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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911"事件将恐怖主义活动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成为人类社会最具威胁和严重的犯罪。

人们将恐怖主义与政治腐败、环境污染并列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三大威胁。

恐怖主义的泛滥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严峻现实。

鉴于恐怖主义的严重危害性及其国际化趋势,如何切实有效地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因而,其不仅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也呼唤着我国司法界需要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进一步研究。

  既然谈到打击和惩治恐怖主义那么首先应当谈一下究竟什么是恐怖主义?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及其特征

  恐怖活动是一种古老的现象,它的历史同海盗、绑架和抢劫一样久远。

但作为世界范围内的恐怖主义犯罪横行,则是20世纪以后的事。

20世纪30年代,首次恐怖主义劫机事件在秘鲁发生,许多无辜者无端被害,当时国际社会始将这种暴行与恐怖主义结合起来。

随着社会的发展,恐怖主义犯罪也从早期的劫持航空器、劫持人质以及单纯利用火器、武器、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等暴力行为方式,发展为现代的利用核材料、生化武器和细菌武器的大规模恐怖袭击,直至出现举世震惊的"9·11"袭击事件。

但一般认为:

恐怖主义犯罪是一定的组织或个人为达到一定目的(有的具有某种政治目的,但更多的恐怖活动多为非政治目的)而以暴力、恐吓等方式通过杀害、绑架、暗杀、爆炸等手段在公共场所针对政府或不特定公民实施的严重暴力性犯罪活动,其行为多具有组织性。

  因此,恐怖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为:

  1.在行为手段上,主要是运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以杀害、绑架、暗杀、破坏交通(包括航空)安全等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和安全;以劫持人质,暴力绑架等方式向政府公民所要赎金等。

  2.在行为目的上,恐怖活动本身不是目标,他只是一种手段。

他往往是恐怖活动用来实现一个特定的目的。

长期以来,恐怖主义活动多于被一些跨国犯罪集团、民族分裂分子、极端主义势力、邪教团体组织或政党联系在一起。

但是随着社会的改变与发展,越来越多的恐怖犯罪已经改变了最初的政治目的,现在有的是为了发泄自己的私愤,甚至有的仅是为了经济目的。

因此关于恐怖活动的目标是否具有政治性成为了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事实上,发生最为频繁和给人印象深刻的是带有政治性的恐怖活动。

但如果认定其目标的政治性就会带来两个问题:

其一,不能涵盖所有的恐怖活动;其二,根据"政治犯不引渡"的国际规则,恐怖主义分子将不能被引渡到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国家,从而有可能逃脱法律的惩处。

因此各国刑事法律都在淡化恐怖主义目标的政治性。

并且,1997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也对恐怖主义爆炸犯罪实行了完全的"非政治化"。

因此虽然认为有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包括有一定的政治目的,但是同时更多的恐怖活动多为非政治目的。

  3.在行为后果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不仅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同时,通过这种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伤害使更多的人感到强烈的恐惧或者由于威胁所引起的不安全感,进而引发人们对现行政府管理能力的怀疑,甚至引发更多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4.行为活动具有隐蔽性。

在过去,处于政治目的恐怖主义者在实施恐怖主义活动之后,往往立即公开声称自己对此事负责,希望引起社会对其目标的重视和注意,对该群体的关注。

但是今天随着恐怖主义的非政治化,恐怖主义者往往在造成严重后果后保持沉默,活动也愈加隐蔽,从而增加了相关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

  5.在人员构成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演变得复杂多样,但是一般仍然具有较严密的组织形式,组织内部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成员之间实行分工合作;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组织成员。

恐怖组织成员一般在三人以上(但不排除单独作案的情况出现,如石家庄爆炸案的嫌疑人靳如超);有的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有的依附于国外政治势力(如东突),有的则是通过组织本身的经济活动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如一些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

  6.在犯罪性质上,恐怖犯罪行为是一种具有严重暴力性质的、严重危害社会危害的行为。

所以,此类罪名应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罪名之中

二、我国关于恐怖犯罪立法的沿革

  在1979年的刑法中我国并没有规定恐怖犯罪的内容,1997年修订刑法后,在第120条规定: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001年12月29日我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而解决了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量刑过轻的问题,并且根据恐怖组织中不同人员所起不同作用进行了不同的量刑规定。

同时还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面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条的规定确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

