期核对库存数量。
2.3收到菌、毒种后一般应于3个月内进行检定。
用培养基保存的菌种应及时检定。
3菌、毒种的检定
3.1生产用菌、毒种应按各项制品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检定。
3.2所有菌、毒种检定结果应及时记入菌、毒种检定专用记录内。
3.3不同属或同属菌、毒种的强毒及弱毒株不得同时在同一或未经严格消毒的无菌室内操作。
一、二类菌、毒种及芽胞菌、真菌必须在严格隔离的专用实验室及动物室内操作,并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防护。
活菌、活毒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活菌、活毒操作管理制度》。
3.4三、四类菌、毒种的操作应按各项制品规程的规定在专用或适当的实验室内进行。
3.5各单位的质量检定部门应定期了解本单位的菌、毒种保管、检定及使用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或会同制造部门进行检查。
4菌、毒种的保存
4.1菌、毒种经检定后,应根据其特性选用适当方法及时保存。
最好冻干,低温保存。
4.2不能冻干保存的菌、毒种,应保存2份或保存于2种培养基,一份供定期移种或传代用,另一份供经常移种或传代用。
用培养基保存的菌种管应用石蜡密封或熔封。
4.3保存的菌、毒种传代或冻干均应填写专用记录。
4.4菌种管上应有牢固的标签,标明菌、毒种编号、批号(或代次)、日期。
5菌、毒种的销毁
5.1销毁无保存价值的一、二类菌、毒种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销毁三四类菌、毒种须经科室主任批准,并在帐上注销,写明销毁原因。
5.2保存的菌、毒种传代、移种后,销毁原菌、毒种之前,应仔细检查新旧菌、毒种的标签是否正确。
6菌、毒种的交换
6.1菌、毒种最好冻干、真空封口发出,如不可能,毒种亦可以组织块的形式保存于50%甘油内发出,菌种亦可用培养基保存发出,但管口必须严封。
6.2各生产单位或其他机构之间相互索取的菌、毒种,凡直接用于生产及检定者,均须经检定所审查认可。
7菌、毒种的索取与分发
7.1索取或邮寄菌、毒种必须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邮电部、交通部、铁道部颁布的有关菌、毒种邮寄与包装规定的要求办理。
7.2分发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应附上详细的历史记录及各项检定结果。
3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规程
1标准品的种类和定义
国家标准品分三类:
1.1国家标准品系指用国际标准品标定的,用于衡量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特定物质,其生物活性以国际单位表示。
1.2国家参考品系指用国际参考品标定的,用途与国家标准品相似的特定物质,一般不定国际单位。
1.3国家参考试剂系指用国际参考试剂标定的,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诊断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
2制备、标定、供应单位
2.1国家标准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下称检定所)负责制备(或委托其他单位制备)、检定、初步标定、组织协作标定及供应。
2.2国际标准品、参考品及参考试剂由检定所向WHO联系索取、保管和使用。
3新国家标准品的建立
3.1原料选择
3.1.1原料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适合检测或试验要求的特异性,不应含有干扰使用目的的杂质。
3.1.2尽可能使标准品在性质上与供试品相对一致。
3.1.3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原料,以满足多年使用的需要。
3.2初步标定
选好原料后,根据各种标准品的不同要求,用适宜的保护缓冲液稀释,然后用国际标准品进行初步标化,大体确定其效价单位数。
3.3标准品的分装,冻干和熔封
3.3.1将上述初步标定的标准品精确分装,精确度应在±1%以内。
3.3.2需要干燥保存者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和熔封。
3.3.3整个分装、冻干和熔封过程,必须密切注意各安瓿间效价和稳定性的一致性。
3.4正式标定
3.4.1标准品应进行效价测定,特异活性稳定性试验,无菌试验。
冻干标准品还应进行水分测定和真空度检查。
3.4.2效价协作标定
由检定所负责,以国际同类标准品为依据,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对国家标准品的效价进行协作标定,标定结果必须经统计学处理,然后由检定所负责写出建立国家标准品的全面技术总结,提交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审查。
4标准品的审定
4.1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常委会组织有关委员和专家对检定所提交的新标准品(包括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和参考试剂)的建立进行全面的技术审查,最后报卫生部审批。
4.2已建立的国家标准品在制备新的批号时应报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及卫生部备案。
5保存与效期
应依据各标准品的性质具体确定。
4生物制品分批规程
1生物制品之成品均应按照本规程分批。
有专门规定者除外。
2生物制品之批号由生产部门编制,质量检定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