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号抚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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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抚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抚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调整和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根据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劳社医[2007]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抚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中心内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纠错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

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环节、各岗位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的执行力,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

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

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

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

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和弱点。

(四)有效性。

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

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变化。

(六)持续性。

内部控制保持持续性,不因机构调整、人员更换而出纰漏。

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第五条.

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监督检查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项,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第六条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会议纪要、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

在共同遵守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外,应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配备与使用、学习与培训、考核与奖惩作出规定。

第八条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

对授权的人员与范围、权利的制约与监督、岗位轮换或分工调整、常规审计与离任审计等作出明细规定。

第九条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

对风险控制情况的评估、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出明文规定。

第十条业务经办部门、基金财务部门与稽核内审部门的单位分管领导原则上不得同一人;参保征收部门和待遇核发部门的单位分管领导原则上不得同一人。

第十一条参保征收、待遇核发、基金财务、稽核内审、信息技术等工作责权应分设在不同部门。

第十二条参保征收、待遇核发、基金财务、稽核内审、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不得同一人兼任。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状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层干部应当适时轮岗,在同一岗位任职3至5年的应当轮岗。

第十四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置适量的稽核工作人员,并要求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业务运行控制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操作规程和审核、审批制度。

医疗保险登记环节负责参保登记、变更登记等工作。

一、参保登记流程

(一)新参保单位申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表》(表一),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批准成立的相关文件复印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抚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表二),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一寸的免冠照片一张;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抚州市城镇居民参合家庭登记表》(表三),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一寸的免冠照片一张;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簿。

(四)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表》(表一)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的《抚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表二)和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并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

(五)经办人员初审后,送业务负责人审核。

审核通过的,为其建立医疗保险登记电子档案,并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输入微机,同时向参保单位核发《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证》,向参保人员核发医疗保险证及IC卡。

二、变更登记流程

(一)参保单位的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变更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登记:

1、变更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

3、工商执照或有关机构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4、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登记证。

(二)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发给《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变更登记表》,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按法规和政策规定如实填写。

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三)经办人员对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后,送业务负责人审核。

审核通过的,对微机中的信息进行更改,并保留更改前信息。

纸质材料归入参保单位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登记档案,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证》。

第十六条基金征缴操作规程和审核、审批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环节负责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缴纳、补缴欠费等工作。

一、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一)参保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15日之前,按要求填报《参,申报下一年度医疗保(同时报电子盘)(表三)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险缴费基数,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月报表(以12月份工资为准)、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2、上年度应付工资明细账和财务报表;3、当年《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表四);4、机关事业单位还应提供本单位人员编制卡。

(二)经办人员要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表格等有关资料认真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是否如实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

1、根据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月报表、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上年度应付工资明细账、财务报表,核查上年末在岗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原则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4]37号文件和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计算。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缴费工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等仍与参保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要按上年度本单位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2、核减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工资,核增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工资。

3、根据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表四),核定其下一缴费年度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三)初审后,送业务负责人审核。

将核定的《参保单位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从1月起执行。

二、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的缴费核定

(一)参保单位有人员增减变动的,按年缴费的单位应在12月15号之前,申报办理当年的人员增减变动手续、按月缴费的单位应在当月5号之前,申报办理当月的人员增减变动手续;未及时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从申报人员变化情况的下月起核减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

(二)参保单位中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保的人员,从参保或续保的当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工资按参保或续保当月工资收入进行核定。

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有个人帐户转入的参保人员,经办人员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表五)和有关资料传送个人帐户管理环节,对个人帐户进行接续、转移。

(三)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年起开始享受退休医疗待遇,同时按其退休当年12月的退休金进行缴费核定。

(四)因劳动合同到期、调离、失业、参军、入学、死亡等原因与参保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保单位应在与上述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当月及时申报人员变化情况,并从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次年起停止为其缴费,同时按其缴费工资相应核减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

(五)经办人员根据缴费核定结果,生成《参保单位缴费核定通知单》及《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送业务负责人复核后存档。

三、费用缴纳

(一)参保单位费用缴纳。

按年参保的单位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按月参保的单位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主要方式,可采取银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按月或按年向参保单位征缴,也可采用银行转帐、现金缴费、电汇缴费或本票缴费等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银行委托收款:

每月由基金征缴部门根据缴费核定情况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征缴通知单,并填写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书,经办业务负责人复核后,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2、现金缴费:

参保单位或个人缴纳现金的,经办人员填制医疗保险费缴纳现金专用进帐单,送驻大厅银行。

基金管理部门在收到开户银行盖章的回单后,开具医疗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3、其他方式:

电汇、本票等通过银行办理收款手续。

(二)参保单位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征得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后,以企业净资产或由主管该企业的经济组织提供担保,向医保经办机构书面形式提出缓缴申请。

征缴部门通过稽核对企业经济状况进行认定,并提出是否同意缓缴的意见,报局长办公室会研究批准后,可以缓缴,并签订缓缴协议。

(三)基金到帐后,基金管理业务部门按月将所有基金发票的作帐联和银行回单统一交至财务部门按月制定基金财务报表。

(四)灵活就业人员费用缴纳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可通过银行转帐、现金缴费、设立预缴专户等等形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银行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农业银行各网点进行缴费。

