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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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银监发〔2009〕115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商业银行和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及各级派出机构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有关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于《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精神,制定了《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现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业银行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参照《预案》制定本机构的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本机构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能够报告有序、准备充分。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对原则

  2.突发事件的分级

  2.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2.2重大突发事件(II级)

  2.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3.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组织指挥体系

  3.2职责

  3.2.1银监会领导小组的职责

  3.2.2银监会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3.2.3办公室的职责

  3.2.4银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

  3.2.5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

  4.预警机制

  4.1预警监测体系

  4.2预警信息处理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1.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5.1.2重大突发事件(II级)

  5.1.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5.1.4响应程序流程图

  5.2信息报告

  5.3处置措施

  5.4舆论指导

  6.后期处置及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控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的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给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的损害,维护国家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

  《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与个人理财产品相关的各类诱发因素所导致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进而影响某一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

  1.4 应对原则

  

(1)依法处置、快速反应、稳定市场。

  

(2)统一部署、分工协作、信息共享。

  (3)实时监测、防控风险、维护信心。

2 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突发事件分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风险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后,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2.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涉及一家或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同类型理财产品,且影响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进而有可能影响全国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

  同类型理财产品是指投资的金融资产或交易对手相同或高度类似(下同)。

  2.2 重大突发事件(II级)

  涉及一家或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同类型理财产品,且影响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进而有可能影响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

  2.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涉及一家或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同类型理财产品,且影响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辖区、县级市、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进而有可能影响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范围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组织指挥体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设立银监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银监会分管银行理财业务的会领导担任。

银监会领导小组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厅、政策法规部、银行监管一部、银行监管二部、银行监管三部、银行监管四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突发事件相关银监局的主要负责人。

  银监会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办公厅。

办公室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设立相关的专业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相关人员参与,或直接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局、银监分局等)比照银监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

  3.2 职责

  3.2.1银监会领导小组的职责

  统一领导和指挥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最终认定并修改突发事件等级;

  协调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决定重大的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重大事项;

  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3.2.2监会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各成员部门在银监会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完成银监会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3.2.3办公室的职责

  办公室承担银监会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促进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及协调工作。

  汇总、制定统一的新闻报道口径;

  负责收集、整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按照银监会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按照银监会领导小组的要求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督促、监察、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

  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完成银监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2.4银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

  银监会派出机构比照银监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的职责,根据本预案,制定本机构的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上级机构报告突发事件的发生及进展情况,负责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任主体,应在其内部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处置机构的组成,并将预案连同机构成员名单报送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备案。

  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向属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突发事件的发生及进展情况,并积极落实有关处置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4 预警机制

  4.1 预警监测体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日常工作中建立预警监测体系,设置个人理财产品的预警信号,并加强跟踪、监测。

银监会派出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介机构审计及其他渠道所获信息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预警信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单只理财产品的净值连续3个月低于投资成本的80%,且亏损情况无明显改善的趋势。

  

(2)单只理财产品于元旦、春节和国家其他重要事件期间到期,到期前1个月的净值低于投资成本的80%。

  (3)单只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被触发,造成到期价值低于投资成本的80%。

  (4)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会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5)对单只理财产品的投诉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0人。

  (6)对单只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诉讼的案件,原告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0人。

  (7)对单只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诉讼的案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终审败诉。

  (8)媒体机构对一家或数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同类

  型理财产品进行大量负面报道。

  (9)其他重大风险预警信号。

  4.2 预警信息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现预警信号后,应立即向相应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同时研究采取妥善行动,防止问题进一步恶化。

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将有关理财产品列入高风险重点关注产品名单,密切关注有关问题的动向,必要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银监会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报送个人理财产品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对有共性的问题要加强跟踪研究,并及时反馈给银监会派出机构。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1.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应急预案自救,同时上报相应的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上报上级机构或银监会;银监会迅速核实情况后,成立银监会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国务院。

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同时启动《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

  5.1.2重大突发事件(II级)

