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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7—201X,自201X年X月X日起实施。

其中,第3章4.1.1、4.1.2、4.2.1

(2)(3)、4.2.3

(1)

(2)、4.2.4(8)、4.3.3、4.3.5(6)、4.3.8(4)(5)、4.5.8、6.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XXX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X年X月X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3月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编10089)。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

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杨少杰宋平健黄旭张文才徐辉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王厚余丁杰张力欣方磊欧清礼尹君平王云福关象石杨维林

1总则

1.0.1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以及雷击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损坏或错误运行,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删除: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1.0.3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并确定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1.0.4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对地闪击lightningflashtoearth

雷云与大地(含地上的突出物)之间的一次或多次放电。

2.0.2雷击lightningstroke

对地闪击中的一次放电。

2.0.3雷击点pointofstrike

闪击击在大地或其上突出物(例如,建筑物、防雷装置、户外管线、树木等)上的那一点。

一次闪击可能有多个雷击点。

2.0.4雷电流lightningcurrent

流经雷击点的电流。

2.0.5防雷装置lightningprotectionsystem(LPS)

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筑物上或建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2.0.6外部防雷装置externallightningprotectionsystem

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

注:

外部防雷装置完全与被保护的建筑物脱离者称为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其接闪器称独立接闪器。

2.0.7内部防雷装置internallightningprotectionsystem

由防雷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间隔距离组成。

2.0.8接闪器air-terminationsystem

由拦截闪击的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以及金属屋面、金属构件等组成。

注:

原规范中,接闪杆称为避雷针,接闪带称为避雷带,接闪线称为避雷线,接闪网称为避雷网。

2.0.9引下线down-conductorsystem

用于将雷电流从接闪器传导至接地装置的导体。

2.0.10接地装置earth-terminationsystem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合,用于传导雷电流并将其流散入大地。

2.0.11接地体earthelectrode

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

2.0.12接地线earthingconductor

从引下线断接卡或换线处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或从接地端子、等电位连接带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

2.0.13直击雷directlightningflash

闪击直接击于建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外部防雷装置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

2.0.14闪电静电感应lightningelectrostaticinduction

由于雷云的作用,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与雷云符号相反的电荷,雷云主放电时,先导通道中的电荷迅速中和,在导体上的感应电荷得到释放,如没有就近泄入地中就会产生很高的电位。

2.0.15闪电电磁感应lightningelectromagneticinduction

由于雷电流迅速变化在其周围空间产生瞬变的强电磁场,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很高的电动势。

2.0.16闪电感应lightninginduction

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雷电静电感应和雷电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放电。

2.0.17闪电电涌lightningsurge

闪电击于防雷装置或线路上以及由闪电静电感应或雷击电磁脉冲引发表现为过电压、过电流的瞬态波。

2.0.18闪电电涌侵入lightningsurgeonincomingservices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即闪电电涌,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2.0.19防雷等电位连接lightningequipotentialbonding(LEB)

将分开的诸金属物体直接用连接导体或经电涌保护器连接到防雷装置上以减小雷电流引发的电位差。

2.0.20等电位连接带bondingbar

将金属装置、外来导电物、电力线路、电信线路及其他线路连于其上以能与防雷装置做等电位连接的金属带。

2.0.21等电位连接导体bondingconductor

将分开的诸导电性物体连接到防雷装置的导体。

2.0.22等电位连接网络bondingnetwork(BN)

将建筑物和建筑物内系统(带电导体除外)的所有导电性物体互相连接组成的一个网。

2.0.23接地系统earthingsystem

将等电位连接网络和接地装置连在一起的整个系统。

2.0.24防雷区lightningprotectionzone(LPZ)

划分雷击电磁环境的区,一个防雷区的区界面不一定要有实物界面,例如不一定要有墙壁、地板或天花板作为区界面。

2.0.25雷击电磁脉冲lightningelectromagneticimpulse(LEMP)

