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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公开出让文件1

公开出让文件—1:

南京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公告

(200年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及《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下列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现就有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地块

编号

土地

坐落

出让

面积

土地

用途

产业

类型

项目

内容

规划指标

投资

强度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化率

以上地块具体用地条件详见公开出让文件。

二、土地交付条件

土地交付条件:

地块内建、构筑物拆成自然平整(室内地平),其余维持现状;外部条件(道路、水、电、气等)均以现状为准。

三、挂牌出让起始价、加价幅度及竞买保证金

地块编号

挂牌出让起始价

(万元)

加价幅度

(万元)

竞买保证金

(万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

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五、有意竞买者请于2007年月日至2007年月日上午11:

00(工作日),到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名报价手续(截止时间以现场公证部门确认的时间为准),按规定交付竞买保证金。

有关公开出让文件可于2007年月日起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2号窗口按规定申领。

六、在挂牌报名截止时,只有一个竞买者并有有效报价的,则土地使用权由该竞买者竞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者,则转入现场竞价。

七、现场竞价时间及地点(工作日):

时间:

2007年月日下午3:

00;

地点: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三楼会议室。

八、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九、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有关手续。

十、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由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

十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0年月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

南京市珠江路同仁西街7号

网站: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

江苏土地市场网()

咨询电话:

(025)83363674、83198660

 

公开出让文件—2: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须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

二、有关公开出让文件于2007年月日起到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申领。

三、有意竞买人如决定参加竞买,应于2007年月日至2007年月日上午11:

00前到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按指定帐户交付竞买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须于2007年月日上午11:

00前到帐),同时按规定提交有效报价书。

经审核已按规定支付竞买保证金、符合竞买条件并已提交有效报价书的,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确认其竞买资格并公布其报价。

特别提示:

凡因有意竞买人或银行原因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按时到帐,从而导致有意竞买人未取得竞买资格的,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不承担责任。

外地竞买人携带相应金额的有效银行汇票报名的,须于2007年月日上午9:

30前提交。

未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买截止之日后五日内(工作日)给予退回(不计利息),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

指定帐户:

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

帐号:

0779********

开户行:

招商银行城东支行

四、本次出让采用书面形式答疑。

有意竞买者请于2007年月

日上午11:

00时前将该地块公开出让的有关疑问以书面形式提交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并请经审查具备竞买资格的报名者于2007年月日下午3:

00—4:

00到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领取书面答复。

自2007年月日上午11:

00时起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质疑。

五、竞买人须全面阅读有关公开出让文件。

竞买人应到现场踏勘竞买地块。

竞买报价书一经提交,不得撤回,视为竞买人对本公开出让文件、地块现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异议并全面接受,竞买人对竞买报价书的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六、本次公开出让竞买报价时间:

竞买人应于2007年月日上午8:

30至2007年月日下午2:

30前将竞买报价书提交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月日下午2:

30后,按本批公开出让地块编号顺序分别进入现场竞价程序:

1、对出让地块竞买人为两个的,且该地块已有有效报价的,出让人主持对挂牌出让地块进行现场书面竞价,竞买报价时间在每新一轮有效报价之后顺延五分钟,五分钟内无有效报价的,挂牌竞价过程结束。

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现场书面竞价主持人可根据现场竞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

《NO.2007GY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报价书》由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复印无效。

报价书经现场审查确认有效后,将以下内容予以公示:

报价序号,报价金额,报价受理时间等。

报价书的填写:

①报价采用大写,空白处填写“零”;

②竞买人栏需加盖单位公章;

③竞买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签字或盖章;

④编号由受理报价书的工作人员填写。

2、对出让地块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竞买人,且该地块已有有效报价的,出让人主持对该地块进行现场拍卖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拍卖出让采取举牌报价、认牌定人定单位方式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由竞价。

竞买人以举牌方式报价,没有举牌报价而以其他方式报价的,属无效报价。

竞价标号牌在拍卖会前由工作人员发放,拍卖会后由工作人员收回。

竞价标号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参拍者不能用自制的牌子报价。

①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规则,简介拍卖出让地块的相关事项。

宣布起叫价、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有权根据报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②竞买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拍卖会竞买。

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可委托其代理人竞买;代理人参拍的,须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③竞买人应按竞价规则报价,首轮报价须高于拍卖主持人宣布的起拍价(最后挂牌价格),低于或等于起拍价的报价属无效报价,次轮报价须高于前轮报价,低于或等于前轮的报价属无效报价。

竞买人需将竞价写于竞价标号牌上报价;竞买人报价时,竞价标号牌应高举出头。

④竞买人最后一次举牌报价时,经主持人三次宣布最后报价而无人再举牌加价,主持人落槌,该幅土地使用权由最后报价者取得。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当场宣布本次公开出让竞买结果。

七、本次公开出让只接受现场书面(举牌)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报价。

竞买人必须以中文书写报价。

本次公开出让只接受人民币报价。

八、挂牌出让程序

1、将地块条件、出让起始价、竞价加价幅度等出让条件在土地市场大厅展板、电子显示屏等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

2、有意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符合竞买资格的,缴纳竞买保证金后参与竞买。

3、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竞买人报价,并将报价序号、报价金额、报价受理时间在土地矿产市场公示,每个竞买人均可在满足加价幅度的条件下多次报价。

