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撰写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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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撰写要求

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撰写要求

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

2006年06月22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监督治理局):

  为贯彻实施《药品讲明书和标签治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治理规定》),规范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讲明书的书写和印制,国家局制定了《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讲明书格式》(以下简称《讲明书格式》)、《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讲明书内容书写要求》(以下简称《内容书写要求》)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讲明书撰写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局将按照《治理规定》、《讲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以及《指导原则》,对申请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的讲明书进行核准和公布,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局核准的讲明书进行印制。

  二、2006年7月1日之前差不多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治理规定》、《讲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以及《指导原则》,并按《药品注册治理方法》修订讲明书的申报资料要求,提交修订讲明书的补充申请。

  关于拟修订的讲明书样稿(与原批准的讲明书内容相比)不增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项目的,以及注射剂品种拟在【药物相互作用】项下仅表述为“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提交补充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附核准后的讲明书,同时报国家局备案。

  关于进行过有关研究,拟修订的讲明书样稿(与原批准的讲明书内容相比)增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中任何一个项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提交补充申请,并报送有关研究资料。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并报国家局药品注册司,国家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附核准后的讲明书。

  三、对2006年7月1日之前差不多批准注册的进口中药、天然药物,境外制药厂商应当直截了当向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交补充申请。

  关于拟修订的讲明书样稿(与原批准的讲明书内容相比)不增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项目的,以及注射剂品种拟在【药物相互作用】项下仅表述为“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的,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直截了当转药品注册司。

国家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附核准后的讲明书。

  关于进行过有关研究,拟修订的讲明书样稿(与原批准的讲明书内容相比)增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中任何一个项目的,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当转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并报药品注册司。

国家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附核准后的讲明书。

  四、国家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重点审核讲明书中的以下内容:

【药品名称】、【成份】、【性状】、【功能主治】/【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贮藏】、【有效期】、【执行标准】及【批准文号】。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讲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紧密关注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咨询题,及时完善安全性信息。

  五、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国家局以国药监注〔2001〕294号文件公布的《中药讲明书格式和规范细则》、以国食药监注〔2005〕331号文件公布的《中药、天然药物药品讲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废止。

  附件:

1.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讲明书格式

     2.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讲明书内容书写要求

     3.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讲明书撰写指导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讲明书格式

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

                           专门药品、外用药品标识位置

                 XXX讲明书

           请认真阅读讲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警示语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

 汉语拼音:

【成份】

【性状】

【功能主治】/【适应症】

【规格】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

【禁忌】

【注意事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儿童用药】

【老年用药】

【药物相互作用】

【临床试验】

【药理毒理】

【药代动力学】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注册地址:

 网  址:

附件2:

          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讲明书内容书写要求

  “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

  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印制在讲明书首页左上角。

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进行过多次修改的,仅列最后一次的修改日期;未进行修改的,可不列修改日期。

  核准日期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批准该药品注册的日期。

  关于2006年7月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其“核准日期”应为按照《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讲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予以核准的日期。

  修改日期指该药品讲明书的修改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核准的日期。

  “专门药品、外用药品标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等专用标识在讲明书首页右上方标注。

按医疗用毒性药品治理的药材及其饮片制成的单方制剂,必须标注医疗用毒性药品标识。

凡国家标准中用法项下规定只可外用,不可口服、注射、滴入或吸入,仅用于体表或某些特定粘膜部位的液体、半固体或固体中药、天然药物,均需标注外用药品标识。

  关于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天然药物,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

  外用药品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样式:

外。

药品标签中的外用药标识应当彩色印制,讲明书中的外用药品标识能够单色印制。

  “讲明书标题”

  “XXX讲明书”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请认真阅读讲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该内容必须标注,并印制在讲明书标题下方。

  “警示语”

  是指对药品严峻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咨询题的警告,还能够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专门注意的事项。

  含有化学药品(维生素类除外)的中药复方制剂,应注明本品含XX(化学药品通用名称)。

  有该方面内容的,应当在讲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

无该方面内容的,可不列此项。

  【药品名称】

  药品名称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药品名称一致。

  【成份】

  应列出处方中所有的药味或有效部位、有效成份等。

注射剂还应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峻不良反应的辅料的,在该项下也应列出该辅料名称。

