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行业评估执业行为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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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土地估价行业评估执业行为准则

【核心理念】:

合法公道诚信专业重约控险

尽职查证真实合规完整保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估价行业行为、维护良好行业环境、防范行业风险,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土地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包括市场竞争行为、执业自律行为、承接业务行为、外部作业行为、撰写报告行为、管理底档行为六个部分。

市场竞争行为侧重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行为以及与同行竞争行为方面;执业自律行为侧重自身执业能力提升建设方面;承接业务行为侧重和客户交流与承接项目方面;外部作业行为侧重整个项目外业作业和项目全过程管理方面;撰写报告行为侧重内业撰写报告方面;管理底档行为侧重项目作业底稿整理归档、档案管理以及信息保密方面。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核心理念是对行为准则的提炼,阐明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执行准则需遵守的方向性的关键要求。

注释是对核心理念的条文说明。

指引示例是正面的示例,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自觉执行。

禁行示例是反面的示例,评估专业人员应禁止该类行为发生。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核心理念、注释和示例所体现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市场竞争行为

【核心理念】:

合法公道

第五条注释(评估专业人员):

1。

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2.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机构从事土地评估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土地估价行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3。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和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评估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评估业务。

5.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宣传时应实事求是,不作出无法证实的陈述;不得作出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承诺;当确需在客户面前与其他评估专业人员或评估机构进行比较时,应客观陈述。

6。

评估专业人员应有品牌意识,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赢得客户,尊重同行,公平竞争,打造有特色的专业服务品牌,维护个人、机构和行业三个方面的品牌形象。

第六条注释(评估机构):

1。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不得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杜绝“挂证”行为的发生。

2。

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

评估机构不得允许其他土地评估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土地评估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4.评估机构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法竞争;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5.评估机构自我宣传要真实、客观,任何情况下不贬低竞争对手或散布歪曲事实的消息而误导客户。

6。

评估机构应有品牌意识,凭借专业能力拓展业务,在公平竞争中赢得市场,打造有特色的专业服务品牌,维护机构和行业的品牌形象。

7。

评估机构不得私自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评估机构备案文件;不得故意纵容评估专业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评估机构备案。

第七条指引示例:

1.评估专业人员把本人或所在机构曾经完成过的相关业绩、取得的相关备案资格及营业范围、行业协会公布的业绩排名、客户评价等,客观、恰当地展示给客户。

2.评估专业人员在与客户交流时,宣传土地估价行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宣传行业良好形象。

3。

评估机构与其他类型专业的机构合作,或同一项目涉及多家土地评估机构参与,需订立分工协作协议。

4。

评估机构不聘用已加入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不将未从业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的评估师证书挂靠在机构名下。

5.评估机构不得以各种不合法方式将业务收入返还给客户.

第八条禁行示例:

1.评估专业人员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告知或暗示客户,其与相关行政部门或负责人具有特殊关系,能够影响其态度或可以较方便地获得政府的审核批准。

2.在客户面前对同行进行不恰当地评价,或故意把同行的缺点或问题介绍给客户,故意向客户透露自律执业处罚中限于业内的通报内容,作为“内幕"渲染,以打压竞争对手,贬低诋毁同行,抬高自己来获取评估业务。

3.不考虑为保障项目质量应付出的基本成本,采用竞相降价的方式获得评估项目,扰乱评估市场.如各地方协会调查公布有本地区的行业成本,收费不宜低于该地区行业成本。

4。

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或利用媒体做不实报道。

例如对客户宣称公司业绩包含实际未参与过的某重大项目,或仅参与重大项目的次要工作但对外宣称其工作为该项目的主要部分。

5。

评估专业人员得知某某是某项目委托方的负责人,通过行贿等非正常方式获得评估业务。

第三章执业自律行为

【核心理念】:

诚信专业

第九条注释(评估专业人员):

1.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时应遵守估价规程,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2.评估专业人员应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3.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持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尊重知识产权,相互交流,创新服务.