4、挂牌竞价过程结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竞买结果:

(1)在挂牌竞价过程中只有一个竞买者,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出让条件,则土地使用权由该竞买者得;

(2)在挂牌竞价过程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者,土地使用权由高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得;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在挂牌竞价过程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竞买者,转入现场拍卖竞价,土地使用权由高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得;

(4)在挂牌竞价过程中无人报价或虽有报价但报价低于底价,则此次出让不成交。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报价书:

1、报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2、报价不高于前一轮报价的;

3、未按加价幅度的有关规定报价的;

4、报价书未加盖竞买者印章的;

5、报价书未经竞买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虽经竞买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报价书内容未填写齐全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清楚的;

7、竞买人一份报价书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8、未报名、未缴纳竞买保证金而参加竞买的;

9、实际竞买地块与报名申请竞买地块不一致的;

10、其他按规定应属无效的。

十、本次挂牌出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如所有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本次挂牌出让底价的,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宣布终止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挂牌出让。

十一、竞得价款的支付比例和期限详见本公开出让文件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二、竞买人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三、竞得人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竞得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建设。

十四、竞得人逾期未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主动放弃竞得资格,已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负责赔偿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组织该地块挂牌支出的全部费用。

十五、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付清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的,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竞得人的法律责任。

十六、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与挂牌出让地块原土地使用者擅自订立出让金返还协议等非法手段参与竞买的,一经发现可取消其竞买资格。

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与挂牌地块原土地使用者擅自订立出让金返还协议等非法手段参与竞买,已竞得的可报请市政府取消其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竞买保证金或定金不予退还,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次公开出让由南京市公证处现场公证,竞得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公证费用。

十八、竞得人应按宁价房[2004]247号文件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标准为:

按实际出让面积1.5元/M2。

十九、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月日

 

公开出让文件—3:

NO.2007GY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公开出让竞买报价书

编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经过实地踏勘公开出让地块并认真审阅贵局公开出让文件后,我/我们愿意按照NO.2007GY地块的公开出让文件有关规定参加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接受公开出让文件的全部条款及要求。

1、我/我们愿意:

以亿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整人民币的竞买价获得编号NO.2007GY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上述竞买价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前期设施投入和政府土地所有权收益,不包含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税费。

2、我/我们已经注意到:

公开出让文件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成交价款的支付比例及期限已作出的统一规定。

如果竞得,我/我们愿意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方式支付成交价款。

3、我/我们承诺,本竞买报价书一经提交贵局,即不得撤回,表明我/我们对本公开出让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4、如果竞得,我/我们愿意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的规定,与贵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严格履行。

5、如果竞得,则本竞买报价书和贵局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即成为我/我们和贵局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6、我/我们接受贵局所作出的公开成交决定。

7、我/我们保证在本竞买报价书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有效。

 

竞买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接收报价审核意见:

接收报价时间:

时分,报价效。

审核人:

公开出让文件—4: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报名表

竞买人

(盖章)

通讯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竞买地块

报名日期

南京市土地矿产

市场管理办公室

审查意见

经审核,该竞买人具备竞买资格,可参

加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盖章)

备注:

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凭本表到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竞买报名手续;

2、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3、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需按规定缴纳人民币万元整竞买保证金;

4、报名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法人代码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公开出让文件—5: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

根据你方提交的公开出让竞买报价书及本次公开竞买规定,现确定你方为编号NO.2007GY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成交价为人民币:

亿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整(小写:

¥)。

1、请持本《成交确认书》于2007年月日前到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缴纳成交价款的15%作为定金,同时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2、凭上述缴费凭证于2007年月日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利用处409室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手续;

3、竞得人未按本成交确认书约定期限付清首期应付款的,视为你方主动放弃竞得资格,已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签发人: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盖章)

2007年月日

公开出让文件—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宁国土资让合[]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地块编号为,土地总面积平方米,其中市政配套用地平方米,实际出让面积平方米。

宗地四至及界址点见附件一《勘测定界范围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用途为。

第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时间向出让人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约定办理完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后,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

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以下条件:

(交地条件由开发区预申请时提供)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分期交地的,自首期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万元)。

本合同所指出让金包含征地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前期基础设施投入和政府土地所有权收益,不包含其它税费。

第八条  受让人须在年月日前向出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定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出让金总额的%,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

出让金总额的%,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

出让金总额的%,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

出让金总额的%,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土地利用要求:

1、产业类型:

2、项目内容:

3、投资强度:

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亩;

4、主体建筑物性质:

5、附属建筑物性质:

6、建筑容积率:

7、建筑密度:

;8、建筑高度:

9、绿地率:

10、环境保护要求:

11、其他要求:

(1)该受让宗地中用于工业建设项目的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

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2)其他城市规划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

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规划红线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

(2);

(3)。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之日起日内前开工建设,在日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受让人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但延建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并保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公务和紧急救险时人员、器械和车辆等能顺利进入受让宗地。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与出让人办理土地交付手续后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由出让人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土地利用要求,对该宗地的实际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确需改变的,须征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申请改为商业、旅游、金融、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出让。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如原城市规划进行修改,在使用期限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并按届时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并合法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按规定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30日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需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限期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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