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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嘉应学院税法论文

 

题目:

论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姓名:

罗真理

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学号:

111090004

专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论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摘要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实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发展,这种做法逐渐暴露出诸多缺点和不足,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于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其所产生的问题更是日益严重,对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此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改革存在着迫切性和必要性.但是,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是一个体系化的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框架和具体政策的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

我国企业所得税基本情况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

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94年税制改革是积极借鉴国外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的。

10年来,从总体上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基本确立了企业所得税在现行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同时,形成了内、外资分立的两套制度,外资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纳税人的界定、税基的确认、税收优惠政策和税负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另外,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全额累进制,实行33%、27%、18%三档税率,外资企业则根据地区的不同执行不同的税率,例如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地方执行15%的税率,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地方执行24%的税率,另外,投资于特定产业的外资企业在税率上也有差别。

总体而言,我国所得税率名义税率为33%,相比周边国家而言有点高。

(三)现行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差异

1、内外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税前扣除规定和标准不同,如工资支付,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视同利润,而外资企业业则可以据实列支工资。

再如对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对内资企业的规定是不得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外资企业的这部分支出则没有限制允许全部在税前扣除,对于业务招待费,内资企业不分性质,适用同一提取标准且标准较低外资企业可按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分别提取业务招待费,提取比例也较高。

总之,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上,税法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更多的灵活性,由此造成同一收入水平的内外资企业税负相差悬殊,导致企业利润、商品价格的差异较大,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和统一市场机制的形成.

2、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差异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在优惠目标、内容形式、程度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外资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一般都宽于内资企业,比如在优惠的期限上,内资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一般是从开业之日算起,最长不超过3年,外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而且是从获利年度算起.在税率上,内资企业的税率为33%外资企业的税率虽然名义上也是33%,但实际征收一般为30%,因为大部分地区对外资企业不征收地方所得税,再如地域性的优惠政策,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生产性的外资企业普遍享受15%的优惠税率,内资企业只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过多导致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远远低于内资企业,不利于公平竞争.而且,由于涉外企业税负偏低,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尽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由于两种所得税制上述差异的存在,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公平。

总的来说,内资企业高税率、宽税基、少优惠;外商投资企业低税率、窄税基、多优惠。

(四)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发展趋势

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低税率、少优惠、宽税基、严征管”的改革原则,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具有现代税制特点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充分发挥所得税的内在稳定作用,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发展的趋势。

二: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有失税务公平原则

自从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及加入WTO的新形势,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两套税制造成竞争环境的不平等,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对内外资企业运用不同的税法进行规范,税负的不平衡、长期税收超国民待遇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环境的不平等,造成主体间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导致经济运行的无序。

与此同时,烦琐庞杂的税收优惠制度给那些投机资本以可乘之机,一些内资企业为了获得外资企业在税收上的好处,费尽心机寻找“合资”对象,甚至不择手段搞假合资,造成只有合资才能赚钱的怪现象。

同时造成市场机制本身失灵,不能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应有作用,导致经济的无序运行。

(二)两套税法不利于结构调整,加剧地区发展的不平衡

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不同于内资企业的特殊优惠,许多由地方政府提供的优惠不可能以法律形式长期固定下来,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不确定性,使得外商对我国政策的稳定性心存疑虑,许多外商都希望尽快收回投资加之所采取的优惠政策手段单一,某些投资回收期长、投资额大的项目,从定期减免中获益并不多,这就刺激了短期的、投机性的投资活动。

我国经济发展急需重点扶持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则由于投资大、回收期长等原因而外商投资数量较少。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政策明显倾向于东部沿海地区,造成外资流向集中于东南沿海,广大西部中部内陆地区投资环境缺乏吸引力,拉大了东西部之间的差距,加剧了地区之间的不平衡,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格局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产业优惠不足

在农业方面,但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和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方面优惠力度尚显不足,目前新税法优惠政策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需要。

一是农村经济组织问题,一些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复杂,如种子或畜牧公司采用“公司+农户”模式运作,公司提供种子或畜苗、饲料、药物和技术,农户提供场地和劳动力,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类新型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能否享受优惠尚不明确。

二是农产品深加工问题,农产品深加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利于培育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增值能力。

在服务业方面,在新税法的优惠政策中没有针对服务业制定新的专项优惠政策,一些新兴服务业,如现代物流、新型仓储、连锁经营、科技中介等,不能得到专项政策扶持,面临较大的发展压力。

2、我国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力度较弱

企业所得税在区域性优惠政策对区域发展具有一定调节作用,但相对于产业优惠,区域优惠力度显得相对较弱。

税法将发达地区企业和欠发达地区企业,置于同一个税收政策平台上,可能会导致优惠政策的“形式上平等",而运用结果的“事实上不平等”,客观上容易造成越是发达地区享受政策越充分、越不发达地区享受优惠越不足,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企业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规模小、技术含量低,难以享受到新税法关于高新技术、研发费、创投企业等各项优惠。

在关于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一是优惠期限短,二是优惠范围过窄。

(四)两套税法导致财政收入流失严重,代价过高

税收优惠是以政府放弃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为代价的.我国目前过多、过繁、欠规范的涉外税收优惠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税收收入的流失构成了吸收国外资的重要成本。

可见,我国为吸引外资所付出的代价是过高的。

三:

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建议和对策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我国必须要做到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因为公平税负原则,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不再区分纳税人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经济类型等有何不同;也要求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不同的税,能力高的多纳税。

适度征税原则该原则要求税收收入既能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并在此基础上使社会税收负担尽量从轻,做到国家取之有度,企业负担适中。

随着1994年税制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我国现在的宏观经济已经由短缺经济逐步转变为有效需求不足,如果仍旧实行旧的企业所得税制,将阻碍财政政策的顺利实施,所以我国必须要做到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二)统一企业所得税率,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

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33%,只对所得额很低的小户才分别暂减为27%、18%的税率内资企业的税率水平普遍高于外资企业,是当前存在的一个重要的矛盾。

统一企业所得税,首先要统一税率.西方发达国家开始了新一轮的减税浪潮,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要在原有的税率水平上有所下降。

其次,税率的设置还要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承受能力,为了吸引外资进入,较低的税率是有必要的,同时要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

(三)规范优惠政策的管理,确保优惠政策执行的公平和效率

一是明确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管理的内容、程序、责任和义务,使征纳双方有统一的操作标准;二是规范资格认定管理,明确认定资格的程序、内容、标准及法律责任;三是制定有效的税收政策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解释、补充、修订优惠内容、范围和标准;四是善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建立对优惠企业征免期税负变化的监控、分析、评估和检查等一系列跟踪管理措施,确保优惠政策严格执行。

(四)改革所得税的征管制度

一是将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分率共享在总的税率确定的前提下,由中央确定适当的分享比率同地方分率课征;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权解释权仍在中央;三是地方有权减免地方企业所得税,即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对按率征收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实行减免,但减免的幅度应在中央规定的范围之内。

(五)规范税基,统一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

当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费用和扣除标准上存在差异,内资企业的扣除标准要高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税基比内资企业要窄.这些差异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是造成税负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设计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扣除标准.因此,我国应该制定统一的税基、统一的记税标准和统一的扣除标准。

四:

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实行内外资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初期很好的促进了我多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之后,该制度的弊端也逐渐的显现出来,该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两种有差异的企业所得税既不利于内外资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

然而,只要充分进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规范税率标准,让改革向着公平、科学、合理、合情的方向发展,使改革顺应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就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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