并且通过相关的罪名针对恐怖活动的具体行为进行定罪(如爆炸罪、绑架罪等),从而在刑事处罚方面初步完善了我国对恐怖犯罪的惩处体系。

  由此看出,在经过几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后,我国对恐怖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初成一个体系的过程。

三、当前国际的反恐形势

  在"9·11"事件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与国际反恐斗争进入一个新时期。

一方面,世界各国均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作为当前首要战略目标,并加强了国际反恐斗争的合作,促使反恐合作已成为了当今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在另一方面,国际恐怖注意活动更加猖獗,恐怖活动的方式不断升级,活动区域不断扩大,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安全与发展构成空前威胁。

因此,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斗争将是一个长期化、复杂化与艰巨化的过程。

  当前,在世界各地恐怖事件仍在频繁密集地发生,凸显国际恐怖主义的新变化与特点。

近年来俄罗斯发生的系列恐怖事件、西班牙"3·11"大爆炸,以及此前印尼、沙特、摩洛哥、土耳其等国发生的多起惨案,更具杀伤与冲击力的袭击渐成"时尚",以"基地"组织为核心的全球恐怖势力正暗中合流,四处蔓延。

恐怖注主义犯罪活动已由单个中心(阿富汗、伊拉克)变为多个中心(分散到世界各地),甚至连我国公民也被卷入其中。

  并且恐怖主义袭击的目标开始逐步扩大:

在陆、海、空目标都处于恐怖袭击的阴霾之下,针对平民的袭击越来越多。

同时将目标转向过去不会涉及的弱势群体,如俄罗斯人质事件,恐怖分子已把矛头指向小学生,这使得反恐斗争更加艰巨。

  同时,虽然"9·11"事件后,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国际社会基本形成全球性的"反恐联盟"并且通过的一系列反恐决议以打击恐怖主义活动。

但是,由于美国单方面对伊拉克发动的"反恐战争",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国际反恐联盟出现分歧。

而美占领伊拉克后,出现的"虐囚事件",使得中东地区原有的反美情绪更加高涨。

恐怖组织借此广为煽动极端民族主义情绪,并宣称发动更猛烈的"圣战"。

也让全世界的反恐形势变得更为严峻。

四、我国当前的反恐形势

  在当前的我国,处于极端政治目的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还很少出现。

但是,在外国我国公民却连续发生被恐怖主义袭击的事件。

  2002年6月29日,我国驻吉尔吉斯斯坦使馆一等秘书王建平在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被枪杀,嫌疑人是中国维吾尔族人,是"东突"所属的"自由土耳其斯坦"成员,曾因刑事犯罪被我国通缉。

  2003年3月27日,新疆喀什地区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客车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距比什凯克260多公里的纳伦州遭到袭击,车内21人全部遇害。

  2004年5月3日中国工程人员乘坐一辆面包车在巴基斯坦西部瓜达尔港遭遇汽车炸弹袭击,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其中4人伤势严重。

  2004年6月10日,阿富汗北部省份昆都士的中铁建十四局盖劳盖尔沥青拌和站遭遇有组织恐怖袭击,造成十余名中国工人伤亡。

其中就有塔利班分子。

  所以,中国人不会遭遇恐怖袭击的传统观念也必须改变了。

  长期以来,国际恐怖主义对中国的影响和冲击较小,但中国绝非远离恐怖主义的"安全岛"。

伴随着国际民族分裂主义浪潮的兴起,境外"东突"、"藏独"势力趁机兴风作浪,逐渐加强对我国新疆、西藏地区的民族分裂活动。

在这种形势之下,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已经成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工作。

在"9.11"事件之后,公安部的反恐局,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相继挂牌,在《2002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也详尽的叙述了大陆反恐工作,并且首次提出了军队的任务包括反恐怖主义。

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也相继成立了反恐专项队伍。

  在国内,虽然没有发生恐怖组织策划的大规模恐怖袭击,但是像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却大有越演越烈之势。

  2001年3月16日凌晨,河北省石家庄市突然连续发生5起震惊中外的特大爆炸案,108人不幸遇难。

经侦破嫌疑人靳如超为人多疑,做事偏执,因与家人、邻居不和,为报复遂实施了爆炸。

  在西安,2001年12月15日开元商场麦当劳快餐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26人受伤,2002年9月17日龙首村商厦春天歌舞厅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6人受伤,2003年6月5日鼓楼附近的麦当劳快餐发生爆炸,未造成伤亡,2003年7月14日炭市街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2003年2月25日11时50分北京清华大学"荷园"餐厅发生爆炸造成6人受伤,在90分钟后北京大学"农园"餐厅再次发生爆炸造成3人受伤。

