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9监控中心机房建设参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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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监控中心机房建设参考标准

银行监控中心建设参考规范

参考引用标准: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一、监控中心及附属机房选址

1.1监控中心及附属机房选址设计要求

1.1.1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机房的设计和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

1.1.2高层建筑或电子信息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均应设置弱电间。

1.1.3机房宜设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的房间,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也可设在地下一层或设在建筑群中心位置的建筑物内。

1.2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2.1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1.2.2宜靠近弱电间,方便各种线路进出。

1.2.3设备(发电机、UPS、专用空调等)吊装、运输方便;

1.2.4机房应远离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储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1.2.5机房应远离强振动源和强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

1.2.6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的楼上、

楼下或隔壁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1.2.7应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1.2.8机房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国家标准《爆

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1.2.9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主机房的主体结构宜采

用大开间大跨度的柱网,内隔墙宜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二、监控中心设计要求

2.1.1GB50348—2004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

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JGJ_16-2008_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4.8.3不应毗邻重要防范目标;)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应具备有线、无线两种报警方式)。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接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2.1.2监控中心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一般应不小于20m2,(14.8.2JGJ_16-2008_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控制中心(机房)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宜小于小于20m2,)应有保证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相应辅助设施。

一、二级防护安防工程的监控中心应是专用工作间,宜设独立的卫生间、值班人员休息室,总面积不宜小于40M2(JGJ_16-2008_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一级工程或重要建筑的控制中心(机房)应设置值班人员卫生间和专用空调设备。

);三级防护安防工程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内。

2.1.3监控中心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小于2.1m。

(JGJ_16-2008_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宜设置对讲电话装置或其他出入口控制及复核装置。

运用计算机管理时,应设有密码等阻止非授权者侵入的有效措施。

)室内地面应防静电、光滑、平整、不起尘。

2.1.4监控中心设置在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及以下的,根据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5.

3.2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统一材质直径≧10cm,间距为30~40cm。

)等防护设施。

(金属防护栅栏材质直径≧6mm,栅栏和栅栏的中心距离≦16mm。

2.1.5应铺设活动地板。

活动地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要求。

敷设高度应按实际需要确定,宜为200~350mm。

2.1.6根据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监控中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设于机房的两端。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2.1.7监控中心内的温度宜为16~30°C,相对湿度宜为30%~75%。

2.1.8照度:

根据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机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300、500lx取值;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的平均照度可按100、150、200lx取值。

2.1.9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电视墙前面的距离应满足观看视距的

要求,电视墙与值班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主监视器画面对角线长度的4~6倍。

设备布置应防止在显示屏上出现反射眩光。

三、监控中心附属机房设计要求

3.0机房的使用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A=K∑S(23.2.4-1)

式中A——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取值5~7;

S——系统设备的投影面积,(m2)。

当系统设备未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A=K?

N(23.2.4-2)

式中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4.5~5.5(m2/台);

N——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2)辅助用房的面积宜大于或等于主机房面积的1.5倍。

3.1主机房净高,应按机柜高度和通风要求确定。

宜为2.4~3.0m。

3.2电子计算机机房的楼板荷载可按5.0~7.5Kn/m2设计。

3.3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

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主机房;机房围护结构的构造和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等要求。

3.4室内顶棚上安装的灯具、风口、火灾探测器及喷嘴等应协调布置,并应满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

3.5机房各门的尺寸均应保证设备运输方面。

3.6机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

当电子计算机机房与其它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防火分区。

主机房的装饰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

3.7主机房室内装饰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并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7.1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减少积灰面,并应避免眩光。

如为抹灰时应

符合高级抹灰的要求。

3.7.2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

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

当活动地板下的空间为静压箱时,四壁及地面均应选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饰面材料。

3.7.3吊顶宜选用不起尘的吸声材料,如吊顶以上及作为敷设管线用时,其四壁应抹灰,楼板底面应清理干净;当吊顶以上空间为静压箱时,则顶部和四壁均应抹灰,并刷不易脱落的涂料,其管道的饰面,亦应选用不起尘的材料。

3.7.4室内装饰应选用不起尘、易清洁的材料。

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减少积灰面。

装饰材料可根据需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易除尘。

3.8主机房应远离噪声源。

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消声和隔声措施。

3.9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均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3.9.1当主机房和其它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3.9.2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应根据设备对空调的要求、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密度、设备发热量以及房间温湿度、室内风速、防尘、消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考虑。

3.9.3对设备布置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上回方式。

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出口风速不应大于3m/s,送风气流不应直对工作人员。

3.10对环境要求较高的机房其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灰尘颗粒最大直径大于或等于0.5μm时的灰尘颗粒数,应小于1.8×

104粒。

3.11机房内的噪声,在系统停机状况下,在操作员位置测量应小于68dB(A)。

3.12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0.15~1000MHz频率时,不应大于126dB。

3.13机房中的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

3.14机房的面积应根据近期设备布置和操作、维护等因素确定,并应留有发展余地。

四、监控中心及附属机房管线敷设要求

4.1主机房中各类管线宜暗敷,当管线需穿楼层时,宜设计技术竖井。

4.2技术竖井弱电间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宜设在进出线方便,便于安装、维护的公共部位;

