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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及准入标准

附件1:

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及准入标准

目录

第一部分国家政策法规要求1

一、资本金1

二、土地2

三、环保2

四、项目2

五、监管要求3

第二部分具体行业准入标准4

一、四大行业准入标准4

(一)房地产4

(二)能源6

(三)交通7

(四)冶金9

二、区域重点行业准入标准11

(一)公路行业11

(二)教育行业12

(三)医院行业12

(四)机械制造行业12

(五)化工行业13

(六)建筑行业13

(七)水泥行业13

(八)电子行业14

(九)医药制造行业18

(十)石化行业18

(十一)纺织服装行业19

(十二)造纸行业20

(十三)煤化工22

附件1.1:

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及准入标准具体文件22

第一部分国家政策法规要求

一、资本金

国务院09年5月25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2、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3、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4、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为25%。

   5、保障性和普通商品住房最低20%,其他房地产项目最低30%。

   6、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土地

1、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及《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要求,限制电力、钢铁、有色及建材行业所列类型项目的用地。

2、建设项目用地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研报告、核准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三、环保

1、建设项目必须满足“三同时”制度要求,项目中配套防治污染等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且环保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2、项目应获未获环评审批的,银行不得预先拨付资金进行开工前准备和建设;环保设施设计、施工、运营与主体工程不同时的,银行业机构应暂停资金拨付直到“三同时”实现为止;项目完工后应获未获项目竣工环评审批,银行不得拨付运营资金。

四、项目

1、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六项必要条件”,金融机构应对项目开工建设的“六项必要条件”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以项目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作为项目授信合规审查的最低要求。

具体如下:

(1)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3)用地预审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5)节能评估审查

(6)安全和城市规划

2、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限批名单内的区域,银行业要从严控制授信。

3、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授信。

五、监管要求

银监会刘明康主席在2009年第三次金融工作会议上,就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下监管要求:

1、政府融资平台监管要求:

首先,严禁发放打捆贷款,严格按项目逐个进行调查、评估、审批、放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已签的也不允许执行。

其二,全面、审慎评估各项目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充足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的合法性、可实现性。

其三,结合地方政府的负债状况和偿债能力,加强对融资平台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的评估和把控。

其四,认真测算各项目现金流量,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

其五,搭桥贷款只能用于非生产性项目,且项目已获得建设用地许可、环评已通过、资本金来源已落实,并已进入主管部门正式审批阶段,严禁对生产性项目发放搭桥贷款。

2、资本金监管要求:

首先,要依照国家规定,明确和细化可接受的资本金来源,将现有贷款项目的资本金构成“亮在明处”。

对于来自股东借款(除非注明在风险情况下放弃一切偿还权利)、银行贷款的资金和通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筹集的资金,一律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对于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筹集的资金,要审慎审查,若明确属于债务性资金的,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

其二,要加强对项目资本金到位真实性的审查认定,要求借款人提供资本金到位的合法、有效证明,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核实认定。

3、房地产监管要求:

要动态监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项目公司的授信情况,实施并表监管,将房地产企业授信与项目公司授信统一起来,考核其整体资本金来源和比例的合规性,以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作资本金、防止房地产企业杠杆率过高。

加强银行间合作,防止房地产企业多头授信逃避银行风险管理。

房地产贷款规模大、占比高或增长快的银行,要定期进行房地产以及相关上下游行业风险的压力测试,摸清风险底数,做好风险防控。

同时,对汽车消费贷款也要加强管理。

4、资金用途监管要求:

把“三查”工作做实做细。

要深入细致做好每一笔贷款的“三查”工作,切忌重“放”轻“管”,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建设、服务运营或消费需求。

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防止信贷资金“空转”或被挤占挪用,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房市。

银行的内审部门要加强对贷款“三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票据融资监管要求:

严格授信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开票申请人的资信审查和开票保证金来源合规性的审查,并且要结合开票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严格审查其票据结算需求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确保票据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票据本身的真实性和税票要件的真实性,防止信贷资金被套取,防范票据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部分具体行业准入标准

一、四大行业准入标准

(一)房地产

1、项目资本金要求

(1)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2)综合房地产项目的住宅与商用部分分别计算资本金比例,以货币资金和实际投入与市场价值孰低原则确认。