  2004年1月19日昆明福林广场中信银行发生自杀性爆炸造成多人受伤。

  2004年10月26日,长沙韶山路一辆7路公交车遭遇自杀性爆炸,造成54人受伤。

  尽管此类案件很多情况下不是出于政治目的,但是于此类案件发生在闹市中,在人民群众的身边,因此,此类恐怖注意犯罪案件的危害性、影响力更为恶劣。

尤其是处在经济转型,在法制上、在体制上很有很多不健全时期的我国,如"三农"问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问题,高官的腐败问题,一些地区地方官员的官僚主义无一不是引发此类恐怖案件的导火线。

针对此类发生在"身边"严重暴力犯罪,如何预防,如何有效打击,更显得迫在眉睫。

五、防范、惩治、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若干思考

  恐怖主义犯罪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社会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并且引起恐怖主义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因此惩治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也就将是一个长期的艰巨任务。

  首先,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

  由于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日益国际化,防范、惩治、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就不可能仅局限于国内的单一作战,而应该加强世界各国在国际间的广泛合作,从而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

2001年6月14日,中俄哈吉塔乌六国首脑在上海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并共同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在该公约中对恐怖主义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从而使得我国打击民族分裂分子和国内外敌对势力破坏我国公共安全和秩序的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还应当以不断增强的综合国力为后盾,充分发挥我国在地区间和国际范围内的作用和影响,积极同周边国家合作,以寻求在反恐怖活动中的支持和协作。

  其次,根据反恐怖主义犯罪斗争的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

  "9·11"事件以后,美、英等国均修改或制定了本国的反恐怖法律,以适应反恐怖斗争的需要。

虽然我国在这方面也采取了相应的举措,在2001年12月29日我国九届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我国《刑法》作了修订,增补了反恐怖注意犯罪的相关条款,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及处罚作了修改,但仅此还不足以适应反恐斗争的需要。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法规,对恐怖主义分子和事件的处理往往借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多以"危害国家安全罪"来对恐怖组织活动定罪。

有专家指出由于没有反恐法律,使得对恐怖主义界定不清,不能突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也难与国际接轨。

因此在进一步完善《刑法》和《国家安全法》的同时,应当制定《反恐法》,使其内容可以适应我国当前和今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需要。

同时也应当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更多的侦查和处置权力,使其在反恐怖行动中能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再次,认真对待有关于民族、宗教的问题,"三农"问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问题,高官的腐败问题,部分地方官僚主义等问题,切实处理好有关问题,减少矛盾冲突,抑制引发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源。

  在世界上集团性大规模恐怖主义犯罪的产生与民族、宗教问题息息相关,当今国际上已知的1000多个恐怖主义组织大多是因民族宗教矛盾而产生的。

而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要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就必须落实好好民族、宗教政策,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做好民族、宗教保卫工作,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活动。

同时,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方面,因当更多采取柔性处理。

政治学、社会学理论告诉我们,造成人的不稳定心理原因有以下几点:

不公平感、相对剥夺感、社会挫折感、危机感、政治衰退。

近年来,我国的群体性示威、抗议事件频频发生,这其中有偶然也有必然,但是引发这类矛盾的原因从小方面归结为房屋拆迁、占用耕地补偿、企业破产和改制等问题政府处置不当,从大处说就是部分地方对"三农"问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问题,高官的腐败问题,部分地方官僚主义等问题认识不足,从而诱发相关人员用激烈方式表达不满。

因此,如果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上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暴力事件,甚至是恐怖事件。

如2004年10月26日,长沙韶山路一辆7路公交车遭遇自杀性爆炸,造成54人受伤。

经调查,嫌疑人是一名20多年党龄的退伍军人,在下岗后,又因为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异,致使其不满,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写、送报告,甚至要求当地政法委出面干预法院判决,未果后,于2000年下半年到政法委防火,被判刑1年半,出狱后,又继续上访,未果遂制造了全国震惊的爆炸案。

在这起案件中不单单是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局部表现,而且凸现了农村心理疾患危机有待重视,还告诉了我们对待上访等习惯于常年依靠"组织"的社会弱势群体,如果有一天不再信任自己心中的那个"组织"(尽管有部分人总以自己所想来代替法律规定,以界定对自己有利的所谓公平并且要求政府部门要按照其意愿来办理,否则就是"不公平"),可能会采取极端行为来报复社会发泄自己心中的"不平等"。