4.评估专业人员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5.评估专业人员应对自己执业行为负责,审慎执业;对自己的专业能力有充分认识,不承诺力不能及或不能如期完成的评估业务,不推诿应承担的责任;应保持勤勉谨慎、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6.评估专业人员应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不得因个人主观偏见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7。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注释(评估机构):

1.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评估机构加入评估行业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2。

评估机构应当做好自主管理,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规范分支机构管理,并对其业务负总责。

3。

评估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支持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4.评估机构应采取措施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不得接受客户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出具不真实的估价报告。

5。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依法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6。

评估机构应当与评估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

7.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8.评估机构不得因机构内部纠纷,给委托人或行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指引示例:

1。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这些情形,通常包括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2.在评估过程中受到来自行政或委托人的干预,或在接受报告评审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对待或潜在胁迫时,评估专业人员应及时与主管部门或委托人、相关当事人沟通交流;如不能化解干预并影响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独立执业,应向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报告.

3.评估专业人员在收到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礼物时应向上级汇报并退回或上交。

4。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注意职场基本礼仪。

5.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随时关注行业影响、宣传专业观点,学习先进,培养锻炼新人,吸引更多的新生力量参与行业发展,壮大土地估价行业专业队伍。

6.评估专业人员应注重政策、信息更新,不断学习,减少因知识更新不及时导致的风险.

第十二条禁行示例:

1。

评估专业人员变更执业机构后,或者其个人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便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2。

评估机构的管理人员,超越合法管理权限干涉评估专业人员的独立执业活动,对其独立价值判断进行不当干预。

3.评估专业人员向客户暗示如果能得到额外的好处,则可以尽力出具其期望的评估结果。

4.评估机构发现评估专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存在商业贿赂等现象,视而不见,姑息迁就。

5.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涉及企业上市、并购、重组,不动产投资信托收购物业等目的的评估业务时,在信息尚未在公开市场披露前,凭借提前了解到的内幕交易信息,向他人出售该信息,牟取个人利益.

6.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后,发现卖家不了解市场行情,预期售价低于正常市场水平,故意压低评估结果,并以自己或代理人的名义低价购买该物业,或将此信息出售给其他潜在买家,牟取个人利益。

7.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处罚期限内承接评估业务,或出具接受处罚之前受理的未完成的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

8.参与行业管理的评估专业人员,负责联系行政主管部门或有评估业务需求的部门,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规则,垄断业务信息,为所在机构承接业务提供便利,牟取私利。

第四章承接业务行为

【核心理念】:

重约控险

第十三条注释(评估专业人员):

1.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所加入的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业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2.评估专业人员受指定承接业务应当在技术上具备评估的基本技能和水平.

3.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评估专业人员在受指定承接评估业务时,应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交流,明确客户需要的服务和机构提供的服务,依法确定、评估对象、估价期日、价格内涵、估价日期等估价基本事项。

第十四条注释(评估机构):

1。

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应当由评估机构统一受理,分支机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评估机构名义承揽评估业务,以该评估机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

2。

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受理的评估业务;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承办。

3。

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4.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不得安排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承接业务;不得接受委托人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等不法要求。

5。

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对同一评估对象相同事项进行评估的委托。

6。

评估机构在承接评估业务之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对于无法有效控制风险的,客户有明确的不能让步的特殊要求并且明知做不到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7。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托的业务。

第十五条指引示例:

1.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拥有足够的评估专业人员,且其评估专业技术水平能够胜任所受托的评估业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资信状况以及评估资料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该评估业务。

2.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前,应进行利害关系查证,查证在委托企业中是否存在近亲属等关系,是否持有股份或参与经营管理,以往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利害关系等。

经查证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客户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产生的环境以及其他相关的事实。

客户继续委托评估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员应当回避。

3.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之前,应了解该项目以往是否进行过评估。

若发现近期存在重复委托,必须查清利害关系,以避免同一项目、同一期日、同一目的评估的利益冲突.若是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已经核实有瑕疵的项目,应当如实告知客户,不能为了承揽业务而隐瞒实情.

4.当两个产生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客户,共同委托同一家评估机构时,受指定承接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应保持中立态度。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向每一位客户披露利益冲突的性质、产生的环境以及其他相关事实.