银行根据经办机构填制的医疗保险费缴纳现金专用进帐单进行收款;

2、现金缴费:

参保个人缴纳现金的,经办人员填制医疗保险费缴纳现金专用进帐单,送驻大厅银行。

基金管理部门在收到开户银行盖章的回单后,开具医疗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3、设立预缴专户:

参保个人一次性预缴一定金额,设立医疗保险个人预缴专户,我局按年从其预缴专户中划拨。

(五)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至12月。

每年7月份,通过市劳动保障信息平台或电话通知的方式,督促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及时缴清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超出限期仍不交清的,可采取停止其医疗待遇的方法。

四、个人账户划拨规程

(一)以单位整体参保的人员个人医疗账户,按年龄段划分为三个定额:

1、45岁(含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缴费工资的3%划入;2、46岁以上在职职工按缴费工资的4%划入;3、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医疗账户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后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

(三)破产改制企业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帐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中,医疗保险参保资料与养老保险参保资料一致的,按社保局提供的上年度12月份的退休养老金设置本年度的划入帐户基数。

2、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中,医疗保险参保资料与养老保险参保资料不一致的,调整医疗保险划帐户基数,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工资明细折(银行存折);(3)医疗保险明细卡及医疗保险IC卡。

3、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破产改制企业在职人员转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调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退休待遇审批表(社保局存档)复印件一份;

(2)本人身份证;(3)工资明细折(银行存折);(4)医疗保险明细卡及医疗保险IC卡。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办证制卡挂失操作规程一、城镇职工医保新制卡

(一)新参保人员照相制卡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医保明细卡;、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2.

3、缴费的票据。

(二)自参保人员照相且登记制卡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可领卡。

领卡时,需出示参保人员的医保明细折和领卡人的有效身份证。

二、城镇职工医保卡挂失

(一)现场挂失卡时,需出示卡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出示证件后,可当场挂失。

(二)电话挂失时,必须核实参保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号码、参保单位等基本信息,信息核实无误后,才予以挂失,并登记电话挂失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三、城镇职工医保卡激活城镇职工医保卡如果处于挂失、封锁等状态下,需重新激活必须提供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四、城镇职工医保卡补办

(一)补卡时,需出示补卡人的有效身份证及缴费的单据,补卡的领取时间为20个工作日。

(二)补卡领取时,需出示卡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非本人领取时,还需出示代领卡人的有效身份证。

第十八条医疗待遇报销操作规程和审核、审批制度。

一、异地安家登记:

(一)登记条件参保人员在抚州市区以外的地方居住超过半年以上,即可申请办理。

(二)办理程序1、需要办理异地安家的人员必须在参保当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家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表六)一式两份,并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2、基本信息填好后,先到单位(留守处)盖章,之后在异地安家的城市可以选择1-3家医疗机构(同一级别只能选择一家)及1家定点零售药店(能打印电脑小票)作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并加盖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和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的印章,最后报参保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3、经参保当地经办机构审批后,医保经办机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异地安家人员的居住原因、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异地选择的医疗机构输入医保管理系统。

二、门诊零星发票报销审核须提供以下相关材参保人员办理门诊零星发票报销时,

(一).

料:

1、本人发生的医疗发票;2、门诊病历;3、医师开具的处方;4、用药明细清单;5、病理检查报告。

(二)医疗费用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医疗审核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报销人员提供的有效材料,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进行审核,2000元以上零星发票需由医疗监督负责人复审后,交医疗费用结算人员进行核算支付。

三、慢性疾病审批

(一)办理条件参保人员患有医保范围内十七种慢性病即可办理。

(二)参保人员办理慢性病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近期的门诊病历;2、疾病诊断证明书;3、病理检查报告;4、出院小结。

(三)办理规程1、参保人员凭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一份《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申请表》(表七)。

2、所需办理慢性病必须由当地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的相关专家进行鉴定。

3、医师出示意见后需要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盖章确认。

4、慢性病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刷卡记费,出示诊断意见的医院不能选为慢性病定点医院,必须交叉选择其他定点医院。

5、参保人员将填好《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申请表》(表七)交医保经办机构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再交医疗监督负责人审批后,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由工作人员将信息据实输入医保管理系统。

四、转诊转院手续办理

(一)申请条件因本地医疗设备或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根据病情治疗的需要,参保人员需要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或治疗时可申请办理。

(二)办理规程、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家属到参保当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抚州1.

