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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计划

破产清算计划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系列一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1.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刻制清算组图章

在银行开立帐号

4.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5.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系列二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1.清算组主要职责

接管破产企业。

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2.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清算组组长的工作:

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掌管清算组公章;

审批破产清算支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工作报告;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

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

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活动;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清算组内部会计师的工作,包括:

负责破产企业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破产企业债权清册

负责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册

负责破产企业注册资本缴交情况的审计,并作出肯定

性结论

负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负责了解破产企业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分析破产原因,向债权人通报

负责盘点破产企业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负责了解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

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清算组内部评估师的工作,评估师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提供的关于财产的资料,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为清算组处理破产财产的底价。

清算组内部拍卖行的工作,拍卖行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的委托和所提供的关于破产财产的产权证明材料,公开拍卖破产财产,并协助竞得者办理过户手续。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系列三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清算组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后,便开始对破产企业开展一系列的清算活动,其中一项重要的活动就是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应注意以下内容:

1.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

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

2.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

帐目记录情况,

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

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3.破产企业负债情况;

4.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

5.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用于投资的款项及回收情况及亏损情况及原因,用于还债的款项的本金偿还情况、利息偿还情况,以及缴纳罚息、滞纳金情况,

生产经营投入的款项及亏损情况,办公开支的款项,

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用于支付工资、奖金、保险、国家税款的款项,

借出的款项情况,借款人、时间、数额及审批人员,被有关部门罚款、罚没的情况。

6.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7.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

8.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系列四破产财产的清算

1.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如: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

主要在破产企业移交财产后,对哪些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哪些不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哪些是尚有争议的财产的分清和确定。

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

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

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

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

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

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

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

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

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由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

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2.对外投资的清算

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

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

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

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

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

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该项投资的现状,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和设立独资子公司二种方式,对前者,应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其他股东投资的情况和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

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不能采取一般的变卖或拍卖的形式,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

对于后者,除了对其的登记注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对子公司的资产是否和如何并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决定。

3.对外债权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一是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理的程序和步骤。

由清算组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该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讨的程序和步骤。

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

对已知债务人,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并向法院申请《偿还财务通知书》。

向债务人送达《偿还财务通知书》。

做好追讨债务工作的登记工作。

4.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称之为破产债权的清理,由于破产债权主要是法律问题,故律师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破产债权的申报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破产债权的审核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

主要有:

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

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

破产债权的计算。

对破产债权的重复申报的审核。

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还有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一般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5.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

首先对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然后由清算组决定对破

产企业已经签定并生效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类别的清理。

合同履行情况的清理。

因合同引起的纠纷、诉讼情况的清理。

对合同内容尤其是主要权利义务的清理。

对合同效力的清理。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合同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

由清算组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决定。

6.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破产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和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案件。

对于清算组而言,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应注意以下内容:

案件当事人的情况。

诉讼请求的内容和依据。

法院受理案件情况。

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审理结果。

法院对已结案件的执行情况。

清算组查明破产企业的涉诉案件后,将其制成书面报告并提交法院。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系列五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清算组完成了对破产企业各项情况的清算和清理,对各项情况有的业已编制成册,有的业已掌握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接下来,应是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进行分配。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在该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

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

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

提留款总额及构成。

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2.破产财产分配的程序。

按以下步骤进行;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

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

追加分配。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系列六破产清算报告

清算组全部破产清算工作完成后,应当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

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

破产清算工作报告主要是总结清算组的破产清算工作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

即交代清楚清算组的由来。

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分以下若干项: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的具体时间,接管的具体内容,参加接管的人员等;

指定留守人员,明确留守人员工作职责等;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及审计结果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等;

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及结果情况;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理情况和追讨的结果及追讨

中遇到的问题;对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清理情况和处理情况以及处理

的结果;

对破产企业的清理和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包括对破产债权总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等;

对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情况及清算组参与诉讼情况;

对破产企业签订合同的清理情况及解除合同情况和继续履行合同情况;

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情况、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清偿情况;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情况及对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主要讲清楚每笔资金经谁手批出,走向哪里,用途是什么,有无收回,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属于亏损,而且要一笔一笔落实。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

企业破产原因分析,是经营管理和经营机制问题,还是市场环境或决策问题等导致企业破产的,谁应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

本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如职工的安置费问题、工资问题、住房问题究竟应怎样处理,也包括完善破产清算的操作规程问题。

清算组完成以上全部工,在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注消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等,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新旧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条文对比

新公司法

旧公司法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项、第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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