  成份排序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一致,辅料列于成份之后。

  关于处方已列入国家隐秘技术项目的品种,以及获得中药一级爱护的品种,可不列此项。

  【性状】

  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性状一致。

  【功能主治】/【适应症】

  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一致。

  【规格】

  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规格一致。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如规格或包装规格不同,应使用不同的讲明书。

  【用法用量】

  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用法用量一致。

  【不良反应】

  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不良反应。

并按不良反应的严峻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

  尚不清晰有无不良反应的,可在该项下以"尚不明确"来表述。

  【禁忌】

  应当列出该药品不能应用的各种情形,例如禁止应用该药品的人群、疾病等情形。

  尚不清晰有无禁忌的,可在该项下以“尚不明确”来表述。

  【注意事项】

  列出使用时必须注意的咨询题,包括需要慎用的情形(如肝、肾功能的咨询题),阻碍药物疗效的因素(如食物、烟、酒),用药过程中需观看的情形(如过敏反应,定期检查血象、肝功、肾功)及用药关于临床检验的阻碍等。

  如有药物滥用或者药物依靠性内容,应在该项下列出。

  如有与中医理论有关的证候、配伍、妊娠、饮食等注意事项,应在该项下列出。

  处方中如含有可能引起严峻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辅料,应在该项下列出。

  注射剂如需进行皮内敏锐试验的,应在该项下列出。

  中药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必须列出成份中化学药品的有关内容及注意事项。

  尚不清晰有无注意事项的,可在该项下以"尚不明确"来表述。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如进行过该项有关研究,应简要讲明在妊娠、分娩及哺乳期,该药对母婴的阻碍,并讲明可否应用本品及用药注意事项。

  如未进行该项有关研究,可不列此项。

如有该人群用药需注意的内容,应在【注意事项】项下予以讲明。

  【儿童用药】

  如进行过该项有关研究,应讲明儿童患者可否应用该药品。

可应用者需应讲明用药须注意的事项。

  如未进行该项有关研究,可不列此项。

如有该人群用药需注意的内容,应在【注意事项】项下予以讲明。

  【老年用药】

  如进行过该项有关研究,应对老年患者使用该药品的专门情形予以讲明。

包括使用限制、特定监护需要、与老年患者用药有关的危险性、以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信息。

  如未进行该项有关研究,可不列此项。

如有该人群用药需注意的内容,应在【注意事项】项下予以讲明。

  【药物相互作用】

  如进行过该项有关研究,应详细讲明哪些或哪类药物与本药品产生相互作用,并讲明相互作用的结果。

  如未进行该项有关研究,可不列此项,但注射剂除外,注射剂必须以“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来表述。

  【临床试验】

  关于2006年7月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如在申请药品注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批准进行过临床试验,应当描述为“本品于XXXX年经▁▁▁▁批准进行过▁▁例临床试验”。

关于2006年7月1日之后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如申请药品注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批准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应描述该药品临床试验的概况,包括研究对象、给药方法、要紧观看指标、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等。

  未按规定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可不列此项。

  【药理毒理】

  申请药品注册时,按规定进行过系统有关研究的,应列出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

  药理作用是指非临床药理试验结果,应分不列出与已明确的临床疗效紧密有关的要紧药效试验结果。

  毒理研究是指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结果,应分不列出要紧毒理试验结果。

  未进行有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

  【药代动力学】

  应包括药物在体内的吸取、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以及药代动力学的有关参数,一样应以人体临床试验结果为主,如缺乏人体临床试验结果,可列出非临床试验结果,并加以讲明。

  未进行有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

  【贮藏】

  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贮藏〕项下的内容一致。

需要注明具体温度的,应按《中国药典》中的要求进行标注。

如:

置阴凉处(不超过20℃)。

  【包装】

  包括直截了当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包装规格,并按该顺序表述。

包装规格一样是指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的规格。

  【有效期】

  应以月为单位表述。

  【执行标准】

  应列出目前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版本及编号,或名称及版本,或名称及编号。

  【批准文号】

  是指国家批准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生产企业】

  是指该药品的生产企业,该项内容必须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并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须标明区号。

  传真号码:

须标明区号。

  注册地址:

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注册地址一致。

  网址:

如无网址,此项可不保留。

 

附件3

                      ┌─┬─┬─┬─┬─┬─┬─┬─┬─┐

指导原则编号:

               │【│Z│】│G│C│L│3│-│2│

                      └─┴─┴─┴─┴─┴─┴─┴─┴─┘

 