4.2.2弱电间位置应上下层对应。

每层均应设独立的门,不应与其它房间形成套间;

4.2.3弱电间不应与水、暖、气等共用管道井;

4.3弱电间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弱电间与配电间应分开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设时,强、弱电设备及线路应分设在配电间的两侧,并要求强弱电箱体前应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维护距离。

4.3.2弱电间内设备箱应明装,安装高度宜为箱体中心距地1.2~1.5m。

4.4弱电间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当弱电间内用电设备较多时,宜设应急电源配电盘并留有备用回路。

用电设备较少时可设两个220V、10A由应急回路供电的三孔电源插座;

4.4.2照明电源不应引自弱电设备配电盘。

4.4.3弱电间应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4.5室内的电缆、控制线的敷设宜设置地槽;不宜设置地槽时,也可敷设在电缆架槽、电缆走廊、墙上槽板内,或采用活动地板。

4.6根据机架、机柜、控制台等设备的相应位置,应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槽的高度和宽度应满足敷设电缆的容量和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

五、监控中心及附属机房设备布置要求

5.1机房设备应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需要分区布置,当几个系统合用机房时,应按功能分区功能。

5.2需要经常监视或操作的设备布置应便于监视或操作。

设备的排列,应便于维护与操作,并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规定。

5.3控制台的布局、尺寸、台面及座椅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7269《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尺寸》的规定。

5.4控制台的装机容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

控制台的操作部分应方便、灵活、可靠。

5.5设置显示、测试、记录等设备的机架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面板、架和柜的基本尺寸系列》的规定。

5.6设备的间距和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柜正面相对排列时,其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2)背后开门的设备,背面离墙边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3)机柜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机柜侧面离其他设备净距不应小于0.8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则距墙不应小于1.2m;

4)并排布置的设备总长度大于4m时,两侧均应设置通道。

5)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5.7墙挂式设备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5m,侧面距墙应大于0.5m。

5.8活动地板下至各设备的线缆应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中。

五、监控中心及附属机房设备配电要求

5.1宜有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供电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天线馈线,以及进入控制中心(机房)的架空电缆入室端均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及过电压保护措施。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控制中心(机房)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

5.2应对系统设备进行分类,统筹考虑系统供电。

5.3根据设备分类,配置相应的电源设备。

系统监控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

系统前端设备视工程实际情况,可由监控中心集中供电,也可本地供电。

5.4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有足够容量。

应根据入侵报警子系统、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出入口控制子系统等的不同供电消耗和管理要求,按系统额定功率的1.5倍设置主电源容量;应根据管理工作对主电源断电后系统防范功能的要求,选择配置持续工作时间符合要求的备用电源。

一、二级风险建筑的安防系统,应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

不间断电源的后备支持能力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1~2小时或按实际要求确定。

其他建筑的安防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5.5电源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5.5.1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

5.5.2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

5.5.3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大于5%;

5.5.4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0~4ms;

5.5.5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稳频稳压及不间断供电等措施。

5.6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裕量。

六、监控中心及附属机房设备防雷接地要求

6.1监控中心应设置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汇集环或汇集排宜采用裸铜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35mm2。

6.2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6.2.1机房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6.2.2机房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接地等各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6.2.3各系统的接地应采以单点接地并宜采取等电位联结措施;

6.2.4当各系统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宜将各系统分别采用接地线与接地装置连接;

6.3监控中心可参考电子机房接地标准的下列接地方式:

6.3.1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防雷接地等四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若防雷接地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其余三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其中最小值,并应按现行国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防止反击措施。

6.3.2对直流工作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装置的电子计算机系统,其接地电阻值及与其它接地装置的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应按计算机系统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

6.3.3电子计算机系统的接地应采取单点接地并宜采取等电位措施。

6.3.4当多个电子计算机系统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宜将各电子计算机系统分别采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

6.3.5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3.6安全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3.7直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应系统具体要求确定。

6.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采用综合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当采用共用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七、监控中心及附属机房其他功能要求

7.1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7.1.1入侵报警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一旦发生报警,视频监控系统立即启动进行监视,同时自动进行实时录像状态。

7.1.2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打开相关疏散通道的安全门或预先设定的门;出入口控制系统还应与视频监控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联动,警情发生时,系统可立即封锁相关通道。

7.1.3视频监控系统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情况下,可自动将监视画面切换至现场,监视火灾趋势,向消防人员提供必要信息。

7.1.4安全防范各子系统既可以自成垂直管理体系,即子系统集成;同时通过开放通信协议网络互联、相应容量的数据库、应用软件等亦可组成一个相

对完整的综合安全管理系统,即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

7.1.5安全防范系统的集成应遵守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开放标准的软硬件平台上,适当地实现可互操作、资源共享及综合管理。

7.1.6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具有中文友好界面。

应使操作尽可能简化,不轻易出现宕机现象。

7.1.7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各子系统仍能单独运行;若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它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7.1.8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与上一级管理系统(BAS,IBMS)实现更高层次应用集成的能力。

上述内容完全引用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条文要求,仅供参考!

泉州市视达电子有限公司

王志刚

201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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