  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应急预案自救,同时上报相应的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上报上级机构或银监会;银监会迅速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5.1.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应急预案,应同时上报相应的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上报上级机构或银监会;属地银监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银监会要随时掌握情况,并酌情上报国务院。

  5.1.4响应程序流程图(略)

  5.2 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

  

(1)及时性:

最先获悉银行业突发事件发生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或机构。

  

(2)准确性:

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规范性:

报告内容要规范。

  5.2.2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2)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3)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

  (4)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2.3信息报告的一般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初步判断评估,并立即向其上一级机构、银监会相应的派出机构和同级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2)事发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复核,并迅速电话报告上级派出机构或银监会,同时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进入紧急应对状态。

  (3)银监会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依据事件的响应等级以及国家应急预案的要求,酌情报告国务院,并通报人民银行。

  5.2.4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1)发生I级突发事件,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事件发生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在接到报告时起2小时内向上一级机构报告;银监会应在接到报告时起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至迟在接到报告时起12小时内将事件的主要情况向国务院详细报告。

  

(2)发生II级突发事件,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事件发生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在接到报告时起2小时内向上一级机构报告;银监会应将处置情况及处置结果尽快上报国务院。

  (3)发生Ⅲ级突发事件,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事件发生时起4小时内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银监会应将处置结果及时上报国务院。

  5.2.5信息通报的要求

  银监会应与人民银行、财政部、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及公安部等部门保持信息沟通;银监会派出机构应与地方政府、同级人民银行及公安部门、所在地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保持信息沟通。

  发生突发事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派出机构更新报送事件发展情况,并随时接受银监会派出机构的询问要求。

  5.3 处置措施

  5.3.1银行业金融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根据其内部有关应急处置的制度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自救处理,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及事发地分支行成立专门的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应对,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

  

(2)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诉处理部门应对问题理财产品投诉的处理流程设定具体的时限要求,优先受理、快速处置、明确答复,防止激化群众情绪。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维护自身权益,应对投诉案件进行逐个分析,按照法律责任类型分类应对处置。

  (4)由内部审计部门组织检查其他具有与问题理财产品类似特征的产品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认是否存在风险尚未暴露的其他产品,提前制定预防措施。

  (5)对问题理财产品的新增投诉数量及已有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

同时开展新闻舆情监测工作,在元旦、春节和国家其他重要事件期间指派专人实时监测。

  (6)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当地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信息。

  5.3.2银监会派出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银监会派出机构应立即根据本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及时与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宣传主管部门等机构取得联系。

同时,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2)要求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报告问题理财产品的新增投诉数量及已有投诉的处理情况。

要求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报告新闻舆情监测结果,在元旦、春节和国家其他重要事件期间要求每日报告。

  (3)当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时,要求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报告债权或股权处置情况。

  (4)当理财产品由于市场风险发生重大损失时,要求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报告理财产品亏损幅度以及相关市场风险的变化情况。

  银监会派出机构应根据本预案规定逐级上报有关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5.3.3银监会

  

(1)银监会领导小组在接到I级突发事件报告后,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应按本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向国务院报告;启动本预案,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开展处置,并视情况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同时启动《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银监会领导小组的各成员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积极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处置工作。

  (3)银监会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可采取派出应急专案小组、国际处置合作等特别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5.4 舆论指导

  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和实际需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适当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或通过有关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适当报道,以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应把握以下原则:

  

(1)针对突发事件设置专门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宣传和答复的口径一致、恰当。

相关人员的行为统一、规范。

  

(2)设置专门的接待采访部门,对外答复要及时、积极、正面,切实起到安抚客户、疏导情绪和化解矛盾的作用。

  (3)注意同业对外宣传口径,保持协调。

  (4)宣传与答复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留档保存。

6 后期处置及修订

  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业秩序,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银行业和受波及地区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

同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评价,对于做出突出贡献或出现重大失误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同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继续加强银行业个人理财产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修改或完善监管措施和预警监测体系,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此外,如风险环境或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本预案应适时进行修改,以提高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

2009年12月30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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