           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讲明书撰写指导原则

目   录

  一、概述

  二、讲明书各项内容及撰写的一样要求

  三、讲明书各项内容撰写的具体要求

  

(一)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

  

(二)专门药品、外用药品标识

  (三)讲明书的标题

  (四)警示语

  (五)【药品名称】

  (六)【成份】

  (七)【性状】

  (八)【功能主治】/【适应症】

  (九)【规格】

  (十)【用法用量】

  (十一)【不良反应】

  (十二)【禁忌】

  (十三)【注意事项】

  (十四)【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十五)【儿童用药】

  (十六)【老年用药】

  (十七)【药物相互作用】

  (十八)【临床试验】

  (十九)【药理毒理】

  (二十)【药代动力学】

  (二十一)【贮藏】

  (二十二)【包装】

  (二十三)【有效期】

  (二十四)【执行标准】

  (二十五)【批准文号】

  (二十六)【生产企业】

  一、概述

  按照《药品讲明书和标签治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令第24号)、《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讲明书格式》、《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讲明书内容书写要求》,制定《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讲明书撰写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指导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药品药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的结果、结论和其他有关信息起草和撰写药品讲明书的技术文件,也是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审核药品讲明书的重要依据。

  二、讲明书内容及撰写的一样要求

  

(一)讲明书应包括下列项目:

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专门药品/外用药品标识、讲明书标题、警示语、【药品名称】、【成份】、【性状】、【功能主治】/【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二)讲明书的内容必须包括对安全和有效用药所需的重要信息,应尽可能完善。

  (三)讲明书的内容应尽可能来源于可靠的临床试验(应用)的结果,以及与人体安全有效用药紧密有关的动物研究信息。

  (四)讲明书的文字表述应客观、科学、规范、准确、简练,不能带有暗示性、误导性和不适当宣传的语言。

  (五)讲明书对药品名称、药学专业名词、疾病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采纳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六)药品讲明书应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比的,应以汉字表述为准。

  (七)由于临床试验不可能完全暴露与药品临床应用有关的所有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使得药品讲明书具有不完善的特点,因此药品讲明书的完善、修订以及爱护应成为经常性的工作。

  三、讲明书各项内容撰写的具体要求

  

(一)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

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印制在讲明书首页左上角。

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进行过多次修改的,仅列最后一次的修改日期;未进行修改的,可不列修改日期。

  核准日期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批准该药品注册的日期。

  关于2006年7月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其“核准日期”应为按照《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讲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予以核准的日期。

  修改日期指该药品讲明书的修改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核准的日期。

  表示的方法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日用2位数表示。

其具体标注格式为:

  核准日期:

XXXX年XX月XX日或XXXX.XX.XX(X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以下同)

  修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或XXXX.XX.XX。

  

(二)专门药品、外用药品标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等专用标识在讲明书首页右上方标注。

  按医疗用毒性药品治理的药材及其饮片制成的单方制剂,必须标注医疗用毒性药品标识。

  凡国家标准中用法项下规定只可外用,不可口服、注射、滴入或吸入,仅用于体表或某些特定粘膜部位的液体、半固体或固体中药、天然药物,均需标注外用药品标识。

  关于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天然药物,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

  外用药品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样式:

外。

讲明书中的外用药品标识也能够单色印制。

  (三)讲明书的标题

  “XXX讲明书”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处方药应该注明“请认真阅读讲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该内容必须标注,并印制在讲明书标题下方。

  (四)警示语

  是指对药品严峻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咨询题的警告,还能够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专门注意的事项。

  含有化学药品(维生素类除外)的中药复方制剂,应注明本品含XX(化学药品通用名称)。

有该方面内容的,应当在讲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

无该方面内容的,可不列此项。

在该项下,应注明药品的严峻不良反应、潜在的危险、使用上的限制,以及一旦发生严峻药品不良反应应采取的措施。

如果有合理的证据证明某种危险与该药品的使用有关,应在讲明书中注明这一警告。

  应将专门的情形专门是可能导致死亡或严峻损害的情形用醒目的文字列出。

警告通常以临床数据为基础,如果缺少临床数据,也能够用动物的严峻毒性试验数据。

必须包含以黑体形式显现的“警告”的文字标题,以表达其信息的重要性。

如果其涉及危险性的信息内容专门多,其详细的信息资料应该用黑体字的形式在讲明书的相应部分讲明(如【禁忌】、【不良反应】或【注意事项】)。

而警告中的警示必须告知其详细所在的位置。

警示语不能含有任何提示或暗含宣传本品的作用,也不能有变相宣传其他产品的作用。

  一样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重要的禁忌;

