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及典型违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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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及典型违章

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及典型违章

1、范畴

本方法适用于大理供电局所属各单位反违章治理,物业公司的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5

南方电网安生[2005]18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南方电网2005

南方电网安监[2003]29号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南方电网公司2003

南方电网安监[2003]30号安全生产监督规定中国南方电网公司2003

南方电网安监[2003]32号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中国南方电网公司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总则

3.1违章是事故的根源,只有“零违章”,才能保证“零事故”目标的实现。

为有效杜绝和减少各类违章行为的发生,排除事故隐患,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治理方法。

3.2反违章的目标:

创建无违章企业。

3.3查禁违章实行逐级连责的原则,如公司领导发觉违章,要连责处罚工作负责人、在现场的专责工及基层单位领导。

基层单位领导发觉违章要连责处罚站所长、班长及工作负责人。

3.4查禁违章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负责,发觉一起处理一起。

3.5本方法的条文规定与上级文件精神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4、违章的分类及表现

4.1按违章的性质分为四类:

A、作业性违章,B、装置性违章,C、指挥性违章,D、治理性违章。

4.2作业性违章是指:

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及云南电网公司、本公司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4.3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云南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规定要求;不符合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4.4指挥性违章:

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4.5治理性违章:

各级行政、技术治理人员,违反国家、行业、云南电网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的不作为行为和越级作业行为。

5、违章的处罚

5.1违章处罚的一样规定

在查禁违章工作中,提倡班组、站所、单位“自查自纠”。

工作负责人发觉违章,处罚违章人员;班长发觉违章,除处罚违章者本人,还要连责处罚工作负责人;基层单位发觉班组有违章现象,除处罚违章人员外,连责处罚工作负责人、班长及班组安全员,严峻的要连责全班。

公司领导及职能部门查到班组有违章现象,除处罚违章人员外,连责处罚工作负责人、在现场的班长、单位主任(副主任)、站所专责工及在场的公司生产治理人员,严峻的要连责整个基层单位。

5.1.1查处违章行为是各级专(兼)职安监员首要职责,“安监员周围无违章”是安监员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重要标志。

若发生安监员周围有违章,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5.1.1.1第一次发生安监员周围有“常见典型违章示例”的违章,按处罚金额的1.5倍进行罚款;

5.1.1.2第二次发生安监员周围有违章,离岗培训5天以上。

5.1.1.3第三次发生安监员周围有违章,内部待岗3—6个月。

5.1.1.4一年内第四次发生安监员周围有违章,免职处理。

5.1.2非本公司的施工人员、外聘人员在公司生产区域内发生违章,仍按本规定执行。

5.1.3各单位自查的违章由单位按标准处罚后,公司不再重复处罚,也不再对该单位考核。

5.2经济处罚

5.2.1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治理性违章,虽未造成事故,但违章性质严峻,且对安全工作以及公司造成严峻阻碍者。

要紧责任者处400—500元罚款;次要责任者处300—400元罚款;班组第一责任人处200—300元罚款;单位(部门、站所)第一责任人以及分管的副职处150—300元罚款;所在单位的关连违章责任人员处50—100元罚款。

5.2.2发生有“常见典型违章示例”的违章行为,按以下的原则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5.2.2.1违章每次处50—100元罚款;

5.2.2.2违章连责人员每次处许多于50元罚款。

5.2.2.3公司查出(部门、站所未查出)无法确定个人违章的,对部门、站所处以100—300元罚款。

5.2.3发生不在“常见典型违章示例”的违章行为,发觉人为记录在案,安监部按照事实对比有关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5.2.4“常见典型违章示例”将视反违章工作需要持续补充完善。

5.3离岗培训

一月内第二次违章,在进行处罚的同时离岗培训。

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培训时刻5天以上,由所在单位组织。

经考试合格后复原工作。

离岗培训停发当月奖金。

5.4降岗级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违章者降岗级1~3级处罚。

降岗级一样为3~6个月。

若降级期间无违章行为,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复原岗级。

(1)违章性质严峻,行为恶劣,造成严峻后果者;