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表八)一式两份。

2、参保人员将表格经市、县(区)具有住院资格的医院填写并盖章后交医保经办机构。

3、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并与转诊转院人签订《转诊转院协议书》(表九)。

五、转诊转院费用报销审核

(一)转诊转院人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治疗费用发票;2、疾病诊断书;3、出院小结;4、医疗费用总清单;5、身份证复印件。

(二)费用报销规程1、经办人员必须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进行初审,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费用相关资料填写《参保人员外诊(住院)医疗费用审核单》(表十)。

2、经办人员将初审后的《参保人员外诊(住院)医疗费用审核单》(表十)交医疗监督负责人进行复审。

3、《参保人员外诊(住院)医疗费用审核单》(表十)复审后,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转财务上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支付。

4、因工外地出差或探亲期间发生紧急医疗情况时,参保人员必须在三天之内电话告知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回本地后凭相关材料按政策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费用拨付规程和审核、审批制度。

一、每年年初医保经办机构必须和符合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签订: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与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年的年初签订《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具体的业务服务范围有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普通住院、工伤门诊、工伤住院、社区门诊等。

按照医院的级别和服务范围分为五类,最高为1类,其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包括所有服务范围的医疗服务。

2类可为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和普通住院服务。

3类可为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服务。

4类可为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服务。

最低为5类,仅为本社区范围内的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服务。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签订:

所有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均与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年的

年初签订《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明确的规定。

二、定点医疗机构月结算从上月26日开始至本月25日结束,当月26至27日核算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对本月记帐总医疗费用核对。

三、每月26日由医疗监督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进行审核,根据日常监督查房、药品比率、人均大型检查、自费比率、门诊平均处方等协议指标对违规或超标情况开出扣款单,扣款单由医疗监督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财务。

四、财务上按扣款单的金额扣除后,财务核算员将应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复审后,次月初将按实际结付金额汇入各家定点医疗机构帐户。

第二十条医疗费用待遇支付规程和审核、审批制度。

一、医疗费核算核算员应对参保人员人原始单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并根据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认真核算参保人员每一笔医疗费用。

核算完成后,核算员应将参保人员原始单据、医疗费用核算报销单及其它相关资料交分管领导审核。

二、待遇支付出纳人员支付的每一笔医疗费用必须按以下规程操作:

1、对原始单据金额进行了复核,原始单据是否经医疗监督人员审核;2、医疗费用结算单上必须经参保人员或经办人、医疗费用核算员及分管领导签字;3、要求参保人员提供银行帐号进行转帐结算。

第二十一条工伤申报等操作规程及审核、审批制度。

负责参保单位工伤事故的申报、工伤治疗、工伤调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一、工伤申报1、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填报《抚州市职工工伤事故情况快报表》(表十一)给参保当地经办机构(若遇双休日可先电话报告经办人员),并附上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在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的工伤事故,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参保单位负担。

二、工伤治疗1、工伤职工必须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情况紧待伤情相急时可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并立即报告参保经办机构,

对稳定后,必须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拒不转入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其治疗费用。

2、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应由所在定点医院的主治医师提出意见,经医院医保部门签署意见,报工伤保险部门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

3、因复诊或旧伤复发需要接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应先向经办机构提出治疗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到指定医院进行会诊和治疗。

三、工伤调查经办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参保单位上报的工伤快报进行初审并确认工伤职工为参保人员且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及时下到事故现场并对下列情况调查取证。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主要经过,掌握现场和旁证材料;2、与受伤害人及同事见面,确认受伤部位和和诊断治疗情况;3、填写《调查笔录》(表十二)。

四、待遇支付

(一)医疗(康复)待遇1、参保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待工伤认定决定书下达后且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再向参保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待遇支付,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医疗救治门诊病历、住院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等;(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办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上述医疗就诊资料,将工伤职工的工伤快报、工伤调查及认定结果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中,同时填写《抚州市工伤保险医药费报销审核单》(表十三),报工伤保险负责人复核,分管工伤保险领导审批后,交医疗监督审核人审核,经医疗监督负责人复核,分管医疗监督领导审批后,再给医药费结算人员录入电脑结算,由分管基金领导审批后,转财务上予以支付待遇。

(二)一次性伤残待遇和长期待遇1、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伤残待遇时,应向参保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填报《抚州市职工因工伤残待遇申报审批表》(表十四)一式四份,同时必须附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交给医保经办机构。

、经办人员接到参保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2.

审核通过后,将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中,同时填写《抚州市职工因工伤残待遇申报审批表(本表为内部审批表)》(表十五),并送工伤保险负责人复核,分管工伤保险领导审批,最后由分管基金领导审批后,转财务上予以支付待遇。

3、经办人员对于享受长期伤残待遇的发放,应将工伤职工首次填写的《抚州市职工因工伤残待遇申报审批表(本表为内部审批表)》(表十五)进行复印,并送分管基金领导审批后,转财务上予以支付待遇。

(三)工亡待遇1、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参保单位申请工亡待遇时,应填报《抚州市职工因工死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表十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供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生存证明;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的证明;(3)民政部门对孤陋老人或孤儿的证明;(4)养子女收养证书;(5)被供养亲属系在校学生,应当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2、经办人员接到参保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后,先进行初审,再到工伤职工生前的单位、居住地等地方进行调查,确认供养亲属的资格认证后,将工伤职工工亡待遇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中,同时填写《抚州市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审批表》(表十六),并送工伤保险负责人复核,分管工伤保险领导审批,最后由分管基金领导审批后,转财务上予以支付待遇。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医疗待遇审核、审批制度。

一、医疗待遇审核

(一)城镇居民(含学生)住院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如需转诊上级医院,应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二)城镇居民(含学生)住院费用报销时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治疗费用发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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