5。

评估机构如果已经承接拟进行拍卖的标的物底价评估业务,应当拒绝任何潜在买家对于相同标的物交易价格的评估委托,以防止底价信息及拍卖方的相关信息在评估过程当中被泄露。

6.在抵押贷款评估中,评估机构如果与借款方有着长期的业务关系,应当向贷款方合法披露信息,由贷款方决定是否继续委托。

7.评估机构如果是综合性的专业服务公司,业务可能涉及评估、代理、物业管理等多个领域,如已经代理了物业销售业务,委托人拟同时委托交易价格的评估,应当向委托人合法披露针对同一标的已经承接的业务。

8.在承接评估业务时,客户对于完成评估业务的时间有要求,评估机构暂时不能派出足够的能够胜任该评估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的,应主动告知客户实际情况,以期赢得客户理解,延长完成评估业务的工作时间。

如客户不能接受,则应主动放弃该评估业务,而不能先接受委托评估,派出估价水平和经验不足的评估专业人员,降低评估质量。

9。

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了新情况,评估专业人员需要重新考虑估价范围时,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并修订委托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10。

委托合同应说明评估报告对外公布的限制性条款和授权条款。

任何对该评估报告的公开引用或发布在公开媒体上,都需要有评估机构的书面同意.

11。

委托合同当中宜明确暂停评估、终止评估情形及其处理办法,以及相应的评估费用支付方式.

12。

委托合同中应约定双方责任。

委托人的责任可以包括提供必要的评估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

评估机构的责任可以包括,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估价规程前提下,对评估对象在估价期日的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等。

第十六条禁行示例:

1。

评估专业人员明知欠缺相关知识和能力,不能在客户要求的时间内履行完必要的土地评估程序,却接受该土地评估业务委托。

2。

评估机构分别接受无法调解的利益冲突双方委托的相同事项,例如分别接受同一物业买卖双方对交易价格的评估委托。

3。

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之前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查证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评估标的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即签署评估委托合同.

4.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具备对某类型项目(如港口码头用地等特殊类型项目)的土地评估专业知识和能力,却向客户宣称具备该能力,承接项目后未经委托方同意私下转包。

5。

估价目的不具备合法性,评估机构承接该评估业务。

例如,委托人要求对公园、公共广场等公益性用地以抵押目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依然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

6。

无法确定评估对象(如无法确认评估对象实际的坐落位置、四至状况等信息),评估机构承接该评估业务。

第五章外部作业行为

【核心理念】:

尽职查证

第十七条注释(评估专业人员):

1.评估专业人员在明确估价基本事项后,应对评估项目认真研究,对照规程拟订评估技术方案,包括评估技术路线和评估方法、评估所需资料清单及其来源渠道、作业步骤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现场查勘、市场调研等.

2。

评估专业人员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评估专业人员应告知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评估专业人员应收集评估所需最新资料,包括评估对象自身资料、价格影响因素的资料、其他相关资料等。

4。

评估专业人员应对已获取的资料进行核查,并补充收集评估所需的其他资料;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5.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内外部状况、相关案例资料及周边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拍摄,留下与评估项目有关的影像资料。

6。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按规程规定制作现场查勘记录,记录有关查勘内容和结果等,并在现场查勘记录上签字;同时可以要求陪同的委托人代表或被查勘不动产权利人代表在现场查勘记录上签字。

7。

评估专业人员当无法进入评估对象内部进行现场查勘时,应对评估对象的外部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现场查勘,同时应在报告中说明未进行内部现场查勘及其具体原因,并分析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第十八条注释(评估机构):

1。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2.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3。

评估机构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指引示例:

1。

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方案的繁简程度,但其所涵盖的评估业务流程应符合行业规程的基本要求。

2.复杂或大型业务的评估方案中,应当明确评估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审核人,明确参与评估的所有评估专业人员的职责。

3。

评估专业人员根据项目需要收集评估资料包括:

委托人、评估业务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评估资料,向有关行政部门查档取得的评估资料,评估专业人员通过现场查勘取得的评估对象实体状况资料和权属状况资料,价格影响因素资料,市场交易资料、政策法规、各地估价行业规范和技术指引等资料。

4.评估专业人员收集委托人和评估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与评估业务相关的资料时,应复核各项资料对应的原件,杜绝为了掩盖某项权利瑕疵而出现故意遮挡复印或少印等情况的发生;要求资料提供方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该资料系其提供,并在工作底稿中保留对该资料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5。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人提供的评估对象权属相关资料,对于宗地图及四至,要在现场查勘工作中加以确认,要特别注意防范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评估对象的风险,防范因现场查勘工作不仔细导致的将评估对象张冠李戴的风险。