2、项目基本准入标准

(1)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上述“四证齐全”方可开工建设。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或股东的开发资质三级以上,过往开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不得为闲置3年以上房产办理抵押贷款。

3、贷款用途要求

(1)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2)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异地房地产开发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3)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不得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

(4)禁止向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对《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禁放贷;对《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审慎放贷。

(5)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包括资产保全业务)。

(6)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办企业、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要严格审查贷款申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没有落实有效担保权利的,不得发放贷款。

(7)外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2、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4、土地储备贷款

(1)土地储备机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土地储备机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3)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二)能源

1、煤炭

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为五证。

1)、证照齐全;

2)、新建、改扩建项目:

投资主管部门项目的核准手续或立项可研初设批复;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安全监察部门安全专篇的批复;国土部门项目用地的批复;水电等批复。

3)、热值高于5000大卡;

4)、单井年产能在3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

5)、新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30%。

2、焦炭

1)、新建项目须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或批准;

2)、经国家发改委、工业信息产业部审核,在“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中的企业(附件:

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

3)、符合基本准入标准及各项技术设备准入要求的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的焦化企业;

4)、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法规,环保验收达标,历次环保检查合格;

5)、新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30%。

3、炼油

1)、新建项目须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或批准;

2)、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100万吨/年;

3)、已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申领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4)、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法规,环保验收达标,历次环保检查合格;

5)、新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20%。

4、电力

1)、新建项目须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或批准(所谓的有“路条”项目不得介入);

2)、常规煤电:

新建项目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含)以上,已建成投产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含)以上;

3)、热电:

已建成投产项目总装机容量2万千瓦以上或总热效率大于45%、热电比大于100%;

4)、水电:

新建项目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已建成投产项目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非流域性开发水电企业,并要求接入省级以上电网(重庆地区除外),具有有效的上网售电批复;

5)、经济发达县(市)的电力公司或供电公司;

6)、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环保验收达标,历次环保检查合格;

7)、新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20%。

(三)交通

1、汽车

(1)项目资本金要求

《汽车产业政策(2004年)》对资本金有如下规定:

1)、新建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汽车整车产品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跨产品类别生产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产品的近三年税后利润在10亿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

2)、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新建乘用车、重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

3)、新建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要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品水平要满足不断提高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要求。

4)、新建下列投资项目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

重型载货车10000辆;乘用车:

装载4缸发动机50000辆;装载6缸发动机30000辆。

(2)环保政策

《车用压燃式、气体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规定,燃料消耗量不符合标准的车型将停止生产。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则明确规定:

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改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

(3)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限制类包括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中限制类包括斜交轮胎、力车胎项目、农用运输车项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2、船舶制造

(1)项目资本金要求

《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年)》根据国防科工委《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定,新建大型造船设施项目总投资一般不低于20亿元,项目资本金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40%。

新建造船(含分段)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外商投资生产企业,中方股比不得低于51%。

(2)环保政策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加快淘汰老旧船舶和单壳油轮,研究鼓励老旧船舶报废更新政策。

抓紧出台单壳(包括单壳双底和双壳单底)油轮强制淘汰政策,严禁超龄船舶改造、运营。

(3)土地政策

未获得国家核准或备案的造船设施建设项目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批准建设用地

(4)产业政策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除《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年)》内的造船项目外,各级土地、海洋、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不再受理其他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的申请。

新建大型海洋工程装备专用基础设施项目需报国家核准。

今后三年,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

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

国防科工委印发了《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生产(包括建造和修理)的企业必须取得船舶生产许可,未取得船舶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船舶生产。

投资建造10万吨以上船舶项目必须经行业机构(国防科工委船舶行业办公室)出具意见后报发改委批准,投资建造10万吨以下船舶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四)冶金

1、钢铁行业

(1)项目资本金要求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行业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统一执行40%的规定,铁合金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2)环保政策

铁合金熔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指标:

1997年1月1日以前安装的炉窑,环境一类地区低于100毫克/立方米,环境二类地区低于150毫克/立方米,环境三类地区低于250毫克/立方米;1997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炉窑,环境一类地区禁止排放,环境二类地区低于100毫克/立方米,环境三类地区低于200毫克/立方米。

无组织排放,有车间厂房的地域25毫克/立方米,露天(或有顶无围墙)低于5毫克/立方米。

铁合金熔炼炉水污染物排放主要指标:

