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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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doc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

(1996年10月21日煤炭部发布)

第一条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爆破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

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

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四条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火索、非电导保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石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

而进行的10米以上深孔预裂隙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爆破作业。

第十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流畅通,并严禁人员通行或作业。

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它区域;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路线以及停电距离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封堵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

爆破后至少半小时,由矿山救护队进入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工作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拦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殊情况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须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一个;

三、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爆破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放炮: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聚高聚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长、队长,及时处理。

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每次爆破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暴网路检查。

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点暴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

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

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

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由矿务局(公司)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秒,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

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处理瞎炮(包括残暴)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指挥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二条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二、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

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米(掘进机工作面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

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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