(2)一年内累计超过两次因违章离岗培训者;

(3)一月内超过三次违章受到处罚者(不含连责处罚)。

5.5内部待岗

违章降岗级处罚期间,仍有违章行为者给予内部待岗处理。

内部待岗一样为1—3个月,待岗期间发给生活费。

6、反违章奖励

6.1发觉和禁止各类违章,直截了当幸免了设备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安监部审核,经分管副总批准,给予200—500元以上的奖励。

6.2对纠正和禁止了治理干部违章的人员,本人可直截了当向安监部报告,待复核后,报经分管副总批准,给予200—300元奖励。

6.3单位、站所、班组和职员个人,相互监督,纠正和禁止违章作业者,由单位安全员审核,报经任分管主任(经理)批准后,给予50—200元以上奖励(奖励资金列本单位罚款资金)。

7、附则

7.1违章罚款的治理

7.1.1公司由安监部统一制作违章罚款单。

7.1.2违章罚款原则上用于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奖励。

7.1.3公司违章罚款全部转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7.1.4本方法讲明权属大理供电局农电工作部。

7.1.5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8、附件

常见典型违章示例

大理供电局违章处罚通知书

 

附件1:

常见典型违章示例

一、防触电类

1、作业性违章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擅自解除电气防误闭锁装置,紧急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畴;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认真宣读工作票和交待带电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

(8)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9)手持电气工器具电源、临时电原盘未装漏电爱护器;低压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未接地(零);电气设备、电线,无罩壳、无绝缘裸露;

(10)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1)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有交叉跨过的线路,一条线停电作业,对跨过的带电线路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12)在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没有设专人监护;

(13)线路登杆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

(14)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复原设备运行;

(15)在带电设备邻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6)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17)在二次线上或低压带电作业的工作,未采取防止短路接地和防触电的措施;

(18)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19)工作许可人未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2、装置性违章

(1)带电设备未按规定安装防护网;

(2)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触电保安器或1:

1安全电压隔离变压器;

(3)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

(4)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截了当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纳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5)砂轮机、台钻外壳未接地;

(6)线路杆塔无编号、名称;

(7)公用配电架、配电室缺少安全警示牌;

(8)台架上的配电变压器安全高度在2.5米以下;

(9)照明外线对地距离不足;

(10)生产区地面井、坑、孔、洞无盖板,或施工完毕后盖板未封堵盖好。

二、防高处坠落类

1作业性违章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

(2)擅自拆除生产区地面井、坑、孔、洞的盖板,或不装设临时围栏及警告标志;

(3)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4)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5)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6)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或进行水上运输、露天吊装、组立杆塔、放紧线等作业;

(7)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杆塔的拉线;

(8)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2、装置性违章

(1)使用中的金属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链;

(2)高层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戒备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4)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损害类

1、作业性违章

(1)进入应戴安全帽的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邻近;

(4)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5)在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裙子;

(6)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7)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爱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8)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终止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9)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装置性违章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戒备线;

(3)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爱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4)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牢固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四、防火防爆类

1、作业性违章

(1)在易爆、易燃区吸烟、动用明火;

(2)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3)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5)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6)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没有垂直放置并固定牢固,氧气瓶和乙炔的距离小于8米,无防止阳光曝晒措施。

五、车辆损害类

(1)把车辆交给非本公司正式驾驶员驾驶或无证人员驾驶;

(2)未经批准驾驶本公司车辆;

(3)驾驶员执行公务途中喝酒;

(4)无故不参加驾驶员安全学习或法规考试;

(5)未执行派车制度,私自出车或公车私用;

(6)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受到交警处罚的各种行为.

 

附件2:

大理供电局违章处罚通知书

发出联

年月日,同志因

,经查实属违章。

按照《大理供电局反违章治理方法》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理。

特此通知

大理供电局

年月日

大理供电局违章处罚通知书

存档联

年月日,同志因

,经查实属违章。

按照《大理供电局反违章治理方法》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理。

特此通知

大理供电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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