雷电流经电阻、电感、电容耦合产生的电磁效应,包含闪电电涌和辐射电磁场。

2.0.26电气系统electricalsystem

由低压供电组合部件构成的系统。

注:

也有称为“低压配电系统”或“低压配电线路”。

2.0.27电子系统electronicsystem

由敏感电子组合部件构成的系统。

例如,由通信设备、计算机、控制和仪表系统、无线电系统、电力电子装置构成的系统。

2.0.28建筑物内系统internalsystem

建筑物内的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

2.0.29电涌保护器surgeprotectivedevice(SPD)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泄电涌电流的器件。

它至少含有一个非线性元件。

2.0.30保护模式modesofprotection

电气系统电涌保护器的保护部件可连接在相对相、相对地、相对中性线、中性线对地及其组合。

电子系统电涌保护器的保护部件连接在线与线之间称为差模保护,连接在线与地之间称为共模保护。

这些连接方式统称为保护模式。

2.0.31最大持续运行电压maximumcontinuousoperatingvoltage(Uc)

可持续加于电气系统电涌保护器保护模式的最大方均根电压或直流电压;可持续加于电子系统电涌保护器端子上,且不致引起电涌保护器传输特性减低的最大方均根电压或直流电压。

2.0.32标称放电电流nominaldischargecurrent(In)

流过电涌保护器8/20μs电流波的峰值。

2.0.33冲击电流impulsecurrent(Iimp)

由电流幅值Ipeak、电荷Q和单位能量W/R三个参数所限定。

2.0.34以Iimp试验的电涌保护器SPDtestedwithIimp

耐得起10/350μs典型波形的部分雷电流的电涌保护器需要用Iimp电流做相应的冲击试验。

2.0.35Ⅰ级试验classⅠtest

电气系统中采用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要用标称放电电流In、2/50μs冲击电压和最大冲击电流Iimp做试验。

Ⅰ级试验也可用T1外加方框表示,即

2.0.36以In试验的电涌保护器SPDtestedwithIn

耐得起8/20μs典型波形的感应电涌电流的电涌保护器需要用In电流做相应的冲击试验。

2.0.37Ⅱ级试验classⅡtest

电气系统中采用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要用标称放电电流In、1.2/50μs冲击电压和8/20μs电流波最大放电电流Imax做试验。

Ⅱ级试验也可用T2外加方框表示,即

2.0.38以组合波试验的电涌保护器SPDtestedwithacombinatonwave

耐得起8/20μs典型波形的感应电涌电流的电涌保护器需要用Isc短路电流做相应的冲击试验。

2.0.39Ⅲ级试验classⅢtest

电气系统中采用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要用组合波做试验。

组合波定义为由2Ω组合波发生器产生1.2/50μs开路电压Uoc和8/20μs短路电流Isc。

Ⅲ级试验也可用T3外加方框表示,即

2.0.40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voltageswitchingtypeSPD

无电涌出现时为高阻抗,当出现电压电涌时突变为低阻抗。

通常采用放电间隙、充气放电管、硅可控整流器或三端双向可控硅元件做这类电涌保护器的组件。

这类电涌保护器也称“克罗巴型”电涌保护器。

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具有不连续的电压/电流特性。

2.0.41限压型电涌保护器voltagelimitingtypeSPD

无电涌出现时为高阻抗,随着电涌电流和电压的增加,阻抗跟着连续变小。

通常采用压敏电阻、抑制二极管做这类电涌保护器的组件。

这类电涌保护器也称“箝压型”电涌保护器。

限压型电涌保护器具有连续的电压、电流特性。

2.0.42组合型电涌保护器combinationtypeSPD

由电压开关型元件和限压型元件组合而成的电涌保护器,其特性随所加电压的特性可以表现为电压开关型、限压型或两者皆有。

2.0.43测量的限制电压measuredlimitingvoltage

施加规定波形和幅值的冲击波时,在电涌保护器接线端子间测得的最大电压值。

2.0.44电压保护水平voltageprotectionlevel(Up)