6.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审核评估对象的土地开发状况和地上建筑物状况资料,在现场查勘工作中加以确认,特别注意防范评估对象的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风险,防范因对开发状况鉴别不清导致的评估严重失实的风险。

7.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评估资料无法进行核实,评估专业人员要保留证明自己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而无法核实的证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予以特别说明。

8。

评估专业人员在从事评估业务全过程当中,应当与委托人、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评估业务相关当事人保持正常工作关系,在资料交接、现场查勘和日常沟通交流当中,务必保持评估的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并进行独立的价值判断。

例如,在司法评估业务中,评估专业人员需要产权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评估资料,应将评估所需资料清单通过人民法院转交给有关当事人,并从人民法院取得该项目评估资料。

9。

在执业过程中,遇到客户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应明确告知相关规定。

例如,对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动产,客户要求评估机构把该不动产作为自己的产权进行评估,应告知客户,根据有关规定和估价规程,应先确权,再进行评估.

10。

如实施评估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或新信息,需要对估价范围、估价期日等重要事项进行调整的,或实施评估程序存在困难和障碍,应当与委托人就此进行充分协商沟通。

如沟通后不能妥善解决的,应当终止评估工作,放弃该评估业务。

11.如出现评估对象的使用人不配合评估专业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必要的评估程序不能履行等情形,委托人仍坚持要求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将上述情形告知委托人,工作成果宜以咨询报告来反映,并将上述情况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12。

现场查勘中,评估专业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

第二十条禁行示例:

1.在编制评估方案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2。

在编制复杂或大型业务的土地评估方案当中,将专业能力不足或缺乏评估经验的评估专业人员安排在评估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等重要工作岗位.

3。

在执行评估业务时,采用拖延、推诿等消极方式对待客户。

例如,评估专业人员与客户约定现场查勘的时间已到,但还没有做准备,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

4。

降低执行规程的要求。

如评估专业人员在接受评估任务后,自认为熟悉现场情况就不去现场查勘,未到现场履行应尽的职责,也不做资料核实,仅凭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章撰写报告行为

【核心理念】:

真实合规

第二十一条注释(评估专业人员):

1.评估专业人员在撰写评估报告时应遵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遵守评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布的评估技术规范和技术指引。

2。

评估专业人员评估宗地价格,除特殊情况,应至少选用两种适宜的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3.评估专业人员应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土地评估方法,对所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判断地价的走势和各项因素对地价的影响程度,分析相关评估参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4。

评估报告对评估对象的描述和分析应客观、公正,不得带有任何情感性、诱导性描述或与评估过程无关的言论。

5。

评估专业人员应依法签署评估报告,并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6。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不得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7。

评估专业人员在撰写报告过程中应仔细复核评估成果,精益求精,确认评估报告中的所有内容(包括定性和定量分析、参数的取得)均符合规程要求,杜绝自以为是、敷衍了事的行为.

8.评估专业人员在撰写报告过程中应言而有信、言之有据、言符其实.设定、分析和引用的任何参数都有理有据、来源清晰、证据可信、符合实际,杜绝生搬硬套、弄虚作假的行为。

9.评估专业人员应,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遇到实际情况与有关规定矛盾或超出规程规定情况时,要经过科学深入地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必要时寻求相关专业人士或单位提供专业帮助,并应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创新过程中要杜绝乱改规定、标新立异的行为。

10.评估报告必须明确说明评估的结论,评估结论不得含糊或误导。

11。

评估报告的假设条件应必要、合理、有依据,并且与评估目的相关,不得随意假设。

第二十二条注释(评估机构):

1.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三级审核,并形成审核记录。

2。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法定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3。

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4.评估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评估报告之前,应先予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

提交给委托人的评估报告应与备案报告一致,出现不一致的以备案报告为准。

5。

评估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6.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前,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可以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对沟通情况进行独立分析,并决定是否对报告进行调整.

7。

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对委托人做出解释说明.

8。

未经必要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不应任意对其他评估机构之评估报告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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