因此如何解决和处理好这类问题也是相当棘手的。

在民意缺乏理性的引导和表达时所爆发出来的危害性往往也是很危险的,甚至是很可怕的。

  最后,建立高效的反恐运行综合机制,切实有效的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后动。

  1.为了对付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反恐专业队伍的建设,并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特种部队以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

在"9.11"事件之后,我国公安部反恐局、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相继挂牌并以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传统运作模式开始工作;《2002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了军队的任务包括反恐怖主义;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也相继成立了反恐专项队伍。

在各地相关部门的反恐演习也越来越多,并且在河南等地区还动用了我国警方不常见的警用直升机。

但是在目前我国虽然取得了一些反恐的成功经验,但在许多方面与一些先进国家相比仍有差距。

而且恐怖主义犯罪案件多为严重暴力案件,反恐斗争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多种领域,因此,应当改变各级公安机关的反恐队伍出现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传统方法。

同时,为了能够更快速、灵活、有效的做出反应,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地(州)一级公安机关应当抽调专门人才组建一支专业的反恐队伍以应付随时可能发生的各类恐怖事件(包括各类突发性严重暴力事件)。

必要时,建立由公安、武警、国家安全、军队、信息产业、电力、民航、宣传等职能部门互相参与、配合的立体反恐体系,统一安排和协调反恐怖工作。

反恐队伍的人员在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的基础上,还必须加强对现代科技知识的学习,以适应更加智能化、科技化的犯罪活动,相关警种也应当不断提高自身所必备的科技知识水平。

最后,要有充足的经费和装备以保证反恐队伍的日常训练开支、武器装备的更新。

虽然在很多地方类似的恐怖案件还很少,将大量的经费开支用于这样一支队伍显得不合适甚至有些浪费,但是城市反恐是一笔最难算得经济帐,而且恐怖主义犯罪往往给人感觉防不胜防,那为反恐大笔地花钱到底值不值呢?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反恐中心主任李伟认为:

反恐投入的特点是"超前投入",即可能要高于同时期城市发展水平,比如雅典为奥运会所做的大量安全工作。

要实现准确的威胁评估确实是一大难点,因而在评估时往往是宁可过一点,也不要去承担由于对危险估计过底而带来的风险。

而且,在现代化反恐斗争中反恐人员要更加迅速有效的打击恐怖主义首先就要保护好自己,这一切也都是要靠经费和装备来保证的。

  2.为了能够更有效的预防、打击恐怖主义公安机关应在详细掌握各种恐怖活动情报资料和进行系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恐怖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结合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的特点,制定攻守兼备、追缉与堵截相结合的应急处置预案。

预案的内容应包括:

(1)对当地黑恶势力的情报进行收集分析,针对社区内特殊人口的活动情况(如刑释人员等)和近期的心理情况进行摸排了解,并且制定相应预防措施和帮教措施;

(2)对收集到的情报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包括可能实施恐怖犯罪的地点、时间和可能参与的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原因、目的等,根据案情的分析和判断拟订任务,明确要查明的问题;(3)制定处置的措施、方法和步骤,明确参战人员组织、分工、任务、职责,贯彻责任到人的制度,同时注意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4)制定所必须采取的应急措施。

包括:

控制措施、谈判措施、紧急救援措施及根据现场情况所必须采取的秘密措施等;(5)制定信息沟通,指令传达的协调措施,保证做到信息共享,指令在各部门之间能够快速、准确传达,杜绝警令不畅情况的出现。

此外,为了能够使预案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还应当进行必要的预案演练,在发现预案中的漏洞,不断完善和充实的同时,提高参战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处置能力。

  3.为了能够更准确的掌握敌情,更好的预防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需要建立一套准确的信息收集系统。

  建立信息收集系统在侦查方面主要是为了加快和提高处置、侦查恐怖主义犯罪的速度,提高效率:

在信息的传递上主要是在短时间内达到信息共享,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即快速反应。

由于我国现阶段正在处于经济、政治的转型时期,同时又面临国外敌对势力威胁,还有宗教、民族、以及台海问题引发的一些局部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还很多,有的情况还很复杂,使得恐怖犯罪信息的收集有很大的难度。

