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个人所得税gai.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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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所得税gai
第一节概述
考试一般占35分左右。
(25%的分值出自本章)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了解)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熟悉)
(一)基本特征——实行分类征收
(二)税率——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三)扣除——费用扣除额较宽
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1600元(2006年1月1日前,减除费用为8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四)计算简便
(五)征纳方法——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税方法
课源制——源泉扣缴;申报制——自行申报纳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了解)
(一)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二)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
(三)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节征税对象(熟悉)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2007年10月,李某还有22个月至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了一次性收入18000元。
李某原月工资为1660元,则李某应就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的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2005年考题变形)
A.30 B.3225 C.178l D.3255
【答案】C
【解析】18000÷22+1660-1600=878.18(元),适用第二档税率,(18000+1660-1600)×10%-25=1781(元)。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例题】下列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的有( )。
(2005年)
A.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B.个人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C.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出租车驾驶员采用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D.城镇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
【答案】ACD
【解析】B见教材169页,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例题】田先生为一家杂志社记者,月工资3650元,其中包括70元的托儿补助费。
2007年1月,田先生在所在单位的杂志上发表一篇文章,取得稿酬320元。
田先生2007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2005年考题变形)
A.230.50 B.182.50 C.173 D.220
【答案】D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3650-70+320-1600)=2300(元)
应纳税额=2300×15%-125=220(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注意2个问题:
(1)出租车归属个人的驾驶员
(2)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科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下列所得应纳入个体工商产生产经营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体工商户从事手工业的所得
B.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饮食、服务业的收入
C.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行医而取得的报酬
D.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
E.个体户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
【答案】A、B、C、D
依据:
教材第168页。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两种不同的处理: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交税,不交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照下列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亦按照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注意劳务报酬(独立、非雇佣)与工资薪金(非独立、雇佣)的差别。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下列项目中,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是( )(2003年)
A.发表论文取得的报酬
B.提供著作的版权而取得的报酬
C.将国外的作品翻译出版取得的报酬
D.高校教师受出版社委托进行审稿取得的报酬
【答案】D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审稿等而取得的报酬。
考核目的及分析:
测试考生是否能正确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题发表论文取得的报酬,将国外的作品翻译出版而取得的报酬属于稿酬;提供著作版权而取得的报酬,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例题】下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项目有()
A.某教师受聘在某企业庆典活动中进行口译取得的报酬
B.个人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C.某职员参加单位工会运动会取得的补助收入
D.画家参加笔会现场作画表演取得的收入
【答案】ABD
五、稿酬所得
根据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下列属于稿酬所得的项目有()
A.在本单位刊物发表文章取得的报酬
B.提供著作的版权而取得的报酬
C.将国外的作品翻译出版取得的报酬
D.出版社专业作者为本社撰写书籍取得的收入
【答案】CD
A属于工资薪金;B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例题】某作家指控某杂志社侵犯其著作权,法院裁定作家胜诉,该作家取得杂志社的经济赔偿款30000元,该赔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元。
(2003年)
A.0 B.3360 C.4800 D.5200
【答案】C
【解析】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题该作家被侵犯的著作权属于特许权使用权,其所取得的经济赔偿款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所以,该作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20%=4800(元)。
【例题】某诗人将自己的诗歌手稿原件公开拍卖,其拍卖所得属于()。
A.劳务报酬所得 B.稿酬所得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D.财产转让所得
【答案】C
【解析】个人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息所得
(一)除国家规定外的其他专户存款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
(二)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征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籍居民个人可凭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
2.外籍居民个人在银行首次开户取得利息时,凡能提供居民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储蓄机构报送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3.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再次存款取得利息时,可凭护照、其他有效证件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居民证明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必再提供居民证明原件。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
注意:
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一)股票转让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十一、其他所得
第三节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一)住所标准
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二)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
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例题】某外国人2000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1年2月15日回国,2001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1年11月15日至2001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1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2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 )。
(2003年)
A.2000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1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B.2001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2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C.2001年度和2002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D.2000年度和2001年度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答案】B
【解析】我国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为居民纳税人。
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2000年,居住时间未满1年;2002年,居住时间未满1年,故均不是居民纳税人。
所以,B答案正确。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一)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上述个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纳税。
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开始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如果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计算5年期限。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
从不足90天(协定期间183天),到1年,再到5年,随时间段的增长,应税所得来源的范围不断扩大。
具体规则如下图:
(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三)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若干税收政策执行问题
自2004年7月1日起,以前规定与以下规定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为准: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四、扣缴义务人
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四节税率
一、税率设计的原则
二、适用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适用于20%的比例税率,但是其中有特例。
三、减征和加成征税规定
【税率的两个特例】
(1)财产租赁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0%税率;
(2)储蓄存款利息——从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
【加征或减征的两个特例】
(1)劳务报酬所得——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2)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例题】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一次劳务报酬收入畸高的应实行加成征收,所谓“一次劳务报酬收入畸高”是指( )。
A.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元
B.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C.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超过10000元
D.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
【答案】B
第五节计税依据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相应的征税主要规则见下表:
征税项目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税率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1600元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月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计算分月缴纳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1600元)
按年计算分次缴纳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0%比例税率
特例5%和10%
按次纳税
特殊规定有:
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
稿酬所得减征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所得超额累进加征: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减征: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息所得和来自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收入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其他所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一)收入的形式
一般是货币,但不仅限于货币。
还有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扣除办法
所得项目
1.定额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
2.定额和定率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3.核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不得扣除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5.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例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
A.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