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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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24项)

一、未按规定开展机动车召回有关工作

(一)处罚依据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未保存相关信息或者记录的;

(二)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不配合调查的;(三)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计划或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四)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要求将召回计划通知机动车经营者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未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五)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后未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的;(六)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的。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第一次发现,且仅有一项违反《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有两项及以上违反《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二次及以上发现有违反《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二)裁量标准

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较轻】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

【较轻】

商品尚未售出的,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以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3)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4)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三、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二)裁量标准

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

【较轻】

拒绝或者拖延采取措施,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绝或者拖延采取措施,已经造成财产损害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绝或者拖延采取措施,已经造成人身伤亡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3)缺陷商品给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四、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二)裁量标准

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服务费用或者损失金额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服务费用或者损失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服务费用或者损失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货值金额、服务费用或者损失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3)给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五、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二)裁量标准

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

【较轻】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内容

(一)处罚依据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第一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第二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发现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的内容

(一)处罚依据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第一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第二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发现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内容

(一)处罚依据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第一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第二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发现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含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内容

(一)处罚依据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第一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第二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发现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含有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内容

(一)处罚依据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第一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第二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发现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一)处罚依据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第一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第二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发现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处罚依据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第一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第二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发现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处罚依据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第一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第二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发现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

(一)处罚依据

1.《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已标注商品实际情况,但标注方式不够显著、明确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未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后期满仍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违法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

(一)处罚依据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第一次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第二次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未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告知消费者

(一)处罚依据

1.《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告知消费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告知消费者,并依法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逾期三日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逾期三日以上七日以下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逾期七日以上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未标明租赁期限、特许经营期限、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一)处罚依据

1.《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标明租赁期限、特许经营期限、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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