因此只有通过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才能使信息的收集工作卓有成效。

为了获取更多的情报,必须广泛地开拓信息情报源。

以公安部为一级信息中心,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作为二级信息中心,下属市(县、区)公安部门作为三级信息中心,各基层派出所、治安防控点作为信息收集的终端,将所收集到的信息层层上传汇总、整理,最终建成一个全国性的反恐信息库,同时加强与国家安全部门、武警、信息部门、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合作,由此而构成一个全国性的信息网络。

  按信息价值和性质可以把收集到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信息分为三类:

一类信息是在处置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中所直接获取的信息(如现场的遗留物、嫌疑人的特征等);二类信息在处置现行恐怖案件中间接获得的信息(如当事人、受害人、证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从遗留物等);三类能够通过前两项线索结合其他信息推断出的一顶时期内某个领域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动态规律、特点的信息。

因此,在信息的收集上,各部门应当首先注意对一类信息的提取,加强对二类信息的收集,并及时做出三类信息的分析。

以便能尽快做出相应的决策和指挥。

  4.为了能够有效预防、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要加强反恐设备的高科技含量,研制反恐相关的高科技产品。

加强"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的防范工作,建立反电子攻击的系统、网络追踪系统,制定不同级别的警戒状态下的应对方案,保证相关信息网络的安全、畅通。

同时在运用高科技侦查的同时在机场、体育场、银行、政府机关等公共安全部门有关重点部门安装CAT扫描仪、X光仪、金属探测仪、监控录像、警报装置等,建立一套现代化反恐防范网络。

  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面上的防控的同时,严厉打击各类刑事案件,从面上给犯罪分子以震慑。

进一步加强对武器弹药、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控制,对反射性矿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

公安、银行的部门要相互派和,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控制,发现恐怖主义嫌疑人使用的帐户要及时冻结、查扣,以切断恐怖主义犯罪人员的资金来源,有效的遏制其行动。

在中国有一种独特的反恐优势--人民反恐。

一位反恐专家曾经提出"在大陆的基层部门中有很多像电视里'马大姐'这样的民众联防组织和热心人,他们对自己的街道非常熟悉,有什么异样的人或东西出现他们会循序联系公安部门,这其实非常重要"。

因此基层政府应当通过调动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并积极提供线索,来打一场"人民战争"。

  6.加强舆论导向,增加信息报道的透明度。

这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对于一些事件的处理、信息的公开方式上是不够科学和透明的。

从SARS事件上看,最初的时候,部分部门的领导出于"保乌砂"的想法,以错误的方式理解了中央提出的"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对信息不进行披露,使得全国各地谣言重生,人心惶惶,更加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导致了"非典"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爆发。

在重庆"万州事件"中,正是从一起简单的治安案件引发至全市的群体性暴乱。

原因就是部分地方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才会使不明真相的人被小道消息所误进而引发的大规模骚乱。

同样的,在马加爵案件中正是因为信息的及时披露,才使得社会上没有谣言传出,也在很短的时间内破案。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尤其是网络的出现,使得很多信息会在第一时间被公众所知。

而在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如果不加强政府对舆论的导向,制止负面消息的传播,就有可能引起民众对真相的猜测,同时恐怖份子也可能会利用信息途径来制造更大的恐慌,进而引起更大的骚乱,使得政府工作、反恐工作陷入被反动,。

因此,在此类案件发生时,政府部门利用"党的喉舌"舆论机器来及时出击,将案情通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及时、适当的公布,通过正面舆论来谴责这类事件,抑制非正常负面消息的传播,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使广大群众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事实的真相,避免因为不知情而引起的恐慌。

        六、反恐斗争的侦查对策

  如前所述,侦查机关在反恐怖斗争中要掌握主动权,要做到在案件发生前要先发治敌,在案件发生时要速战速决、及时侦破;在案件发生后要严密控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具体的说,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在案发前的预防阶段

  首先,要充分发挥公安、国安机关的反恐主力军作用,从预防做起,加强阵地控制,布建特情力量。

通过开辟多层次、多渠道、的情报来源,及时发现和掌握恐怖主义犯罪的线索和动向,力争把恐怖主义犯罪消灭在预谋阶段。

同时,在公安机关内部要加强情报信息收集责任制,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定期信息分析制度。

在平时加强对恐怖事件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尽最大努力防止恐怖事件的发生。

要充分研究和把握恐怖活动发生的特点及规律,进行相应的警务部署。

调整、规范警务工作机制,对易发案的地段和时段实行重点防范,建立多层次的立体化、网络化的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反恐预警机制,形成一套完善的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反恐怖和处置突发事件体系。

并要加大对现行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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