表征电涌保护器限制接线端子间电压的性能参数,其值可从优先值的列表中选择。

该值应大于所测量的限制电压的最高值。

2.0.451.2/50冲击电压1.2/50voltageimpulse

规定的波头时间T1为1.2μs、半值时间T2为50μs的冲击电压。

2.0.468/20冲击电流8/20currentimpulse

规定的波头时间T1为8μs、半值时间T2为20μs的冲击电流。

2.0.47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ratedimpulsewithstandvoltageofequipment(Uw)

设备制造商给予的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表征其绝缘防过电压的耐受能力。

2.0.48插入损耗insertionloss

在电气系统中:

在给定频率下,连接到给定电源系统的电涌保护器的插入损耗定义为,电源线上紧靠电涌保护器接入点之后,在被试电涌保护器接入前后的电压比,结果用dB表示。

在电子系统中:

由于在传输系统中插入一个电涌保护器所引起的损耗,它是在电涌保护器插入前传递到后面的系统部分的功率与电涌保护器插入后传递到同一部分的功率之比。

插入损耗通常用dB表示。

2.0.49回波损耗returnloss

反射系数倒数的模。

一般以分贝(dB)表示。

2.0.50近端串扰near-endcrosstalk(NEXT)

串扰在被干扰的通道中传输,其方向与产生干扰的通道中电流传输的方向相反。

在被干扰的通道中产生的近端串扰,其端口通常靠近产生干扰的通道的供能端,或与之重合。

3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3.0.1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3.0.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补充知识:

O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1区:

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3.0.3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

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删除:

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原:

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原:

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原为:

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原:

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注:

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

3.0.4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原为:

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原为:

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原: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原3、4条合并为本条,原4条为: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原: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原第五条删除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4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1基本规定

4.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5、6、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除本条1款的措施外,尚应考虑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的间隔距离。

4.1.3本规范第3.0.3条2、3、4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其他各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建筑物内系统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满足不了要求时也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见本规范第6章。

4.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2.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即设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或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架空接闪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4独立接闪杆的杆塔、架空接闪线的端部和架空接闪网的每根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

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表4.2.1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空气压力的压力差

(kPa)

排放物对比于空气

管帽以上的垂直距离

(m)

距管口处的水平距离

(m)

<5

重于空气

1

2

5~25

重于空气

2.5

5

≤25

轻于空气

2.5

5

>25

重或轻于空气

5

5

注:

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5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或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间隔距离(图4.2.1),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得小于3m。

 

图4.2.1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间隔距离

1—被保护建筑物;2—金属管道

1)地上部分:

当hx<5Ri时,

Sa1≥0.4(Ri+0.1hx)(4.2.1-1)

当hx≥5Ri时,

Sa1≥0.1(Ri+hx)(4.2.1-2)

2)地下部分:

Se1≥0.4Ri(4.2.1-3)

式中:

Sa1—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Se1—地中的间隔距离(m);

Ri—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hx—被保护建筑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6架空接闪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间隔距离(图4.2.1),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应小于3m。

1)当(h+

)<5Ri时,

(4.2.1-4)

2)当(h+

)≥5Ri时,

(4.2.1-5)

式中:

Sa2—接闪线至被保护物在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h—接闪线的支柱高度(m);

l—接闪线的水平长度(m)。

7架空接闪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应小于3m。

1)当(h+l1)<5Ri时,

(4.2.1-6)

2)当(h+l1)≥5Ri时,

(4.2.1-7)

式中:

Sa2—接闪网至被保护物在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

l1—从接闪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m);

n—从接闪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不同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

8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但在3000Ω.m以下的地区,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2.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感应,含防闪电静电感应和防闪电电磁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m~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现场浇灌的或用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网的交叉点应绑扎或焊接,并应每隔18m~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原:

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2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也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3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5款的要求。

当屋内设有等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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