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挥发酚低于0.5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低于100毫克/升、油类低于10毫克/升、六价铬低于0.5毫克/升、氨氮低于15毫克/升、锌低于2.0毫克/升、氧化物低于0.5毫克/升。

(3)产业政策

1)、《国家发改委公布钢铁等22种高耗能产品强制能耗标准》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和已有钢铁企业能耗标准。

2)、《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中规定的铁合金企业工艺装备、能耗、环境污染和主元素回收率政策

3)、《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规定的新建项目产能、工艺和投资准入要求。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中规定的限制类工艺,淘汰类工艺和淘汰类产品。

5)、《钢铁行业烧结烟气脱硫实施方案》中规定重点大中型企业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小于1.8kg。

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7)、《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新建企业要求

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新的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厂、炼钢厂,不提倡建设独立轧钢厂,原则上不再大幅度扩大钢铁生产能力。

建设炼铁、炼钢、轧钢等项目,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必须达到40%及以上。

钢铁企业跨地区投资建设钢铁联合企业项目,普钢企业上年钢产量必须达到5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产量达到50万吨及以上。

境外钢铁企业投资中国钢铁工业,必须具有钢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其上年普钢产量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或高合金特殊钢材产量达到100万吨。

外商投资我国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

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

(5)违法企业

山东省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热轧板带配套技改项目

潍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00万吨钢建设项目

2、有色金属行业

(1)项目资本金要求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其中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执行40%的规定,其他有色金属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2)产业政策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中规定的限制类工艺,淘汰类工艺和淘汰类产品。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3)、《镁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中规定镁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措施遏制铝冶炼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紧急通知》中禁止部分工艺项目。

5)、各品种有色金属准入条件:

《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铝行业准入条件》中规定的产品单位能耗,产能,工艺,排放和最低资本金比例。

6)、《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区域重点行业准入标准

(一)公路行业

(1)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2)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

(二)教育行业

(1)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4)教育部公布的2009年《三十所高校被限制招生》名单中涉及的学校;

(5)《教育部关于建立直属高校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教财[2004]44号)。

(6)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名单。

(三)医院行业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包括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四)机械制造行业

(1)项目资本金要求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机械行业项目资本金比例未作特殊要求,统一执行20%的比例规定。

(2)产业政策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中规定的限制类工艺,淘汰类工艺和淘汰类产品。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3)、《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化工行业

(1)项目资本金要求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化工行业电石、黄磷、烧碱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化肥(除钾肥外)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其余项目未作规定,统一执行20%的比例规定。

(2)环保政策

1)《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已有企业和现有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规定》中对农药有效成分的规定。

3)《停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生产使用》。

4)电石行业行业准入(2009年)。

5)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3)产业政策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中规定的限制类工艺,淘汰类工艺和淘汰类产品。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六)建筑行业

企业必须获得相关建筑行业资质,招投标过程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相关文件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七)水泥行业

1)、新建项目须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或批准;

2)、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不得介入非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日产4000吨以上、西部地区日产2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3)、新建项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105公斤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石灰石储量服务年限必须满足30年以上;

4)、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环保验收达标,历次环保检查合格;

5)、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法规,环保验收达标,历次环保检查合格;

6)、新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35%。

(八)电子行业

(1)项目资本金要求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电子行业项目资本金比例未作特殊要求,统一执行20%的比例规定。

(2)环保政策:

出口产品符合发达国家有关环保标准(欧盟颁布的《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oHS指令)、《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

产品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用白电。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标志。

2007年工信部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和正在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使用期限通则》、《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以及2009年环保部颁布的《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与《管理办法》配套的《电子信息产品使用期限通则》、《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正在制定。

环保部颁布的《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即将正式发布.包括《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子终端产品》、《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平板显示器、电真空及光电子器件》、《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半导体器件》、《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子元件》、《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子专用材料》5项标准。

(3)产业政策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限制类目录涉及电子行业

限制类包括:

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

3、达不到国家《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项目4、达不到国家《电动洗衣机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洗衣机项目,5、达不到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的空调器项目,6、糊式锌锰电池项目,7、镉镍电池项目,8、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9、普通照明用白炽灯产品

2)、《外商投资产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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