  ——临床应用中可能显现的严峻的不良反应以及如果发生严峻不良反应应采取的措施;

  ——专门用药的注意事项;

  ——组方中含有较大毒性或配伍禁忌的药品;

  ——需要专门讲明的其他咨询题。

  (五)【药品名称】

  药品名称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药品名称一致。

新药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其中剂型的表述一样应按药典的规范表述,如胶丸应称为软胶囊等。

  汉语拼音:

按照药品的通用名称的汉语拼音来确定。

  (六)【成份】

  应列出处方中所有的药味或有效部位、有效成份等,成份排序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一致。

  成份系指处方所含的药味、有效部位或有效成份等。

成份的名称应与药品质量标准中〔处方〕项下的规范名称一致。

为了公众健康利益的需要,便于用药者全面把握药品特点,应列出处方中的全部成份。

如果复方中所含药味本身为复方且为法定成方制剂的,只需写出复方药名,不必列出所含具体药味,如山楂麦曲颗粒的【成份】为山楂、麦芽、黔曲。

其中的黔曲为法定复方成方制剂(部颁标准第二册),由广藿香、莱菔子、辣蓼、青蒿等二十四味药组成,在【成份】项中只写明黔曲即可。

若所含药味为非法定成方制剂的复方,则不可将复方药名列入,而应将其所含药味列入【成份】项。

如双龙风湿跌打膏的要紧成份中,双龙风湿跌打流浸膏应该用其所含药味,眼睛龙、两面针、三叉苦、牛大力、山桂花等药味来表示。

  关于处方中的药味属于国家规定差不多禁用或取消的品种,如虎骨、犀角、关木通等,应按取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以实际代用的药味来表示。

  关于处方药味的排序,中药复方制剂药味或成份的排列顺序需符合中医药的组方原则,能够体现药品的差不多功效。

中西药复方制剂,药味排序应先列出中药,后列出化学药。

  注射剂还应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峻不良反应的辅料者,在该项下也应列出该辅料名称。

辅料列在成份之后,注明辅料为XX。

  关于处方已列入国家隐秘技术项目的品种,以及获得中药一级爱护的品种,可不列此项。

  (七)【性状】

  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性状一致。

包括药品的外观、气、味等,按照中国药典,按颜色、外形、气、味依次规范描述。

  (八)【功能主治】/【适应症】

  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一致。

  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研究和使用的药品,该项用【功能主治】表述,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研究和使用的药品,该项用【适应症】表述。

  该项内容是讲明书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样包括药品的功能与主治两部分,之间以句号分开。

  功能:

应按照药品的处方组成、中医药理论和临床试验结果用中医药术语规范表述。

  主治:

除《药品注册治理方法》规定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药品外,一样药品讲明书中所列的主治必须有充分的临床证据支持,应来源于规范的临床试验。

  中药药品,其主治中一样应有相应的中医证候或中医病机的表述,有明确的中西医病名者,应按照临床试验的结果确定其合理表述。

但中医病名应注意其概念的认同性,尽量不用生僻或容易产生误解的概念和名称。

同时为了便于指导临床用药,应包括相应的症状和体征等内容。

  应注意中医病名、西医病名、中医证候、中西医临床症状和体征的规范表述,注意用于疾病治疗、证候治疗和症状治疗在表述上的区不,注意区分疾病治疗、缓解或减轻症状、辅助治疗、联合用药的不同。

注意药品作用特点的讲明,如用于缓解急性发作、或降低发作频率等。

另外,注意按照临床试验的结果讲明适用病证的病情、分期、分型的限定等,以全面反映临床试验的结果。

  不应在讲明书的其他部分暗示或建议没有包括在该标题下的主治病症或临床用途。

  (九)【规格】

  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规格一致。

  表示方法一样按中国药典要求规范书写。

  (十)【用法用量】

  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用法用量一致。

  一样包括用法和用量两部分,之间以句号分开。

  有规范的临床试验者,应按照临床试验结果讲明临床举荐使用的药品的用法和用量。

  1.用法

  应明确、详细地列出该药品的临床使用方法。

具体能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给药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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